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鲁志昆: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学法随感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2-30 15:35  点击:3799



  笔者在大学任教经济法,每学期上课让学生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学生大致回答:学习法律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或者,因为开了这门课所以不得不学。接着又问:你对法律如何看待?回答是千篇一律的:法律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没有人认为法律是目的。再问:你认为中国目前是法治社会还是人治社会?大多数谨慎一点的学生回答说不清楚或不好说;个别胆大一点的学生则肯定说是人治社会。 


  笔者到浦东去参观,看见金茂大厦下面有一块铭牌,号称世界第三高楼。紧临金茂大厦的环球金融中心号称世界第一高楼正在破土动工。整个陆家嘴高楼林立,绿草鲜花掩映其中,环境整洁优美。乍一看,似乎上海的水平离世界第三也差不了多少。笔者所任职的高校,只过了一个暑假,所有的教室、宿舍、办公楼修缮一新。但思想还是以前的思想,观念还是以前的观念,人还是以前的人。总之,物质文明的进步是相对容易的事,而精神文明——人们精神的改造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博大精深。绝大多数中国人骨子里恐怕都会认为虽然中国现在在物质上是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在文化上、精神上是不落后甚至是领先的。事实果真如此吗? 


  为了说明问题,让我们来看几个例子。中国有莱文斯基吗?有褒拉琼斯吗?普通中国人津津乐道的是克林顿的性丑闻,关心的是克林顿和多少女人睡过觉,却并不关注克林顿的性丑闻能大白于天下的原因和背景。难道中国就没有莱文斯基和褒拉琼斯吗?以堂堂中国之大,人口之多,官僚之众,可以断定的是,中国肯定有莱文斯基和褒拉琼斯这样的牺牲者,却没有莱文斯基和褒拉琼斯这样的平民英雄。此话怎讲?想那褒拉琼斯不过是阿肯色州一介村姑,胆敢把堂堂大总统告上法庭,法庭居然受理并且向堂堂总统发出传票,这才引出白宫实习生莱文斯基。想这莱文斯基脸皮也恁厚,当总统矢口否认的时候,竟敢拿出自己珍藏的内裤,以证明总统曾经“到此一游”,这才引出总统涉嫌向法庭说谎作伪证,以致引起国会的弹劾动议。要知道,把总统告上法庭,这在任何国家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中国,别说告国家主席,就是告一个乡长村长也是极难的事情。拿法制较发达的上海而言,上海一个区法院一年受理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不过两三件(这还是公事)。当我们在为莱文斯基和褒拉琼斯的勇气喝彩的时候,是否想到过这些事件的背后是一个什么样的民族、什么样的文化、什么样的文明、什么样的法治在为这两位弱女子撑腰壮胆呢?当克林顿的性丑闻曝光之后,克林顿的支持率没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媒体就此事采访一位支持克林顿的普通老太太,老太太理直气壮地回答说:“I hire him to take care of the country. I don’t care who takes care of him in bed. It is Hillary’s business”(我雇佣克林顿照管这个国家,我不在乎谁在床上伺候他,那是希拉里的事)。“我雇佣克林顿”,“雇佣”一词用得多好,这个老太太之所以如此理直气壮,是因为全体美国人民都认为这是理所应当。反观我们中国人,我们绝对不敢说是我们雇佣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单就这一点而言,美国人民的智识就远远超过了我们中国人。然而美国人民的智识还不仅仅体现在这里。一般中国人并不知道克林顿其实是因为在法庭上否认与莱氏有性关系因而涉嫌作伪证妨碍司法而遭弹劾,还以为克林顿是因为性骚扰而遭弹劾。美国人对公与私、法律与道德、才干与品德分得很清。人民选举克林顿是看中了他的政治才能,与其花时间看住他的裤腰带,应当花更多的时间来监督和考察他是如何治理国家的。克林顿与谁睡觉是克林顿的私事,克林顿是否说谎作伪证则与公共利益有关。这涉及到他是否欺瞒公众和选民以及是否滥用权力的问题。公职人员作伪证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总统也不能例外。当然,虽然公众人物也应当有自己的私事,但是公众人物的私事又不完全是他个人的私事,为了公众利益不得不牺牲一些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因此,普通人的隐私你不得曝光,而克林顿的隐私你却可以公开宣扬。 


