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蔡桂生:“系统论”的刑事法叙述——读《刑事法评论》前20卷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8-13 12:57  点击:3495

  《刑事法评论》(CSSCI集刊)已出版至第22卷了,写作本文之时正值第21卷的出版期间,故我仅对前20卷加以研读,也图一个整20的纪念。在我国大陆,学术论文的质量一般要高于所谓的专著,因为后者往往就是前者的扩展而已,故而荟萃了众多优秀论文的《刑事法评论》自然会引起我的强烈兴趣。《刑事法评论》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历史最为悠久和出版卷数最多的集刊,相比于其他法学集刊,其有着独立和统一的学术风格;再加上在编辑过程中,没有任何清规戒律,惟文是取,使得《刑事法评论》始终能够坚守“竭力倡导与建构以一种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的编辑宗旨,从而演化为一块刑事法科研的重要学术阵地和推动了学术流派的初步形成,以与尘寰的喧嚣和世俗的浮躁相抗衡,并兀立于法学学术之林,让人倍觉崇高。阅读《刑事法评论》的整整20卷,实际上就是一次“整体刑法学”和刑事一体化之旅,从根本上说,这更是“系统论”的刑事法叙述,此乃《刑事法评论》之魂。 


  金观涛在《整体的哲学》中说“面临分裂的时代,今天的哲学家首先需要勇气,要有综合的气概,他必须不满足于自己所熟悉的领域,敢于涉足完全陌生的天地,到那里去验证自己的哲学。”[①]《刑事法评论》之编者和作者群体虽大多均为刑法学人,但却完全不囿于刑法圈内,而是大胆地对和犯罪有关的所有学科进行整合研究,从熟悉的刑法学扩展到了刑事法学,也部分涉及了其他人文社会学科,反映出了一种系统的刑事哲学观。 


  一、缘起:“整体刑法学”与刑事一体化 


  海涅在《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中说,德国被康德引入了哲学的道路,因此哲学变成了一件民族的事业。一群出色的大思想家突然出现在德国的国土上,就像用魔法呼唤出来一样。哲学上的成就也波及刑事法的研究和改革。 


  德国刑法大家李斯特在实证学派研究方法兴起后,由于刑事古典学派法律教条主义的研究方法和刑罚报应主义的刑罚机能观念局限了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妨碍了对犯罪和刑法本质的科学认识,“为了克服专业的片面性,实现各部分的有机统一”,他大力倡导“整体刑法学”(gesamte Strafrechtswissenschaft),他认为,刑法是将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与作为法律后果的刑罚连接在一起的国家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刑法又称为刑事法,在主观意义上刑法意味着是实行处罚的法律,即以刑罚相威胁,并在具体情况下科处刑罚和执行刑罚的法律。[②]李斯特于1881年创立的具有先导性的《德国刑法学杂志》,至今还保留了原来的名称,即《整体刑法学杂志》。[③]一般而言,“整体刑法学”又称为“全体刑法学”,意即真正的整体的刑法学,其内容包括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罚学、行刑学等。全体刑法学观念的确立,使刑法学这门学科得以充实和膨胀,从而促进了刑法理论的发展。事实上,“整体刑法学”的范围可能更广,耶赛克教授在他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写道:“犯罪学可以向其(刑法学家)提供源于事实的对于刑法立法非常重要的知识,如此,法规范方可能“公正合理”。[④]这一论断的背后是(耶赛克)教授先生对作为广泛的“整体刑法学”一部分的刑法学的理解,这样的整体刑法学当然也把历史、哲学、社会科学、甚至(法)医学纳入自己的视野并服务于自己的任务。[⑤] 


  “整体刑法学”,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黑格尔所说的反思性判断(Das Reflexions-Urteil)的产物,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对此论述到,“反思判断不同于质的判断之处,一般在于反思判断的谓词不复是一种直接的抽象的质,而是这样的,即主词通过谓词而表明其自身与别一事物相联系。譬如,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我们是仅就主词直接的个体性来看,而没有注意到它与别的东西的联系。反之,如果我们下这样的判断:‘这一植物是可疗疾的’,则通过谓词,可疗疾的性能,便与别一事物(利用此植物去治疗疾病)联系起来了”。[⑥]反思带来了对刑法的功能性认识,这就与前述的李斯特的“刑法是将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与作为法律后果的刑罚连接在一起的国家的法律规范的综合”这一功能性定义相对应起来了,综合的(与犯罪相连的)法律规范便是整体刑法,这可以说是刑事一体化的德国法渊源。 


