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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涛: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2-02 09:53  点击:5089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通过中国法学方法论二十年之演进和中国法学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一视角,对中国法学走向成熟的路径作一分析。本文认为正是中国法学在文化论上或“温和”或“激进”的西化,促成了中国苏联化法学传统的重构与解构;并借此进而认为,中国法学除了应继续重视学习与引进西方法学的方法论之外,还应立足本国民族思维的特点通过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来构建原创性的法学理论;并最终使中国法学的传统、重构、解构及建构工作能够整合起来,以使中国的法学理论能够进一步走向成熟。
【关 键 词】法学/方法论/重构/解构/建构
【正 文】 
    最近二十年,中国法学有了较大发展,在这一发展历程中,80年代末与90年代中期各发动了一次引人嘱目的知识增长期。其中80年代末发动的知识增长期是以张文显为代表、以“权利本位说”为核心思想、对传统法理学所做的重构运动;而90年代中期发动的则是以梁治平、苏力为代表,以解构传统法理学为己任的法学本土化运动。这两次法学思潮的确都给人耳目一新之感,使法学界有了一些生机与色彩;但这一现象本身是否使我们有勇气说中国法学已经趋向成熟了呢?判断一个国家的法学是否成熟,关键在于该国的法学是否是独特的,这种独特性不仅能使该国法学在解释、指导本国的法律实践上游刃有余,而且也给整个世界法学带来启迪;成熟的法学不可能是脱离本国法律实践的法学,也不可能是翻译法学、移植法学或国外法学在国内的翻版。我认为目前中国法学界所作的努力,无论是重构,还是解构,都是中国法学趋向成熟的关键步伐,但不是最终的步伐。本文并试图通过中国法学方法论(注:方法论原是哲学中的一个专门概念,指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仅就这一意义而言,法学本无自己的方法论。但在我国法学界往往将法学方法论理解为有关法学方法的理论与学说,并将哲学意义上的方法论基础作为法学方法的最高层次,这样,不仅方法论一词本身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而且导致方法论与方法这两个概念混为一体。本文所谓的法学方法论的更新,实际上既指作为法学哲学基础的方法论,也指与哲学方法论有必然关系的基本法学方法;而文章题目及文中之所以对此基本不作区分,甚至有些地方还延用了法学界的通常用法,其目的只是为了文体简洁。)二十年之演进与中国法学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一视角,对中国法学走向成熟的路径作一分析。 
        一、80年代法学方法论的特征与苏联化法学传统的承续 
    20世纪前五十年,即新中国建立以前的法学传统可以说是全盘西化的传统,尽管那时法学也曾是一门显学,也不乏令今人自叹不如的法学作品,但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这个传统被彻底打断了。随后的二十年,中国建立起了苏联化的法学新传统,然后是没有法学的文革十年,就这样,我们进入了80年代,法学重新兴起,但它所能承续的法学传统自然只能是苏联化的。 
    在这种传统下,法学界对法学方法论的理解当然也是苏联化的。文革后中国第一代法学权威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是将法学方法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哲学层次的方法论,一是法学学科的具体方法论。前者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后者则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研究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与比较的方法。(注:参见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页。这本教材是由沈宗灵、刘升平等统稿的,因此本文中称该书中有关法学方法论的观点是中国文革后第一代法学权威的观点,其后所谓的第二、三代法学权威自然均是指文革后的。)这些观点几乎完全照搬苏联,甚至更简单化,这一点,我们只要随机比较一下同时期的苏联与中国法学理论的方法论观念,你就会发现事实的确如此。(注:请参见苏联法学家C·C·阿列克谢耶夫1981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论》,中译本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6页。)可以说,这种方法论观念,尤其是其成熟形态,即有些学者所归纳的经济分析法、阶级分析法与历史分析法,从根本上决定了当时中国法学的基本观点与理论框架。众所熟知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法律历史发展五阶段论”、“社会主义法律运行论”都是这种法学方法论在理论上的必然结果,并且由此巩固了新中国的苏联化法学传统。 
