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周红阳:哈耶克的两条路——阅读《规则·秩序·无知》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8-20 00:17  点击:3638


  【内容提要】从相连于哈耶克重要问题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可以获知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研究中隐含着两条截然不同的分析路径:一是在试图教导立法一脉理论主张下的研究,二是经由引介其知识观所主张的重构发现法律一脉的阐释。在邓正来的论文集《规则·秩序·无知》一书中,论及哈耶克问题的解释路向大体上是基于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来的。因此,另一条可能性的哈耶克解释路径就能从重构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的路线开始。


  【关键词】教导 立法 重构 发现 法律


  
  解释是一连串事件。


  如果哈耶克的每一件作品都是要在某一题域中讲述,那么每一次写作的结尾处划上的符号意味着哈耶克自身的暂时离去。对于哈耶克著作的阅读与思考,却是要让哈耶克返回阅读者的个体性情境里边,以构造贴身的“活生生”的“哈耶克”。这样“通过阅读者的眼睛来看哈耶克”得来的影像,似乎是撕碎哈耶克的作品并且把这些碎片拼贴入阅读者自己的言说中。哈耶克问题意识的外线性出场来自于其与极权主义的论战,甚至更可以说是隐蔽在其与凯恩斯的论辩之中。但是这一出场语境并没有限制住哈耶克的学术脉络。在哈耶克的理论思考中,这仅仅意味着一个“问题化”的、科学地建构起研究对象的过程。“问题化”之后的哈耶克写作中有着诸多问题的起承转合的思考。如果说作为哈耶克其它分支问题的源泉和开端之处,哈耶克试图努力回答的根本性问题,是处于其理论的中心位置,对于其思想具有总括性作用,这一问题或显著或隐秘的贯穿在其写作的不同阶段,那么对于这一持续的“终身问题”的分析无论怎样精彩,也不能掩盖问题群的发生、认识逻辑。


  自从1976年 Fritz Machlup主编出版第一部关于哈耶克的专题评论文集Essays on Hayek,以及1977年O’Driscoll出版第一部哈耶克研究专著以来,西方英语世界对哈耶克展开了广泛研究。这一状态持续了整个1980和90年代,直到今天。研究领域从最初的经济学拓展为政治学、伦理学、法学、哲学、史学各个学科的全方位研究,含括了哈耶克思想的哲学基础、知识观、方法论、自生自发秩序观、规则观、自由观、法治理论和政治理论诸多研究主题。其间,著名的论者有 John Grey, Norman.Barry, C.Kukathas。这种研究哈耶克的盛况,专门研究哈耶克思想的英文网站 WWW.hayekcenter.org的年度研究文献列表和更新给出了一个大概。


  在汉语学界的中国港台,对哈耶克作品的阅读,最早可以追溯到腾维藻、朱宗风和殷海光极为有限的引介;哈耶克作品的多有涉足就要归于之后的林毓生、周德伟、石元康等学人。在当今中国大陆对于哈耶克学说的阅读中,严格意义上的哈耶克研究是在1990年代中后才逐渐形成,这一景象直接得益于邓正来、汪丁丁、汪晖和冯克利等的译介和研究。如果说以一种主要不是时段意义上的,而毋宁是阅读者的解释之作揭示出的研究路向转变来划界,邓正来的研究就标志着哈耶克在中国的研究经历了一种改变:起先的哈耶克思想的解释主要是在中西遭遇的背景下,按照中国的需要或者是在一种“西为中用”的理论态度之中来进行选择、比较研究哈耶克的,这一种研究更多的是侧重于哈耶克对于阅读者眼中的中国之有意义的某一面向的研究,因此很可能是一种较为片面的中国式哈耶克研究或广义上的“意识形态”式研究,“意识形态”式样研究的最主要特征是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或许正有如邓正来在其论著之中所行批判的,在其之前的中国大陆论者常常是采用“意识形态”方式来处理哈耶克思想,基本上旨归于“意识形态”题域内或论述方式上的宣战。经常性的论述是将哈耶克送入到一个很大的场景内,即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大论战内来加以规范和构建。而对哈耶克思想真正加以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就要推至邓正来在“学术性”研究、翻译道路上进行的开拓性引介、研究与批判。作为长达八年时间的研究成果,邓正来的论文集《规则·秩序·无知》一书相当厚重,其间论及哈耶克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


  在这本书中,邓正来的哈耶克思想研究主要着力于哈耶克的学术渊源、治学门径、学问大小、学术理路、学术境界等,如对“哈耶克自由主义及其建构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厘定和分析”,或者可以说是“为了对哈耶克这一脉理论中所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或开放出来的问题进行检讨和批判而做的前提性准备”作业,研究的进路、方式则是紧紧依循哈耶克思想的学术内在理路展开阐述,从“隐秘问题”或前设问题的基础交代推进到“显白问题”的详细表述,文脉依靠内在逻辑带动。这样的解释路向是想要直接进入哈耶克作品的问题本身之中,即在哈耶克思想的内在理论脉络之中展开具体的研究,如此就撇开了中西之间地理位置的限制,而试图回到哈耶克本身的“作品意图”进行解释。


