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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政体与灾难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1-26 20:00  点击:2605

   本文载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1.用语

    要解读灾难与法制之间的关系有一些基本用语要解决。首先是灾难。灾难与灾害不同,灾害是自然现象,灾难是社会现象,灾害可能引发灾难,却没有必然性。例如,在发达国家同样有许多旱涝灾害,但是很少形成饿殍遍野这样的社会灾难。自然灾害只是社会灾难的一个成因,不是唯一成因。换句话说,灾难也可以起因于人,而不是自然。例如,战争毫无疑问是巨大的社会灾难,但是它完全是人为的。当我们认识到这一点的时候,灾难与法制的关系就摆在我们面前了。依灾难的起源为标准,可以将社会灾难可以分成两大类:内源性灾难与外源性灾难。内源性灾难是社会结构本身直接或间接引发的灾难,相当一部分内源性灾难与政体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外源性灾难指社会外部原因引发的灾难,它又可以分成两类:自然引发的灾难与外部社会引发的灾难。前者最常见的要数旱涝灾害导致的饥荒,后者如受到外部武力侵犯所引发的战争等等。

    法制的基础是法律,因此法制涉及法律的概念。摆在我们面前的论题内在地要求我们,作为讨论的基础的法律只能是“实然”的,不是“应然”的。如果是“应然” 的或者理想的法律,这样的讨论意义就不大。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来理解这一论题:如何建立理想的法制以减少社会灾难。这是应然意义上的灾难与法制的关系。在“灾难与法制”这一问题上,本文更对实然意义上的描述有兴趣。实然意义上的法制与灾难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只能是比较的:将不同法制与灾难的关系进行比较。法制有不同的面向:政治法制、经济法治、文化法制。我今天不说其他的,只说一个法制:政治的法制或者政体,说说政体与灾难的关系。


    这一讨论的主旨是将专制政体与共和政体这两者与灾难的相关性进行比较。这又涉及大家用得很滥,但是意义又是不怎么一致的这两个概念。

    我是在古典的意义上使用专制这一概念的。专制是指不依据法律的政府——当然不是指“完全不依据法律”的政府——那样的政府是不存在的,而是指那样一类政府:它的合法性不是来源于法律、特别不是来源于宪法,政府也没有遵守法律的“法律义务”,只要权力主体高兴,它就可以不遵守法律。这就是亚里士多德说的 “非常态”的政体。在亚里士多德的笔下是指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共和政体是指它的正当性建立在合法性之上的政府,政府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法律义务”,而且如果不遵守法律,它要承担责任。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正常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狭义的共和制指贵族共和,广义的共和指一切依据法律的政府,这在马基雅弗里那里就已经清楚了。至于我为什么在选择与专制相对立的政制时不用“民主”,却用“共和”,这是因为专制强调的是“不依据法律”的专断的统治,它的对立面是遵守法律的统治,这就是共和。而据我的观察,灾难的发生与政府有没有遵守法律的“法律义务”存在相关性。

    还要说明的是,我这里的划分只具有“类型学”意义,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因为一个具体的政体不是绝对专制的,也不是绝对共和的。例如,美国政府,人们大多认为它是民主(共和)的,但是它的总统选举却不是“直选”的;又比如苏联被认为是极权的典型,但是它还有选举产生的议会(苏维埃)——哪怕是假的呢。“有假的”与“压根没有”是不同的,因为“有假的”议会表明它对议会价值的表面认同;而“压根没有”,则表明不承认议会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文革中的第三届人大和第四届人大都只开过一次会,理应每年召开一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整十年间(1965年1月到1975年1月)没有开过会,名存实亡,这与苏联还是有区别的。作了这样的铺垫之后,就可以知道,政体是与社会灾难密切相关的政治构造。一个坏的政体本身会产生灾难,它会引发灾难,它还会将灾难的后果放大。让我分别来说。