        二、80年代末起动的法学方法论流变与中国法学的重构 
    80年代末始,法学界对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又可分为起动期不同的前后两个时期,但在这两个时期中出现的两种不同的法学方法论观念又在90年代后期完全交汇在一起了,所以情况比较复杂。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前期起动的法学方法论流变,在这一时期,以第二代法学权威(注:主要指以张文显为代表的,现在已是法理学博导的中年法学家。)为核心的一批法学家对法学方法论作出了各种各样的阐述,彼此之间的观点明显存在着矛盾、冲突、交叉、重叠、混乱的现象,但总的来说这些观点有着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性,并与80年代的观点有着明显的继承关系。具体而言,该时期法学方法论的发展状况主要表现为“温和”的西方化。为什么要称之为“温和”呢?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他们是在坚持原有的法学方法论理论框架的基础上丰富其内容与层次,法学方法论表述的对象多了法学基本方法这一中间层次;第二,他们从西方引入的法学方法论,主要是在西方已发展得十分成熟的三大主流法学流派的方法论,如在价值法学领域主要引入的是西方自然法学派的道德哲学理念与理性思辩的基本研究方法;在事实法学领域主要引入的是西方分析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的实证主义哲学理念,以及逻辑分析与经验分析的基本研究方法。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注重当前在西方非常时兴、前沿,但尚非主流法学流派的方法论,如后现代主义法学。第三,有一部分学者也不完全是教条地运用唯物辩证法,而是将其与法学研究结合起来,提出了诸如阶级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历史考察法等马克思法学的特殊方法论;并努力将之与引入的西方法学方法论调和起来。由此可见,他们在进行西方化时坚持了苏联化的法学传统,这就是“温和”的含义。当然,这种“温和”现象的内部也存在着一股很大的张力,即人们坚持的唯物辩证法与他们实际研究引入的西方法学方法论之间,尤其在哲学层面上存在着一定的脱节现象,即使人们努力把它们捏在一起,也是生硬与机械的;但正是这种张力使法学方法论得到了发展。 
    方法论上“温和”的西方化,其必然结果是中国苏联化传统法学的重构。所谓重构就是在传统法学理论的基本框架基础上对其内容进行调整、补充,甚至作一定程度的结构性更新。正是这种重构形成了8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的第一轮知识增长期。张文显先生于1993年出版的《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可以说是这一轮知识增长期的第一个重要增长点。该书坦陈其研究方法在哲学层面上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而在此之下的基本研究方法首推由哈特引入的语义分析方法,其次是历史考察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方法;他同时承认语义分析法学的哲学基础是语言分析哲学。(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以下。)事实上,要将维特根斯坦肇始的语言分析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调和起来是有难度的,进而要将建立在语言分析哲学基础上的语义分析方法与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历史考察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方法调和起来同样是很困难的。正是这一问题使他的分析实际上不能算是真正的语言分析哲学意义上的语义分析,他的分析更多的是将多种观点进行比较,然后进行组合推导得出一些基本范畴,这些范畴从纯粹形式法学的角度去看,它并不新颖,例如他对权利、义务的分析事实上超不过霍菲尔德的精深;但新意在于他能够在不破坏中国法学苏联化传统的基础上引入了西方法学的基本概念与价值观念,权利本位论、法律价值、法治等,一切都不是新名词、新学问,但它们在当时中国的法学界却能够使人们重新面向西方,改变旧观念;其重大意义在于它接续了一种曾被打断的、“五四”以来的启蒙传统,它使法学苏联化的影响在实际上渐渐淡出。张文显是稳健的,他的这种西方化是“温和”得几近了无痕迹的,尽管如此,他依然因之受到本不应受到的并非纯粹学术性的攻击;可代价不仅仅在于这一点,更重大的代价在于这种“温和性”使他引入的研究方法走了样,为了保留传统的理论结构,他的研究更倾向于传统的理性思辩方法,当然引进的知识自然也更具启蒙意义,而少有创造性。而与其风格相近的一群法学家,尤其是其中的年青人,则在回归启蒙传统的路上走得更远,然而,不管如何,正是他们“温和”的西方化努力,彻底重构了中国的传统苏联化法学;所谓“法概念与法本质的再生”、“权利与义务核心范畴地位的确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文化观”、“法律价值论”、“法治理论应时而出”;所谓“从阶级性到社会性”、“从‘身份’的平等到‘权利’的平等”、“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从特权到人权”、“从人治到法治”,都是这种“温和”的西方化下理论重构的必然结果。这种结果,从知识的角度看并不新鲜,但从观念启蒙的角度看却至关重要。 