  对于邓正来写作的、相关于哈耶克的单篇论文,大都是为着翻译和研究哈耶克的某一或某些作品而撰写的,因此可以说各自拥有独立的语境。而一旦抽离了原来的各自特定语境组合成一本新的论文集《规则·秩序·无知》,文章之间有着暂时稳定的特定组合次序时,那些原来所有的各种语境似乎就悄然离去了,一个新的语境应合了论文集或书中的排列次序:这个语境,也许是邓正来所可能意欲的隐秘意图,当是要去解释穿越哈耶克本身的思想脉络,而原来那些各种独立语境,如果这些语境还可以“还原”回来的话,也只是解释哈耶克思想脉络这一大语境内的小场景,或者原来诸种的独立语境都是隐含与指向了这一大语境。实际上,这就意味着要理清《规则·秩序·无知》的基本道路,就需要涉及文集中的单篇论文的起初语境。


  早在1998年出版的《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一书中,邓正来对其研究就有交待:“一如前述,我关于哈耶克思想的研究,从一般意义上讲,乃是在我对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社会学研究脉络中展开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邓正来“关于哈耶克思想的研究会止步于此;相反,从我的知识取向来看,它至少还要求我在两个路向上对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及其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的追究:一是对哈耶克关于个人自由与作为一般性规则的法之间关系的认识做详尽的分析和研究……;二是在相对完整的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引发的问题进行检讨和批判,因为这涉及到我们在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结构中所处的位置问题以及我们对这种位置与所处理的知识间关系的认识问题”。正是依据知识社会学的这一研究进路,邓正来安排了书中数文的次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最早发表在《社会理论学报》(香港)1998年秋季卷和1999年春季卷)……。其中的《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可谓是对于哈耶克的一次深入观看。而在2003年出版的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邓正来写了《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最早发表在《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2期和第3期)一文作为代译序,之中对于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有着详细的解释,而真个人主义的解释也可能是受益于知识社会学研究进路得来的。因此对哈耶克思想的阅读而言,就多少有点促使人去思考一个非常隐蔽的问题:真个人主义与知识观的联系是怎么回事,尽管这一问题也许只是有关于知识现与真个人主义两篇论文之间所可能蕴含的。而基于邓正来对自身研究进路的交待和上述两篇论文的发表顺序,邓正来大概都主要是经由知识观路向上的分析人口来进入哈耶克解释的,或者说很可能“接着写”的隐微之处就是以知识观来观看个人主义从而牵涉和建构出个人主义与知识现的联系。不过有意味的是,到2004年出版的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一书中,前述两文的排列次序却是把《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一文放在最前面,紧接着的是《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然后才是《知与无知的知识现》,这就把先前发表上述两文的顺序给颠倒了过来,那么这一种颠倒要或会给出什么样的暗示呢?


  按照在《规则·秩序·无知》一书中的论文排序,似乎当然的提示是邓正来开始要以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来做为最为奠基性的出发点,或者说知识社会学观察进路上的知识观也得要以此作为奠基性的出发处,那么由此而来的这种关系会是怎样的呢?但在邓文之中以及后来所给出的补充性材料(包括《规则·秩序·无知》的序言和此书之后的写作,也就是对于上述两文写作之后所继续的思考材料)之中,并没有给出这种论文排序的内在逻辑的详细理由或明白的说明。倒是在《规则·秩序·无知》一书的《八年作业:哈耶克批判的前提性准备》自序中,就论文集从结构安排上讲分为三个部分时,邓正来说:“第一部分集中了我所撰写的八篇有关哈耶克自由主义的专论,而我在其间主要从哈耶克的知识论、社会理论、法律理论和正义理论这几个角度出发详尽探究了哈耶克的观点”,而书名中也只是提及到了“无知”这一关键词,这样却又似乎没了真个人主义的踪影,知识观与真个人主义的关联也无从索解。


  假定邓正来是一个“理想的研究者”或“善良读者”,就是在一旦对于“文本”进行诠释就有着无限丰富的可能性中,假定对于所阅读哈耶克作品的“作品意图”有着较为恰当和稳定的把握,能够贴近与把握住哈耶克的思想意图、研究进路并给以还原式的、回到哈耶克“本身”的解释,而不仅是以哈耶克为阅读者某项研究的一种想象性构成成分,或者说,这里取的是一种类似于“我注六经”的方式而不是“六经注我”的方式来研究作品,那么邓正来的研究之中此种问题的出现就大体上只是如沟通中的桥梁一样,传达和速送出哈耶克思想本身内的问题,或是邓正来在研究中所折射出来的问题是/很可能就是哈耶克本身的问题。当然,可以有足够的理由认定邓正来是一个“理想的研究者”,邓正来以长达八年的时间从事哈耶克作品的全面翻译和研究,而不只是偶尔阅读哈耶克的某一部或一节作品,这种深度沉入哈耶克作品的研究是完全能够担当起“理想的研究者”这一任务的。因此在哈耶克对于真个人主义与知识观的似乎模糊勾联中,究竟隐藏了什么样的可能脉络?