  也许有人会说她们这样做是为了出名图利,那么请问,她们这样做有什么不对吗?“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又有多少人多少事与追名逐利没有关系呢?求名求利,事关生计,本是无可厚非之事,只有道貌岸然的伪君子才会只许自己追名逐利,不许他人求名求利。因此,把她们称为平民英雄绝不是什么过誉之辞。但是,为什么中国就没有这样的案件曝光呢?为什么中国就没有这样的平民英雄呢?难道是中国人生性怯弱,天生就是懦夫懦妇吗?如果说中国人生性怯懦,谁都不会承认。唯一可信的回答应了那句古话:“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所谓“齐人在齐则为良民,齐人在楚则为盗贼”,环境使然。美国有莱文斯基和褒拉琼斯这类橘子生长的环境,而中国则只有妓女、二奶和情人这类枳子生长的环境。一句话,美国有这类平民英雄诞生的环境,而中国则没有。 


  一句“环境使然”,使许多人松了一口气。问题是环境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你我的环境?环境可以分为多种,例如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等等。学生在课堂里上课,教室大概就是他的地理环境,站在讲台上的老师和坐在前后左右的同学大概就是他的人文环境或社会环境。你我在这个社会中工作和生活,你我所在的城市或乡村就是你我的地理环境,你我的邻居、同事、亲朋这些熟人和其他陌生人就是你我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地理环境相对较死,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则相对较活。如果你的邻居、同事、亲朋是你的人文环境的话,那么反过来,你也是你的邻居、同事、亲朋的人文环境。如果我是你的环境的话,你也是我的环境,你我其实互为环境,正是你我的相互活动和影响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所谓“环境使然”说白了不过是“你我使然”。古人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以笔者愚见,大概并不是要每个人都去当总理或议员才能对这个社会发生影响,而是说每个人的思想、观念、言论和行动都会对他人、对社会发生直接间接的影响,每个人言行的良莠善恶对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兴衰都会起到各种各样的作用。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目前的状况不是他人或其他因素造成的,而是你我这些社会成员过去和现在的言行造成的。这个国家和社会的未来的兴衰也取决于你我目前的思想、言论和行动。 


  的确,我们中国目前的状况完全是我们中国人自己造成的。笔者曾经在网上看到公安部发布的消息,说是四千贪官携款五十亿在逃。当然,我们在其他媒体上也经常看到类似的消息。所谓少见多怪,多见则少怪,也许我们实在是见得多了,也就不以为怪。但值得反思的是在通讯日益发达、民主思潮日益泛滥的今天,为什么我们中国人对这些事情还是如此的熟视无睹,如此的麻木不仁?不说美国的那两个美妞,我们甚至也比不上将埃斯特拉达赶下台的菲律宾人民和将藤森赶下台的秘鲁人民。算算这笔帐,四千贪官携款五十亿,人平一百二十五万,有人说还不止这个数字(看来的确如此,最近,笔者又看到一篇报道,湖南娄底市不过一个副厅级的副市长竟然受贿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2660万)。人人好象都觉得这个事情与己无关,暗地里只恨自己不是贪官一份子,只恨自己没有骑在他人头上拉屎拉尿的机会,只恨自己没有携款潜逃的机会。我们中国就是这样一种心态,这样一种文化,这样一种社会。人人都以他人为手段,人人都以攀龙附凤、做有权势之人的工具为荣,人人都追求奴役同胞的权力。某某长是我的亲戚,某某官是我的朋友,某某头是我的熟人,凡此种种,是我们最常用的炫耀。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干着贬抑自身而抬高官吏的蠢事,最终我们的心态也是如此——自轻自贱、自暴自弃、自甘堕落。因此,在我们抱怨“苛政猛于虎”的时候,别忘了我们是自作自受,是我们自己“养虎遗患”。 


  说这话绝对不是危言耸听。文革已过去二十多年,但是我们有多少人真正对这场民族的浩劫做过深刻的反省。大家一说文革,就是毛泽东的错,似乎与己无关。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说毛泽东是这场灾难的发动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谁又是胁从者呢?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文革英雄只有两个,一个是张志新,一个是遇罗克,这两个人是当时极少数清醒者和真正的民族英雄。那么,除了他们之外其他人都在干什么呢?他们不是帮凶又是什么呢?让我们想想张志新是怎么死的。为了摧毁张志新的意志,侩子手把她关在一间只能站立不能躺到睡觉的极小的牢笼里;临刑之前,张志新仍在不停的呐喊和抗争,于是侩子手就首先割断了她的喉管,再用胶带封上,这样她就不能讲话,然后才把她拖到刑场枪毙。让我们想想,这样令人发指的暴行发生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离我们并不太远,就是我们的父辈、我们的同胞、甚至是我们自己干的呀。扪心自问,我们、我们的亲朋戚友就没有责任吗?而现在,我们对文革又做过多少真正的反省呢?张志新和遇罗克是牺牲了,又有多少人意识到他们的价值?没有人为他们树碑立传,没有人弘扬他们的英雄事迹和大无畏精神。就笔者所知,有人慷慨解囊甚至给那些刚刚打入世界杯决赛圈的足球运动员雕塑了铜像(试想他们这些人背着几十吨重的铜能在世界杯足球场上踢球吗?),但是没有人为我们真正的民族英雄塑像。笔者也在大学课堂上做过调查,没有人不知道刘德华和郝海东,但是只有极少极少大学生知道张志新和遇罗克。我们誉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也就是这个样子,其他人可想而知!难道英雄的血就这样白流了吗?难道千百万文革死难者的血就这样白流了吗?如果我们不反恭自省并找出文革发生的、根植于我们民族固有劣根性的真正背景和原因,那么我们并不能排除类似文革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文革我们是盲从的话,那么现在,我们是否清醒? 