        三、90年代中期起动的法学方法论流变与中国法学的解构 
    90年代中期起动的法学方法论流变,是以第三代法学权威(注:主要指以梁治平、苏力等青年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批法学研究群体。其实将梁治平归于第三代法学权威并不妥当,因为其重要作品主要发表于80年代末直至90年代中期,但一方面考虑到其作品真正开始发生影响的时间要延后一些,一方面考虑到表述的方便,只得如此。)为核心的一批法学家在法学方法论上所作的一些变革,但这种变革更大程度上表现在他们的研究实践与研究成果上,他们很少对法学方法论本身作细致、系统的阐述,尤其在哲学层面上一直保持相对的沉默,但这种沉默本身就是一种强音,是一种巨大的对抗。因为他们的作品在令人信服的程度上已经证明了其所依赖的法学方法论的力量。总之,存在于他们思想之中的法学方法论是另类的,并与“温和”的西方化大相径庭,我将之称为“激进”的西方化。 
    前面曾提及第三代法学权威是倡导法学本土化运动的,这岂不是与“激进”的西方化自相矛盾?如果光从这些学者对西方法学的态度、热衷的研究主题、主要研究成果的内容上去看,这种矛盾是明显的。他们对法学研究可能成为西方文化殖民的又一个领域是十分警惕的,他们倡导法学本土化就是要形成中国的学科,提出中国的学术命题、范畴和术语,形成中国的法学流派,总之是要研究中国的现实,总结中国人的经验,贡献中国人的法学知识。(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7、219页。)但如果从法学方法论角度去考察他们的知识,我们就能发现称之为“激进”的西方化是一点都不为过的。这里“激进”的含义与前文提及的“温和”刚好相反,它主要意味着两点,一是反传统,即对苏联化法学传统的轻视,不承认其经济决定论与阶级分析法;二是其引入的西方法学方法论本身在西方学术界也并非主流,而是比较先锋的。尽管他们自己不一定愿意承认,但他们的学术特征决定了其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大致上可以归于一个概念笼统、含混的思潮:后现代主义,而他们在法学基本研究方法上走的自然是多元化的路子。(注:有些人认为苏力是保守派,这一点就纯学术角度而言显然是一种误解,他都后现代了,还保守?但如果从他对“学术对法制实践的影响”的态度来看,说他有些保守,在一定意义上也没什么错,因为在这一点上他正是受了西方新保守主义思潮的影响,认为法制是自然演生的,法学家对法制实践影响甚微,尽管他自己显然十分努力企图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当然,这样的概括有一些贴标签、简单化的味道,具体分析起来问题要复杂得多。 
    我先以苏力为例来作一个个案分析,因为他是新一轮知识增长的主动力之一。苏力的法学研究主要是由两条线索彼此纠合着构成的,一条线是解构传统法学,另一条线是在理论上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出谋划策。在解构传统法学这条线上,苏力所用的方法论的确很后现代,几乎可以说到了只要达至解构传统的目的“什么都行”(注:“什么都行”是美国科学哲学家费耶阿本德在其著名的《反对方法》中提出的一个方法论原则,他认为科学的发展是偶然的,而对偶然的无序的发展,任何科学知识的方法论都是不适用的。他的观点可称为方法论上的无政府主义或方法论多元主义,其观点深受后现代主义者垂青,但也有不少哲学家对之嗤之以鼻。苏力在不同的文章中为了得到不同结论经常使用不同的甚至自相矛盾的方法论,因此有些“什么都行”的味道。)的程度。比如,在最近一轮关于法律本质的论争中,法律文化研究中心讨论了苏力的文章,“关于法律本质的法理学思考”,该文认为我们传统法理学中的法律本质论是虚构的神话,这种观点的背后是对法学中本质主义或基础主义方法论的批判。而这种批判的武器就是后现代哲学特别是维特根斯坦肇始的语言分析哲学。同样,为了批评传统法学受意识形态影响太甚,福柯知识社会学的权力观念成了苏力的有力武器;为了解构传统法律解释观念,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又成了其立论的基础;而为了解构政府推进型以法律移植为主要方式的法制改革模式,吉尔兹文化相对主义的解释学、人类学又支持了苏力,等等。显然,苏力的身后站着一批后现代主义的哲学大师。而在另一条线上,苏力的方法论原则是多学科交叉研究,他认为“对法学的解构使我们理解到法学不可能成为一个完全自主的学科,因此,社会学、经济学、文化人类学、政治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就不可避免……。”