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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贵:国家与农民:关键在于权利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9-07 19:17  点击:2740

  




  改革30年以来,中国农民的境况有了明显可观察到的改观: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2008年的4761元;农民衣食住行的变化随处可见,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也较之过去有了不小的进步,同时农民的精神状态也有所提振。
  但是,我们也为真实世界的另一面而感到担忧。比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1978年二者差距为200元左右,2008年已经超过10000元,一些农民还没有脱贫,生活还很艰难;农民因征地而导致利益被侵害,甚至变成无地无业无岗的“三无”人员;农村低保标准偏低,有时还不能瞄准对象;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迟迟不能建立,一些老农的处境令人忧虑;一些地方农村文化生活贫乏,自然古朴的生活里完全没有文化的新意,等等。
  问题的根源还在于权利。尽管30年来,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总体上在逐步好转,农民获得了一组过去所没有的权利,但对农民赋权还远远不够。农民的世界发生了诸多的变化,但是没有变化的他们在整个经济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他们仍然是弱势群体,还不能平等地分享改革的成果;他们的权利还不完整,权益被侵犯的事情还屡见不鲜。这是“三农”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
  第一,土地应该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但是农村改革迈出承包制的第一步后,就再没有实质性的第二步,以致农民的土地产权至今没有达到相对的完整,土地权益被经常分割,甚至侵犯。近些年来,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了大量的失地农民,由征地而引发的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不绝如缕,其关键原因就在于农民缺乏完整的土地权利,在集体所有下没有充分的排他权利。西谚云“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指穷人自己所有的寒舍,不经同意,连国王也无权随便进入,充分体现了所有权的重要性。
  抛开充满争议的所有权不说,中国农民连法律上的土地的抵押权也没有。物权法第四、五次审议稿中原本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条款。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最终还是把这个条款删除了,并在其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显然是对作为产权的核心——处分权完整性的分割,是对农民土地权益的限制,实际上也意味着,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除了农作和自居,再没有其他用途。因而,必然会影响到土地的资产属性和流动性,农民就不可能通过土地抵押的方式获得就业转移和产业扩张的信贷资金;同时,也会影响到农民的社会保障,如果某位农民不幸得了大病,需要做手术,他丝毫指望不上他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第二,农民得到了市场带来的好处,也深受市场波峰浪谷的冲击折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果实并不直接等于通用财富,有时多收了三五斗,倒成了农民的负担,农耕社会“丰收的喜悦”不再是必然的逻辑。对于高度分散的小农而言,社会化的大市场是一种难以驾驭的力量,以致谷贱伤农的现象屡见不鲜。
  农民的这个遭遇,显然与政府调控和保护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从机制上讲,政府是否要保护农民的市场利益,似乎主要取决于市民的态度和反应,而不是农民的诉求。比如,2007年猪肉价格大涨时,市民反应强烈,政府为之担忧,以致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讨论生猪问题,农业部的有关领导甚至一年开了近100个有关猪的会议,并采取了很多措施平抑猪肉价格。但2006年,还有2009年以来,猪肉价格持续低迷,农民养猪收益大减,但政府关心的程度和支持力度显然与2007年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再如,三鹿事件后,奶业受到沉重打击,奶农损失惨重。在某奶业大县,奶农把牛奶倒入一个大坑,竟然淹死了一头猪。但是,快一年时间过去了,政府在保护奶农利益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还远远不够。
  第三,农民可以流动,进城打工,权益也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二十多年过去了,他们仍不能在城市落地。政府只是在统计中,把(在城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算作了市民,而并没有让他们真正变成市民。按照这样的统计,就有了一个自欺欺人的数据,我国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了46%,农民只剩了7亿多一点。但是,显而易见的是,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在城市的处境仍然是“经济上接纳,社会上排斥”,他们在城市辛勤地劳动,但并不是城市的主人。他们可能劳动2年,才能挣到自己亲手盖的一平米房子。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第四,农民有了自治,但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公民社会的发育迟缓。农村要推进有效的自治,不能把村民自治简单地等同于村民选举,重要的是要立足于乡村土壤发育公民社会,诸如各种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同人团体、互助组织,特别是要发育类似日本农协和我国台湾农会的农民组织,等等。但是,目前看来,农村公民社会的发育空间还有限,还有不少障碍和牵扯,特别是农会的组建似乎还期之无期。
  第五,近年来,财政支农的力度不断加大,体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善政养民,得到了农民的拥护,但距农民真实世界和公平原则的要求还相差很远。这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福利保障方面,尤为突出。事实说明,公共财政的阳光还没有平等地照耀城乡大地,城乡间冷暖不匀,苦乐不均。赋权农民从逻辑上看,中国农村的发展,农民生存状态的改善,皆因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得到了调整,在于国家赋予了农民一组关键性的权利;而“三农”问题依然严重,也是因为国家对农民的赋权还不充分;因而,解决“三农”问题最有效的途径,也就是要进一步给农民赋权,在上述权利的赋予上要进行得更为彻底。
  显然,保护农民权益,就是要实现社会财富和权益的公正分配,保障城乡居民之间共享最基本的权益,亦即普遍的、超越了任何职业、身份和文化认同性的基本需求,如受到保护的产权、得到调节的收入、健康保障体系、受教育的权益等等。这些根本性的自由与平等的权益对于所有的人都是共同的,乃是现代性建设的主题和基础。
  数月前,我国颁发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以较大篇幅论述了农民权益问题。这也说明保障农民的权益,是我国进一步改善人权状况的要义和急务。
  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政府应该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每个人在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和财产权利方面相对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具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需要得到调整,即所有的社会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都应得到平等分配。为了实现这种平等,政府和社会必须对那些拥有较少资产的人和出生于社会地位较为不利的人予以更多的关心。
  保护农民利益,不仅应是国家的意图伦理,更应成为其责任伦理。最后,把不久前本人在法国南部拉哈扎克农村一个著名的羊圈旁,听到的一句耐人寻味的名言,送给9亿农民——“我们必胜,因为我们是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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