  德国刑法理论上的刑事一体化经由安塞尔及其社会防卫论思想下的刑事一体化的法国化拓展,我国学者甘雨沛教授在其《外国刑法学》(1984年)中也提出了“全体刑法学”,这是刑事一体化在中国本土的萌芽,此后,储槐植教授于《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一文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刑事一体化的思想。他指出: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陈兴良教授在《刑事法评论》(第2卷) “主编絮语”中对此认为,“这种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对刑法研究作时间(前后)与空间(左右)的拓展,突破了注释刑法学的狭窄学术樊篱,从而使刑法学在更大程度上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刑事一体化思想主张一种大刑法的观念,倡导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提升刑法研究的学术品格和思想蕴含,自带有一种反思的意味。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在刑事法的明目下,将与刑事相关的学科纳入刑事法的研究视野,从而再现大刑事法的理论风采。这是我们所期待的,也是中国刑事法研究的必然走向。” 


  《刑事法评论》是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导下,将所有有关刑事的学科内容的一项学术建设,此亦与《刑事法评论》的名字相对应。在某种程度上说,《刑事法评论》是德国李斯特《整体刑法学杂志》在中国的影子,这种刑事法知识的生产模式在娘胎里就呼吸着德国的空气,遵循着“整体刑法学”的话语进路。在《刑事法评论》前20卷385篇论文中,刑法基础理论124篇,刑事程序法学70篇,外国刑事法学36篇(含译文13篇)分列三甲。从已经发表的论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刑事法评论》的两个话语进路:①围绕刑法基础理论(124篇,占总用稿量的31.4%)开展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这印证了“本论丛以《刑事法评论》为名,意在刑事法的名目下,进行贯通的与联系的研究,打破‘刑’字号各法之间壁垒分明、不相涉及的传统,倡导建立刑事法的基础理论”。[⑦]②单篇论文长度平均在3万字以上,属于鸿篇巨制,个别达到了5万以上,甚至把篇幅不是太长的整部著作都纳入发表了,比如美国著名犯罪学家、文化冲突论的代表人物索尔斯坦·;塞林的重要著作《文化冲突与犯罪》(7万余字),集中介绍了文化冲突论的观点,通过系统阐述文化冲突是文化准则的冲突的观点,由此联系到犯罪产生之社会学原因,对我国当前的流动人口社会治理颇有意义。[⑧] 


  二、学术专题:底蕴和提升 


  《刑事法评论》的具体内容是刑事法领域的一种知识整合,这是从内容的角度来实践刑事法的系统论,落实刑事一体化的知识生产。 


  《刑事法评论》的编辑宗旨是“倡导和建构以一种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对于这两句话之间的关系,我以为并无太多谁先谁后的顾虑,事实上,学科建设和学术成长需要到现实社会中检测和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也同样需要通过实现终极人文关怀来使人们领会到学科建设和学术成长的益处和善处。反过来说,现实社会关心所形成的思想和言语要通过积极审慎的思辨和逻辑体系化、专业化的文字进一步融合到学科知识里面去,成为学科建设和学术成长的材料和社会养分,这也便成为“底蕴”。故而,二者确实是不可或缺、相互结合的,不管如何说都有理由其中任何一者放在另一者之上,反之亦然。简言之,它们是真实通达表述的例证。这和刑法知识论的目标不谋而合。通过对总共20卷《刑事法评论》的整体性研究,我归纳出了以下16个专题,即(1)1997年刑法典修订研究;(2)犯罪论体系研究;(3)刑法基本原则研究;(4)犯罪形态研究;(5)共同犯罪研究;(6)刑罚制度研究;(7)死刑研究;(8)劳动教养研究;(9)刑事政策研究;(10)刑事宪政研究;(11)刑法学人和福柯研究;(12)刑事程序、刑事侦查和刑事证据法研究;(13)犯罪学研究;(14)刑事执行法学研究;(15)国际刑法研究;(16)其他重要专题研究,共计有326篇(占全20卷用稿总量的83%)可归入“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这是《刑事法评论》的学术底蕴。其中,有必要谈一下的是犯罪学研究,犯罪学研究绝对是刑事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对于犯罪学的学科地位,罗克辛教授这样评价,“这五个领域(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量刑法,刑事执行法,青少年刑法)都是规范科学,也就是说,他们都是研究法律的规则及其应用的,同时,与它们相对应的犯罪学则属于真正的学术领域。当人们把犯罪学最广泛的范围作为基础加以考虑时,那么,犯罪学就是‘关于犯罪(Verbrechen)、违法者(Rechtsbrecher)、不良的社会性反常行为以及控制这种行为的经验性知识的条理化总和’。在学术上,它从经验性方面代表了前面提到的全部法学学科。”[⑨]发达成熟的犯罪学理论研究,能够真正有效地起到综合治理社会、控制和减少犯罪的作用。从属于社会学的范畴,欧美的犯罪学研究远远超过我国的相关研究,现代罪刑法定下的刑法学相比较于犯罪学而言,真正强调的是限制国家的恣意刑罚和预防犯罪,而犯罪学更多地担当控制犯罪和综合整治的任务,且能够为刑事法学研究的开展提供充沛的学术社会资源。 


