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强世功:法理学视野中的公平与效率: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1-02 16:08  点击:11340
【内容提要】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人类思想探索的恒久主题之一。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回顾了公平与 效率之争在西方的演变过程,指出我们通常赋予公平的四种不同含义及其与效率的关系。结 合公平与效率之争,作者探讨了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三种不同的分配模式及其更替的经济根 源,提出在市场制度下分配制度上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就应实行“按资分配”制度 并建立适度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分析了在以效率作为整个社会价值趋向的特定历史条件下 ,法理学走出困境的基本思路。
【正 文】
        一、问题的提出
    著名法学家庞德有句名言:“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⑴社会生活的变化决 定 法律变化。把这种变化作为自己主要研究对象之一的法理学就必须透过法律变化本身,深入 到社会结构的最底层来把握时代的精神,从而回答现实生活给法理学提出的挑战。
    中共十四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重大决策结束了“摸石头过河” 的探索历程,为改革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它提出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具体措施, 同时明确要求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探 索 在分配制度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社会经济背景和具体内涵,以及以 效率为社会首要价值取向的法理学转向。
        二、公平与效率的理论回顾
    在人类思想史上,“公平”和“效率”是两个含义极其复杂的概念。人们常用公道、正义 、平等等概念表达公平的含义,也用速度、效益、效用等概念表达效率的含义。正是由于这 两个概念的含义极其广泛,人们在讨论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时往往由于使用概念的含义不同而 发生争论。⑴
    “效率”的含义比较清楚,一般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这里的产出或 收益是指对人有用的物品,因此效率也就成了投入与效用之间的最佳函数关系。还有一种是 指制度效率,即指整个经济制度的安排是否促进生产效率,有时笼统地称之为经济效率。
    “公平”含有公正(正义)和平等两方面的意思,通俗地讲就是得其所应得。早在古希腊时 代人们就把公平正义看作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柏拉图认为在社会分工基础上人按其不 同才能和天性形成不同的等级来担任适合其天性的不同职务;不同等级之间各司其职、各守 其序、各得其所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平等,服从法律并得其所应得,它包括 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前者指人们根据其才能、地位、职务等特质按比例取得与之相称 的物品;后者指人们获得同样的对待或同样的物品,既包含机会均等又包含结果平等。资产 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人将平等归入天赋人权。他们主张人依照自然生来 而具有平等的权利,即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其中包括自由生存权、财产权、追求幸福和反 抗压迫的权利。为此,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又产生了一种全新的法律 部门——现代生活中保障人权必不可少的宪法。天赋人权写入资产阶级宪法中,平等就归结 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机会均等就成为经济发展自 身的要求。机会均等是指使人的自主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并由此成就的机会(如就业、发 财、受教育、参政等)向每个公民平等地开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社会生活中的机会均等 成为可能,而自由放任政策又为机会均等提供了实现的途径。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每一 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⑵在机会均等和自由放任的原则下, 经济效率提高了,生产力飞速发展。
    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人们将个人自由追逐利润看作是增进个人利益和国 民财富的主要手段。于是承接亚当·斯密以来自由主义传统的功利主义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 。其鼻祖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性的规律,功利就是外物能给人带来福泽和幸福同时避免痛 苦不幸的特性。当某种行为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幸福”即社会利益时,就符合功利 原 则。国家和政府的活动要以功利(利益)最大化为指针。为此他要求立法活动要围绕“安全 ”、“生存”、“富足”、“平等”四项目标。关于平等,边沁认为它有伦理和法律上的平 等与财产和经济上的平等两种。就前者而言,是指人们苦乐感受机会的平等。他认为政治权 利的分配越平等就越能增加社会幸福的总量,即机会均等促进经济效率。而对于后者,边沁 坚决反对财产平等分配的做法,认为财产不平等才是人类发展的前提,即结果平等违背效率 。
