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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学宾:国内腐败国外反的背后逻辑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1-31 15:22  点击:3100

  2009年的最后一天,当无数人沉浸在迎接新的一年到来的喜庆氛围中时,UT斯达康(UTstarcom Inc,一家由中国人创办并在美国上市的高科技通信公司)接到了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两张罚单,总金额高达300万美元。这两个部门指控UT斯达康对中国国有电信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贿赂,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UT斯达康的行贿手段娴熟并颇具中国特色,基本上是通过提供旅游、帮忙安排工作和移民以及馈赠贵重礼品等方式进行。SEC在报告中指控,2002-2007年,UT斯达康共为约225次客户旅游支付700万美元;2002-2004年间,UT斯达康至少7次为中国客户在美管理培训项目支付费用;2001-2005年间,UT斯达康向中国和泰国的客户或其家人提供美国公司的全职工作岗位,至少有10次;UT斯达康在2年内给至少三名从未在公司服务过的人提供岗位和薪酬,UT斯达康还为这三人在新泽西提供永久住处,而三人后来均在UT斯达康的帮助下获得了绿卡。枯燥的数字和排列的时间明确无误地告诉人们,这种商业性的贿赂行为是在持续不断地进行中,并最终难逃美国《海外反腐败》的法网。

  在这件跨国公司腐败案中,一个重要的关键词跃然出现,就是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在市场经济中,追逐利益是任何市场主体的本质属性,为何美国甘愿让本国企业丧失利益和机会而制定对商业腐败行为严惩重罚的法律呢?


  《海外反腐败法》:剑指何处


  尼克松水门事件之后,美国弥漫着一种对政府行为的不信任,民众强烈要求清查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关系,针对跨国公司的调查只是其中的一个副产品。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所做的这次调查引起了轰动效应。SEC的调查报告显示,400多家美国企业向他国政府官员、党派和政界人士支付可疑或者非法的款项,总额超过3亿美元。这种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破坏了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原则。棘手的问题在于,这种贿赂行为发生在美国本土之外,行贿的对象也是外国的官员,并且这种贿赂会导致本国企业获得更大的机会和利益。

  美国国会为此成立专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两个事项:美国是否应干预海外贿赂行为?如果进行干预,如何做才是合适的方式?美国国内对此意见不一,众说纷纭。

  美国主流意见认为贿赂行为并不是成功市场活动的要素之一,市场经济的内涵在于通过竞争提供最优价格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贿赂恰恰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这正是政府干预的理由之一。尽管这种贿赂行为发生在外国,但是这种恶劣的影响会逐步反射到美国本土进而影响经济运行的秩序。

  反对意见认为通过单方面立法来约束本国公司和个人进行海外贿赂的直接后果,将使美国公司的竞争处于劣势地位。美国商业局的一项研究指出,从1995到1996年间,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行为,已经损失了100个国外合同,价值450亿美元。根据《美国国家出口策略报告》 1996 显示,愿意贿赂外国官员的跨国企业可以得到约总成交契约数的80%。

  但是最终,赞成制裁海外腐败行为的意见占据多数,使得《海外反腐败法》登上历史舞台,后来事实的发展证明,在美国通过《海外反腐败法》之后,出口继续增加,表现好于德国、法国、意大利甚至日本。正如国际法专家玛格丽特•盖蒂所说:“无论如何‘在道德上比你优越’是一个可敬的、短期内无效率的、长期却会有用的商业策略。”

  在采取制裁措施上,《海外反腐败法》采取了一种民事和刑事相结合的双重制裁方式,这些制裁手段包括高额罚款、暂停或禁止联邦采购合同、相关雇员或主管进监狱服刑等等。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很多公司都采用详尽的自查方案,防止和发现员工或代理人支付任何不当款项。一旦被揭露和查处,双重制裁会使得企业遭到严重处罚。


  《海外反腐败法》:冲击全球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世界经济秩序的改变和运行具有重要影响。这部法律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作为立法基础,对全球经济秩序的改善是一种推动。一方面,这种推动体现在这部法律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定和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另一方面,美国以《海外反腐败法》为基础推行一种全球性的国际反腐败法律条约的制定,促进全球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

  1976年,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以1210万美元贿金获取日本全日航空公司价值4.3亿美元的飞机交易合同的丑闻败露,但洛克希德公司总裁科特奇恩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抱怨,认为这种行贿行为在日本非常普遍,并得到整个社会的默认。这种说辞在日本引起巨大轰动。日本国会根据美国政府提供的资料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这起商业贿赂案件牵涉甚广,甚至涉及到当时的前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此案从1977年开始一直到1983年才审理完毕,受到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直接影响。

  作为对美国惩治本土公司海外行贿的反应,日本公司在此后也开始着手清理国内的腐败现象。日本通过对国内腐败行为的治理和控制,改善了本国的经济运行环境,促进了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另一方面,美国也通过《海外反腐败法》主动推动国际反商业贿赂条约的制定。因为,尽管在长时段内以及在商业领域的道德制高点上,《海外反腐败法》使得美国的企业获得某种长远的优势,但是,在其他国家的企业例行支付贿赂且某些国家还允许将商业贿赂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的情况下,美国公司明显处于竞争劣势。基于此,1988年美国国会授命行政部门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协商,要求美国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出台类似于《海外反腐败法》的反腐法案。

  近10年后的1997年,美国和其他33个国家签署了经合组织《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美国批准这项公约并于1998年颁布法律实施。相继有更多的国际组织开始制定相关的条约来保障公正合理的经济秩序。

  
  《海外反腐败法》:中国的沉默


  UT斯达康并非第一家折戟《海外反腐败法》的企业。近几年来,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加强针对在中国拓展业务的美国公司的反腐败调查和指控,多家大型跨国公司爆出腐败丑闻。

  2004年4月,朗讯被曝光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旅游。案发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违反《海外反腐败法》为由重罚250万美元。

  2005年5月,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从1991年开始的11年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以违反《海外反腐败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

  2009年2月,摩根士丹利向SEC提交文件称,公司发现一名中国区地产雇员似乎有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行为,随后,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离职。

  在这一系列跨国公司腐败案中,《海外反腐败法》的身影四处可见,就像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时刻高悬企业的头顶,对违法者给予毫不留情的处罚,但是中国的执法和司法机构却保持了缄默。如此的腐败行为发生在中国国土,行贿的对象也是中国的官员和国企高管,行贿者受到重惩,受贿者却逍遥法外,这种诡异的情形被人戏称为“国内腐败国外忙”。

  究其原因不一而足。就立法而言,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我国对此进行调控的法律仅限于《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而这些规定远远落后于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使得某些商业腐败行为难以受到依法惩治。在执法中严重存在的政府不作为使得国内的商业腐败无法得到有效遏制,也使得经济运行秩序中的毒瘤蔓延,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在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大行其道的时期,在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的今天,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是每一个国家的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对这种责任的担当才能真正实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和发展。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尤其应该担负起维护经济良性竞争的责任,避免腐败行为出现时“国内沉默国外忙活”的不正常现象。

  原载于《方圆》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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