就中国的知识界而言,这一观点属于常识,跨学科交叉研究也勿须建立在后现代哲学的基础上,在西方国家,法律社会学、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法律人类学等都已是比较成熟的法学理论,有着自己独特的方法论,它们大都建立在实证主义或实用主义哲学基础上,与后现代关系不大。这说明在这一条线上苏力引入的法学方法论与温和派区别不大,区别仅在于温和派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价值法学与分析法学上,而苏力更注重法律社会学、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法律人类学;这种区别的原因在于要引进苏力注重的法学方法必须得有深厚的社会学、经济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的功底,这对于温和派的许多学者而言是困难的;这也正是温和派在深知这些法学方法的存在却又未能较深入地运用这些法学方法来研究中国问题的重要原因。这进而说明苏力的研究方法内部存在着断裂,(注:强世功:《暗夜的穿越者》, 资料来源:http://w.chinajudge.com《法学研究》栏目, 该文是《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的批评文章,很精彩地分析了苏力作品的这种内在矛盾。)而断裂恰恰是后现代主义的一个特征,也许正是这种断裂使苏力敢于在自己一个人身上就实现了方法论的多元化,如果我们将上述学科的方法论比喻为兵器的话,他似乎十八般武器样样精通,他往往能够在这个研究主题中耍法律社会学,在另一个研究领域中耍法律的经济分析,当然更多的情况是在同一篇文章中同时耍多种兵器。这就很容易让人质疑他对这些方法与理论掌握的深入程度,然而,这种断裂、这种敢耍十八般兵器的勇气并没有影响“苏力旋风”对中国苏联化法学传统的解构力量,而这正说明中国传统法学的水平与状况。(注:苏力用后现代话语,用假设的“私了”案例(参见《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或文学电影作品的故事(参见《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等所建构的法治本土化观念,其精髓费孝通50年前就以扎实的田野调研、以社会学的方式、用简明的语言表达过了(参见费老的《乡土中国》)。尽管如此,法学界依然刮起苏力旋风,这不已经说明问题了吗?) 
    我要分析的另一位学者是梁治平,一位身处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心而又能“在边缘处思考”(注: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资料来源:http://www.chinajudge.com《法学研究》栏目, 该文是梁治平对自己学术经历进行反思的文章,其中也涉及方法论上的反思,这对理解他的学术思想很有好处。梁治平是个不断对其学术研究进行方法论反思的学者,这是学术上十分成熟的表现,可惜,其反思的结果往往与其实际的研究方法有一定的距离。)的人。说梁治平是后现代主义者,他一定要大呼冤枉,这就是贴标签的毛病,但说他在方法论的哲学层面上受到了后现代思潮的影响恐怕也无大错。他在《法辩》的自序中将其研究方法总结为一个原则:“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具体而言,主要是社会学的,也是历史的和比较的,唯独不是思辩的。然而细读他当时的作品,你会发现他的研究方法实际上主要是历史的、比较的,当然也是思辩的,但绝对不是社会学的,因此,当时的他与温和派在方法论上并无二致,不同之处在于他的研究主题是法律与文化的互相诠释,正是基于这一点,有人称他是成熟的“五四”青年。在《法律的文化解释》中梁治平将其研究方法再一次作了全面总结,这一次他提出法律的文化解释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这是对“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原则的重申,纵观其文,可以发现,在哲学层面上,结构主义与哲学诠释学是其主要理论基础,就其引入的具体学科方法而言,主要是文化人类学、社会学、语言学的方法,其他就是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显然,他的思想与过去是连贯的,但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后现代化,他强调解释的主体性、强调文化相对主义、强调历史的小传统等,结构主义与哲学诠释学的基础性影响十分明显;二是开始更大规模地引进了各种学科进行交叉研究。这表明他在与苏力靠近,但他与苏力又有所不同,他并不推崇实证主义,因此他引入的社会学方法更接近韦伯的解释社会学,他引入的文化人类学更多的是直接运用西方学者的结论,而非运用其方法。这样我们就会发现在他的作品中,后现代思潮促使他改变了关注的研究主题与基本立场,但其研究方法的主调却依然是历史的、比较的乃至思辩的。不过,由于他坚持法律史与法律文化这两个主要研究主题,导致他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感觉比苏力要统一、完整、稳定得多。