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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研究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9-26 19:32  点击:47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可以从价值论、方法论和本体论三个维度予以理解和把握。价值论主要解决“为何改”的问题,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以公平正义为最重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民众满意度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基本标准;方法论主要解决“如何改”的问题,强调了改革应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中国国情与司法规律融会贯通;本体论则指向“改什么”的问题,突出了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构设置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及司法职业保障机制改革等重点任务。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价值论、方法论和本体论相辅相成、融为一体,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关 键 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司法体制改革理论  价值论  方法论  本体论 

一、问题之提出与界定

司法改革一般是指为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国家司法体制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针对性地变迁与调整,主要包含了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两方面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工作,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特别指出,“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①就司法体制改革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②围绕着建设什么样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为什么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以及如何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等重大时代课题,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推动我国司法体制实现了全局性变革、系统性重构、整体性再造,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洞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对司法规律的认知,既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又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深入解读与系统分析有着重大的学理意义和深远的实践价值。

近年来,学界关于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深入阐述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重大意义。徐汉明认为,司法改革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与司法改革实践的创新发展,是我国推进司法现代化的长期基本遵循。③公丕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改革论述》一文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④二是系统梳理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形成沿革。王孟嘉认为,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初步提出了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及方式,至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正式确立,前后经历了约8年的时间。⑤三是全面解读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主要内容。黄文艺认为,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是一个内涵丰富、体系严整的理论体系,由司法改革目标论、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论、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论、司法机构职能改革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论、司法职业制度改革论、司法改革方法论等内容构成。⑥陈卫东则认为,本轮被实践证明了的司法体制改革经验,如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强调顶层设计,依法进行、于法有据,稳步推进、试点先行,分清矛盾主次、牵住“牛鼻子”等,构成了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内容。⑦卞建林认为,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以创新性为统领、以人民性为根本、以科学性为内涵、以实践性为导向。⑧还有论者从“人民司法观”“公正司法观”“司法治理观”“司法监督观”“司法职业观”五个方面概括了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基本内容。⑨四是重点剖析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中的核心理念。姚莉认为,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贯穿始终的逻辑主线是司法能力建设,实践逻辑则表现为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指引,以“遵循司法规律”和“化解重大难题”两个方面为要义展开。⑩孙永兴则对习近平人民司法观的主要内容、基本品格与重要意义进行了详细阐述。(11)

总体而言,学界有关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已全面展开,不少创见富有启发性和创新性,既有研究范式、研究路径、研究观点值得学习和借鉴。与此同时,也应看到,现有研究尚处于起步期,研究广度有待拓展,研究深度还需加强,特别是对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还缺乏体系化视角与整体性思路,对一些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还需进一步厘清,对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之科学性、原创性、深刻性的体察与认知还远远不够。2021年11月11日,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该决议对学习领会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提供了最新视角,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主要回答了为何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怎样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司法体制改革改什么这三个宏大的时代命题,形成了与之对应的价值论(为何改)、方法论(怎么改)及本体论(改什么)。在参考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将从以上三个维度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思想进行全面解读,进而探讨其体系化的内在机理和实践运用,以期推动学界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研究,助力正在深入开展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在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系列论述之前,有多个基础性和前提性命题需要厘清,以进一步明晰本文主题与研究对象。

第一,本文在狭义上使用“司法体制”这一表述。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有广义、狭义、最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司法机关在我国专指法院、检察院,与之对应的司法体制改革也仅仅指向法院体制改革与检察院体制改革。在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讲话和文稿中,很多地方都将党委政法委改革、公安机关改革、司法行政机关改革、律师制度改革的内容囊括在内,立足“大政法”“大司法”的角度展开阐述,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立场,也是指导我国政法改革的基本遵循。限于篇幅和主题,本文中的司法权主要是指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分析主要围绕法院体制改革、检察院体制改革展开,但这并不意味着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仅仅包含法院、检察院体制改革的内容,也不能仅仅局限于从法院、检察院体制改革层面学习和领会习近平司法体制理论的重要意义。

第二,本文区分了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与习近平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理论的不同内涵。在理论层面上,“司法改革”是一个复合概念,包含了有关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制度调整和变革的全部内容,大体可分为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前者主要指向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组织体系、内外关系、人员管理、职业保障等内容,后者则主要包括司法权的行使方式、运作流程、实施程序等内容。两者联系紧密、依存度高、耦合性强,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又相互牵扯、相互制约,分别从静态与动态角度建构了司法改革的基本面貌。习近平总书记在很多场合将“司法体制”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同时提及、一并阐述。(12)但与此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思想没有涉足,故相关内容并未在文中展开分析。对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过很多重要观点,比如反复强调“要保证各部门依法履责,更要推动形成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体制机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要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13)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14)这些内容,主要涉及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优化,有待另行撰文分析。

第三,本文关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普遍性与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并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15)理应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包括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内嵌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系列论述的提炼和总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集中表达。由此,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念、主要逻辑、核心要义同样适用于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比如,立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这是毋庸置疑的基本要求。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系列论述进行诠释和解读。

二、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中的价值论

从哲学层面看,价值是一个表征主客体关系的理论范畴,反映了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及其程度。价值观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逻辑起点,一般可从价值目标、价值标准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价值目标与价值标准的论述,回答了“为何改”的问题,建构了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品格和逻辑走向。

一是价值目标。正在广泛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预期实现什么样的理想目标,这是关乎改革举旗定向的基本问题。纵观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公平正义”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语汇之一。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公正司法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16)由此可见,司法体制改革的初衷在于解决实践中“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公信力不强”等问题,进而通过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在多次讲话中有类似的表述,比如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他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17)2015年3月24日,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总书记又一次专门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18)要“坚定不移深化司法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19)在2020年11月16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20)

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将公平正义确立为司法体制改革,乃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主要原因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21)基于这样一种高屋建瓴的认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2)纵观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各种举措,无论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还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其目的都是“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2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将“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对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将“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纳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中。

二是价值标准。司法体制改革价值标准是价值目标的具体化与显性化,也是衡量价值目标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由此出发,习近平总书记在司法体制改革价值标准问题上始终高扬“以人民为中心”的旗帜,将人民群众的感受作为衡量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早在2013年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的批示中就鲜明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24)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新时代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初衷,是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初心与使命在司法领域的鲜明表征和一贯表达。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25)“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26)就此,他还专门引用了胡锦涛同志的讲话:“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7)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多次重申和强调了这一重要观点。比如,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28)再比如,在2018年8月2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9)在此理念引领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将“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并明确提出,法治建设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大报告则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确定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正是在此基础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源:本文转自《比较法研究》(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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