    2.政体性灾难

    所谓政体性灾难是指专制政体本身所产生的灾难,这类社会灾难是专制政体本身所产生的,专制本身就是灾难产生的原因,所以我称之为“政体性灾难”。政体性灾难大致有四类:最高权力继承性灾难、周期性崩蹋灾难、党争灾难、思想性灾难。


    专制政体的特点之一是存在一个最高权力,且此最高权力的继承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起码由于作为继承对象的最高权力本身具有最高性,关于他的继承问题的法律本身的实效非常不确定。而且专制政体的最大问题是最高统治者的地位不是来自法律,相反,法律的形式正当性来自专制者本人,因此,由于专制者生命的有限性,就产生新老权力交替时事实上的“法律真空”。最高权力“继承的”不可避免其实就隐含着一种可能:关于最高权力的继承性的灾难不可避免。因此,当一个老的统治者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为继的时候,权力的转移只能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上,而不是法律之上。此时就极有可能引发社会灾难。熟悉中国历史的都知道,一部《左传》 “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其原因就在于此。秦以后的极端专制产生后,宫廷政变不断,连堪称明君的唐太宗李世民都是靠杀兄上台的。尽管史书极力为之避讳,但透过重重的“文字红幕”,我们还是可以窥见兄弟相残的斑斑血迹。最高权力继承危机小则在朝廷内形成灾难,殃及王公大臣;大则酿成全国性的灾难,祸及全国百姓。

    专制政府的周期性崩塌是不可避免的。其原因在于,专制政体的正常运转依赖专制者的个人魅力与道德,而这是靠不住的。即专制政体有一个制度框架,但是由于这个框架保证的是一家一族的统治。一个家庭的长期养尊处优,其子孙无论在智力或体力上都会退化,甚至连生育能力都会下降。看看清代、明代这类朝代的后期君主吧,他们中有几个有正常人的生育能力?有几个人能活过在“当时相对来说一流的医疗条件、生活条件”下“应然的”寿命?没有。他们早早地死了,这是自然的法则。这一自然法则作用的后果就是不可避免地将出现昏君、庸君、幼君,或者君主乏嗣,于是改朝换代就同样不可避免地到来了。改朝换代产生社会灾难的概率是相当高的。

    党争灾难。专制政体下,党争对于党人来说本身是一场灾难,如果参与的人足够的多,如果最高权力拥有者足够的残忍,如果党争双方的政治利益足够“你死我活”,则党争将演变为巨大的社会灾难。因为专制政体下政治斗争没有规范,又因为最高统治者常常故意挑起党争,以取得“平衡”,以此来巩固自己的统治。这方面西方的“代表作”是罗马皇帝故意挑起蓝、绿党争,以便控制双方。当然,这一套完得最纯熟的是中国的帝王。这一套“术”随着统治经验的积累越发的炉火纯青。所以在专制制度下党争是不可避免的。想想中国王朝传统的帝后之争、宦官与官僚之争、不同派系的官僚之争吧,哪朝哪代能避免?程度不同而已。一些基础较稳固的朝代都是在不停的党争中逐渐倒塌的。因此这是专制制度下不可避免的,而在共和制下几乎不可能产生的,所以我将它归入政体性灾难。


    共和政体下为什么不可能产生此类灾难?共和政体是“公共利益”政体,在此政体下,各种利益都具有合法性,它们都可以合法地通过制度表达出来,因而党争具有合法性,党争由暴力变成了“耍嘴皮子”,变成了“政治论辩”。党争是共和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没有党争,共和制将不复存在。因此,共和制下党争不仅不会产生社会灾难;相反,它正是防止社会灾难的良方。这只要看一下马基雅弗里的书就知道了。共和制对党争的“无害化处理”就如同将打群架转变成拳击。打群架可能酿成社会灾难,而拳击则是娱乐,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这是何等的高明!毛泽东当年说过: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可见他是认识到党争的不可避免的,但是不知为什么,他却要做明明做不到的事情:消灭走资派——其实是消灭他不喜欢的一切人,包括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这些与他一同打天下的人。

