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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 韩姗姗:论中国共产党的保密观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9-26 19:34  点击:43

摘要: 中国共产党认为,保密是维护阶级利益的客观需要,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和产物,但保密是手段,不是目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保密和公开的关系,反对片面地不分场合地强调保密或者公开。要正确处理党的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党的秘密应当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保密观 保密和公开 党的秘密 保密纪律

新中国保密工作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在理论上也深受党的保密政策影响。作为一个现代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理论创新,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等党的领导人对保密的起源、地位、性质和作用均有比较深入的论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保密观。本文从历史发展和中西比较的角度,对中国共产党保密观的主要内容及其与西方保密思想的差异,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基本观点

1.保密是客观需要

与西方思想家(如康德)多从道德角度评判保密不同,中国共产党认为,保密是维护阶级利益的客观需要,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和产物。只要人类还处在阶级社会,就会有窃密和保密斗争。邓小平1950年在中共西南局讲话《要重视保守国家机密》中指出,“无论各党派、政府各部门、群众团体,都有一定的秘密性。”在此意义上,保密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但同时,由于保密总是服从和服务于特定阶级与利益,又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特殊性。不同党派、团体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有着冲突甚至敌对的一面。因此,简单认为保密是善或是恶的观点均嫌偏颇,而应根据其具体服务对象的性质来判断。

就中国共产党来说,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在本质上已经完全不同于历史上出现的其他政党,但在政党的一些共性上仍保留着不影响其根本性质和宗旨的特点,秘密性就是其中之一。刘少奇曾在1939年撰写的《论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一文中专门阐述秘密工作的必要性,可以视为对“保密是客观需要”观点的具体阐发。一是敌我力量对比决定的。在敌人掌握政权、敌我势力悬殊的情况下,“对于我们有利的是采取公开的方式去进行活动,拥护、阐明与执行我们的主张。然而,敌人却能在力量上阻止我们的活动,逼使我们不得不采取秘密的方式甚至处在地下去进行活动。如是这就产生我们党的秘密工作的必要。这是由于有敌人存在以及敌人在力量上的优势而产生的。这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被迫的不得已的,而不是由于我们主观高兴秘密工作。因此,党的活动,应该是尽可能的公开,而秘密活动,只是由于有必要。”二是敌我斗争规律决定的。“敌我斗争的通常规律,是敌我双方都要最大限度的损害与消灭对方,最大限度的保存与发展自己。敌我双方都为了要达到上述目的,首先就必须了解对方的情况与企图(愈多愈好),而自己的情况与企图,就要使对方不了解(愈少愈好)。如是就要慎察对方,秘密自己。达到这样的一个任务,是每次战斗胜负决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敌人存在的条件下,党的工作就必需有一部分是要秘密的。这就产生了党的秘密工作之一般的长期性。” 在党取得统治地位以后,“由于内外的敌人还存在,还有敌人的包围,党的某些部门中的工作暂时还需要秘密。”不过这时秘密工作的性质,与地下工作时期根本不同,“它是完全合法与受到政权支持的”。

但是,中国共产党的秘密性主要针对的是阶级敌人,而非人民群众。按照阶级斗争立场和观点,中国共产党保密工作主要是为了战胜敌人,也只有对于敌人才需要保密;对于人民,则应慎用,甚至禁用。1957年《中国统计》发表的孙昶永撰写的《读吴景超、林和成两教授发言有感》一文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只要帝国主义和反革命分子存在一天,我们的保密制度也就需要存在一天。应该看到,我们的保密制度是对敌斗争的一个工具,而不是用来防范人民的。在中国,我们没有什么不可以对人民讲的事情。”

概言之,在中国共产党看来,无论是革命时期还是建设时期,是夺取政权阶段还是执政阶段,为了保存自己、战胜敌人,保密均是客观需要,轻视甚至否定保密的地位和作用不但有害,也违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