  邓正来对于哈耶克的思想脉络有多次或详或略的梳理,相当细致和完整的一次是在为《哈耶克论文料所写的编译者序《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哈耶克论文集>》中,后来也收在论文集《规则·秩序·无知》之中,那么在邓正来所构造出的哈耶克思想脉络中会有着怎么样的隐秘提示呢?尽管从这里找到的问题没有意味着问题基于自身道路而来的正当性质,也没有理性地将问题予以合法性证成。


  正如哈学界的研究所表明,哈耶克思想的显白问题或“问题化”的出处实乃是意图影响其身处的时代。终其一生的学术研究,哈耶克似乎都是在不停地与其对手们论战,晚年的综合性论著《致命的自负》,更是足以标识出其对社会现象的中心关注和重要指向。哈耶克的大部分问题都与社会现象有勾连。以“意识形态”方式流行的哈耶克解释,也许就仅是注意到了哈耶克“问题化”中的某一社会现象。


  正是这一语境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哈耶克的写作技艺,哈耶克大都采取论辩的写作方式。如《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如同《致命的自负》等其它作品一样,书名就标出了自由纬度上的法律与立法的辩难,书里的写法依然是明确的试行教导唯理主义者;书的目录就表现了这种风格:理性与进化,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紧密相联于这样的写作术,哈耶克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或开放出的问题的文脉,就被切断到每一章节的问题论述中,其间的基本道路隐藏在围绕众多具体问题的辩难之中,或哈耶克的写作术隐瞒了自身的道路,它只是断断续续地浮现在哈耶克的写作技艺里。哈耶克作品阅读者的“集中意识”也就常是哈耶克讨论的具体问题,往往忽略了哈耶克的问题意识中传达出来的基本道路。无论是公共话语建构中的“策略性”或“工具性”对付,还是在学术基础性研究当中,邓正来的研究结论,“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秩序间这种关系的认识和解释就是‘哈耶克的终身问题’”,大体上反映了支配哈耶克整个社会理论建构的过程。在主要围绕着“哈耶克的终身问题”进行写作的哈耶克作品中,其它隐秘问题或可能开放出来的问题就为这个问题所引导,甚或只是断断续续地服务于这一问题的需要。然而这个“哈耶克终身问题”,并不是如这个术语所隐含的“遮全性”那样一次性确立的,或者说哈耶克的这一理论问题并不是一开始就确立的,因而决不能以这种结果术语去遮蔽或替代哈耶克建构这个理论问题,以及由此而发展其社会理论的丰富和复杂过程;最重要的是,这个问题不仅没有直接交代哈耶克的写作路径,更有可能掩盖了道路的曲折和分歧。如果要对哈耶克作品进行细致地“贴近阅读”与解释,找到能够给予哈耶克问题的众生的一条“大道”就是应担当之事,这是学术研究蕴含的内在要求。


  在哈耶克撰写的后期作品中,《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其历经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著作,这部重要著作大体上依据“法律、立法与自由”这个总标题所关涉的庞大主题而相应地被分成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第二卷是“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三卷则是“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哈耶克在这部著作中详尽讨论了法律与立法之间的关系,并阐明了“进化论理性主义”的法治观;他经由法律理论的阐发和建构,最终完成了从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这一宏大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所以其间的写作道路具有典型的效力,基于《法律、立法与自由》来的道路就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哈耶克“思”及的基本道路,是一统问题众生的“红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立法与自由》提供了分析“哈耶克”而不仅是“部分哈耶克”的一个恰当知识基设;《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无法囊括哈耶克的全部问题,但是可能有一条全部问题都紧密相连的道路。


  根据邓正来的研究,哈耶克在其理论建构过程中所达致的一系列重要命题,乃是在其“称之为哈耶克的关于‘知与无知的知识现’的转换的逻辑脉络中和有关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的唯理主义框架中展开的,而且也是在其间得以实现的”。正是立基于上述知识观的转换过程,哈耶克在建构其法律理论和政治理论的过程中提出了下述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第一,哈耶克‘社会秩序分类学’的建构;第二,哈耶克‘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框架的确立;第三,‘三分观’的确立与‘文化进化’命题的阐发;第四,从‘无限民主’的批判到‘有限民主’的确立;第五,对社会正义的批判与否定性正义的确立;第六,从欧洲大陆法治国向普通法法治国的转换;第七,哈耶克关于自由主义与非西方或发展中国家间关系的讨论”。无庸置疑,贯穿于上述核心命题的乃是“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秩序间这种关系的认识和解释”这一“哈耶克的终身问题”,“因为正是这个‘哈耶克问题’反映了或支配着哈耶克整个社会理论建构的过程,换言之,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繁复建构过程乃是从这一问题中产生并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显而易见,邓正来的论文集《规则·秩序·无知》对上述每一个问题都做出了详尽的分析和探究。而且邓正来在相关题域的研究是依据提出“问题”及其“答案”这一转换逻辑来解释哈耶克的。或者说邓正来解释中的哈耶克是基于知识现的展开,确立起了社会秩序分类学等社会理论的基本洞见,并由此转换出了某一种社会秩序比另一种社会秩序更可欲或更具助益性的正当性问题或哪一种秩序更为可欲的问题,并且认为“哈耶克乃是通过自由理论的建构来回答这个问题的”。进而在自由理论的建构中,经由对应当根据什么或者运用什么样的手段来界分个人行动确获保障的私域这个重要问题的回答,且“也是立基于‘规则’研究范式为建构法律理论所提供的知识可能性和自由理论所提出的需求,哈耶克进入了建构其法律理论的重要阶段”。(第197页)那么在这一种理论解释的路向上,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与知识现的模糊勾联又是怎样出现的呢?


