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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口供中心主义是赵作海冤案的根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5-20 13:43  点击:2988

     继湖北佘祥林案之后,因“被害人”的复活而沉冤昭雪的河南赵作海案再次触痛了国人脆弱的神经。随着冤案纠错程序的进行,人们开始反思催生赵作海冤案的多重因素,比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罪推定、公检法协调办案、侦查技术落后等。其中,作为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之“毒瘤”的刑讯逼供是最为主要的原因。据赵作海本人称,他被警方抓获之后,侦查人员用木棍敲头、在头顶放炮、灌催眠药、威胁秘密处决,致其屈打成招,甚至在狱中赵作海还担心申诉会换来刑讯逼供,宁可领受牢狱之灾,也不愿选择申诉。

  毋庸讳言,刑讯逼供现象并非我国独有,反酷刑也是世界性的难题。但是,我国古代就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的传统,现如今,在有罪推定观念的驱使和“命案必破”、“限期结案”的高压之下,侦查人员的“口供情结”依然难以割舍,司法人员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观念更是对“口供中心主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众所周知,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基本处于封闭的状态,无法受到来自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法院的司法审查、律师的介入以及民众、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作为被讯问对象的嫌疑人也处于弱势地位,诉讼权利有限,难以防御和抵抗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

  司法实践中,一旦在侦查阶段出现刑讯逼供行为,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机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院、法院也很难釜底抽薪地排除刑讯所取得的嫌疑人供述。赵作海在法院审理中当庭表示自己曾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并推翻了原来的9次有罪供述,但遗憾的是未得到法院的采信,直接导致该案的错判。在刑讯逼供罪的追查和惩处机制上,刑讯逼供立案的“高标准”、追诉时效的有限以及事过境迁后的证据难以查实,再加之司法机关“护犊”心切,致使多数刑讯逼供案件的被告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上述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地纵容甚至鼓励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由此带来的侵犯人权、破坏法治等负面影响不容低估。

  诚然,我们不能将这起发生在十余年前的冤案归咎于目前的司法环境、体制和机制,但它也对我国当前诉讼观念的转变、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警示和参考。

  首先,为了遏制刑讯逼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切实树立无罪推定的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对被追诉者人权的保障,确保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其次,应当不断提高侦查讯问程序的透明度,强化对侦查讯问活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有力的外部监督。具体而言,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适当地引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侦查与羁押管理机关分离的机制、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权和救济权。再次,应当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由控方来证明自身讯问的合法性,坚决排除刑讯所取得的嫌疑人供述,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机率。最后,应当形成纪律惩戒、民事赔偿、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多元化的刑讯逼供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是针对刑讯逼供罪,应降低起诉标准,合理设置追诉程序,做到依法查处并从严治理,以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说,在赵作海冤案发生后,河南省相关司法机关尤其是高级法院在及时纠正冤案的同时,启动了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这不仅能够还冤狱者以公道,而且也有助于警示侦查与司法人员。

  总之,遏制刑讯逼供是完善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亦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司法部门改进执法观念,完善相关预防和惩戒机制,从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方能取得成效。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出处:《法治周末》5月20日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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