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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信息|INFORMATION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高层研讨会在京举行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5-02 09:49  点击:3432

 4月26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举行食品安全法治高层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会议)。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教授、研究中心顾问罗豪才同志,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席刘飏同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陈斯喜同志等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与会的还有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农业部、工信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法学会等有关中央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的专家学者近20人。大家听取和深入讨论了研究中心主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李仕春同志所作的研究中心2010年工作报告和2011年工作计划,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建议。会议由刘飏同志主持,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暨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承办。

  刘飏常务副会长在主持致辞中说,首先非常感谢罗豪才主席、陈斯喜副主任和大家在百忙之中出席会议。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自去年的8月29日一成立,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得到了领导和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还有我们的专家学者热情的倾力的参与。研究中心成立的时间不长,但还是做了一些工作,有一些工作还是比较有影响。应该说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开局良好,但是相比较我们当前的食品安全的形势,就有点令人高兴不起来了。瘦肉精、染色馒头、毒豆芽相继曝光,这是坏事。但曝露出来了,引起广泛的重视,也是好事。针对当前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瘦肉精要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治理,还有对食品的非法添加整顿也发出了呼告。国务院食安办联合九部门,正在抓这件事情。而全国人大有三位副委员长现在分头带着《食品安全法》的检查组奔赴七省市进行执法检查,这些是非常必要的应急的措施。现在我们考虑怎么样能够构建出一个保证食品安全的这么一个法线,构建一个天罗地网,从源头上能够寻求治本之策恐怕是更为紧迫的。我想这也是我们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成立的初衷,同时就是这个研究中心应该为我国的食品安全能够尽我们的责任。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

