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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海洋油污生态索赔的法律问题”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2-07 21:57  点击:3020

     2011年12月2日,“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海洋油污生态索赔的法律问题”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中心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金瑞林教授环境法学发展基金协办,并得到了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资助。
 会前,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会见了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中国环境法项目主任白兰女士一行,就双方的合作事宜进行了友好的商谈。
本次会议共有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华侨大学、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以及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美国联邦环保署、美国佛蒙特法学院的三十余位著名学者与律师参加。
本次研讨会共设海洋油污生态索赔的主体、解决途径与法律适用、管辖与程序、救济的实现等四个专题。
 “海洋油污生态索赔的主体”专题由北大环境法中心主任汪劲教授主持。来自北大法学院的沈岿教授、葛云松教授和甘培忠教授以及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夏军律师分别从行政法、民法和公司法以及环境诉讼实务的角度做了发言。
沈岿教授首先从公法的视角对国家海洋局在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解读,认为在海洋油污生态索赔诉讼中行政机关只是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其目的是通过私法诉讼实现和保障公共利益。他认为,政府的生态损害赔偿请求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非经立法机关的决定政府不得放弃行使。
  葛云松教授则从《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物权法》角度分析了国家请求海洋生态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以及理论基础,认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利包括公用财产和非公用财产两类,海洋油污导致生态损害时,国家享有请求责任人恢复原状或者承担费用的权利,如果海洋生态已无法恢复或恢复费用过高,污染责任人就无需再承担责任。由此他结合《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6条的规定提出,应当建立更为简单、有效的行政处罚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制度弥补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局限性。
夏军律师认为,在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诉讼中环保社团或个人应当具有原告资格,并界定了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的环保组织类型,提出了环保组织与海洋环境监管部门诉讼互动的具体建议,同时也提出了公民如何运用诉讼程序维护环境公益的建议。
  甘培忠教授认为,中海油与康菲中国属于非法人契约型联营关系,两家公司应该对外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中海油宣称作业方承担全部安全、环保责任,在法律上缺乏根据,中海油也应当成为此次溢油污染案件的被告。此外,甘培忠教授还认为中国法院在涉及央企大规模侵权诉讼中不受理案件,是一种极不正常的政治社会生态景观,从根本上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海洋油污生态索赔的途径与法律适用”专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主持。来自美国佛蒙特法学院的Erica Lewis女士和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梅凤乔教授分别从仲裁法与国际环境法的视角作了主题发言。
     Erica Lewis女士分析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海洋油污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中适用的可行性,并认为这对于中国尤为重要。梅凤乔教授认为,国际社会现有的一些公约及议定书规定了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但是都不适用于海上钻井平台引起的油污责任,由钻井平台引起的油污责任目前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通过国内法解决责任问题更有效。
     “海洋油污生态索赔诉讼的管辖与程序”专题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主持。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潘剑锋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肖建国教授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高级律师David Pettit先生分别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做了发言。
潘剑锋教授分析了康菲油污污染案件的性质与有关法律,认为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该案的管辖问题应适用《海事诉讼法》,由天津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或大连海事法院管辖。
  肖建国教授首先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认为在海洋油污生态索赔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这两个要件事实,被告必须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人民法院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David Pettit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专家可以出庭作证,就海洋石油污染中的损害评估、因果关系等问题提供专家证言,专家证人由当事人选择,但应由法官决定其是否符合专家资格。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救济的实现”专题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冷罗生教授主持。来自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白兰女士和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刘晓冰律师从涉外诉讼的技巧以及判决的域外执行的角度结合大量相关判例做了发言。
 白兰女士通过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与美国罗宾逊公司一案的判决在美国法院申请执行的实例,指出了海洋油污生态索赔诉讼判决的域外执行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诉状及其司法文书的提交以及证据的收集等。
  刘晓冰律师通过对数个跨国诉讼判决执行案例的分析指出,即使在海洋油污生态索赔诉讼中原告胜诉,判决的域外执行也存在风险,有可能会使得胜诉判决成为无法实现的救济。
  本次研讨会开创了由法学各学科著名学者和律师共同交流研讨环境公益诉讼与海洋油污索赔法律问题的先例。会议成果将在整理后以研究报告的形式由北大环境法中心和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联合向全国人大、国家海洋局、环保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机关提交。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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