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90年代中期起动的方法论流变的确具有“激进”的西方化特点,这种特征在理论上的反映,首先是对苏联化法学传统的彻底解构,这一点正在促进中国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并进而使法学研究能够逐步开始非意识形态化与相对独立化;其次是中国的问题在两个传统法学不够注意的方向上得到充分重视,一是以非西方中心主义的态度考察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层价值结构及其对法制建设的影响,二是法律的概念得以扩张,法学研究的范围因而得以拓展,无论是国家法,还是习惯法、民间法等都在更为实证的态度上得到较为详尽、具体的研究,其知识的新鲜度显然超过以往。但这一轮知识增长期也存在着两个缺陷,一是为了达到解构传统的目的,在对抗中未能兼容传统法学中的合理因素,特别是其在价值分析与规范实证分析上表现出来的优势;二是未能警惕后现代主义的内在缺陷,研究方法过于零乱、混杂,从而未能建立起完整、统一、系统的基本理论框架。 
        四、法学方法论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建构 
    从前面三大题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近二十年中国法学发展与方法论流变之间的紧密关系,正是方法论的西方化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学的重构与解构。我们还看到无论是对传统苏联化法学的重构努力,还是解构努力,它们并不存在真正的冲突关系,而是一种互补关系,因为它们在方法论的西方化上是一致的,无非一“温和”,一“激进”;正是这种互补关系使我们更为全面地看到西方各种法学方法在中国法学中的运用。然而,这是否等于说,中国法学完全是外国法学的翻版呢?这一疑问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即法学方法论是否有本土性或者说民族性? 
    一般认为,方法论有三个层次,其中哲学层次的方法论是否存在本土性是最易引起争议的,至于基本研究方法与具体方法的争议则可能会少些。人类法学发展史是人类知识史的一部分,可以说前者内含于后者的发展规律之中。哲学观念的本土性在人类知识史中曾表现得十分明显,他与一个民族的生存环境与思维习惯有关,但随着科学的发展,这种本土性从发展趋势上讲已经越来越淡化了。海德格尔认为哲学已经终结,其含义是哲学之发展为独立的诸科学——而诸科学之间却又愈来愈显著地相互沟通起来——乃是哲学合法地完成,即终结。众所周知,科学是没有国界的,科学思维是统一的,因此随着科学的发达,哲学本土性的淡化是明显的。因为人类思维习惯的差异无非来源于人种或环境因素,而我们现在明白其中环境因素是决定性的,而科学发展带来的全球化与信息化,使人类所处的环境逐渐趋同,这必然导致思维方式的逐步统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哲学思考的完全统一或终结,原因有二:其一是因为科学思维所及之地是有限的,所以哲学观念中涉及人类价值体系的部分其争论或许是永恒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种争议将越来越少地建立在本土性思维习惯之上,越来越多地建立在思维的创造性表现之上;其二,人类生活的环境尽管在大趋势上趋同,但具体到世界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别还是十分突出的,而且人种对思维方式的影响有多大,现在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搞清,这就决定了不同民族之间思维习惯的差别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在很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哲学与科学关系的这种变化,同样在法学中得到有力体现,西方法学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曾经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东方法圈与西方法圈相比则差别更大,但这种相异的现象正在变少。法哲学领地中最易引起争论的也在于价值领域,但这种争议从发展趋势上看也必将会较少地建立在思维方式的民族性基础之上。方法论的哲学层面上是如此,方法论的其他层面上则更是如此。这说明一个问题,无论在何种层面上,切忌夸大法学方法论的本土性,正如大木雅夫所言,无论如何,在我们的科学中,如果匆忙提出国民性作理由,实际上不啻于未作任何说明。关于法律思维方法亦然,切勿直接提出国民性问题。 (注:[日]大木雅夫:《比较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该书中“特殊的法律思想方法与法律观念”一题分析了大陆法与英美法、西方法与东方法在思维习惯上的历史性差异,同时分析了不同法系之间历史上思维方式一致的地方,尤其分析了目前法学思维方法渐趋统一的趋势。)的确如此,在现时代,无论是谁创造了一种新颖的法学方法论,也不管这种创造是在哲学层次上还是在更为具体的层次上,也不管这种创造是否涉及价值观念,它都能为人类所共享。当然,重视这个大趋势,并不是说就可以忽视另一个小趋势,即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尤其在哲学层面上的创新在很长的时期内依然会受到民族性思维习惯的较大影响。 
