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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信息|INFORMATION
“政府决策公开中美研讨会”成功举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6-13 12:53  点击:3104

      2012年6月2日,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和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联合举办的“政府决策公开中美研讨会”(Sino-U.S. Workshop on Openness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Executive Decision-making Process)在杭州海华满陇度假酒店成功举行。本次会议得到了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大力支持。来自美国耶鲁大学、美国阿尔巴尼亚大学、中国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苏州大学等学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美国ACUS环境保护专署等实务部门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政府决策公开的范围、时机、参与机制等前沿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与探讨。

 

    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郑春燕副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副主任贺诗礼(Jamie P. Horsley)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赵大光庭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张世诚主任先后致辞。应松年教授首先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希望与会的中方代表充分利用本次研讨机会,积极地向美方嘉宾请教美国政府决策公开制度建设的经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朱新力教授代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对中外学者、专家到来参与会议讨论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且介绍了光华法学院的办学模式和办学经验。贺诗礼教授对主办方盛情邀请美方教授一行参会表示诚挚感谢,并呼吁与会代表通过本次会议的研讨,致力于解决中美双方在决策公开问题上所面临的共同课题。赵大光庭长介绍了决策公开制度在中国行政法治审判中的重要意义,同时强调政府决策公开制度建设对于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积极推动作用。张世诚主任以新中国现实发生的事例说明了决策公开制度已经取得的成就和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呼吁在座专家学者为决策公开制度做出贡献。

 

    会议第一单元以“决策公开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主题,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院长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蒋中东庭长主持。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高存山主任做了题为《山东省政府决策公开实践》的报告。高存山主任从制度设置层面、重大决策公开、立法公开三个层面介绍了决策公开制度在山东省的实践情况,指出决策公开是行政权的本质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所决定的,山东省在决策公开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仍存在着制度设计缺陷和程序设置上的不足等缺陷。郑春燕教授做了题为:《行政决策公开的现状与问题─浙江五地行政决策公开调查报告》的报告,重点从决策公开的范围、时机、参与机制等三个方面介绍了决策公开的浙江模式,认为浙江独有的“实践先行、制度后成”的模式为决策公开的制度立法提供了非常好的参考意义。同时,郑春燕教授向与会代表提出了若干问题,例如决策公开时机是否会影响决策效果,何种参与机制最能起到参与效果,公开的范围应该以怎样的立法模式来实现等,与会专家、学者在开放式讨论阶段对这些问题都作出了积极回应。其中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丁祖年主任高度肯定了这两篇调查报告,对于究竟怎样才能纳入到决策公开的范围当中来,丁主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只要符合公共利益相关性且不具有不应当公开的事由,就应当公开。

 

     会议第二单元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章剑生教授和《中国法学》编辑部吴雷编审主持,与会代表们围绕“决策公开的适用范围”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本单元先后由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副院长、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副主任贺诗礼教授报告。王锡锌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决策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报告对于政府机关所用的“重大决策”的概念进行了理论分析,得出了“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外部影响的的重大决定”的结论。王教授随后区分了“信息公开”与“决策公开”这两个相近的概念,认为相对于信息公开而言,决策公开更具有动态性,因此其决策的过程和决策的结果都需要公开。这一区分也在随后的开放式讨论阶段得到了积极的回应,郑春燕教授指出决策公开还具有公众参与决策的特点,这体现了现代行政的要求,也是决策合法化的最好保证。随后贺诗礼教授做了《美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信息公开》的报告,向与会代表介绍了美国在决策公开放方面的立法与实践,指出美国的许多“政策”是通过“规章制定”确立的,而政府机构熟悉规章制定的一般程序,这些程序则往往包括透明度和公众参与。这样的公开在美国有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一方面政府希望决策有效、可行、获认可、可持续,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积极促进决策工作,可以获得公众信任,提高对决策关注度高和受决策影响最大的群体接受并贯彻决策的可能性。随后贺诗礼教授介绍了美国决策公开的法律依据和免予公开的范围,为与会代表提供了清晰的比较法视角。

 

     会议第三单元以“决策公开的公开时机”为主题,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章志远教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郭晓红副处长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飞教授首先做了《行政决策的公开时机》的报告,再次谈及了决策公开的重要意义,认为我们国家缺乏典型的公民参与的方式,要让社会和政府培育更多的利益群体,让群体来参与干涉决策,让政府与每个公民之间有缓冲机制。在这种参与机制下,政府的决策公开时机应该是适时公开,而什么是适当的时机则不是法律条文规范可以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公众最能接受的时机公开。紧接着奥本尼法学院副院长、雷蒙德和艾拉·史密斯杰出法学教授帕特丽莎.E.萨尔金女士做了《纽约州的信息公开及公共政策决策》的报告,介绍了纽约州决策公开的时机选择,分析在早期公开政府决策的模式选择下利弊都明显存在,得出部分决策应该尽早向公众公开的结论。这一单元两位报告人的报告引起了与会代表在开放式讨论阶段的踊跃发言,有代表补充认为尽早公开政府决策不仅有利于公民参与权利的保障,事实上也有利于政府免于因决策不科学引发的诉讼,或者有利于对抗上级的不科学决策等,对于政府和公民双方而言都是有价值的。也有代表回应了刘飞教授的报告,认为虽然公开时机的问题不适合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规范,但其本身仍然属于法律问题,应当依据指导性的操作标准、技术规范,惯例来指导行政机构合理把握行政决策实际,使公众参与到决策中来。

                 

     会议第四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和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陈建华主任主持,主题为“决策公开中的参与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吕艳滨研究的报告题为《信息社会与中国的决策参与》,在报告中列举了信息社会新兴的几种公众参与方式,并提供了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着重指出在政府公开过程中存在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未能做到及时、全面、准确、有效公开,信息获取不方便,依申请公开难上加难,公众参与流于形式,信息社会发展不平衡等方面的缺陷。而美国环境保护局跨领域法律问题办公室副总顾问,ACUS政府代表凯若尔·安·西西里亚诺女士所作的题为《重大行政决策与公众参与》的报告则清晰明了地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决策十步骤”,依次为确认问题、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并研究选择、作出初步决策、公布初步决策,征求公众意见、研究公众意见、再次研究初步决策、作出最终决策、公布和解释最终决策和可能有司法审查。在随后的开放式讨论阶段,吕艳滨研究院补充认为,一方面,普通民众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难以有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已经公布的信息,专业性太强,普通民众难以理解,从而易使公开成为形式。因此,决策公开中的参与机制,还需要让政府挑起主要的责任。

                

 

    闭幕式由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金伟峰教授主持,应松年教授、贺诗礼教授,丁祖年主任分别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发言。应松年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意义,认为这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对我国政府政策公开制度建设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众多青年学者的参与,使得会议的思路更加开阔和活跃。贺诗礼教授希望以本次研讨会作为开端,不断深化中美两国在学术交流、实践运作等层面的沟通与合作。丁祖年总结说在这次研讨会上各种思想真正实现了交锋,自己在会议上受益良多,在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流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借鉴经验,又要注重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至此,本次研讨会完成了预定议程并取得了良好成效,在一片赞许声中圆满落幕。

来源:中国公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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