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动态 > 阅读正文
法治动态|INFORMATION
防止环境继续恶化生态补偿机制有望获立法突破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9-03 13:10  点击:2861
防止环境继续恶化 生态补偿机制有望获立法突破
  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叶如棠看来,生态破坏的经济根源是缺乏生态补偿机制,因此,在日前召开的生态补偿国际研讨会上,他就发表观点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应当在法律实施上有所突破,而目前,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在起草的自然保护区域法就有可能把生态补偿问题作为重要的法制制度确定下来。
  叶如棠认为,目前,我国生态恶化的趋势仍没有得到扭转。在他看来,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生态保护缺乏合理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生态保护行动通常难以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而破坏生态的行为又难以受到真正的法律和经济制裁。他说,如果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不起来,我国的生态问题将很难得到根本解决。
  他特别谈到了由生态保护问题引发的地区发展不平衡和社会不公平的问题,他认为,这个问题已经逐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他说,长期以来,资源廉价开发使我国西部欠发达地区承担了经济增长的大量环境成本;西部地区、广大农村和上游地区为保护自然生态也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此经济发展受到很大约束,但由于缺乏生态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生态保护活动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从而挫伤了上述地区保护生态的积极性,不但使生态破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也在客观上加大了西部和东部地区、城乡之间和上、下游之间的发展不平衡。
  目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不平衡,生态保护的制度和政策相对比较薄弱,特别是相关的经济补偿制度和政策缺位,使得诸如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流域生态综合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等问题无法解决,缺少法律保障和支持也是地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开展有关实践所面临的重大障碍。
  据介绍,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在人大、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和提案,呼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制度。叶如棠也认为,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应当在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制建设上有所突破。他说,现在,全国人大环资委已就生态补偿问题开展了专项调查,并在有关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争取将生态补偿机制的内容吸收进去,形成有利于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法律制度体系。
  他建议,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以前,中央政府可以先行出台一些指导性文件,用来指导地方的生态补偿实践。(记者:郄建荣 责任编辑:王芳)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