    值得注意的是,机会均等在促进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作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机会均等的背后是占有的不平等,进而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平等。社会贫富分化造成了失业、 贫困、痛苦、暴力等社会问题,加之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使人们认识到传统的为追求效率 而宣扬机会均等、摈弃结果平等的思路必须加以改变。对此,凯恩斯主张由国家出面来刺激 有效需求,通过各种社会福利来扩大消费。而这一切都由大量的经济立法来实现,比如最低 工资法、限制工时法、失业救济法、累进税法等,产生了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与此相适,福利经济学通过推行充分就业、财富和收入公平分配、社会福利等政策解决自由 经济所面临的困境。
    在结果公平观念的指导下,当代西方普遍实行了“从摇蓝到墓地”的社会福利体系,“瑞 典模式”、“福利国家”成为资本主义引为自豪的骄傲。但随之而来的是财政赤字上升、经 济效率低下和市场竞争能力减弱。显然,过分强调结果公平损害了效率。在这种困境中,“ 回到亚当·斯密”的口号引导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纷纷兴起,市场竞争和效率再次成为西方经 济学的主题。比如弗里德曼主张自由选择可以促进效率。哈耶克坚持分配正义,强调不能靠 牺牲效率、机会均等来换取结果平等,否则就是更大的不平等。在追求效率和利益的最大化 这一主题的引导下,法学和经济学日益靠拢,经济分析法学派悄然兴起,其理论渊源直溯新 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斯蒂格拉、科斯等人。
    与此同时,仍有一些思想家追求公平、正义和权利。比如当代西方新价值论法学的代表人 罗尔斯就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⑴而他所谓的正义就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 和义务,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在机会公平的前提下,只允许给 最小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论具有某种平均主义的倾向。 还有一些学者力图调和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比如阿瑟·奥肯就主张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 ,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从而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制中增进平等。⑵
    通过对公平与效率理论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公平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种竞争规则的平等;其二是指机会均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基础上,“前程为人人开放”。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形成人与人占有资源上的不平等,因此 机会均等还意味着通过国家干预为每个人提供资源,让他们享受同等的机会;其三是分配公 平,即分配正义,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每个人获得与自己投入有效资源相称的收益;其四是 结果平等,是指人们在最终消费上的平等,也意味着国家通过对收入的再分配向每个人提供 等量的报酬。在这四种公平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他公平的前提和条件,而机会均等使 得人们在自由竞争的公平条件下取得与自己有效投入相称的收益,从而实现分配正义。但是 由于分配正义所依赖的分配标准受自然、历史条件的不平等而形成结果不平等,只有通过国 家干预来追加机会均等并实现结果平等。公平概念的内涵如此复杂,它与效率的关系也就必 须具体考虑。无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与效率是一致的,或者说这两种公平是效 率的逻辑前提。分配正义和结果不平等是追求效率的必然结果,因此,效率与分配正义是一 致的,分配正义促进了效率,而效率与结果平等是相矛盾的。但是追求效率所导致的结果不 平等在社会不能承受的情况下也会妨碍效率。因此,适度的结果平等也会促进效率。只有平 均主义要求绝对的结果平等才与效率是矛盾的。当然,如何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还必 须回到现实生活之中。
        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历史尝试与教训
    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是在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上才日益尖锐起来的。资产阶级 和 无产阶级的对立使这种冲突成为社会的主要问题。为此寻求协调公平与效率成为当时一项重 大的历史课题。除了资产阶级寻求通过国家干预实行福利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外,无产阶级 则要求彻底消灭造成这种冲突的社会经济基础——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提 出在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后,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此基础实行各尽所能、 按需分配的原则;而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 配的原则。这一原则将公平与效率协调起来,它使分配以人所提供的劳动能力为标准,从而 既实现了公平,同时又将劳动与报酬联系起来,提高了效率。