  学科建设亦是《刑事法评论》的编辑宗旨,在具体落实学科建设的学术努力中,主要是通过发展若干条学术专题主线来进行的,一个成熟的学科必然有着鲜明的研究对象、丰富且科学的研究方法、充足的学科自我反思能力、有效地吸收社会营养和将学科成就转化为社会成果的社会促进能力。在研究对象上,主要是前述的“现实社会关心和终极人文关怀”下的各个学术主题,《刑事法评论》在主题选取上奉行的宗旨从未动摇,研究对象上虽然较为庞大但却鲜明。在研究方法上,《刑事法评论》推进了刑法实证研究和刑法方法论研究,这是意义重大的。在学科自我反思能力上,主要是刑法知识形态的研究和部分的刑事法史学等相关主题的研究。在吸收社会营养和有效的成果转化上,则主要是判例/案例研究以及前述的刑法实证研究等相关主题的研究。以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成长为己任,《刑事法评论》在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知识生产中对于学科建设和学术成长的重要学术贡献有69篇论文(占前20卷总用稿量17%),以8个专题加以平面展开:即(1)刑事法实证研究;(2)刑事法方法论研究;(3)刑事法知识形态研究;(4)刑法判例研究和案例教学法研究;(5)刑事法史学研究;(6)比较刑事法研究;(7)刑法本体思辨或哲学研究;(8)刑事法的经济学研究。学科建设代表着刑事法的学科提升。 


  三、群体:“刑事一体化学派” 


  刑事一体化的前提实际上是跳出传统的刑法研究范式(尤其是注释刑法学),从刑法之外来研究刑法,这样,这些和刑法发生关系的学科就被纳入了刑事圈,成为了刑事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就是最容易和刑法学发生关系的学科,所以它们所研究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就纳入关系刑法学的范围。关系刑法是指刑法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对刑法的存在样态和运作方式的影响,即在关系中存活的刑法。关系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关系刑法”。依此,关系刑法学和刑事一体化思想有着紧密的联系,实际上正是系统论在刑事法领域的反映。 


  《刑事法评论》以刑事一体化为思想特征,学科的纳入实际上又以关系刑法学为基本体系。实际上,《刑事法评论》的作者和读者群体都是在领会刑事一体化之“全体刑法学”。和纯粹在注释刑法学的经院范围内不同,刑事一体化打破刑事学科之间的边界,这使得其带有本身独特的主动整合各刑事学科学术资源的特点。如果有一批相对稳定的中坚力量且有一定阵容的《刑事法评论》之作者和读者群,那么可以将《刑事法评论》阵营视为“刑事一体化学派”。这一学派的形成在中国的理论界会产生积极的学术影响。[⑩] 


