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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拥军副教授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3期转载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4-15 09:14  点击:4247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李拥军副教授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桑本谦合写的《婚姻的起源与婚姻形态的演变——一个突破功能主义的理论解释》一文(发表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3期全文转载,题为“婚姻制度的法理学基础”。同时,该文又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卷》2011年第2期全文转载。
    在该文中作者主要阐述了如下观点:
    作为社会制度的婚姻是为了阻止同性之间的相互侵犯,作为社会组织的婚姻是为了促成两性之间的互助合作。前政府时代的同性博弈决定性资源的社会分配,两性之间的宏观博弈将会决定婚姻组织的整体形态。一个社会的婚姻形态是同性博弈、两性博弈以及(当国家产生之后)政府干预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都具有自然选择上的意义,前者是以强者或少数人为主导的选择,而后者则是以弱者或多数人为主导的选择。如果法律允许实行多妻制,那么在社会中占多数的弱势阶层就会威胁社会的稳定;如果法律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那么在社会中占少数的强势阶层就会威胁政治稳定,并且还会给社会制造一些麻烦。理论上,法律最终作出何种选择,取决于弱势阶层和强势阶层之间的一种间接的较量,即取决于哪一个阶层能给社会,尤其是政府和统治者带来更大的威胁。国家决策力量的变化也对现代的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国家是由少数强者垄断的,因此它自然要肯定这种有利于少数强者的自然选择而实行一夫多妻制;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民主制是国家的普遍形式,男女平等又是现代国家基本意识形态,因此现代国家必然要肯定有利于多数人的一夫一妻制的选择。为了缓解一夫一妻制对人(特别是少数强者)的性自由过分的束缚,法律会倡导婚姻自由的原则,进而允许建立一种“连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即“不断地离异后再结合”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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