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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错判在英国如何认定?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09 16:14  点击:2574


    河北的聂树彬案和内蒙的呼格吉勒图案是否错判?事过多年却依然没有定论,令关注者颇感困惑与无奈。我以为,“错案难翻”的原因之一是有关人员对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的误解——既包括错误的理解也包括错误的解释,而其背后隐含的可能是有关人员对错案责任追究的恐惧乃至抗拒。

  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并非总是黑白分明的,有时会出现“灰色地带”,即无法准确判定被告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的状况。换言之,好人与坏人之间的界线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处于模糊的状态。于是,错判的认定标准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在这里所说的错判认定标准,即司法人员在确认错判时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应该达到的程度或水平。由于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下使用的“证明”概念既包括“他向证明”也包括“自向证明”,所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称为刑事错判的“证明标准”。为了更好地研究中国错判的证明标准问题,我们有必要考察和借鉴其他国家的作法,譬如英国。

  英国的错判纠正程序分为几个阶段,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首先,当事人提出的错判纠正申请要经过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审查。该委员会决定把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再审的证明标准是“具有推翻原判的真实可能性”。其次,上诉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之后会对案件进行再审。虽然有关法律没有对再审中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做出明确表述,但是根据上诉法院在吉尔弗德四人案(1990年)、伯明翰六人案(1991年)、朱迪斯·华德案(1992年)、卡尔·布里奇沃特案(1997年)等撤销原判的案件中的裁定意见,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新证据或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定罪的证据,从而构成对有罪判决的合理怀疑。再次,英国对于被错判的人实行“国家赔偿”,但是上诉法院认定错判并不等于当事人就可以获得赔偿。当事人还要向法院提出赔偿的申请。法院审查之后,如果认为确属应该赔偿的错判,就由司法部负责支付赔偿金;如果认为不属于应该赔偿的错判,当事人就得不到赔偿金。法院确认赔偿的证明标准要高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英国政府于2004年确立的错案赔偿的证明标准是:申请人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其清白。不过,于2009年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最近降低了这个证明标准,而促生这一变革的是雷蒙德·麦卡尼案和伊门·麦克德莫特杀人案。

  2011年5月11日,英国最高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9名大法官经过讨论之后,以5:4的投票结果做出裁定:雷蒙德和伊门应该获得政府赔偿。最高法院在该案的裁定中还确立了新的赔偿证明标准,把原来的“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无罪”的标准降低为“新证据足以否定有罪判决”的标准。大法官们在裁定意见中指出:“如果一个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结论性地表明,指控一名被告人的证据已被推翻,以至于依据这些证据不可能再做出有罪判决,”那么就可以认定是司法错判,就应该赔偿。最高法院院长尼古拉斯·菲利普斯大法官指出,虽然这项新的证明标准不能确保只有真正的无辜者才能获得赔偿,“但是它将确保那些无辜的被告人在有罪证据被推翻之后,不会因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得不到赔偿”,这项新的标准“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侯普大法官也指出:“在他们的案件中,我们不能说这些新发现的事实已经结论性地表明他们是清白的,但是我们可以说,根据这些新发现的事实,指控他们的证据被如此颠覆了,以至于不可能根据这些证据再做出有罪判决。”不过,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致同意驳回安德鲁·亚当斯的错判赔偿请求,理由是一个理性的陪审团即使在获知后来发现的新证据之后仍然有可能判决安德鲁有罪。

  对于最高法院在该裁定中确立的司法错判的证明标准,英国社会中的反应也不尽一致。有人认为这个标准降得太低了,如上述司法部发言人的话。有人则认为这个标准降得还不够低。例如,BBC新闻的记者丹尼·萧就指出:在2009年和2010年,英国刑事错判的赔偿人数很少,平均每37个被认定错判的申诉者中只有一人获得赔偿。这主要因为工党政府确立的错判赔偿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无罪)太高。最高法院在这次裁定中宣布原来的证明标准是不合适的,但是他们确立的新标准(根据现有证据不可能做出有罪判决)还是比较高的。上诉法院在撤销一些有罪判决时可能会裁定说,现有证据足以启动再审。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在赔偿请求中要证明现有证据不可能导致有罪判决,那就非常困难了。例如,巴里·乔治于2000年在一起杀人案中被法院判决有罪。2008年,上诉法院裁定撤销原判,但表示该案证据可以启动再审。虽然巴里在后来的再审中被陪审团判绝无罪,但是他很难获得政府赔偿。因此,最高法院这次只是把赔偿的大门敞开了一点点而已。

  综上所述,英国错判的证明标准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决定移送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具有推翻原判的真实可能性”;第二,上诉法院决定撤销原判的证明标准是“新证据足以构成对有罪判决的合理怀疑”;第三,法院决定错判赔偿的证明标准是“证据不可能再导致有罪判决”。这些标准的设定是否合理,笔者在此不做评论,但是我以为,英国这种分层设立错判认定标准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原载于《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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