  李仕春同志首先作了关于研究中心2010年9月—2011年4月工作总结的报告。
        2010年8月29日,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成立暨联合国“食品安全监管与法律保障”项目启动仪式在全国政协礼堂金厅隆重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院士发来贺信。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出席成立仪式,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刘飏常务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全国人大内司委陈斯喜副主任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等领导发表重要讲话。来自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中央相关部门的领导,以及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近100人出席了会议。自2010年8月29日成立以来,研究中心在中国法学会党组的领导下、在中央各部门的支持下、在联合国开发署驻华代表处和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的配合下、在广大专家学者的参与下,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积极参与重大立法活动,为《刑法修正案(八)》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提供理论支持。2010年8月30日,研究中心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组织专家学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具体建议。研究中心迅速组织专业力量,梳理了我国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所面临的问题和刑法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收集了3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提出了我国刑法相关条文修改和完善的建议。9月29日,研究中心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支持下,邀请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食安办等10余家中央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知名教授,举行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完善专家研讨会。10月15日,研究中心形成了《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完善专家建议稿》,报送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食安办。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致电、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专门致感谢函,高度评价了研究中心在立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二、通过具体的工作,逐步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中央单位的相关部门建立了合作机制。1.先后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的委托,针对《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等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建议,被充分肯定;对刑八修正案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宣传提出方案,目前已经获得批准,正在逐项落实;组织人员翻译编写《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主要内容。2.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的委托,为《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提供专家意见。2010年11月23日,研究中心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专家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对征求意见稿发表高见。3.目前,受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的委托,将参与某一重要文件的前期调研和初步起草工作。
        三、面向中央决策、监管、司法等部门,编辑出版《食品安全法治》内刊。现已出版了4期。该内刊专门向食品安全监管的中央决策、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各知名大型食品企业,有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免费寄送。
        四、面向社会,开通建设“中国食品安全法治网”。设专人每天上传数以几十条的最新资讯,及时反映中央和全国各地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开展的重大举措、显著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该网站已经成为国内关于食品安全法治方面内容最全面、更新最迅速的专业网站之一。
        五、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先后组织专家就有关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接受中央电视台、《求是》杂志下属的《小康》杂志、《中国食品安全报》、《民主与法制》杂志、《中国医药报》等媒体的采访。
        六、开展横向交流和对外交流。1.积极开展横向合作。3月7日晚,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同志和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吴大华教授与贵州省副省长谢庆生同志商谈,围绕如何在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保障体系进行合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2.积极参与食品监管部门举办的研讨会。2010年11月25日,研究中心派员参加由中国工商出版社主办的“部分省市区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研讨会”,与全国工商系统加强交流与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3.适时开展对外交流活动。2010年10月26日,研究中心接受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贺诗礼副主任一行的拜访,介绍了中国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的决心和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以及研究中心的工作目标。12月7日,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了“食品安全法治国际研讨会”,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中德合作食品项目组、德国食品安全问题专家就国内外食品安全法治信息进行了交流。
        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人才的发现和培养。在工作中积极发现、联络一些了解实践又精通相关理论的高校学者、实际部门的专家、在国外留学、专门研究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士生。除此之外,研究中心还委托正在国外访学的兼职研究员积极了解国外的相关信息和治理经验,与有关机构开展合作。
        接着,李仕春同志就研究中心2011年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向与会领导和专家作了汇报。
        一、积极承担中央部门委托的活动和课题。1.按时高质地完成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已经与研究中心建立联系的中央部门交办或委托的课题。2.争取承担或参与其他中央部门委托课题或活动。
        二、主动为中央领导和中央部门建言献策。研究中心将通过一定的渠道,主动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全国人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两高、各中央监管部门提供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当好法治参谋助手。
        三、面向社会发布部级课题,有针对性地组织研究。经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同意并报学会领导批准,将“食品安全法治研究课题”列为中国法学会“专项任务项目”。每年发布10项。完成期限为1—2年;课题立项、结项的评审专家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国务院食安办综合司、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委托单位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课题经费由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与委托单位共同解决。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计划前3年拿出30万元用于课题研究。
        四、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全国性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1.5月份,举行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宣传,计划通过新华社通稿、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1+1栏目访谈、《法制日报》和《民主与法制》专访、“中国经济网”对话等方式来进行。具体方案已经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定。2.6月份,参与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具体承担“全国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该活动由国务院食安办主办,由中央各部门协办。具体考题需要各部门提供。经费拟由国务院食安办负责。
        五、遴选食品安全制度创新事例,通过研讨会或者论坛、建立异地试点等方式予以宣传推广。6份之前通过各中央部门征集各系统和社会的食品安全制度创新事例,并组织遴选;7—8月份,在各中央部门的支持下围绕创新事例举行经验交流会或研讨会(论坛);9月份,在全国选择1—2个地区或县推广创新制度,进行制度移植。
        六、开展公益性的针对不同对象的食品安全法律培训。拟在今年开展针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食品企业人员、律师和消费者等不同对象的食品安全法律培训。
        七、适时进行国内外调研。赴1—2个省进行制度创新的调研或者推广试点的调研;赴2—3个国家或地区进行调研。
        八、继续办好“一刊一网”。一如既往地继续办好“中国食品安全法治网”,加大对国外进行正面宣传的力度;继续办好《食品安全法治》内刊,2011年计划出刊7期。
        九、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建立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1)确定课题、立项、结项;(2)重要建议报送中央之前征求意见;(3)探讨食品安全法治重大问题。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相关部门确定一位干部为联络员,进行日常工作联系。
        随后,与会领导和专家对研究中心所开展的工作一致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研究中心成立时间不长(8个月),但是干了不少事,打开了局面,一些工作还得到中央部门的充分肯定。同时,大家还对研究中心下一步工作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非常有价值的建议和中肯的意见。


