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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何谓律师的大局?——李庄案一审下判后的忧思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1-13 10:33  点击:3055

昨天,李庄案一审判下来了,没有任何悬念——李庄被判有罪。从庭审过程来看,这是一个非常草率的判决,正如许多法律人所指出的那样,它在程序、事实、法律上都有严重问题,起码是对于律师和李庄本人的抗辩缺乏基于法律的说理。据此我揣摩李庄在法庭所说的话——“抓我的警察说这是‘大三长’开会决定的”——或许是可信的,因为一个有法律常识或对法律有起码敬畏的法官不会如此草率地作出判决,那是上面的人等不及了(只是推断)。《李庄之子——李亚童的天涯帖子:〈宣判〉 》(常德吕舒律师博客http://lvshu1999.fyfz.cn/blog/lvshu1999/index.aspx?blogid=569365)如此不顾体面的下判暴露出审判背后的问题。

李庄在回答媒体“要不要上诉”的时候说“上诉有什么用”,但是他又说:“我相信全国16万律师会替我上诉。” 现在,李庄的辩护人说将在10天内上诉。听到上诉的消息,心中多少有一些宽慰。我也知道“上诉没有用”,但是作为法律人,不能上访,不能“闹事”,只有在法律内行事。我建议李庄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直到申诉、再申诉。通过这一系列实践法律的行为,向人们表明中国是有法律的,向人们表明还有一些人在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一大局而努力。

说到大局,想到了前不久新上任的重庆司法局局长林育均在“主城九区律师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他在会上说:“在当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中广网http://www.cnr.cn/allnews/200912/t20091219_505780388.html
针对此种讲话,有人从我国《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立论,认为要求律师讲大局“完全误解和扭曲了律师的角色,把律师当成了政客或者官僚,当成了利益政治(而非‘原则政治’)的附庸,当成了权力的帮凶,背离了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原则。” 《王建勋:律师不是政客 无需顾大局》,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opinion/200912/1220_23_1480874.shtml

我不赞成此种说法,我拥护林局长的“大局论”。问题是,什么是律师的大局?律师如何“顾大局”?

律师的大局是什么?当然是全国人民的大局、因此也是各级党政机关的大局:那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这样说是有充分的宪法法律依据的,怀疑的同志可以读一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读一读中国共产党从14大以来的历次报告。打黑本身不是大局,只有打黑严格遵守法律、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时候才是大局的一部分。

大家都要为大局服务,在现代国家,人是有分工的,虽然大家都为一个大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服务,但是服务的方式是不同的。比如,公安通过维护社会秩序(当然是在法律以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检察通过起诉、维护法律的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官通过严守法律、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律师呢?律师如何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个大局服务?可以归结为三点。

首先,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服务于大局。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建制,律师是通过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来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一大局的。因此,律师为大局服务的首先方式是在日常工作中严格依据法律办事,通过个案中对法律的维护来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个维护的方式是与对方当事人、特别是与公诉人对抗(包括律师之间的相互对抗),与法官说理,在这一制度性安排中实现宪法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其次,维护律师职业服务于大局。律师职业是特殊的职业,它与法治国家共生共荣,没有律师职业,就没有法治国家,维护律师制度就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因此,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而言,律师有一个神圣的社会职责:维护律师制度。在一个从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转型的社会中,律师的这一职责特殊神圣,也特别艰难。

这难在两个方面:第一,因为人治国家是排斥律师的,而律师的对手恰恰主要是人治的官僚。官僚的力量是权力,而律师的力量在于死的法律,且法律最后是由官僚说了算的,这就使律师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当一个国家的侦查、起诉、法官高度“一致”的时候,律师只有失败(除非你与他们高度一致,就像现在重庆绝大多数律师那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李庄(不管他的主观意图是什么)及其辩护人是十分可贵的,在一定意义上他们是耶稣式的圣徒——法治的圣徒。第二,公民的不信任。在人治社会中,律师的形象是比奸商还要坏的,单凭一点——拿取报酬——就为人治传统不容。在人治社会,法律知识是不值钱的,提供法律服务收钱本身有与人治伦理不合。李庄案中民众对李庄的仇视不是依据李庄案事实,而是李庄收了钱。一个在网络上经常与法治人士过不去的东东甚至说:单凭收150万就该杀了他!他们是将律师收取律师费与贪污受贿等量齐观的,甚至还要仇视。法治国家的人当记住,律师是一种职业,不是施舍者,他也要吃饭甚至发财,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律师成为清教徒,没有理由要求律师所成为慈善机构。

第三,维护自己的权利服务于大局。法治国家的基本支撑是人民争取权利的努力,每个人争取自己权利的行为就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大局出力。相信法律人多多少少都知道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德国人经过了近二百年的“为权利而斗争”才有了今天的法治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争取自己权利的斗争显得特别重要。为什么?因为一是律师具有法律知识,他的维权行为更多的在法律范围内,而且有更多的胜算;二是律师的维护行为有利于促进官僚遵守法律;三是律师的维护具有象征意义和榜样意义。因此,律师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促进和维护大局。我这样说也是有宪法依据的:我们的《宪法》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第三十三条),我国的律师法作了相应规定。作为以保障权利为职业的律师,保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是大局之所在。一个律师连自己的权利都保障不了,有谁能相信你?一个以法律为职业的人的权利不保,讲什么法治国家?

要正确认识律师的大局要解决两个大局观:

第一,法律内的大局观。政府行为的合法前提是法律,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如果侵权的话)与个人的侵权行为无异。对于打黑而言,这是一个侵害性行为,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无疑就是“黑打”,完全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大局。现在,许多地方官员以大局为借口,无视法律,胡乱行权,追求政绩,“非法律的大局观”正在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一真正大局的最大妨碍,这正是我所最为担心的。

第二,分工中的大局。大局是许多工作的总的目标,这个目标是通过不同的分工来实现的,尤其是通过国家机关的分工牵制来实现的。正是这种分工牵制关系保障了法律的实施,从而保障了真正的大局。就公检法来说,必须严守宪法规定的分工牵制规定,他们的工作才是服务于大局,否则,无论打了多少黑,还是在破坏大局,而不是维护大局。如果李庄上述发言(“‘大三长’开会决定的”)不虚,那么,李庄案的审理与判决过程就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大局,因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甚至比十次犯罪更为可怕。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污染了水源,”更因为它破坏我了国宪法规定的公检法之间的关系。


最后,我要说的是,任何职业、尤其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公检法,他们有守护法律的神圣职责,他们的工作必须严守法律规定,否则自己就是在破坏大局;中国“法治的律师制度”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破坏律师制度就是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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