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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志江:法学与经济学的共生与交汇——读《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8-25 18:24  点击:3767


古老的法例律令历来以其公正彰显于世,以公正的名与实而论兴衰废存,以公正的普适性价值考量为基准,而今效率不仅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内核为自己在神圣的法治殿堂争得一席之地,而且法律的经济分析亦将审问迟到的公正。
                                                              ——龙宗智1

在这本《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作者的规范分析、主义进路研究偏好(虽然也能找到实证分析、问题进路的踪影)。一个再清楚不过的事实是:宋功德君对法律的“形而上”的关注要远远多于对具体问题的实际思考。在谈到自己的交叉研究进路时,宋功德君对于外界所批判的“行政法味道不浓”,表达了他无法妥协的立场:我一直固执地认为学术研究应是问题立场而非主义立场(有别于上述的主义进路),应该是科学态度而非学科态度。2在我看来,作为一名能够“自由漫步”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领域,管理学和社会学信手拈来,“任督二脉”皆通的“高手”,与其说宋功德君是“三心二意”,毋宁说他有着令人折服的研究能力。

在回到这本洋洋洒洒30余万字,发行一年就已经再版的“鸿篇巨著”上来,我的旨趣不在于探讨其具体内容和作者驾驭文笔的高超能力,而在于如何看待及评述法学和经济学(具体到本书则指行政法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这种“互相入侵”的现象和交叉研究的进路。与此相关而又必须首先加以论述的是法律尤其是公法特别是行政法的经济之维。

英国行政法学者韦德在其巨著《行政法》一书中向我们描述了英国行政从19世纪到20世纪发展的一般轨迹:从19世纪行政疆域的相对狭小,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对有限(多只限于国防、外交、社会治安、税收和邮政等领域)到20世纪从“从摇篮到坟墓”的行政国家的形成。诚如韦德所言:“纠正社会和经济的诟病是政府的职责,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320世纪以后行政疆域大为扩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在经历了自由市场经济创造了那么多的奇迹、财富和机会之后,突然面对“市场失灵”导致的大灾难而不知所措,转而过分相信政府,相信行政权,认为政府及其行政权是万能的,能够医治“市场失灵”和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于是大肆扩张政府机构,不断增加行政职能,但同样令人失望的是政府介入“市场失灵”后又出现了更加严重的“政府失灵”,用以规范、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公法尤其是行政法的重要性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在全面反思“守夜人国家”之后,行政法与无为政府挥手作别,行政法的经济之维茁壮成长。

行政法的经济之维的存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表现为行政法中的经济行政法律制度。二是表现为行政法律制度中的经济理性。行政法的经济之维的存在和发展,彰显出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内在关联性。而本书的作者正是在这种关联性中找到了他“梦里寻她千百度”的对话平台:从交易费用的视角来解析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

在回到如何看待法学与经济学的这种共生与交汇现象。哈耶克老先生表达了他旗帜鲜明的立场:在学术研究中,反对仅仅用某一学科的观点阐释社会问题,认为两大古老学科——法学和经济学的分离造成十分有害的影响。4今天无意去评判老先生这句话的对与错,尽就所学谈一己之愚见,谬误之处还望各位硕彦宏达批评指正。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性因素(而不是技术性因素)是人类社会从古到今的发展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制度建设滞后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加大交易费用。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这个概念是由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提出来的。根据科斯的观点,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法律规定就无关紧要,任何权利配置都是有效的;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就会有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这时候法律对权利如何界定和配置就十分重要,有效率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法律制度之所以会引起经济学家的关注是因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是一个关键性制度因素。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受关注,是因为中国目前的改革大都是制度性改革,涉及到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作为研究如何克服“稀缺性”的科学,经济学在如何合理地配置资源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方面担当重任。当经济学把目光投向法律制度时,赋予了其更加“崇高的历史使命”——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方面贡献自己的力量,而不是后者早先所苦苦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想。由此就不难理解诸如经济人行为假定、成本——收益分析、机制设计理论、博弈论等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崛起与繁荣。在庞德看来,法律是旨在最小化“摩擦和浪费”的“社会工程”机制,而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为有助于交易费用的节俭,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来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难看出,二位大师在将节俭交易费用视作法律的功能方面取得了惊人的一致。本书的问世或许受了二位大师的些许启发吧。

在我看来,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为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安排时,继续敞开原来的一扇门的同时,又打开了一扇窗:在此基础上的制度设计要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社会成本、机会成本、潜在成本、交易成本、边际成本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机制设计理论通过强化刚性的法律环境、理性的法律主体、理想的法律目标三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建构一种内外协调一致、制约与激励相容的现代法律制度。博弈论则在如下两个层面展示了它强大的生命力:一是要求决策性规则保证立法过程能够以多方博弈的方式进行。二是法律制度的实施和适用以博弈的方式进行。它们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掀开蒙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上的面纱、重塑“回应型”5的现代法律制度、全方位地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以“公共选择理论”为例,以此视角来分析我国现阶段地方经济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膨胀的问题,答案就有点“得来全不费功夫”的意蕴。
作为一位横跨“两大阵营”的研究者,宋功德君展现了他强劲的研究能力和令人钦佩的学术良知。就本书而言,无疑是非常成功的!



1 参见孙林主编《写给法律人的经济词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序二
2 参见宋功德著《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3 参见[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4 参见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页
5 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社会与法律》,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3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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