  在邓正来的解释中,与《法律、立法与自由》的文脉紧相关联的是“无知”的知识现。当然,“哈耶克所讲的‘无知’的涵义极为繁复,远非只是意指一般意义上的那种缺乏知识的状态,它实际上还包括着各种各样的复杂状态”。“哈耶克关于行动者的无知性质问题的观点,一如前述可以被归纳为他对无知在性质上的两分观:一种无知被认为是可以克服的,另一种无知则被认为是无从克服而只能应对的;前者乃是一种‘一般的无知’;而后者则是哈耶克所谓的‘必然无知”’。“而任何中央集权的社会秩序由于只依赖于那种明确的知识而必然只能运用散存于社会之中的一小部分知识,因此,否弃个人自由和按照某种有意识的设计安排或改造社会,或许会给人们带来某些裨益,但是它们更可能被证明是一种灾难”。然而,可以径直设问的是,谁的“无知”?又是怎样的“无知”?


  暂时把哈耶克写作中辩难的具体问题是隔起来,直接去观看哈耶克“思”及的基本道路。


  如果说《法律、立法与自由》的书名似乎意味着哈耶克所要探讨的是这种“法津”所依赖的法律发现观、“立法”所依赖的法律创制观与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法律、立法与自由》中的哈耶克理论的论说和定义都主要是从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的方面入手。表面上看,这种解释的作法符合通常有关法律理论研究的解释路径,但是实际上,被如此限定了的哈耶克研究变成了法律思想史(或只是法律哲学)领域内的一个小小分支,它要在已经十分拥挤了的研究领域内为自己争得一席合法位置,因此不能不先将自己手脚束缚起来。可问题就在于这种研究路径多少孤立地看待了哈耶克的作品,从而也就降低了哈耶克作品中隐藏的其它组成要素所可能具有的建设性意义。因为作品是经由写作策略传递的,体现在文字符号的各种象征性形式表达之间的意义模式(Patterns of meanings)或理论系统,解释者借助这些系统来交流、维持并发展有关阅读作品的知识以及对待作品的态度。换言之,作品是悬挂在由它自己及其写作语境交织成的意义之网中的一整套叙述。一如前述,哈耶克经由采取了论辩的写作方式来精炼地传达出其语境的限定,亦即哈耶克作品中一以贯之地红线就是要指出立法这一脉理论的限度和缺失所在,并且对其予以否定性的归结。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哈耶克对论著的撰写有说明:“需要指出的是,这部三卷本的论著所意图解释的乃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我依旧认为那些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作是过时了的信念要远胜于任何试图替代这些信念的并在晚近较受大众青睐的论说或原则”,“在现在这部书中,我才致力于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宪法性安排(co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亦即法律意义上的宪法性安排,rt能对维护个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因此,哈耶克与建构主义论辩的语境或多或少曲折了哈耶克的写作文脉,哈耶克的叙事朝向免不了要对建构主义发言,这就使得“法律、立法与自由”的题域多出个限制。对《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以及哈耶克其它作品中理论和概念的把握就要将其要教导唯理主义者的写法纳入进来。如果对试图教导这一写作策略的关注为关于研究对象的思考所取代,在寻找和确定适当范围的过程中,写作策略可能具有的方法论意义就逐渐被掩盖或竟消失了。


  正是因为这一个缘故,个人宁愿把教导的写作策略首先视为一种立场和方法。这一策略就使得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写作成为了以“辨异”为基础的叙述,亦即研究乃是以强调“法津”所依赖的法律发现观与“立法”所依赖的法律创制观这两条不同理论脉络的根本区别为基本特征的。在研究的过程中,哈耶克根据其知识观指出,经由法律与立法两脉理论的辨异和评价,立法这一脉理论以及由其决定的制定法律的规划方式必须予以彻底的清算和限定。因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研究这一称谓下确实隐含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析路径:一是他在要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主张下的研究,二是他经由引介其知识观而主张的重构发现法律这一脉的阐释,而不仅仅是平实地比较发现法律与立法这两脉理论。(如果说《科学的反革命》可谓是对立法这一脉的内在理论逻辑最为集中的一次教导,那么《法律、立法与自由》则是更侧重于制度路向上的一次教导。)然而,教导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试图教导的写法可能会引起写作过程中着重点选择上的飘忽不定,写作有时会更多地在于强调被批判对象的僭妄与谬误,而将自身所要称义的那一脉理论作了或多或少的简单化。换言之,这一种写作策略很可能将阅读者对哈耶克本身文脉的关注重心予以扰乱,阅读和解释的主线也只是为批判立法这一脉理论所牵引,而忽略了哈耶克所要树立的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的内在建构过程,甚或把批判立法这一脉理论中关键词的细微含义转移到重构发现法律这一脉的解释上。正是在这一极具误导性的写作策略中,由于对手或要教导的是想要全盘或整体规划、设计的建构主义或立法者和想要成为立法者的,因此哈耶克将论述的重心放在了关注对立法这一脉理论发言或批判的路向上,隐含的着手处就是立法者在社会整体意义上的“无知”。当然,这也是哈耶克最为核心的批判性关注所在。因此,力图教导立法这一脉的写作中心或贯穿于教导中的乃是人之心智的结构性限度的命题,这也就正是构成了此一论述中的核心问题所在,以此揭示和展开进行社会整体秩序的某种有意识设计安排或改造的建构主义的谬误。然而,这一批判的出发点和路径并不能用来等同哈耶克试图重构的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之中的“知与无知”的知识问题,哈耶克的知识问题在发现法律一脉的问题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如立法者在社会整体意义上的“无知”状态就转换到或指向了个人行动者在特定情势下的“知与无知”知识状况。换言之,哈耶克的知识问题在发现法律一脉理论中会伴随着且受支配于其间的特定核心问题而显示出特定的知识内涵。