    思想性灾难。所谓思想性灾难是指对思想文化人的镇压所产生的灾难,这种灾难与专制政体存在关联。专制政体的必然行为之一就是实行思想专制,思想专制是为政治上的专制服务的,没有思想上的专制,政治专制就不能维持。这是人性所决定的:没有人自愿的作奴隶,人的自然倾向是追求自由,只要没有思想专制,专制政治就失去了观念基础。思想专制是政治专制的“前哨战”,所谓“上上禁其心”是也。因此,专制统治必然产生思想专制。中国人经受的思想性灾难稍有文化的人都知道。远的有秦始皇的“开创性”行为,步其后尘者代有其人,且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当我这样说的时候,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思想灾难之源。思想灾难也可能出于人的愚昧。由于愚昧,人们会打击任何反传统的思想,由于愚昧,人们视任何不同的思想为祸源。这是在共和政体下也难免的,但是,在共和政体下,打击不同思想的行为通常会较快得到纠正,而不会演变为社会灾难。退一步说,共和政体下打击不同思想演变为社会灾难的概率会很低。因为与专制制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共和制的必要前提是程度不同的言论自由,正是言论自由制度是思想性灾难的克星。言论自由作为制度本身禁止追究思想犯,而且不同言论的自由表达,也在相当程度上阻止了思想性灾难的发生。公元前413年,雅典废除了违法法案申诉7.所载的告密和传讯程序,使雅典公民凡是愿意就可以对当前事件提出意见。规定对言论自由权予以特别保护。如果有人因为提出意见而被人欲加处罚或受到传讯,或是把他们拘入法庭,他们就可以告发加害人并把他们拘捕到司令官面前,司令官就将他们交给警吏处以死刑。 雅典的第11个宪法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任何愿意的人都可以在放下一条请愿树枝后,对民众会说出他想要说的话,不论是公事还是私事。在此制度下,对不同言论的制裁不容易形成社会灾难。例如人们常常引证的苏格拉底之死,就是一起共和制下发生的打击不同思想的悲剧,但是希腊人很快知道自己犯了大错。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并没有演变成社会灾难。现代的例子是美国。在上世纪的冷战初期(1950年代),美国曾经打击过共产主义思想,但是他们很快放弃了这一做法,而且当时也没有形成思想性灾难。

    3.政体与灾难联结的途径

    上述政体性灾难是“结构性”的,它是专制政体本身的输出,“明君”只能减少灾难的频率与降低其强度,不可能消灭此类灾难。那么,政体是如何与上述灾难发生关联的呢?

    政体与社会灾难的联结是多元的。最为重要的是途径当然是利益。专制政体体现的是部分人的利益,巩固统治是其最高目标;在制定法律与政策的时候就已经埋下了社会灾难的种子。在现代社会,统治者都宣称自己代表了全社会的利益,或者人民的利益,但是,什么是“社会利益”的认定权掌握在他手里,他们常常会以伪装的私利冒充社会利益,并以此为目标立法、施政,这就为灾难埋下了种子。

    第二个重要原因是合理交往途径的匮乏,这一点从多方面诱发社会灾难或者将社会灾难放大。由于缺乏合理交往的渠道,上情不能下达,特别是下情不能下达,就会加大决策失误的概率;一旦产生决策失误,在专制制度下又缺乏有效的及时校正制度,统治者为了自己的面子通常会不承认失误,同时会不适当地使用强制力推行更加错误的决策,灾难就产生了。这一点中国1958年的浮夸风是典型的代表。当时领导人提出多少年赶英超美,粮食多得吃不了。明明是已经饿死人,但是还在 1959年搞反右倾,死不认错,将说真话的人打成右倾,最后导致饿死数千万人的亘古大难。