  学派,通常意义上,即指同一学科中由于学说、观点不同而形成的派别。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可以使知识系统化生产,可以使学术观点和思想的传播更为深远。倡导“刑事一体化学派”,需要首先有一群人摆脱物欲熏陶,淡泊名利地研究出“刑事一体化学派”的深厚成果,《刑事法评论》就为这群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最合适的刑事法学论坛。陈兴良教授在《刑事法评论》第1卷的“卷首语”中写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诗人杜甫的千古绝句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美妙而静谧的图景:这里没有尘嚣、没有张狂,只有朦朦的细雨和茫茫的夜色。这正是我们在充斥着浮躁与功利的现实社会里孜孜以求的一方学术净土。在这种超脱尘世的心态中进行刑事法研究,不仅是对人文精神的巨大推崇,而且将在刑事一体化的学术共同体氛围中催化一种独特学派的诞生。这必将由一群致力于刑事一体化并全力投身于刑事法科研的理想主义者组成,当刑事法上的基本共识和立场达成时,这个“刑事一体化学派”也就渐趋成熟。虽然提出“整体刑法学”的德国刑法大师李斯特(F. v. Liszt)是新派的代表人物,但是“刑事一体化学派”和刑法史上的旧派、新派还是有些不同的,旧派、新派一般和后来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争、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之争、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有一定对应之处,而“刑事一体化学派”是一个主动吸收整合的学派,强调刑事学科的兼收并蓄,迥异于前述的旧派新派,如果硬要给他安一个标签,倒可能倒向“综合派”,但是这无法涵盖“刑事一体化学派”的范围,它就是这样一个独特的学派,[11]这个学派的存在是为了超越旧有概念中的学派的定义,不盲从当下之现实,不扭曲于盛行的风潮,而是对所有的刑事法问题进行综合学科的反思,纵横于历史,不因时代精神而替代学术精神。 


  具体地,在建构专业深度上,通过刑事一体化的知识生产,《刑事法评论》无疑是取得了相当的成果的,为我国刑事法科学做出了相当重要的学术贡献。应该说,随着职业主义的不断扩张,《刑事法评论》的专业学术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基于既有风格的保持和“刑事一体化学派”的不断成形,《刑事法评论》将在更有力地开展拓展型研究,促进竞争型基础研究的深入开展(尤其是充分的学科建设内容、犯罪论体系的深入研究等重要专题可以有力导引“范式研究”甚至产生“范式革命”),并在对外交流加强、外文学术材料不断积累的背景下提升对外国刑法的理论引介和制度借鉴,这些无疑都是《刑事法评论》之同盟——“刑事一体化学派” 所希望看到的,也是我国刑事法学发展之目标。此外,在专业化进程中,思想性的突出亦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我们仅陶醉于专业范围内的自我建构,就有可能流于文字游戏,而成为所谓的仅仅具有“智力上的训练”之意义的法学,对于法学这门学科来说,法学学科地位“孤岛化”应该并非我们所愿看到的景象,正如“整体刑法学”和刑事一体化最开始所意旨的那样,将史学、哲学、社会科学等和刑事法全面结合,是化险为夷的智慧之路。在当代,我国的刑事法思想之发展需要加深其人文底蕴,而非固守学科之疆界,此时,对人文社会科学各家知识及思想兼收并蓄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历经反思的知识才是确实的,具有人文底蕴的学术才是真切的。正如乌尔里希·;贝克所说,“对于科学的目标群体和应用者来说,反思性科学化开启了在科学成果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新的影响和发展的可能性。”[12]刑事一体化之《刑事法评论》为这种思想争鸣提供了舞台,“刑事一体化学派”也将由此载入刑事法发展史册,系统论也将在这个过程中被进一步研究,无论是证成系统论甚或是商榷乃至证伪系统论。 


  

注释:
    蔡桂生,1984年3月生,福建顺昌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硕博连读),《刑事法评论》编辑,《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主编,复旦大学法学学士。


[①] 金观涛:《整体的哲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序:理性哲学的理想》,第17页。


[②] 参见[德]Franz. v.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③] 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注1。


[④] 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⑤] 参见耶赛克和魏根特:《刑法教科书》(总则部分),第43页,转引自[德]托马斯·魏根特:《论刑法与时代精神》,樊文 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


[⑥] [德]G. W. F.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48—349页。


[⑦]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卷首语。


[⑧] [美]索尔斯坦·塞林:《文化冲突与犯罪》,许章润、么志龙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⑨]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⑩] 张明楷教授在其著作《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中,认为中国目前尚无学派之争。不过他力倡学派之争。


[11] 以笔者观之,在“刑事一体化学派”内部也经常有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观点对立,即类似于刑法史上的旧派和新派之争,从总体现状看,似乎“刑事一体化学派”内稍显稳健的“旧派”略占上风,但从青年学者一代来看,“新派”有卷起之势。


[12]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 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