  近两年清宫戏、清官戏、廉吏戏流行,似乎好皇帝、清官廉吏层出不穷,远的不说,这至少反映或者迎合了社会上一种企盼好皇帝,企盼好官吏的潜在心理——正如前些年流行伟人像是这种心理的明显反映一样。一部包青天,唱了几百年,但是几百年来只有一个包青天。姑且不论历史上的包拯是否是真正的青天——据笔者所知,包拯并非圣人完人,充其量不过专制皇帝下的一个好官僚而已,就算包拯是青天,几百年来再无第二人。中国人民盼了几百年,再无后来人。看看现在的政府和法院,不说“侯门深似海”,也是“有理无钱莫进来”。而在民主国家法治社会,不说个个法官都是包青天,但完善的制度要求每个法官都去做包青天。报载,香港一法官在一离婚案中将一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一位来自大陆的女子。这位女子胜诉后,按照大陆的习惯给法官送去礼金礼物。法官不但拒收钱物,而且立即将该女子以行贿法官罪名移送廉政公署。我们在乞求好皇帝、清官廉吏救我们的同时,别忘了中国历史上好皇帝几乎没有、清官廉吏屈指可数的事实。还是西谚说得好:“自救者上帝救之”,除了我们自己救自己之外,没有其它的选择。 


  目前的中国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答案是不言自明的,甚至连党的十五大也不否认这一点。中共十五大将建设法治国家作为一个长期的战略目标,这句话本身就隐含了一个潜台词,即法治国家是一个有待追求和实现的目标,也就是说现在并不是法治社会。人治和法治孰优孰劣,似乎无须回答。人治自然是少数人的统治,而法治似乎也不是多数人的统治,其根本差异不在于统治人数的多寡,不在于是多数无产阶级的专政还是少数资产阶级的专政,而在于这少数人是在法律之上还是在法律之下进行统治。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是多数人在法律之上对少数人进行专政,那就有可能演变成暴政和无政府;如果是少数人在法律之上对多数人进行专政,那就是典型的专制。当然,这里牵涉到另外一个问题,即法律是善法还是恶法的问题。有人说恶法非法,这个姑且不论。就我们的人生经验和司法实践而言,主要的问题在于法律能否得到贯彻实施,相比之下,法律的善恶是个次要问题。 


  为什么说法律不仅仅是手段和工具,而且应当是目的呢?对皇帝和贵族而言,法律当然是手段,法律是他们制订并为他们所用的工具。但对普通百姓或公民而言,法律就不仅仅是一种手段和工具,而且应当成为目的。然而,我们这个社会却是人人视法律为手段和工具。当法律被人人都视为手段和工具的时候,它当然是一种手段或工具,而不可能成为目的。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很多学者著书立说详加论证分析,其实本质上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是人在法之上,还是人在法之下?如果有人,哪怕只有一个人在法律之上,那么这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而是一个人治社会,例如封建社会皇帝的金口玉言即是法律,皇帝一人居于法律之上,就是专制人治社会的典型;反之,如果所有人,特别是政府首脑,都在法律之下,没有人在法律之上,那么这就是一个法治社会,而不是一个人治社会。如果这个社会的所有人都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换言之,即认为法律应当在人之下,则法律自然不会跑到人的头上去。因此,要建成法治社会,首先需要树立法律是目的和信仰而非手段和工具的观念。如果人人抬起头来把它当作一种信仰,则法律就是目的,那么法治社会的实现就不是一个很远的事。正如一句西方格言所说的那样,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它就不会有效力。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权利与权力、或者说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于是学法律时常要碰到的一个问题。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这是我们普通中国人历来不太清楚的一个问题。“权利”一词就像“沙发”一词一样是个舶来品,不过,“沙发”是音译,却并没有背离“sofa”的本意;而权利是“right”一词的意译,却背离了“right”的本意。在英文语境中,“right”的本意是“正当的、应当的、正确的”,“这是你的权利”意味着“你做这事是正当或应当的”,意味着“他人妨碍你做这事是不正当或不应当的”,“这是你的权利”也总是可以替换成“你做这事是正当或应当的”(This is your right means what you do is right)。而中文的“权利”从字面意义上来讲,则是“权衡利益”的意思,丝毫没有“正当的或应当的”这样的含义。“权衡利益”是基于价值的判断,而“正当或应当”则是基于道德的评判,二者相差远也。如果从“权衡利益”的字面意义出发,“这是你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你做这事应当权衡利弊,对你有利就去做,对你不利就不去做”,一个基于公共道义的评判嬗变成一个基于私利的评判。这种语境的差异粗看起来无关紧要,其实“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它反映的是文化和观念的巨大差异,反映的是东方和西方对权利的不同认识,如果说权利意味着正当或应当性的话,那么把权利嬗化为权衡利弊的一种工具性评判则是极其错误的。 