    马克思按劳分配的思想在列宁那里变得更为具体。即由国家统一占有生产资料,由它进行 统一生产、经营,由它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一按劳分配的思想将公平与 效率统一起来。整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基本上是按这一思路建立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了人人平等。在此基础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按劳 分配原则也确立起来。值得注意的是,这在事实上确立的是一种“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 分配模式。其体现为农村合作社的工分制和城市的工资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平 等导致了经济效率的低下。为什么将效率与公平协调起来的按劳分配原则会导致平均主义和 低效率呢?其原因还必须在生产结构中去寻找。
    其一,在公有制的前提下,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国家,劳动者 只 是名义上的所有者,他们不能真正现实地履行所有权的职能。因此,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 国家作为拥有生产资料的“雇主”与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拥有者之间的“雇拥关系”必然 有利益上的冲突。过去我们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是通过政治诱导和强制并辅之以宣传教育使 人们忽视自己的利益而谋求整体社会利益。这在短期内是有效率的甚至可以是高效率的,但 从长远看则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
    其二,实际存在的国家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是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劳动者个人 没有选择的自由,劳动者实行就业终身制,导致“吃大锅饭”和“端铁饭碗”。另一方面劳 动报酬也由国家单方面决定。虽然国家努力贯彻按劳分配,但是直接测定劳动量所需要的巨 大成本费用使国家不得已只能实行将劳动报酬机械地与学历、职称相结合的非按劳分配原则 的工资制,最终使报酬与劳动能力相分离。加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人们只能取得有限的 生活资料,而从生理需求上讲,人在消费能力上的大体相当必然导致分配的平均主义。
    其三,由于国家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在数量上和种类上非常广泛,国家不得不将其分配在成 千上万的企业中,而国家对这些企业又拥有经营决策权。这样,一方面企业不是为自己生产 ,而是为国家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必然受挫。加之企业不承担经营风险,没有责任压力,其 生产效率必然低下。另一方面,国家依赖计划指导经营决策必须要有庞大的决策机构来提供 信息,从而增加了成本费用,加之决策机构不直接承担决策风险,必然出现官僚主义、“瞎 指挥”、“一刀切”等,导致国家计划本身的低效率、无效率。或者出现生产效率很高而没 有经济效率的怪现象,如“大跃进”时的大炼钢铁。
    由此可以看出,在传统僵化的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只能导致低效率的平均主义。所以, 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的改革导向成为人们的共识。而提高效率的根本方法就是重新贯彻 按劳分配的原则,让利益和生产挂起钩来。在现实中形成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分配模 式。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企业放权让利,从劳动工资制改革到承包、租赁经营 地位和收入的界定,从消费品市场逐步完善到生产要素市场日益放开,都围绕利益的分配展 开。分配制度的改革必然引起生产结构的变革,人们很快发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与按劳分配 之间发生了冲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计划体制和市场机制并行的“双轨制”使得不同的商品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中处于 不平等的地位。其二,国有企业的利益分配仍掌握在国家手中,但国家又无法真正按企业的 经营水平和资产增殖进行利润分配。⑴其三,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单位的收入分配不 均衡。
    这一切最终导致公平与效率两败俱伤。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整个社会缺乏公平竞争的机会。 因此,要实现效率优先,增加国民财富就必须使经济制度本身建立在机会均等这一原则上。 这一在实践中摸索而达成的共识,终于在中共十四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实现 机会均等、促进经济效率的制度选择中得以实现。