  例如《法律、立法与自由》中知识问题的论述就非常微妙。在书的第一章:理性与进化中,在先的一节是“建构与进化”,跟着的“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一节位于随后“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一节和“事实性知识与科学”一节之前,之后紧跟着来的却是“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从这种写作的先后次序就可以约略得知,如果是基于教导立法这一脉的问题意识,那么就可能以似乎明显相关于知识现的“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一节来作为解释问题的出发点和观察问题的核心,之前的两节就大概只是为了强调对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批判而径直放在了作品的开头;然而,若是基于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的问题意识,就可能会依照作品的自然顺序,将“建构与进化”一节中为哈耶克遵循的“进化”路向作为解释问题的前提性框架,因此这一节就是确立了论述的起始构架,接着来的“事实性知识”论述就是基于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构成,“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是植根于“进化”路向上的自发社会秩序及其规则系统这一限制性结构的。换言之,知识观的具体理解将会因为上述预置问题意识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事实上,在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建构与进化”和“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两节以及“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都蕴涵了“无知”的含义。在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中,蕴涵着“无知”的表述有两处关键词,一个是“进化”,另一个是“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但是,“进化”本身实际上就是包含着“知与无知”的双重意蕴的,基于“进化”路向的限制性结构而来的“局限”则更是明确包含有“知与无知”的两种叙述。换言之,“进化”与“事实性知识”既在分散的个人这一个路向上指涉到“知”的情势,又在社会整体性的另一个路向上指谓着“无知”的状况。这一“知与无知”的双重描述在书中随处可见。比如在“建构与进化”一节,哈耶克交待了“进化”路向的观点认为“社会的有序性极大地增进了个人行动的有效性,但是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有序性并不只是因那些为了增进个人行动有效性这个目的而发明或设计出来的制度或惯例(practices)所致,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那个起初被称为‘增长’(growth)尔后又被称为‘进化’(evolution)的过程所促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惯例一开始是出于其他的原因而被采纳的,甚或完全是出于偶然的缘故而被采纳的;尔后这些惯例之所以得到维续,乃是因为它们使它们产生于其间的那个群体胜过了其他群体”;在“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一节,需要强调的一个事实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只能拥有为所有社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中的一小部分,从而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运行所依凭的大多数事实也都处于无知的状态”。然而在社会中,行动的成功却取决于远比任何人所能够知道的多得多的特定事实,“对那种比任何一个人所能掌握的更多的知识的利用”构成了一切先进文明的一个独特特征;又如在“作为一种发现过程的竞争”一节,哈耶克认为真正的问题在于,人们“如何才能更好地帮助人们最充分地运用分散在无数人之中而又在整体上不为任何个人所能掌握的知识、技艺和获得知识的机会”,竞争必须被视作是“人们可以在其间获取知识和交流知识的一种过程”。“竞争就像科学实验一样,首先是一种发现过程”。


  在这里,即使按照邓正来的知识观研究指明的道路,“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论述的个人行动者的有限理性,也就意味着个人行动者所具有的知识或差异性,要以作为进化产物的自生自发秩序与规则系统作为前提,因为这正是知识与差异性能够发生作用的根据所在。正是在这一理解路径上,在邓正来称之为的哈耶克“无知”的知识观时期,知识观的论述就有着明确的“知”和“无知”的两个路向。换言之,在“知”的意义上预设个人行动者根据心智进行行动与在“无知”的意义上预设个人行动者遵循规则行动这两条路向,就转换为个人由“知”的需要出发来遵循一般性社会行为规则或法律,并在个人调适中解决“无知”的状态,也就是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产生和维续是如何可能的问题。所以哈耶克所反复强调的“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就不再是“追求目的”的“知”与“遵循规则”的“无知”两者的并列,而是在“知与无知”的双重含义上,“遵循规则”作为了“追求目的”的首要凭据,其中的“首要”含义乃是由“很大程度”揭示出来;在“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的框架中,个人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和协调不仅是由个人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达致的,而且更是由行动者与整体性社会秩序及其间表现为一般性抽象结构的社会行为规则之间的互动而形成的问题,就转换为个人行动者通过“知”通达、进入其他个人行动者、整体性社会秩序、一般性社会行为规则的问题。所以“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的框架,甚或其中所可能隐含或可以开放出的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之间的互动如何可能与成就的问题之所以重要,乃是从“无知的知识现”路向来的,如果放在“知与无知”或预期的来路上,这一划分就只是提供了个人进入“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过程中要注意的一个逻辑意义上的先后序列。