    上述分析表明,法学方法论的本土性对于法学发展而言不是一个主要问题,它不明显,也不重要。因此,用西方法学的概念、范畴、术语以及研究方法来重建我国法学是走向法学成熟的必要步骤,不但不能因此而称其为幼稚,而且的确值得提倡,因为这是我们的“后发者利益”(注: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页;该文讲的是制度创新的后发者利益, 其实在法学方法论更是如此,因为方法论很少本土性,西方人通过长期努力创立的法学方法论,我们不学怎么能发展中国的法学?)之所在。因此,我国法学界正在做的重构与解构努力尽管都是方法论的西方化,但依然都是对我国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发展法学的动力。事实上,法学界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一点,重构与解构的努力开始交汇,尤其在法律社会学这一领域表现得很明显。其中的原因可能是中国传统法学更侧重于价值分析与规范分析,而忽视实证分析,因此为健全法学体系计,重点要补法律社会学的课。这当然是中国法学开始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前文的分析表明,无论是“温和”的重构派,还是“激进”的解构派都存在着不少缺陷,其中有些缺陷已经在双方冲突的过程中得到一些纠正,如法学的意识形态化与非独立性以及解构派的缺乏系统性。但它们还有二个重要的共同缺陷至今没能解决:第一,它们在引进西方法学方法论的时候,更多的是直接引进西方法学方法论下得出的结论,而不是方法本身,(注:我检索了中国政法大学编辑的中国法学论文题录(1978-1999)光盘,它汇集了20年来国内公开发表的72095篇论文题目, 而其中关涉方法论问题的论文仅63篇,平均每年3篇多一点。 这种现象本身说明方法论问题在我国法学界的待遇是如此冷落。)这就会引起背景错置的问题,使中国法学真正成为殖民地风景。我们必须强调,方法是可以共享的,但问题在各国显然是不同的,那么,解决问题的、理论上的具体结论自然不一定能共享。在这一点上,解构派做得相对比较好,他们主观上一直警惕被文化殖民的危险,但在实际研究中他们的这种毛病还是挺重的。第二,学者们在精研方法论上尚未形成合理的分工结构,似乎人人都是多面手,都是十八般兵器样样精通。学者们忽视了交叉研究所需要的能力,在中国目前法学水平的情况下,盲目追求多学科交叉研究恐怕还不是时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有一批学者仅将注意力集中于法律社会学,并注重方法论建设是可喜可贺的。 
    现成地引进西方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国的问题,的确是建构中国法学并使其走向成熟的捷径,正如前文提及的,这是我们的“后发者利益”之所在。但光有传统、重构与解构,总让人觉得少了些什么。如果我们只能做到这一步的话,那无疑将被锁进别人的路径,失去“无限风光在险峰”的赶超机会。(注: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页;该文讲的是制度创新的后发者利益, 其实在法学方法论更是如此,因为方法论很少本土性,西方人通过长期努力创立的法学方法论,我们不学怎么能发展中国的法学?)因此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前文提及的另一个小趋势,即在发挥民族性思维习惯的基础上强调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尤其是在哲学层面上。中国哲学博大精深,其中有许多思想精华是令洋人叹为观止的,比如西方流行的系统论、混沌理论、整体性科学等学科便深受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之启发,这也说明中国的思维习惯也许存有一定特殊优势。因此,我们理应正视自己民族思维的优势,在法学方法论上力求创新,可惜,学者们在这一点上下功夫的人太少了,似乎只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江山做了一点这样的工作,他的《法的自然精神导论》可以说对中、西方哲学的优、缺点进行了独到的批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思想,尽管他在小趋势上走得太远,以至损害了其作品的学术价值,但其作品依然是独特的,令人起敬的,因为能够这样做的人实在太少。 
    总之,回顾中国法学发展二十年历史,我的结论是要使中国法学全面走向成熟,做到有中国自己的贡献,做到既能在解释、指导中国的法律实践上游刃有余,又能给整个世界法学带来启迪,那么,就必须同时重视西方法学方法论的引进与立足民族思维的自我创新,从而使中国法学的传统、重构、解构、建构工作整合起来,最终完善中国的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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