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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论坛在江苏昆山举行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28 12:26  点击:2789

        旨在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创新实践和理论探索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与9月22日在昆山举办。此次论坛由法制日报社、苏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苏州市公安局、昆山市公安局承办。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刘家琛、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法制日报社总编辑雷晓路、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出席论坛,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全国律协相关部门以及苏州市、昆山市政法系统的有关领导和国内刑事司法领域著名专家学者近百人参加论坛。法制日报社副社长周秉键主持了论坛开幕式。
        苏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张跃进在论坛上介绍说,苏州市作为经济发展快、流动人口多的城市,刑事案件呈现了90%的犯罪嫌疑人、90%的受害人是外来流动人员的“两头在外”特点,轻微犯罪案件一直占据刑事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占用了公安机关大量警力、精力。于此同时,大量受害人不仅要求公安机关尽早破案、打击惩治犯罪,更希望能够得到司法救助,挽回或减轻损失。通过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和解,既能够教育挽回一部分不慎“失足”的人员,帮助相关受害人及其亲属减轻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又能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办案成本,集中警力资源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同时还可减轻检察院、法院办案压力,减少各类涉法信访问题,推动树立将公安执法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人民满意”和“社会和谐”上,由追求唯数字“GDP”向“让群众满意”的理念转变。
        据了解,2011年5月,苏州市公安局率先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刑事和解的探索,苏州市公检法司联合下发《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暂行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探索形成了一套专门的工作机制,规范了刑事和解的启动、审批、执行以及报备等流程,做到了所有刑事和解案件全部网上流转,整个和解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和解双方当事人意愿得到充分表达,证据得到充分固定,各种法律手续完备,和解案卷规范,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保证和解前先期沟通汇报,和解后案件报备接受抽查。截至目前,苏州市已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208起,没有出现一起当事人反复,和解执行率达到100%,远高于目前全国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30%左右水平。
         刘家琛在主题演讲时强调,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保护群众利益等方面意义深远,实践证明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重要创新。同时应注意到,如何通过司法实践,完善各项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把一部分案件在公安执法环节上化解处理,坚持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陈卫东在发言时认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通过对自己行为的真诚悔过,达成和解,有利于更多的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从而减少重新犯罪。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使争议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上有了“名分”,妥善解决了国家刑法权公权和公民个人私权之间的矛盾,开创了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新机制。通过研究苏州市公安局的具体实践,对如何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将起到重大推动示范作用。
        雷晓路在论坛致辞时表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刑事和解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开拓出了一条新路,必将对有效平衡加害人、被害人以及国家三方利益,恢复社会关系、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制日报社愿意通过举办论坛和各种社会活动,通过持续不断的日常新闻宣传报道,推广法治建设中涌现出的新经验、新做法,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鼓与呼。法制日报社将充分发挥媒体优势,汇聚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为增进社会各界的法治交流,推动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巡视员牟君发在演讲时指出,新刑诉法增设刑事和解诉讼程序,赋予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苏州市公安局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纳入苏州警务现代化指标体系,有利于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也有利于在查明案情前提下,在注重双方当事人意愿条件下,通过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弥补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同时也要重视制约和规范刑事和解执法行为,加强检察监督,防止“花钱买刑”,更好地体现法律价值和导向,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天下午,论坛还举行了“苏州刑事和解实践与社会和谐”和“刑事和解制度发展与展望”专题讨论,苏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各自单位的创新实践和成果,来自全国律协、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10多家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论坛研讨并提出了诸多有益建言。
来源: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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