2.保密是手段,不是目的

同时,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保密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不是为了保密而保密,保密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在中央正式文件中,1960年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保守国家秘密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第一次对上述观点作了阐述,指出保密工作必须遵循“便利生产、便利工作而确保国家秘密”原则。1983年中共中央书记处将“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作为新时期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写进中央文件。1988保密法将“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规定为保密工作方针主要内容之一,使得这一思想法律化。2010年,新修订保密法进一步完善了上述原则,规定保密工作“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综合有关文献资料,中国共产党认为,保密的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使党脱离群众,沦为传统秘密社团的危险。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宗旨,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和为了群众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政策和组织发展的一贯政策。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对群众保密在根本上是和中国共产党宗旨相违背的,也不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但革命斗争又需要对党的组织和力量采取一些保密措施。这就产生如何把握保密界限的问题。革命战争年代,特别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以及李克农等多次提出秘密工作要和公开工作密切配合,反对为保密而保密、将保密工作“神秘化”的做法。从理论上讲得比较多的是刘少奇。他在上面援引的那篇文章中指出,秘密工作要尽可能利用公开的合法身份,公开因素越多,对秘密工作越有利。“在党的各个工作部门内如有更多的合法可能利用去公开进行,就可以使得党的秘密工作部门减少和缩小到缴低的必要的限度,就可以减少和缩小秘密工作的机关与人员及经费。就使秘密工作机关更易于组织。只有扩大公开工作的范围,才能缩小秘密工作范围;相反,如果缩小公开工作范围,就不可避免的要使秘密工作范围扩大,这在秘密党来说,是大大便利于敌人和侦探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补充决定》(1951年5月28日)指出,“在党内和群众中进行保密教育时,应该注意不要使党在人民群众中走向神秘化,不要把党的支部的一般工作规定为秘密事项,使支部脱离群众”。《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起草过程中,曾有人建议规定“各国家机关对自己业务应有定期公布”,后因故未采纳。

保密过度的第二个负面作用是可能直接损害群众利益。这方面一个典型案例是毛泽东曾亲自过问的气象信息保密问题。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从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出发,停止在报纸上刊登天气情况和天气预报,气象信息处于为军事服务的保密状态。1953年4月中下旬,正当华北广大原野冬小麦拔节期,一场几十年不遇的强寒潮突然向黄淮海的大片地区袭来。4 月10 日到25 日,一场大风过后,气温骤降到- 3℃ ~ - 5℃,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及安徽部分地区,小麦枯萎,农民蒙受了减产数十亿斤粮食的损失。毛泽东了解到这一严重情况后,立即在一张便条上写道: “气象部门要把天气常常告诉老百姓,国民党老爷不管老百姓死活,而我们是关心老百姓的。”1956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杨尚昆主任经请示周恩来总理,批准了中央气象局《关于取消气象保密的报告》,同意天气实况、天气情况和天气预报使用明码。6月1日,中央气象台第1次通过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和《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工人日报》、《光明日报》等新闻媒体向北京市民直接提供天气预报服务。1953年初,在军委例会上讨论国防工程建筑时,业务部门依据苏联顾问的意见,为了国防保密,要求把内伶仃岛上的居民全部迁走。彭德怀当即批评说:“迁移居民一定要慎重,要积极动员。岛上的(居民),有证明的留下,重大嫌疑的迁走,但这是极少数。内伶仃的居民全部迁走,要不得,这是单纯军事观点。”

保密过度的第三个负面作用是阻碍科学技术进步。新中国成立后,聂荣臻元帅长期主管国防科技工作,对科技保密工作颇有研究。1961年,聂荣臻在向中央汇报1961、1962年科学技术工作安排时提到,科学技术战线上的歪风之一就是过度保密,“为了争名,借口保密,垄断课题,封锁消息,独占资料,拒绝内部的交流经验”。同年,聂荣臻向中央报告有关自然科学工作政策问题时,又详细谈到科学工作保密过度问题。由于保密范围过宽、用人条件要求过苛,保密项目越来越多,用人圈子越来越小。这就使得许多本来可用的力量闲置不用,不少重大课题只能由一两个水平较低的青年去攻坚,很久都过不了关。另外,本来可以协作交流的事情也不能协作交流,形成相互封锁、耳目闭塞的现象。根据上述情况,聂荣臻在1961年给中央的《关于当前自然科学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就科技定密、涉密人员审查、科技交流与保密关系提出许多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其中许多意见今天看来还很有启发。一要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密级。例如:尖端技术要分别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全面和局部,自己独创的和国外公开的,技术工艺性的和理论性的,运用兄弟国家机密资料的工作和自行设计的工作等等,以集中力量确保真正要保的机密。按密级的不同,分别吸收符合条件的人来参加工作。为了正确划分密级,需要吸收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商讨,并由有关领导机关决定和批准。二要正确地进行人员的政治审查。旧社会出身的科学工作者,家庭社会关系和历史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但是有些人又确有专长。各个研究机构,必须会同干部、保卫部门,根据“有家庭和社会关系问题的,主要要看本人;有历史问题的,主要要看今天的表现;有问题要看大小”的精神,对他们的情况作认真而有分寸的审查区别,以便安排适合的工作,使之各得其所。有些人,被怀疑有问题,但缺乏证据,应当积极进行调查,早予结案。有些人,经查明确不宜于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就应当调去做其他工作。对个别对象,各有关单位看法不一致时,应报上级党委和有关领导部门进行审查处理。对于一些确有真才实学的科学家的审查和使用问题,必须从速解决。应该由适当的领导机关的负责同志亲自掌握,把他们的问题抓紧弄清楚,认真作出判断,凡是能用的,应该大胆地加以使用。三要妥善地解决科学技术资料和经验的交流问题。过分地扩大保密范围,提高保密等级的作法,往往封锁自己,妨碍科学进步,而且也不利于确保真正的机密。有些单位,借保密之名,行垄断之实,则应予以批评纠正。”