  正如哈耶克所明确指出的,“构成一切先进文明之独特特征的东西,正是下述两个因素:一是对那种比任何一个人所能掌握的更多的知识的利用;二是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个人都在一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结构中活动,而这个结构所具有的大多数决定因素则是他所不知道的。的确,在文明社会中,个人之所以有能力追求更多的目的,而不只是满足他最为紧迫的物质需求,与其说是因为他能够获得更多的知识,还不如说是因为他能够从其他人所掌握的知识那里获得更多的益处。的确,一个‘文明的’个人可能极为无知,甚至比许多野蛮人更无知,但是他却仍然可以从他所在的文明中获得极大的益处”。“易言之,作为文明社会成员的人在追求个人目的方面,之所以比脱离了社会而独自生活的人更能成功,其部分原因是文明能使他们不断地从其作为个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而另一部分原因则是每一个个人对其特殊的知识的运用,本身就会对他人实现他们的目的有助益,尽管他并不认识这些人”;从而所有的社会活动如果要能向人们提供他们经由学习而不断期待的物事,就必须持续不断地与某些人们知之甚少的特定事实相调适。在社会秩序的情形中,“这样一种秩序会运用每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分立的知识,而这种知识绝不可能为个别心智所完全掌握,也不可能受制于一个心智所展开的那些刻意协调或调适的过程”。尽管这种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知识只是为所有社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它紧密相关于个人行动者置身其间的社会运行所依凭的大多数事实,并且通过对自生自发的有序化力量的依赖,人们能够扩展他们可以促使其形成的那种秩序的范围,所以无论如何,社会秩序、法律是使如此之多的依赖于分散“事实性知识”的个人之“知”能够有效地“追求目的”的不二法门。据此,整体性社会秩序、法律就不仅是构成了个人行动者的行动过程的重要因素,是最为基础性的限制和前提局限条件,更是个人之“知”在产生和维续着社会秩序、法律。


  在被解释的哈耶克写作的具体展开当中,如果问题意识是落在要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那么在批判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时所强调的个人行动者(包括了立法者整体意义上)“无知”意义上的知识现内涵,由于教导立法一脉这一论述中的关键词也影响甚或支配了之后哈耶克重构发现法律这一脉的知识现阐释,就使得后一分析路径的个人行动者的知识现似乎也就只有了立法者整体意义上无知这一层面的“知识观”含义,并且似乎也是不证自明地成为了后一论述中的当然核心问题。正是出于试图教导的写作策略,哈耶克没有清晰地分辨开论述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知与无知的知识现”,而只是捆绑和束缚在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的知识观论题上侧面展开。因此,关于“知与无知的知识观”逻辑脉络中的主体以及“知与无知”的具体内涵极易变得模糊不清,个人行动者的“知与无知”也易于被立法者整体意义上的“知与无知”所掩盖,这正是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与知识观模糊关联的问题所在。


  也就是基于哈耶克试图教导的写作策略这一前提性判断,由于要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因此哈耶克在重构发现法律这一脉的写作当中强调了批判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与此相关的知识现论述就带上了一种比较的内涵,两脉理论的关键词就交叉影响或支配着之后的知识观阐释,乃至于使得理性的结构性限度的义项就几乎只是集中在了“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一节,“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就成了最为核心的关键词与出发点,而不是将“建构与进化”和“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两节以及之后的文脉也纳入理解的区域之内。实际上,在哈耶克写作的具体展开当中,如果顺着《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的“自然”文脉就可能是一种更恰当的解释路径。这就是作为一种自发生成秩序的法律当要怎样展开的问题。


  其实,在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里边,立法者意义上的整体无知对于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当中的个人行动者也是当然的,是个人行动者必然面对的一种困境。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去还是不去越界。越界就是试图克服无从克服而只能应对的“无知”状况,也就是将“无知”的区域转变成有“知”结构的一部分,是一种试图抹掉距离和差异性的“大同世界”,亦即让“无知”的组成要素进入自身而同化,这种姿态之所以不可欲就在于理性的限度或差异性的存在,因为个人行动者的差异性逻辑隐匿了环境整体的差异性。实际上,这种研究进路及其主张的观点,根本就不可能对个人行动者的流变、尤其是个人行动者之间以及与那些并不为其所知的“知道那个”的知识,但却直接影响其行动的法律规则系统发生互动的问题予以关注并给出回答;不去越界却是虚心承认“无知”情势的组成要素是自身的前提性条件,把秩序和法律规则系统转换成一种个人行动者得以存身的“容器”,一种让个人差异性凸现的场所:这是允许距离和差异性的“和而不同”。在这里,能否越界的关键就在于理性的限度。限度也就意味着个人行动者具有差异性或以差异性作为前提。因为一种差异性不可以进入他种差异性而被抹杀或各种差异性之间的距离就是限度的根据所在。哈耶克在1952年发表的《感觉秩序》论及人之心智的结构性限度时,经由对心智秩序的“个体发生”过程中不断变化的、相对个人化的“地图”等结构要素的描述,也就凸出了个人行动者的差异性。个人的差异性同时也就意味着个人知识的差异性。个人的差异性正是知识具有差别的源生之初,也是知识得以产生的开端处。


  这就意味着“知与无知的知识观”、理性不及或有限理性主要关注的都是知识的把握、传递与运用,或关注知识的可辨认性与效力,或知识在特定的可能性情势下所可能产生的知识增量,却没有真正关注知识的源初生发处或知识涌现的构成,也没有关注个人行动者差异性的存身之所即秩序。正是后者才使得知识得以真正涌现,如果没有差异性,没有个人以及与个人照面的事物具有的差异性,就意味着只会有同质性的个人行动者与事物,一旦依此假定,知识现、理性不及或有限理性也许就没有必要作为问题。进而哈耶克的研究中不仅是以批判立法这一脉中隐藏的对个人行动者予以整体性和同质性的越界设定为理论前设的,而且也趋向于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强化限定这个原本是立法者为了整体规划而建构起来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整体性和同质性。因此,这种批判整体性和同质性的差异性进路,自然而然会主张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及其论述的秩序与法律的观点。