        四、市场经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市场经济”这一概念通常是在两种含义上使用的。一方面市场经济指一种经济运行方式 ,另一方面是指一种经济制度,这两者是同一事物不同的两个方面。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 而言,市场经济本身就有一种效率(生产效率)功能,它通过市场价格自发地均衡供求并调节 供求这一机制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这种稀缺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各种生产 要素。但是这种市场的生产效率功能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市场作为一种制度能否体现以机会均 等为前提的制度效率。“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它能够提供一组有关权利、责 任和义务的规则,能为一切创造性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广大的空间,每个人都不是去想方设 法通过占别人的便宜来增进自己的利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增加生产、并由此实现自己的利 益最大化。”⑵市场制度要实现效率必须具有与此相应的配套措施。
    其一,从理论上讲,要承认人对自身利益的要求,承认人的利己性动机。事实经验证明, 人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投入最少而产出最大,即在各种约束的限制下,追求目标函数的 最大化。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谓的“经济人”。⑴这就要求我们转变观念,重新肯定功利主义 思想对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在市场制度中贯彻这一原则,将利益作为制度设计 的核心,而在分配制度上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正是要贯彻这一思想。
    其二,必须要有一套严格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确实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追求 效率提供机会均等的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一套严 格的、可预测的“形式理性法”⑵以及一系列量化的“可计算”的制度(如会计制度)是市场 效率所必须的。现在规范市场经济的立法成为八届人大的立法重点,规范市场主体的公司法 已经颁布;保证公平竞争的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有的已颁布,有的正 在制定之中;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如税法、预算法等也已颁布。确立市场规范的主要法 律可望在近几年得以完善。
    其三,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尽可能为他们提供选择的空间。人才市场的形成已成为市场 制度效率的必要条件。
    总之,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自身的功能。分配制度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理解改 革的历程,才能明白三种分配模式的变迁,即传统计划体制下“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模式,有计划商品经济下“按劳分配为主体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 ”的“ 兼顾公平与效率”模式,市场经济下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模式。但是在现实中如何具 体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分配模式呢?传统的按劳分配虽然体现了效率和公平原 则,但它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之上,在市场经济下,它无法解释“炒股票”、搞 期货交易的及拍卖“吉祥号码”等经济收入现象。⑶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必须根据“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探索新的分配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所配置的不仅是商品和劳动产品,而且有各种可以获得收益的稀缺资 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基于资本主义早期的以手工劳动和简单的机器劳动为主的生产阶段 。而在现代社会里,早期所谓的那种“劳动”已不再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市场上交 易的除商品外,更主要的是其他稀缺资源,如股票交易是产权交易,期货交易是风险交易等 ,市场范围大大拓宽。同时,“在信息经济社会里,价值的增长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知 识实现的。‘劳动价值论’诞生于工业经济初期,必将被所谓的‘知识价值论’所取代。知 识是一种完全不同类型的劳动”。⑷这样,在现代社会里,知识(包括技术与管理)和资本成 为 创造财富最主要的源泉。单以按劳分配为原则显然已不完全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规律。因此 ,有人提出“按献分配”,即“按各种生产要素的对财富的创造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向各生产 要素所有者支付报酬”。⑸从理论上讲,“按献分配”比按劳分配进了一大步,但是它仍没 有摆脱过去所讲的“劳动贡献”的影响。既然财富的创造要依赖知识、资本等稀缺资源,那 么我们在一定限度内提“按资分配”也未尝不可,这里所谓的“资”就是指进入市场由市场 配置的能给人带来收益的各种稀缺资源。⑴它包括两大部分,其一是物质资源,如环境资源 、自然资源、生产设施、产品和资本等;其二是非物质资源,即“人力资本”,它既包括个 人所具有的自然禀赋(如体力、智力和能力)、教育程序和职业专长(如技术和管理),又包括 人与他人关系中形成的信誉、名望、人际关系等。实行按资分配,能够促进各种稀缺资源的 有效配置,促进经济效率,尽大可能地增加物质财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在市场 经济下实行按资分配就要用法律来保护市场主体拥有各种稀缺资源的合法性,比如对知识产 权、人身权和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同时还要对这种稀缺资源的合法交易予以法律保护, 这就要允许一定的原来认为是“投机”的商业行为和适度的垄断。