  此外,关于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何者是第一位、何者是第二位,何者是本源、何者是派生,何者是本位、何者是从属的问题,也是我们普通中国人历来比较模糊的一个问题。一般而言,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大致有两类:一类关系是以公民权利为第一位、政府权力为第二位,公民权利是生而就有的、是本源,而政府权力不是生而就有的而是由公民权利派生的。公民出于管理和组织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例如外交、国防和治安——的需要,自愿让渡和委托部分权利给政府,从而形成政府的公共权力。因此,政府权力是派生和从属于公民权利的,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而公民权利是主导和处于本位的,这种关系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权利本位”。另一类关系则是以政府权力为第一位、公民权利为第二位,政府权力是主导和本源,而公民权利不是生而就有的而是由政府权力赋予的、公民权利处于被动和从属的地位。在极端的情况下,例如封建专制年代,臣子犯错甚至连死的权利也没有,而要由皇帝来“赐死”,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而且要“谢恩”。这种关系实际上就是我们熟知的“官本位”。无论是权利本位还是官本位,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所代表的资源和利益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个常数。因为无论这个国家或社会多么大,其人口和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在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所代表的资源和利益总体上是一定的情况下,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就表现出一种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的反比关系。公民权利越大,则政府权力越小;反之,公民权利越小,则政府权力越大。在权利本位的情况下,对公民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自由”,因为公民首先是自由的,除非法律限制其自由;对政府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禁止”,因为政府首先是不自由的,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来自公民的同意、委托和让与,来自法律的授予,否则就是政府不得做的。在官本位的情况下,对公民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禁止”,因为公民首先是不自由的、是没有权利的,除非法律授予或赋予其权利,否则就是其不得做的;对政府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自由”,因为政府首先是自由的、是不受限制和控制的,政府的所有权力往往是通过革命和流血夺取来的,无须公民的同意、委托和法律的授予,某种意义上,政府本身就是法律。这种权利本位和官本位的差异,实际上也就是东方和西方、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差异,某种意义上,也就是西方发达国家能实行有效的责任政府制度而东方的古老中国则缺乏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制度的深层次上的原因。从权利本位的立场出发,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和政府权力的委托人,自然享有了解、知悉和监督政府运作情况的权利;而政府作为公民权利的代理人和公共权力的执行者,自然负有将其所掌握的情况报告给公民并接受公民监督的义务。从官本位的立场出发,因为公民权利来自政府的赋予,政府官僚无须对公民负责,公民是否享有一些权利完全取决于政府官僚是否格外开恩,自然,政府也不负有将其所掌握的情况报告给公民并接受公民监督的义务。我们中国是个官本位传统十分深厚和悠久的社会。只要睁眼看看我们的现实社会,对此就会有切肤之痛。例如,我们中国人习惯以“科长、处长、局长”这种表明官职身份的用语来称呼人,这种称呼隐含着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而“女士、先生、小姐”这种西方人习惯称呼则凸显出人与人的平等和尊重 


  总之,“观念是所有制度的真正基础”。我们中国是一个传统上缺乏民主、理性、法治等观念的国家。而在法治观念的沙漠之上是不可能建立起法治社会的大厦的。因此,我们学习法律并实践法律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锻造民主之砖、理性之瓦,培养法治之精神,以期为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筑打下起码的根基。然而,“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法治意识和观念的树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付出长期而艰苦的努力。法治社会的实现也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些人或哪一个团体和政党的事情,它需要社会每个成员的积极参与和切实的奋斗。因此,让我们首先从点滴做起,从你我做起。我们既反对急功近利的激进主义,也反对因循守旧的保守主义。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