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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重点监督四个环节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6-14 18:40  点击:3023

最高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重点监督四个环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违法情形的,可以视情况以口头方式、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及时纠正。
  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四个环节:
  第一,要依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
  第二,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在接受监督管理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监外罪犯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
  第三,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罪犯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
  第四,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要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监外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既要按照刑法、刑诉法、监狱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刑罚执行监管职责,又要转变执法观念,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完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检察院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档案和台账。要与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走访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查阅其工作档案,约见监外罪犯谈话,监督监管和矫正的情况。对监外罪犯及其亲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要依法受理,认真进行调查并答复。对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发现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线索,要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办理。
  通知还要求,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调研和业务指导,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检察院及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对监外罪犯的法律文书异地交付和转接、社区矫正异地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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