    市场经济通过按资分配可以提高效率。但是由于市场主体在对资源的拥有上天然地不平等 ,比如我国南方靠海,环境资源好,又有极广的海外关系,易于发展商业贸易,而北方地处 山区、交通不便、文化落后,但资源丰富,易于建成能源基地;城市里的人受教育条件好, 农村人受教育条件差,择业机会不均等;官僚子弟拥有广泛的关系网,平民子女一无所有; 有胆量的人敢冒风险“炒股票”,胆小的只能做小本生产凡此等等,使得在机会均等的自由 竞争里,优胜劣汰,有利于强者,不利于弱者,导致个人贫富分化、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力量 悬殊拉大,地区收入不均,经济发展不平衡。这必然影响到整体的发展效率。因此,在效率 优先的条件下,必须兼顾公平。兼顾公平实际上是对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一般来讲就是建 立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基础科学的研究等。但是,兼顾公平决不 是要求绝对地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个人之间的最终消费差距,而是将按资分配所形成 的结果不平等状况维持在社会可以承受限度内,将这种不平等维持在妨碍到整体经济效率的 边际上。而这一边际的具体确定就要看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讲,兼 顾公平要注意两点:
    兼顾公平绝不能影响效率。在这一点上要克服传统平均主义造成的影响。目前我国结果不 平等现象虽已存在,但还没有发展到社会不能承受的程度上。所以,要在考虑建立社会保障 体系,着手进行有关的立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把“经济之饼”做得更大一些。在这点上 邓 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共同富裕(兼顾公平)的“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 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当然,太早这样办也不行,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 能鼓励吃‘大锅饭’。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 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明确这个问 题。”⑵
    兼顾公平绝不是实行“从摇蓝到墓地”的社会福利。一方面我们的经济实力不允许,另一 方面要防止过分平等的福利政策影响到效率而产生的“英国病”。⑶我们的目标是将国家的 再分配放在促进机会均等上。针对我国的具体状况,首先大力发展中西部地区,重点放在交 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上,缩短地区差距,但是这种国家干预政策必须通过市场来运行 ,围绕效率,改变以往政策补贴这种无效率的经济投入。其次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 族的素质,追加人力资本。正如舒尔茨所言。“采用和有效地利用优越的生产技术所要求的 知识和技术,也就是我们能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最有价值的资源,……离开大量的人力投 资,要取得现代农业的成果和现代工业的富足程度是完全不可能的”⑴。西方功能主义社会 学认为国家不发达不在于政治经济结构不平等,而在于个人缺少教育,通过教育缩短人与人 的占有资源上的差距,实现机会均等和结果平等。所以,二战后美国提出“到学院去”的口 号,将教育本身看作平等化的机器,它免费提供“公平竞争”的阶梯。⑵尽管西方自身对教 育促进机会均等也有疑议,⑶但是对于我们这个文盲、半文盲占比例较大的国家里,教育对 增进公平、促进效率仍起重要作用。最后,国家保证基础科研等方面的经费,改革国家工作 人员的工资制度,使其收入保证在适度的水平上。
        五、结语: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法理学
    从逻辑上讲,公平和效率不存在哪个在先在后的问题。但是具体到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公 平和效率总是具有时间差和空间差。从西方历史上看,从重商主义到自由放任政策再到凯恩 斯 主义一直到现在的新自由主义,总是出现追求公平与追求效率交替更迭的局面。与此相适应 ,法理学也从博丹的主权论和马斯雅里主义,发展到古典自然法,再发展到功利主义法学 和实证主义法学,再到社会学法学乃至新自由主义权利法哲学和经济分析法学并存的局面。 正是 公平与效率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追求使社会总保持一种必要的平衡,从而在促进社会经济 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实现人作为人的各种权利。所以说,公平与效率哪一个优先不是一个理论 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追求公平自然成了 整个社会的目标;但是“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所以,改革开放以来,由“兼顾公平与效率 ”发展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目前而言,以效率为社会首要价值取向的法理学除了 在传统的研究领域里改变思维方法外,更主要的恐怕是开拓我们原来忽略的两个重要领域。
    其一,市场经济既然需要一套严格的“形式理性法”,那么法理学就应当为此提供理论依 据。在这方面,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学术汇纂派和法律社会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 示。过去,由于受意识形态和道德论倾向的影响,我们一般重视法律实体价值的研究,关注 于法的本质、功能之类的问题,如法理学界围绕人治与法治、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权利本 位和义务本位展开过三次大讨论,而对于具体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运作机制以及可行的法制 模式的研究却很薄弱。可喜的是目前有些学者已意识到这个问题,有意识地转变其研究视域 ,已取得一定的成果。⑴