        陈斯喜(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席):一年来我们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应该说是做了大量的工作,卓有成效,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去年8月份刚成立,《食品安全法治》刊物就出了4期,很有质量。今年的工作安排也是很丰满,很充实,跟实际联系很密切,我很赞成。我想谈两点想法:
        一个想法就是在研究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同时,研究的视野还要再开阔一点。为什么我们花这么大力量去抓,但是形势依然这么严峻,老百姓对于这方面的意见比较多,我觉得恐怕最主要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我们的监管思路还不够适应需要,不完全适应。我们现在特别强调对食品的源头管理,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食品涉及的面非常广,战线很长、环节很多。如果仅从源头管理,我们能力有限就不能完全覆盖,就会造成很多漏洞。因此,我觉得就是要加强终端管理,从末端,从终端,到你餐桌上,在商店发现问题,加大检查的力度。再一个就是监管的体制,现在我们监管体制部门分割,地方分割比较严重,形成不了合力。我觉得从国家层面应该要好好研究一下,怎么来确实地整顿我们的力量。这种监管的体制问题恐怕不存在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区分,不会说学了美国的监管办法,我们就变成了资本主义,都是一个手段的问题。回过头来讲到研究,除了法律之外,视野要放宽一点。这个方面能不能考虑考虑我们在这个方面研究一下各国的监管思路,给中央提一个建议,到我们的中心成立一周年、两周年的时候,给中央形成一个比较有分量的报告?关于安全法治的报告,作为其中一个内容来研究。
        第二个想法是现在我们中国法学会有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会没有?现在我们成立了研究中心,已经把一些方面研究人员团结进来了一些,但是力量恐怕还不够,在研究中心的基础上下一步我们能不能胆子再大一点,由刘飏常务副会长支持我们,着手筹备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会,搞一个研究会,把更多的人团结进来,来沟通从事这项研究工作。

