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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昨日实施 审计权限有所增加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6-02 08:32  点击:2726

新《审计法》昨日实施 审计权限有所增加
  新修订的《审计法》于6月1日起实施,审计署新闻发言人5月31日解读了新法的几大变化,这位发言人解释说,被修订了34处的法律一方面增加了审计执法的权限,有利于更及时有效地揭露和查处隐蔽性的违法违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对审计报告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发言人说,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调整,在原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他说,《审计法》对审计监督范围的调整,使得审计机关在审计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金融机构,多元化投资的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以及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时,更加有法可依。
  为强化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政府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修改后的《审计法》增加规定,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也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审计署的官员说,这就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认真研究如何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摸清家底,加强分析,突出预算执行审计的工作重点。审计机关在为本级人民政府代拟审计工作报告时,要重点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强调从总体上分析和反映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还应适当报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情况。
  发言人解释说,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留原有相关权限的同时,根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强化了审计机关的权限,如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并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提请公安、监察、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等。
  据介绍,新增的审计权限为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工作,强化审计监督提供了保障,能促使被审计单位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料,自觉配合审计机关的检查和取证,减少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资料和资产的机率,遏制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利用计算机系统舞弊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修订后的《审计法》设定了审计机关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如必须在有证据证明并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查询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的账户;封存被审计单位违规取得的资产必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履行必要的封存手续,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记者:刘世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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