    其二,现代西方经济学已由传统的资源配置的科学转变为一种“选择的科学”,由商品的 科学转化为有关权利的科学,它研究人类行为与效果的关系。因此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向各个 学科领域浸透。⑵而经济学和法学的关系就更密切了。正如科斯在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奖演 说里指出:“在市场上交易的东西不是经济学家常常设想的物质实体,而是一些行动的权利 和法律制度确立的个人拥有的权利。”⑶而新制度经济学所讲的“制度”就是法理学上最广 义的“法”或规范。因此,法律与经济学的靠拢使西方的经济分析法学派成为最活跃的法学 流派之一。关于这一学派法学界只有一些泛泛的介绍,更谈不上用其方法研究当下的法律制 度了。
    总之,法理学虽然应当关心诸如法的本质之类的形而上学的问题,但它不能仅仅生存于纯 粹的思辩之中。它的生命更多地植根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真正关注于社会现实恐怕是目前 法理学走出困境的唯一转机,这不仅取决于法理学研究者的理论修养,而且取决于他们的现 实感和历史感,乃至于承担道义的勇气。
    ⑴[美]庞德《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⑴参见王锐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载《光明日报》1993年3月8日)一文和刘洞葵的争 鸣文章《也谈公平与效率》(载《哲学研究》1993年7期)以及王锐生的答复文章《效率与公 平关系的历史观审视》(载《哲学研究》1993年9期)。
    ⑵[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2—253页。
    ⑴[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⑵参见[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⑴详见忠东《平等与效率的对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4—58页。
    ⑵樊纲《渐进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页。
    ⑴参阅《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7—58页。
    ⑵“形式理性法”是指一套明晰的可预测、可操作的符合程序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它 是由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提出来的。韦伯认为“形式理性法”和“可计算的制度”(如会计制 度)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必备条件。
    ⑶参见徐国栋《公平与价格——价值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6期。
    ⑷[美]约翰·奈斯比特《大趋势》,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5—16页。
    ⑸谷书堂《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载于光远主编《中国著名经济学 家论改革》,北京出版社,1992年版。
    ⑴马歇尔专门讨论了“资源”或“财货”(goods)一词,大大拓宽了商品的范围。参见其《 经济学原理》(下)商务印书馆。
    ⑵《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 42页。
    ⑶二战后,英国工党执政,大量推行福利政策,使英国经济一厥不振,日渐衰败,形成有 名的“英国病”。直到撒切尔夫人执政,才摈弃福利经济,经济才有所回升。
    ⑴[美]西奥多·W·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6页。
    ⑵参见S·鲍尔斯,H·金蒂斯《美国:经济发展与教育改革》,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
    ⑶参见[美]瑟罗《公平、效率、社会公正和再分配》,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处编 《危机中的福利国家》,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
    ⑴比较法学者梁治平在中西法文化比较中特别注重西方法律的权利、正义等价值,并对西 方 自然法做了一定的研究,同时强调法律与终极关怀的联系(见其译著《法律与宗教》序,三 联书店1991年版)。后来他对西方的法律实证主义有了新的认识,并着手清理中国的法律实 证主义。参见其论文《法不等于法律》(《读书》,1993年8期)和《法律实证主义在中国 》(《中国文化》1993年8期)。另外,季卫东先生对法律程序特别关注,将其看作是法治的 基础,在这方面的论述颇多,参见其较有影响的长篇论文《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 993年2月)。
    ⑵经济学向伦理学的浸透体现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诺齐克的权利论等理论中,向政治学的 浸透体现在詹姆斯、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中。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将经济学方法用诸分析 犯罪、婚姻、家庭等社会问题而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⑶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3年2期。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