 黄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非常高兴参加这样一个高层次的会,今天与会的都是级别很高的领导,还有各方面顶级的专家,这也反映了咱们研究中心本身作为一个高层次智库的分量和价值。我在想咱们这个研究中心还是成立的晚一点,如果再早几年,当初我们搞食品安全法就能借上力了,从我自己来说我是在2007年的年底接手食品安全法立法工作,一直到2009年2月底出台,也在手上磨了一年多的时间,中间经过了四次审议,还有一次立法论证会,也是有一些坎坷,在立法当中,尤其是中间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所以我们整个法工委行政法室承担《食品安全法》立法工作的压力很大。如何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心,制订出一部高水平的食品安全法,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我们一直在这方面下工夫。
        包括后来在体制上的完善,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等于在各个部门的基础上成立这样一个高层次的协调机构,所以我们作为立法者也应该感到很欣慰。但是就像刘书记刚才所说的,最近在这个法出来以后,还发生了这样一些刺激大家神经的这么多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有时候我也在反思,我们这个法出来了以后,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事发生?是我们立法本身有问题,还是我们执法方面有一些漏洞?我非常同意刘书记的想法,应该是一个综合的因素。所以还需要我们在制订食品安全法制的研究和完善,我想这是我们中心成立的意义之所在。刚才听了李仕春秘书长介绍的中心成立以来做的这些工作,还有2011年的工作计划,我觉得谈得非常好,非常全面,也非常的务实。各方面的工作都谈到了,的确中心成立以来,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有个切身的体会,刑八增加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我们法工委在立法方面提供了大力的帮助。那么说到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我这里也想谈一点建议。主要是我想能不能在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个是立法,国家层面的立法《食品安全法》出台了,配套的行政法规也在制订之中。我们当时食品安全法中,还有很重要的一块监管内容涉及到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监管,授权给各省级人大通过领导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因为情况比较复杂,国家各个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有很大的差别,所以不好在全国性的立法中做统一规定,是授权给地方。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通过许可或者非许可性的管理,把这方面管好。这块的立法从各省级人大的情况来说,很多地方还没有制订出来,那么他们也给我们反映说难度很大。就是说你把这个难题转移给我们了,我们也很难弄出来。但是我想既然是这个法律有这样一个要求,因为这个地方立法也是需要完成的,能不能在这个方面,咱们这个中心也可以发挥一些作用。地方立法、地方法规因为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层次,给他们提供一些方面的支持,这样也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加快他们立法的进程影响,这也是保证立法能够在全国落实的很重要的因素。因为没有配套法规的配合,很多法律是没法落实的,这一块我想应该是一个可以作为的地方。
        还有一个就是管理体制,我看今天工作计划中提到了,我非常赞成管理体制的研究。管理体制现在我们《食品安全法》确立了这样一个分段监管,多部门来共同监管这样的一个模式。我想不能说它是最优模式就可以了,我们立法中碰到的最大的难题是这个体制的确立,到底确立什么样的体制,把中国的食品安全管好。我们研究了世界上的体制基本上两种,一种是像咱们国家现在的这种,就是几个部门来共同监管这样一个体制。像美国也是五个部门来管,不同的是人家按照食品的品种,咱们是按段来分。像德国和加拿大他们是单一的模式,就是一个部门,顶多两个部门整个全管起来了,没有那么多的环节。这两种体制各有优点和缺点,我们这个体制会产生监管职责的交叉,但是会产生合力。这样的体制确立起来,2004年到现在一直是这样的体制,将来会怎么样?根据我们将来食品安全监管确立一个适合的形式,我们在法上留了一个接口,授权给国务院根据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对食品安全体制可以作出调整的。所以我想咱们对体制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应该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将来我们体制需要调整的话,如果出来一个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应该为我们体制提供一个非常有力的支撑,所以我觉得体制这个课题选择应该是非常好的,是好好要研究的。如何把我们的体制,就是多部门管,我们能不能考虑像美国的品种式的监管,段与段之间真的很难划清楚。我们法工委行政法室接到最多的法律询问,就是某一个东西应该归哪个部门管,弄的我们也很难办。不好说这个归谁管,因为食品生产业态非常复杂,各种业态,想都想不到,就像毒豆芽几个部门都说不归它管,反映了我们体制的漏洞。大家老百姓餐桌上经常有的食品,找不到一个准确的监管部门,我们这个监管是有漏洞的,这个要好好研究。
        第三个可以研究的就是食品安全的标准,我们当时立法中专门定了标准,也想把标准作为整部法的关键词,我们将来的执法活动就是一个标准化的监管,生产企业按照标准来生产。我们的法律责任也是按照违反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切按照标准来。如果我们这个标准定的科学合理,这是我们确定的基本原则。这个不仅限于法学问题,还有食品行业自身的科学规律。但是这个标准问题,在我们媒体上大家说的比较多。我前一段也看到有的媒体在炒作,出口的食品标准高,国内的食品标准低,是不是对国内的老百姓不公平?出口要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国内的标准是国内,不能说是一国两制,但是我们自己的标准如果定的科学合理,是不是一味说一定要高,跟国际标准完全接轨就好。因为你还是有一个我们的生产的实际,就是我们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到什么样了,我们这个标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如何更加合理?我觉得这个也是专家能够好好研究研究,能够把安全管好,让老百姓放心,我们的标准是科学的,但是又不脱离标准。
        以上三个方面是我的一点建议,希望我们的中心大有作为,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姜明安(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刚才李主任做得报告很不错,2011年的工作规划我也是完全同意,我们的研究中心跟各个部门的研究中心应该是有所区别,我们应该更多地注意综合性的研究,它可能就是涉及到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这个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学科,所以刚才斯喜主任讲成立一个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因为这不是哪一个学会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刑法能解决的问题,但是都涉及到,涉及到很多学科和部门,体现了综合性的研究。
        第二个我们研究的不是纯理论的研究,也不是纯学术的研究,要结合起来,不像卫生部或者是质检总局的研究,他们的研究可能是具体涉及到每一个问题,我们的研究涉及到产生问题的原因,我们采取的措施,我们制订了这么多法律,我们设定了这么多条款,怎么还出这么多问题,原因到底在哪儿?
        这个原因的探讨,就是我们的课题要探讨的。可能是涉及到一个综合性的东西,这个综合性的至少三大块是涉及到了,一个是立法,一个是执法,一个是个人的素质。这个东西你监管的再好,底线都没有了,这个人怎么干这种事,这是不可想象。所以这个东西它没有道理,没有很好的立法和执法的监管,你要监管的话,老百姓的意识没有也不行,老百姓的意识怎么产生的?我们到日本去很少有这种假冒伪劣,他们的食品还是安全的。怎么能够达到真正的健康?他知道可以去塑造公民的意识、道德品质,这个道德品质返过来也会促进立法,所以我们接下来要更多地综合性地来监管。食品方面的立法,我们还有很多方面的法是有缺陷的。我们有很多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如何把他们的作用发挥起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他们制订一些规矩。生产豆芽的,生产豆腐的,生产肉品的,他自己有一套规矩,这种规矩是非常民间的。民间一方面是生产者,一方面是消费者,消费者是不是也可以产生一些组织,就像国外的某组织是搞环境保护的,我们食品专家可不可以搞一些社会组织,因为涉及到很多技术性问题,有很多人愿意做这种公益事业,他成立这些组织,这些组织你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对食品的监管靠社会组织。民间现在没法做,要慢慢形成意识。