保密的第四个负面作用是滋生腐败、保护特权。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有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要求除明文规定的项目外,一概不得保密,防止有人利用保密保护特权、失职、落后、犯法行为。国家保密局曾专门研究这一问题,并在制定保密法过程中,起草了有关条款,如不得利用保密对国家隐瞒本单位、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工作失误行为和违法行为,不得利用保密阻碍先进科学技术在国内的开发和合法利用等。后因故未采纳,但在1988年保密法第八条有一个禁止性条款,即不符合该法国家秘密定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不应列入保密范围。2010年新修订保密法增加了定密不当条款,规定机关、单位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保密的第五个负面作用是影响对外开放。这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对外交往增多,发生了一些泄密事件,实践中出现不少要求加强保密工作的声音。1981年7月,邓小平在一次内部讲话中,就保密工作与改革开放的关系明确指出:“原则上对外开放是不能变的,主要研究在开放的情况下,如何保密,对外要注意些什么,具体指出,以便有关部门提醒和执行。”1982年,彭真也在一次内部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要学会在大海里游泳、捕捞的本领。既要放宽人们对外来往的范围和条件,又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和荣誉。”“必须保守的机密,要有效地保,任何人不得泄露。不需要保密的事,就不要乱保,不要把保密工作神秘化。”时任中央保密委员会主任陈丕显也在内部讲话中提出 :“所谓保密要为四化服务,应该包括保卫和促进两个方面。第一是保住党和国家的秘密。在一定时期内,该保的秘密一定要保住、保好。这是个前提。保不住秘密就谈不上服务,就会损害四化建设。第二是促进,保得好,保得适当,才能促进。保得不适当,比如,某项科研成果,已经不成为秘密了,或者不放宽限制就不能取得更先进的技术,就应该适时地公开或者放宽限制。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把局部的暂时的利益和全局的长远的利益统一起来、结合起来。”

可以说,保密是手段,不是目的思想,是对保密是客观需要观点的进一步阐发,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对保密局限性的清醒认识,对保密负面作用的高度警惕,以及对保密过度可能造成危害的防范。这是中国共产党保密思想中非常值得重视和挖掘的内容。

二、保密与公开

根据上述观点,中共领袖一贯反对片面地机械地不分场合地强调保密或者公开,而是要根据具体事项的内容与性质,决定是全部保密、内部传达还是对外公开宣传,并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适时调整具体政策。据2014年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年谱》记载,1937年8月10日毛泽东写信给在山西太原做统战工作的彭雪枫,就统战工作中如何把握介绍红军情况的口径指出,同各方接洽,在积极推动抗战的总方针下,要有谦逊的态度,要向他们请教各方面的情况,不可自夸红军的长处,不可隐瞒红军若干不应该隐瞒的缺点。又如关于国统区城市工作,1944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关于城市工作的指示》中提出要区分不同内容决定保密还是公开,“城市工作的方针和一般策略是无法秘密的,是应该向全党传达的。但是在城市与一切敌占区的具体工作计划及具体组织工作,则应完全秘密。”1945年6月26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给各党部的通知,一切七大的文件,包括各种报告及党章,均须在报纸上发表,使党员与党外均能阅读。抗战胜利之初,中国共产党就确定了大力发展东北的方针,先后派遣大量干部和部队进入东北,但受制于中苏条约的安排,中共在东北不具“合法”地位,中共所依据的只能是既成事实,而这一点是得到苏联默许的。因此在最初一段时期,毛泽东规定了一条方针:“东北的事情,我们只能做不能说。”1948年,周恩来为中共中央起草指示《党的政策必须及时向群众公开》,要求“党的政策必须及时向群众公开” ,对党的政策的不恰当保密将使党难以获得群众拥护。“任何政策的决定或改变,任何政策中之正确的部分或错误的部分,必须适时地不但向干部而且向群众公开指出,才能得到群众的了解和拥护而成为力量。领导者必须经常掌握这一主动,不要因为过分小心,许多有关政策问题,仅限于少数干部知道,弄得群众及下级干部反彷徨不定,结果必使自己陷于被动。”1949年,在与傅作义谈判过程中,关于军队改编问题,傅作义方面希望“原封不动”,林彪等提出并经中央和毛泽东批准,决定采取“对军官个人则专门拉拢与优待,对部队则须坚持革命性质的改编原则”,“并准备届时如有反抗即行武力解决”,但同时商定“在开始二十天切勿泄露此意见”。