  这一状况在作为一个“理想研究者”的邓正来的解释中也体现出来。也许是有意要针对当下中国的现实情景而发(在邓正来的哈耶克研究论文中,时常具有的“参照架构的设定与论叙框架”之类的引论就可以见出其与当下中国情势相联系进行写作的苦心或问题意识),也许是暂时去厘清哈耶克自身显著明示之处的阶段性任务,基于“知与无知”知识观路向的邓正来虽然清醒地意识到了哈耶克的终身问题是“自由与秩序”,并以之为自己第一部研究哈耶克论著的标题,其展开却没有逃离上述线索。按照《规则·秩序·无知》的编排序列,尽管邓正来写了《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一文,之中对于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有着仔细的解释,进而在《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文中对于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的规则系统与行动结构给出了详尽的分析,并且在《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当中也揭示了哈耶克理论发展的“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框架的确立,但是构成邓正来的哈耶克法律思想解释的核心命题却与此关系甚少,而基本上是出于《知与无知的知识现》一文的论述。在《知与无知的知识现》“核心概念”的分析路径中,邓正来认为最为重要的“是那些构成哈耶克知识观之基础的概念:‘分立的个人知识’、‘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和‘无知’,因为正是经由这些核心概念的引入和转换”,哈耶克实现了其“所谓的从‘知’到‘无知’脉络上的知识观的转换,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他关于自生自发秩序的不同的具体问题,而他在不同时期对这些不同问题的不同回答也恰恰成了他的社会理论建构过程的表征。”正是选择了这三个核心概念,邓正来一文的叙述架构中没有追问知识观的主体及依此而来的具体内涵。


  在之后的哈耶克法律思想解释的《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过程》和《“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诸文当中,大抵是由于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的问题意识,邓正来也没有对哈耶克建构法律理论的内在理路的知识观主体及其意蕴进行分辨,而是直接基于教导立法者整体意义上“知与无知”知识现的支配性论述来展开解释。因为“教导”的核心要义乃是指出何者为是、何者为非的限度及其根基所在,教导立法一脉的理论就是要告知立法一脉的确当性,且直陈其局限之所在,同时以发现法律一脉的理论作为参照性框架。这样就使邓正来在哈耶克基本问题的解释中倾向于转换出某一种社会秩序比另一种社会秩序更可欲或更具助益性的正当性问题或哪一种秩序更为可欲的问题,并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围绕这一问题来回答而展开其自由与法律理论脉络的路向:法律与立法二元观的辨析以及对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与“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的论述都是以立法者或人之心智的结构性限度作为核心命题的,知识观主体的遗忘也使得上述转换变得顺畅,而在上述诸文当中论及的哈耶克建构法治理论的理据:文化进化观及其与法治原则的关系乃是围绕着教导立法这一脉或批判建构论唯理主义来展开的。实际上,将《规则·秩序·无知》论述哈耶克的十一篇研究性文字的标题或其中的问题关键词与《法律、立法与自由》的章节进行对照,也可以找到这一理论倾向。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的一些章节,如第三章:原则与权宜,第四章:变化中的法律概念,第十章:市场秩序或偶合秩序,以及紧相联系于预期这一关键词的论述,由于与上述秩序正当性问题的联系不那么直接紧密,因此就没有成为邓正来的重要兴趣关注之处,尽管邓正来在论及哈耶克自由理论与法律理论建构的问题当中提及了预期,并认为与此相关的预期这一个概念也极为重要。


  所以依循知识问题的描述方式,如果说经由“分立的个人知识”可以进入对中央集权的社会秩序或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批判,“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则是对“分立的个人知识”在“知”的同一域面内推进,那么“进化”与“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的关键词就意指着哈耶克不仅在“无知”的路向上要继续这一批判,还要在“知与无知”的路向上重构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其核心正是对“自生自发秩序”做理论上的捍卫这个“哈耶克的终身问题”。


  毋庸置疑,这是两条极为重要的、不同的解释路径。这一可能性的存在极其关键,因为它有可能提出一个不同理论脉络背景下的法律规则系统如何发展的问题,或者说,作为一种自发生成秩序的法律究竟应当如何发展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有可能使论者自觉地意识到有关于法律的观察脉络除了“立法”所依赖的法律创制观一脉之外,还有不同的“法律”所依赖的法律发现观一脉。


  在哈耶克的论述进路中,立法机构的需要根本上是来源于为了更有效的完成“立法”对于“法律”的跟从,而伴随立法机构的发达,产生了立法泛滥的现象这一副产品。如果说哈耶克的理论思考面对的日常性常识和学究性常识就是立法泛滥的这样一种现象,那么为着批判立法的泛滥,梳理出这一社会现象中所含括的、能够展开理论研究的问题,就意味着有两个可能的开端之处。一个关键词就在于“立法”“泛滥”的“泛滥”,立法的“泛滥”与立法者理性的滥用实际上只是同一情形的两种表述,进而可以推及到建构论唯理主义的知识倾向上,对于选择观看立法的“泛滥”来说,泛滥的典型是全盘规划、设计整体社会秩序,这就很容易滑入以极权式社会主义的个案作为例证的论述,并与自由的法律制度系统进行比照。这一批判路向可以简称为“立法与法律”,这也正是那些用“意识形态”方式处理哈耶克思想的论述的一个深层原因;另一处源头在于“立法”“泛滥”的“立”所指向的“法”或“法律”,这是更为本源性的路向,也就是从“法律”的生成和发现“法律”的道路而来,这也在逻辑上隐含了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生成问题。所以在哈耶克的思想脉络中,要批判立法泛滥的现象,就有两条路向。