    理性交往渠道的匮乏不仅仅表现在信息传递方面,它还表现在决策形成过程中。在共和制下,种种决策是博弈的过程,种种不同的观点与利益都得到表达,这不容易产生社会灾难,即使产生了也很容易进行调整,不至于发生全局性的大难。但是在专制制度下就不同了。专制制度下决策过程是“集中”的过程,王公大臣们的意义只具有“建议性”、“信息性”,它为最高领导人决策提供信息支撑,本身不可能(起码是没有制度性支撑它)成为决策的一部分。因此,专制政体下正确的决策是例外,多多少少有问题的决策是常态。正因为如此,专制政体下由于决策失误所诱发的社会灾难的频率就相当的高。

    第三,专制者的独断与“知识有限的可知性”之间的张力,常常在专制者与社会灾难之间架起了桥梁。所有专制政体背后隐藏的都是个人专制。个人专制制度所得以正当化的前提是存在一个无所不能的“奇里马斯”式的人物。正是这一“正当性基础”本身破坏了专制政体本身的合理运转。在长期的“社会神化”和“自我神化” 以后,“奇里马斯”式的人物的自我肯定性倾向必然膨胀,他自己甚至都会以为自己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神,外界的不同声音都会成为假想的“敌人”。而社会的知识恰恰是所谓的“米提斯知识”,其可知性是有限的。米提斯知识是与技术知识不同类型的知识,而技术知识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米提斯。与技术知识相比,米提斯有二个特点。一是技术知识是可以普遍适用的,而米提斯则是不能普遍适用的;二是技术知识来自考证、有一个典型的推论系统,依据逻辑推论可以得出结论,它是普遍的不受具体背景影响的,而米提斯则不能通过逻辑推论得出,它依靠个人的技能、感觉和实践结果,它依赖具体的背景。 这样的知识的可验证性是极其有限的,它的正确与否通常是事后才知道的。正是米提斯知识的这一特征,它常常为权力所垄断,或者说,在这一知识领域,谁对是由权力说了算的,他人难以找到反驳的理由。这就强化了专制者的自负心理。

    由于权力集中于一人,许多需要快速决策的事,往往久拖不决,酿成本来可以避免的社会灾难。例如,中国古代的饥荒多半是专制政体所造成的。荒年来临,是不是开仓放粮,地方官常常不敢决定,等到层层汇报到朝廷时,灾难已经形成了——许多人因此背井离乡甚至丧命,而这又成为灾难放大的原因。这在当代也是有例证的。1960年是粮食最困难最紧张的时候。饥饿、逃荒、浮肿病、人口的非正常死亡等情况陆续出现并呈增加趋势,国内粮食潜力已挖到尽头,进口粮食是可以少死人的唯一决策。但是,吃进口粮在当时是个禁区,因为我国一直在强调自力更生。更何况,自建国以后,我国每年都出口粮食,现在搞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早已宣布解决了粮食问题,甚至放出这样的大话:把全世界的人口都集中起来,中国也养得活。而今突然说要进口粮食,这无疑是个政治问题,因此谁也不敢决定。等到层层汇报到毛泽东那里再作出决定的时候,已经是1960年底。1960年12月30日,毛泽东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公开表示赞成陈云进口粮食的意见。第一船进口粮食是从澳大利亚购来的,运到天津新港,时间是1961年2月。大家知道,1960年春天是饿死人最多的时候。这表明最佳的救助机会已经失去了,于是成千上万地死人,灾难进一步放大。

    4.结论

    灾难是一种社会现象,引发灾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一个原因就在社会的政治结构本身——不受法律约束的政体。专制政体有它结构性的“专属”的灾难;专制政体也会将一般的自然事实与社会事件放大为灾难;对于已经引发的灾难,它则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人类不可能完全消灭灾难,但是完全可以降低灾难发生的频率,减少灾难的规模以及它给人带来的苦难。在这方面,人类可以做的一件事就是,实现政体的法律化,建立共和政体或法治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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