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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范围扩大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6-10 11:17  点击:2821
证券市场禁入范围扩大
中国证监会昨在其网站上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下称《规定》),将禁入人员的范围扩大至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七类人。
  按照规定,以下七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这七类人员包括:一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四是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是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七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规定》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禁入的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三个档次: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5至10年的禁入措施;可以采取终身禁入措施的包括: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或者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等。
  《规定》自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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