  实际上,从哈耶克“社会秩序分类学”中的划分而来,“组织”(organization)或者“人造的秩序”(a made order)取消了分析“秩序”问题的必要,“秩序”问题的意义只在于“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这个纬度,哈耶克写作的一个倾向也是直接用“秩序”代替“自生自发秩序”的表述。与之相勾连,哈耶克规则系统中具有基础含义、地位的就是“法律”这一意义上的规则系统,“立法”构造意义上的规则系统的正当源头在于“法律”,并且在对人们事实上遵循的各种规则及由此形成的行动秩序所做的详尽讨论中,关注点也主要集中在“法律”规则上,“法律”构成为人们赖以能够影响经遵循规则来形成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主要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在邓正来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阐发中,其核心旨意的落笔处就不在于“未阐明规则”与“阐明规则”之间的摆渡,而在于“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的界分。也就是在建构起一种“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之间的二元分立关系之后,去明确辨析出现代社会当中以“外部规则”来侵扰或替代“内部规则”的问题,或者说“是要在参与社会秩序的行动者所遵循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之间设定一共存的边界,尽管这一边界在哈耶克的社会秩序规则的文化进化命题中不仅极难确定,而且也会在选择过程中发生变化。当然,这里的前提问题乃是如何和依凭何种标准划定行动者所遵循的社会秩序规则的性质的问题,因为要确定行动者所遵循的社会秩序规则之性质,本身还要求建构某种标准”。但是为邓正来所指出的标准之中,详尽展开的只是其所论及的“在哈耶克‘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那里则是……以个人行动自由为旨归的抽象性、否定性和目的独立性标准”的抽象性、否定性和目的独立性这三个部分,对于“以个人行动自由为旨归”的“个人行动自由”这一要素则是放在哈耶克法律问题的提出所基于的自由理论建构的脉络中,据于邓正来所解释的“哈耶克所谓的使‘每个人都能运用他的知识去实现他的目的的状态’的自由或者作为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自由,实是一种法律下的自由,或者说法律是‘自由的基础’”,其展开的就是哈耶克诉诸法律以解决如何保障个人自由的问题这一路径。


  这样,依凭哪一种判准、根据来认识个人行动者所遵循的法律、社会秩序的性质的问题,就主要被替代为个人行动者所遵循的法律规则本身所有性质的问题。换言之,这一路径就主要是在“立法与法律”这一“规则”的题域之中界分出个人行动者所遵循的法律规则系统的性质,而不是在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的紧密关涉题域中来认识个人行动者所遵循的法律、社会秩序的性质。于是,尽管这种路径的确立是极为重要的,这种路径的确立却使得后者中可能存在的、极为重要的问题被遮蔽了。


  无庸置疑,邓正来的解释路向不仅为理解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提供了最明确的启示,而且也的确勾画出了反映或支配着哈耶克整个社会理论建构过程的问题,为哈耶克基本观点的发展理路奠定了一条大体上基于教导立法这一脉理论的知识现论题来的解释路径。然而,一旦“知与无知”知识现的含混得到澄清,在基于这一起始性框架的模糊当中被遮蔽的问题就会凸现出来。一如前述,《法律、立法与自由》的文脉是经由引入知识问题的阐释来重构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并且教导立法这一脉。因此,另一条可能性解释路径就可以从哈耶克经由知识问题重构发现法律这一脉理论的路线开始。实际上,根据哈耶克社会秩序分类学框架本身的划分,秩序的生成只有两种类型。如果立法者是“全知全能”的,整体意义上的社会秩序就可以建构起来,这种秩序也就具有正当性;如果在社会整体意义上只是“无知”,那么试图建构全盘意义上的秩序就不具有正当性,这也就在另一个层面上意味着自生自发秩序的正当性。从逻辑意义上讲,这并没有完全证明自生自发秩序的正当性;也许两种秩序都没有正当性,合理与可行的秩序类型是暂时还没寻获的第三种。自生自发秩序的“自生自发”也未必就是正当的,这种秩序的可能达成就需要去揭示它自身的构成方式。


  邓正来清晰地意识到这样一条解释路径的存在。如“将哈耶克建构其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目的或者说是‘哈耶克的终身问题’确定为对‘自生自发秩序”做理论上的捍卫”,其中一个原因是“‘自生自发秩序’既构成了哈耶克进行反思的出发点也构成了他的理论的最终成就”,以及“人类社会秩序的型构及其正当性问题”就足够表明这点。也许是在知识批判的过程当中,被批判对象反过来也支配或者影响了批判者的问题意识选择,邓正来的暂时关注没有放在哈耶克的基本道路上,在其追问的“人类社会秩序的型构及其正当性问题”中,“型构”一词也含有生成的意义在内,但启用“型构”而不是“生成”就可能更侧重于对一种规划社会秩序整体方式的批判。




注释与参考文献


  也许是要提示“哈耶克终身问题”的重要,邓正来曾以《自由与秩序》作为研究哈耶克社会理论的书名。


  当然,不仅是《法律、立法与自由》的书名本身极易将阅读者引向哈耶克是要论述法律与立法这两脉,哈耶克在《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和其它作品中对法律、立法与自由问题的表述都容易引起阅读者作出后一种结论。


  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邓正来.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M].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