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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刑案情节轻重界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1-16 15:57 点击:2929
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刑案情节轻重界限最高人民法院15日颁布《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刑法中针对走私刑事案件“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直径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枚以上,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规定,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的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司法解释还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情节严重”。(记者倪晓)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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