        执法方面有些事情像毒豆芽,我们的执法者有一种法律意识,这个事情虽然不是我这个部门管的,但是我可以做一些跟踪,我可以打电话给那个部门,我可以跟质监局联系,就像法律一样,这个案子这里不审理,我要升到上一级法院。他自己有一种法治意识,现在咱们就是法律教条主义,老百姓也不知道找哪一个执法部门。这是我们将来的课题,我们是一个研究会,不是立法会,可以做综合性的研究。特别是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根据这些原因怎么来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把搞刑法的、行政法的、民法的专家都拉进来,搞一个综合性课题,大家一起来研究,这可能对我们国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会有一些好处。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研究中心成立一年来的工作确实是非常有效果,给我们法学界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平台。2011年的工作计划总体来说是不错的。提一点建议:第一个,刚才姜教授谈到了,陈主任也谈到了,我们的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以及食品安全法治化的理解,或者理念方面,是不是可以做一些思考。我们所调整的食品安全是不是仅仅就是我们《食品安全法》写的一般的标准,我觉得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安全到底怎么理解?仅仅是吃的东西,食品的安全?还是更高的层面?因为罗主席是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会长,我认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中国的人权事业的问题,人权的保障的问题。(姜明安:所以是宪法的问题,也是你的问题。)宪法写了要保障人权,人权最核心的,最基本的是生命权、健康权。健康的保障是一个国家的义务,不仅要尊重,而且要保障。通过各种方式让国民能够在安全的体制下,特别是食品体制下生活,我想这个角度来理解的话,能够提升食品安全的标准。从人权视野,人权保障,人权的理念,这个角度来看看我们的食品安全,是不是能够寻找出我们解决问题的这样一个根本的方法。第二个,食品安全事件经常出现,它的背后是很复杂的,这是我们整个社会的结构问题,特别是我们的发展的理念问题。如果地方领导的政绩观念不改变,我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一个难以得到根本转变、根本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要真正跟我们十七大报告提出来这种经济发展模式领导人的这样一个政绩观的改变要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够从根本上予以解决。第三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很多,说明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很重视。但是从行政管理和法律的角度,对某一个事项如果要保持一个协调性、统一性、时效性,我觉得部门多也有弊端。这么多监管部门,从我们公民个人来说,我们关心的健康权的保证来说,到底时效性、协调性是不是能够得到实现?所以我也觉得呢,我们跟李仕春主任研究一下,目前这样一个监管的体系,主管的机构怎样更加高效,更加有效,是不是有些职能可以整合?第四个,我觉得既要加强对策性,同时也要加强基本理论研究。我觉得食品安全是跨学科的,过去我们没有研究这个问题,所以很多基础的理论问题搞清楚也是很有必要的,把两者结合起来,能够找一些食品安全国外的理论动态、国内的重大理论问题,然后可以让学者们研究一下。不要大家都来只是谈怎么加强立法,制订什么法律。因为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更重要的是怎么用好这个法律,我们想一定程度上要改变这种仅仅用法律来调整社会生活的问题。

出席领导与专家名单

领导
        罗豪才   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  飏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斯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专家

全国人大
        黄  薇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石耀宇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副司长

最高人民法院
        孙佑海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社长、原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正局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聂建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公安部
        冯  毅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处长

商务部
        刘  红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处长

卫生部
        陈  锐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刘松涛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干部

农业部
        李迎宾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立法处处长

工信部
        高  伏  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巡视员

国家工商总局
        肖学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处长

国家质检总局
        许新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副司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柏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副调研员

中国法学会
        方  向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李仕春  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
        姜明安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南开大学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王伟国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处长、法学博士
        范世乾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副处长、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刘叶深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副处长、法学博士
        冯家亮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彭小龙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张元元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陈咏华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周  杨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叶彩琴  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干部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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