新中国初期,关于工资政策问题,因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毛泽东一向慎重,在1952年5月9日的一个批示中指出,在当前条件下,“工人福利问题,必须解决,但又必须解决得合乎实际的经济情况,不能太低,但又决不可太高,致陷自己于被动。”根据这一方针,对于工资调整计划,在未公开之前,要求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宣布。而这方面确实是教训的。毛泽东在1953年7月13日的一项指示中专门说过这个问题:“鉴于今年未经中央正式决定,即已将拟于七月一日增加工资的计划普遍传达下去的情况,今后关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事项,凡尚属拟议,未经正式决定并允许下达者,一律不得下达。”

又如抗美援朝问题,在作出正式决策之前的1950年9月20日,毛泽东指令“不要向任何方面表示我军有出国的意图”。出兵之际的1950年10月18日,指示“为严格保守秘密,渡河部队每日黄昏开始至翌晨四时即停止,五时以前隐蔽完毕并须切实检查”。10月19日,又指示报纸广播不要发布任何战争情况,“在目前几个月内,只做不说,不将此事在报纸上作任何公开宣传,仅使党内高级领导干部知道此事,以便在工作布置上有所准备”。10月21日指示, “外国通讯社如对志愿军有反映,请注意在四五天内不要登载在《参考消息》上。”但到1951年初,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改变了做法,1951年1月5日指示说,“凡军事上有重要发展,例如攻克要地、获得重要战果,及采取释放敌俘等重要步骤,均宜由新华社在不泄露军事机密的条件下随时发表。”期间的1950年12月11日,中央获悉美军准备撤退的情报,毛泽东在将有关情况第一时间电告前方彭德怀等的同时,明确要求“为了不使部队松气,上述情报不要下达。”

关于新闻报道与保密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中国共产党的态度则是一贯和坚决的,除了涉及军事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均应当公开报道。一是党的政策要公开报道。毛泽东1948年3月6日曾给刘少奇写信说,“任何政策,如果只作简单的说明,而不做系统的说明,即不能动员党与群众,从事正确的实践。”1948年在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中,毛泽东进一步强调,“我们的政策,不光要使领导者知道,干部知道,还要使广大的群众知道。有关政策的问题,一般地都应当在党的报纸上或者刊物上进行宣传。”他还批评了与此相背的一些错误观点,如“党的政策只要领导人知道就行,不需要让群众知道”,认为这是不能切实贯彻群众路线的表现,是有些工作不能做好的基本原因之一。二是重大灾情要如实报道。1959年,毛泽东就广东大雨问题给胡乔木、吴冷西写信,要求报纸“如实公开报道灾情”,“全国灾情,照样公开报道,唤起人民全力抗争。一点也不要隐瞒。”“工业方面重大事故灾害,也要报道,讲究对策。”这主要都是从便利工作角度考虑的。三是对领导干部和政策中的的错误失误要公开揭露。1945年七大口头政治报告中,毛泽东要求全党“要把自己领导工作中的缺点向大家公开”,并把这件事提到“扫除官僚主义”的高度。1953年毛泽东曾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邓小平在1954年5月一份宣传工作的文件上也曾经指出,“我们在报纸上公开揭露自己的错误,进行严肃的自我批评,要想完全不被敌人利用是不可能的。如果因为怕被敌人利用而把自己的手脚捆起来,那就会实际上走到抛弃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道路,这也正是那些惧怕批评的人们拒绝批评的一种借口。”四是坚决反对西方所谓新闻自由。胡耀邦在《关于党的新闻工作》(1985年2月8日)中指出:“至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新闻报道,我们新闻界有些人觉得人家似乎比我们更加真实,更加敢于暴露。我看不能这样说。…说是敢于暴露,这也要看什么题目。西方国家同样是严格保密的,谁要是泄露了,同样要追究责任。所以,认为西方新闻比我们有更大的真实性,这并不符合事实。”

来源:《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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