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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渰:“人民”在哪里—读《我们人民》(卷二)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2-09 22:01  点击:3106

        
  
    对于美国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我们人民》给出了引人注目的解释和论证。在此问题上,其所面对的最强劲的理论对手是法律形式主义解释模式,即认为自立国起,美国宪法的变迁不过是严格按照第五条所设定的修宪程序,以修正案的形式亦步亦趋地发展的结果。然而,本书作者以常态政治和宪法政治的两分为基准,认为宪法之变迁主要体现于宪法政治时期,而形式主义者的解释不过是作茧自缚。
  在书的第四至八章,作者着重论述了内战重建时期,以十三、十四修正案为内容的宪法变革,其在反驳法律形式主义之极端解释的同时,更提出了自己的解释模式,即总统领导权模式和国会领导权模式。在阿克曼看来,将上述两条修正案归结为宪法第五条设定的修宪程序的自然而然的结果,必自陷于两难境地:若承认第十三修正案与第五条之程序符合,则使得第十四修正案成为疑问,反之亦然。其认为,这样的解释之所以自相背离,乃在于其只着眼于宪法条文本身,而遮蔽和忽略了修正案出台的整个鲜活的历史实践。此种宪法实践并非条文的现实模板,而是包含着诸多权力的互相较量和非常规事件。他认为,虽然两条修正案的出台皆有悖于宪法,但其最为深厚的正当性基础在于:“人民”的授权。
  为了更加明晰地阐释此间的正当性和人民授权之形式,作者将二者的出台过程分别描述为五个前后相继的过程。比如,以第十三修正案为例,总统领导权模式即呈现如下五个阶段:林肯的当选象征着宪法变革开始的信号;此后的《废奴宣言》以及1864年总统选举意味着获得了人民授权;进而继任的约翰逊运用总统权力造就了一个非常规的宪法修正案批准程序;再次是总统将此非常规的程序付诸实施;最后则是宪法的巩固。其间至为重要的是总统职位所包含的意涵的转变和选举所体现出的人民授权,总统从一个纯粹的行政职位转换成了人民意志的最集中体现,而此后选举的胜利又使得这种转换获得了人民的认可,并同时取得了更大的进行宪法改革的人民授权。由此,本不符合第五条之修宪程序的十三修正案获得了自身的正当性。
  阿克曼的论述缜密、清晰而且生动,其从历史学、宪法学、政治学等多个方面汲取了丰富的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主题所牵扯出来的问题都已清明见底,相反,这些问题本身的见仁见智性质蕴含了固有的晦暗不明。
  从政治哲学层面而言,宪法变迁所涉及的根本主题即是“正当性”问题,即变革宪法的正当性源于何处,甚至宪法本身的权威源于何处?这是一种恒久不变的对“绝对性”的寻求。但在现代性侵袭之后的世界,存在此种绝对性么?此前,上帝或者自然占据着绝对性的位置,并能够给予人所需的一切权威,但随着肆无忌惮的“祛魅”的蔓延,人取代了上帝而成为了自身和世界的立法者。这即是人民主权的诞生。然而人民主权是绝对性的么?阿克曼认为,内战重建时期的宪法变革是以建国时期联邦党人对《邦联条例》的超越为“先例”的,一如是1787年宪法而非《邦联条例》成就了美利坚合众国一样,是十三、十四修正案而非宪法第五条反映了内战时人民的意志。上述对人民主权的寻求过程已显示出:人民主权本身的内容亦是流变不居的,因为人民在不断地死亡和出生。“人民”不过是一个建构和虚构的概念,她无法呈现自身。阿伦特在《论革命》中,认为美国革命之成功不仅仅在于对社会问题的超越,且在于其以宪法为框架的制度,而宪法之权威不在于昭示着虚幻绝对性的“人民”,而在于立国举动本身。阿伦特又接着说,正是这伟大的宪法骗走了人们最为宝贵的东西,因为此后一代一代的人民都将生活在宪法———这个国父们所造的“神物”的阴影之下,不得轻易更改,甚至永久延续。于是,进而言之,“开启新端”的“行动”只属于那一代的国父,而不属于此后无数代的人民。所谓人民主权,不过是“国父主权”的阴影。
  其次,整个变革过程中,政党已成为贯穿始终的动力和舵手。甚而言之,政党政治已不可避免地占据了现代政治场域的中心。无论费城会议,还是十三、十四修正案的出台,其发起者皆为政党,而且其在获得赋予其正当性的选举胜利之前,即已开始“自我赋权”,大肆宣传自身是人民的真正代表。而此后的选举胜利不过是人民对此前结果的认可,这种类似于“先斩后奏”的情景使得人民不过是被动的接受者。由此而言,阿克曼将宪法变革的动力归结为“我们人民”就有些牵强了。夸张地说,所谓的变革不过是政党政治斗争的产物,而人民亦不过是其可以利用的名义和筹码。贡斯当曾论述了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的差别,进而论说了现代人和古代人的自由的不同。即便我们信服这种论断,那么政党政治是现代社会不可逃脱的宿命吗,是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吗?
  最后,阿克曼的论述以“宪法政治”和“常态政治”的二分为基础,宪法政治即意味着宪法的变革,而常态政治则维持着宪法变迁的连续性。此处而言,紧要的问题是怎样判断一个历史时期是否已进入宪法政治阶段?甚至,面向于未来,谁掌握着判断和宣布宪法政治时刻的权力?这种权力即是施密特所说的“决断”的权力吗?阿克曼似乎也意识到了吊诡与危险,但他争辩道:“认识林肯和约翰逊开创的先例,使人民一再认可总统在高级法创制过程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是一回事,因害怕走向独裁,而反对他们非常规地运用总统领导权则是另一回事。”可是,二者之间真泾渭分明吗?或许它们不过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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