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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测绘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公布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6-06 13:37  点击:2587
国务院:测绘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公布
国务院近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条例实施之日为今年9月1日。
  针对测绘成果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现状,条例要求国务院保密、测绘等部门依法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保密技术处理,其密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密级。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涉及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尊严,对于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条例规定了需要国家统一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进行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记者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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