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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科技发展”学术研讨会暨闽粤宪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在广州召开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2-12 23:34  点击:3047

    由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承办、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协办的“‘宪法与科技发展’学术研讨会暨闽粤宪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于2011年12月3日至4日在广东商学院举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广东省法学会、福建省法学会、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相关领导参加会议并在开幕式致辞。会议共收到50余篇论文,来自厦门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学者表近50余人参加研讨。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邓世豹教授介绍了与会领导和嘉宾。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焕新担任主持人,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衷心祝贺。广东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占同、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广东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元博士、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杜力夫教授,广东商学院副校长、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杜承铭教授分别致辞。朱占同副会长在致辞中对远道而来的各位嘉宾及与会者表示了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祝愿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本次研讨会就“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国策”、“科技立宪与创新型国家”、“科技治理”、“科技与人权”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主题发言和研讨部分共分四个单元,每个单元都安排了两位主持人、两位评议人,评议人的精彩评议、提问者的犀利问题和报告人的睿智回应,研讨会气氛热烈。与会学者提出的理论观点对促进宪法与科技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宪法与科技发展”学术研讨会

暨闽粤宪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会议综述

    由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承办、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协办的“‘宪法与科技发展’学术研讨会暨闽粤宪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于2011年12月3日至4日在广东商学院举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广东省法学会、福建省法学会、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相关领导参加会议并在开幕式致辞。会议共收到50余篇论文,来自厦门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汕头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30所高校近50余位学者参加了研讨。

    本次研讨会就“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国策”、“科技立宪与创新型国家”、“科技治理”、“科技与人权”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主题发言和研讨部分共分四个单元,每个单元都安排了两位主持人、两位评议人,评议人的精彩评议、提问者的犀利问题和报告人的睿智回应,研讨会气氛热烈。国内以“宪法与科技发展”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尚不多见。本次会议准备充分、议题新颖,气氛热烈、效果突出,与会学者提出的理论观点对促进宪法与科技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邓世豹教授在《论发展科学技术基本国策的实现》的报告中提出“根本性”、“国家性”和“宪法性”是基本国策的特征,也是基本国策的判断标准。发展科学技术是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国策,它明确了国家职责,指导法律、政策制定和评价。落实发展科学技术基本国策宪法规定,实现科学技术发展,必须发挥好政府、科协组织和科研工作者的共同作用。

    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朱孔武教授在《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条款与环境权的宪法逻辑》的报告中以保护环境的宪法条款及其宪法议题为引言,论述了环境保护国策条款的拘束力,通过宪法环境规范结构的比较研究,指出环境权内涵面临着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客体的超国家性以及内容的复合型等困难。从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条款发展到公民的环境权,在宪法逻辑上有其合理性。保障环境决策的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是平衡国家环境治理能力和公民环境权利主张的有效途径,在此过程中,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得以形成。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杜力夫教授在《论科技创新的宪政基础》报告中以《盗梦空间》、《源代码》等英美大片的的科技手段运用为开场白,以“李约瑟问题”和“钱学森问题”为切入点,论证一个国家只有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宪政制度,才能使全体公民的创新能力得到释放,走上创新型国家的坦途。他提出宪政制度是科技创新的基础,为科技创新提供自由的生长环境和坚实基础。

    厦门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则以《论科技立宪与“创新型国家”之构建》为报告题目,认为在现代社会,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具有促进法治国家的“自我合法化”的重要功能,各国政府应以发展科技作为重要的宪法职责,此即科技立宪之逻辑基础。进而对“追赶型国家”科技立宪模式和“创新型国家”科技立宪模式进行了比较,提出科技宪法学的研究路径,为科技学与宪法学的交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之理论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进路。

    广州大学法学院李秋高副教授在《依法的风险管理:概率论在法律调控中的实践——以预防原则为考察中心》的报告中,基于风险社会这一时代背景,提出预防原则的含义、规范化,争论、困境和超越,以及与法学理论及其制度革新的观点,主张建构与风险社会相适应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体系。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张小罗博士在《基因权利性质论》的报告中提出基因权利具有基本权利的特征,作为基本权利的基因权利和作为民法权利的基因权利是有区别的,基因权利是公民基于基因之上产生的综合性的基本权利,包括基因隐私权、平等权、财产权、人格权、知情权等,是一束权利。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戴激涛副教授在《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何处安放?》中提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存在侵犯人的价值和尊严负面效应,针对国家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则可以通过宪法来抵消国家权力,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构建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规体系。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涂四益副教授在《作为广场和击鼓混合体的微博?》的报告中指出,虽然微博在面对一系列社会重大问题时发挥了极大影响,但微博很多时候产生的效果不是促成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理性讨论和交流,而是相反;刺激的是公众的激情而非冷静的理性;只能单纯地提出某个特定的问题的某个方面,不能全方位地揭示问题本身;它将人们的关注点拉到琐屑、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不是严肃的公共事务;微博、以及微博所依托的网络,往往将人们隔离成一个个孤立的单元,而不是将人们团结为统一的整体;微博往往固化人们已经持有的观念,而不是加强观念的交流。微博不能代替实际的公民参与。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叶芬同学在《核电开发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从全球反核浪潮谈起》报告中指出,作为对人类生存环境存在极大威胁的核电事业,客观上存在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潜在威胁,应将核电开发政策上升到宪法规范的高度,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核电开发的政策。

    与会代表还就与研讨会主题有关的其它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广州大学校长助理邓成明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关键是依靠人的创新能力,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人身自由、精神自由方面的内容有待完善。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亚平教授提出要从人权保障和财产权高度对科技创新加以重点扶持和保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朱最新教授强调在基因权利的认定上应该区分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基因权利作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在理论上尚未成熟。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强调了规范实证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的主导地位,他指出宪法文本和法律规范是 “宪法与科技”问题研究的中心。

    本次研讨会是广东、福建两省宪法学者共同举办学术年会的首次尝试,会议还探讨了加强两省宪法学者合作交流的机制。

来源:中国宪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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