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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三公”经费公开,还需进一步推进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8-04 09:02  点击:2929


    今年3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要求中央各部门于今年6月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截至7月27日,已有86个中央部门陆续公开了本部门的“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和支出情况。除中央部门外,某些地方政府,如北京市政府,也主动公开了自己的“三公”经费情况。
    “三公”经费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法治政府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公开、透明。只有公开、透明,才能防止公权力滥用,防止政府官员腐败,保障政府的廉政、勤政。
    “三公”经费公开,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民主政治的基本涵义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保障人民对国家事务有充分的知情权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前提。人民如果没有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政府如果对自己每年向纳税人收多少钱,这些钱都用于何处,有多少用于政府本身的运作:因公务出国、购车和接待等,都要向人民保密,那人民当家作主就很难真正实现,民主政治就很难有切实的保障。
     “三公”经费公开,是维系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消除官民隔阂、矛盾,构建官民和谐关系的需要。政府要获得人民的信任,不仅要实实在在地做到廉政、勤政,而且要让老百姓切切实实感受到政府廉政、勤政。而要让老百姓切切实实感受到政府的廉政、勤政,政府就必须诚恳地将“三公”经费向老百姓公开,给老百姓一个明白的清单:自己花了多少钱,做了多少事,让老百姓感受到你确实廉政、勤政,没有大手大脚,没有用纳税人的钱胡吃海喝,没有公车私用,没有公款出国游山玩水。只有这样,人民才会信任政府。否则,即使你再廉政、勤政,也有人也会猜疑你、议论你,甚至有人会散布不实言论误导公众,从而导致政府与人民之间的隔阂、矛盾,动摇执政党的执政地位。
    现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上上下下对“三公”经费公开的意义都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并且在“三公”经费公开的道路上已经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是,这仅仅只是第一步。要真正扎扎实实地实现“三公”经费公开的目标,真正切实发挥“三公”经费公开的应有作用,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艰巨的工作要做。
    首先,我们应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目前,中央各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只是源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一个决定,且该决定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广度、深度、公开的方式、公开数据的说明缺乏统一的、具体的和规范化的要求。从而使现在各部门公开的内容、样式五花八门,有的仅仅只是应付差事地公开很抽象的几组数据,信息量非常有限。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或修改现行法律(如预算法)、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其次,我们应推进对已公开的“三公”经费的审查,包括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从中发现“三公”经费制度运作,乃至整个政府行政运作中的问题和探讨治理、改进的对策。这个工作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来做。对此,除了应切实加强各级人大财政预算专门委员会的审查力度外,还应鼓励相关民间专门组织来从事这项工作。在政策上支持相关民间专门组织对政府“三公”经费进行深入细致的比较分析,包括对不同部门不同年度的“三公”经费进行纵向比较分析,以及对同一年度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度的“三公”经费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撰写和向社会公开发布分析报告。
    再次,我们还应建立 “三公”经费公开方面的监督问责制度,对不依法定要求和规定期限、规定范围、规定方式、规定途径公布“三公”经费的部门和地方,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对相应部门、地方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问责。没有严格的问责制,“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就可能流于形式,甚至会一个部门接一个部门地退出,整个制度逐渐无声无息地走向消逝。
    最后,要进一步推进“三公”经费公开,我们还需健全、完善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整个预算、决算的公开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内容和过程的公开制度、行政立法和执法信息公开的制度,执政党及执政党党务部门信息公开的制度。为此,我们必须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法(而不仅仅只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建立人民法院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督制度。没有整个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孤军深入是难于取得全面和持久的成效的。
 
本文原载于《人民日报》2011年8月3日,转自北大公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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