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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动态|INFORMATION
聚焦中国公司法改革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4-20 21:41  点击:3167
聚焦中国公司法改革  
  “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昨天在北京召开。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这次会议,邀请了世界范围内颇具影响的公司法专家,围绕着“中国新公司法改革的总结和评价”、“各国公司法改革的现状和经验”、“公司法改革的未来趋势”三大主题展开广泛的交流,系统地总结近些年来各国公司法改革的国际经验,深入分析世界公司法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21世纪公司法进一步改革的思路和途径。
  中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取向
  2005年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可总结为五个方面:1、大幅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下降幅度之大甚至超出了许多学者的预期,其立法的意图则在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放宽公司准入条件,使更多的民事主体都具有投资的能力和资格,使更多的公司得以设立和发展,同时,也兼顾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能力的差异。2、确定股东出资标准,放宽出资形式。3、允许资本的分期缴纳,适应了投资者对公司资本规模的目标设计和资金筹措安排的需要,减少了公司资金的闲置和收益压力。4、取消转投资比例限制,便利公司的资本运营。5、扩大了允许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未来改革的趋向:1、授权资本制的采纳。2、股东出资形式的彻底放开。3、建立体现资产信用要求的新的公司制度,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中国资本制度亟待多项改革
  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机能健全的“资本制度”的出现,存在着相当复杂又互相关联的障碍。其中一些阻碍是内生于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其他的则存在于法律和相关实践中的其他领域。中国证券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如层次单薄、过高的周转以及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暴涨与暴跌、欺诈等分别归因于公司是否可以发行股票和上市标准的不确定性,规制的疲软无力以及透明度的欠缺。尽管证券法的这次改革也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但是,证券法修订的两个目标———信息披露和加强管制,虽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一致的,但同时追求这两个目标却可能会导致局势的紧张,尤其是相对于中国长期以来的经济和法律改革的背景而言。而且,对中国当代的环境来讲,快速而广泛地发展成完全由市场导向的体制可能不是最佳途径。  
  法人格否认强化债权人保护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确立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第20条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与公司人格独立共同构成我国体系严谨的公司法人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是对法人制度的维护;
  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规则设计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实践难点
  新《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哪些公司的面纱可以揭开;
  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而非常态;
  揭开公司面纱案件的诉讼程序;
  法院可否以裁定方式揭开公司面纱;
  股东的债权人可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
  五举措推进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
  第一,有关公司治理及其模式选择。第二,公司治理的多层次制度架构。第三,公司治理评级和公司治理指数。第四,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五,建立多元化和专业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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