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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首发】詹清荣:该怎样直面自生自发秩序观?!
Post:2004-03-01 23:45  View:5973

“小南湖”读书小组第二次讨论论文
“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首发作品


 

该怎样直面自生自发秩序观?!


 

——读哈耶克《自由社会秩序的若干原则》、《关于行为规则系统之进化问题的若干评注》、《自生自发秩序与第三范畴》


 

詹清荣 


 

读懂哈耶克的思想是件极有意义的事情,又是件很困难的事情。无疑,哈耶克是西方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言人,其建构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确实宏大,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文化成果。因此,要通过少量的阅读来掌握此大师的思想根本不可能。
在对这次邓正来教授所布置的《自由社会秩序的若干原则》、《关于行为规则系统之进化问题的若干评注》、《自生自发秩序与第三范畴》三篇文章的阅读中,笔者深感哈耶克思想的深邃和理论逻辑的严密。但对我而言,启迪最大的是如何透视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观。
秩序观是哈耶克理论的核心论题之一,可以说也是其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我们知道,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必要前提,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哈耶克将“秩序”用来描绘一种“事态”state of affairs,在这个事态中,各种不同的众多元素相互关联起来;由对在整体中占有某些时、空的部分的认识,人们可以建立起对于其他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者,起码是一种极有机会被证明是正确的预期。由此而来,我们可以了解到,一种秩序牵涉到—个全体及其中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如果对一个秩序的某些部分有所了解,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了解,以及对某些其他因素的掌握,预期有关那些我们所不了解的因素及部分。对于秩序的完全了解,也就是可以从较早的一个事态准确地预测在时间上紧接着它而来的事态将会是什么样的。


 

一, 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观的知识基础


 

大家所知,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提出,乃基于对社会秩序的分类的建构,社会秩序的分类的知识基础是哈耶克在知识无知观基础上的对自由主义的两大分类,即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和建构论唯理主义。
关于这两种自由主义传统的分类,哈耶克在《自由主义》一文中有详尽的论证(《自选集》第48-98页)。简而言之,进化论的理性主义是哈耶克对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的进化论传统的继承,当然,休谟是其中最重要的代表。“我们所必须继承并推进的乃是休谟所开创的工作,他曾‘运用启蒙运动自身造就的武器去反对启蒙运动’并开一代先河,‘运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去削弱种种对理性的诉求’”(《自由秩序原理》)。可以说,哈耶克继承并弘扬这种传统。而建构论唯理主义则是基于笛卡尔式唯理主义的“法国启蒙运动传统”,其中的领军人物为笛卡尔、卢梭、百科全书派的学者等。哈耶克批判这种传统。
进化论的理性主义认为自生自发、强制的不存在是自由的本质,主张试错程序,主张有机的、缓进的和并不完全意识的发展;建构论唯理主义则认为自由只有在追求和获致一绝对的集体目的的过程中方能实现,主张一种只有经强制方能有效的模式,主张教条式的周全规划。
由于有这两种传统,导致在社会秩序的基本命题方面的许多差异,进而形成在秩序观方面存在不同(详细可见哈耶克及邓正来教授的相关文章)。


 

二, 自生自发秩序观的逻辑生成基础


 

哈耶克在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和建构论唯理主义这两个自由主义传统的划分基础上,把社会秩序分为生成的和建构的。前者是指“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而后者则是指“组织”organization或者“人造的秩序”a made order。出于更为确切地指称这两种社会秩序区别,哈耶克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开始采用两个希腊术语以强调它们之间的区别:他用cosmos(即“内部秩序”)这个术语来指称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其特征是这种秩序不具有一种共同的目的序列,所具有的只是每个个人的目的;相反,那种以确定或实现具体目的为特征的组织形式,哈耶克则把它称之为taxis(即“外部秩序”)。
哈耶克认为,人之行动可能并不严格符合刻意设计的、有意识的组织秩序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这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重构些行动是非理性的或者不具有可辨识的模式,事实可能正好与此相反,因为存在于这种行动中的常规性或模式就是自生自发秩序。对比这两种社会秩序,哈耶克指出,只有自生自发秩序才是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在哈耶克的分析中,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完全不同,它们的出现和进化以及它们演化扩展赖以为基础的规则机制所具有的非设计性质或非意图性质,必定会引发真正需要解释和理解的问题,因此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才需要有相应的社会理论的建构。
按此可见,自生自发秩序观来源于哈耶克对社会秩序两种逻辑分类。


 

三, 自生自发秩序观的内涵


 

《自由社会秩序的若干原则》具体阐述了自由社会秩序的组成原则,本文不在重复。详细到自生自发秩序,内在要求每个具体元素所占的地位,并非是由一个外在或内在的力量的安排所造成的结果,而是由各个元素本身的行动所产生的。这个秩序,也不是任何一个秩序中的成员所刻意造成的,而是各成员的行动与互动之间所造成的一个非有意的结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
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invisible hand的理论,正是自发秩序的——个最好例子。与自发的秩序相反的秩序,是一个由某个外在或内在于该秩序中的分子所作的安排而造成的结果。军队这种组织是一个非自发的秩序最好的例子。这个秩序中的成员应该做什么事及占据什么位置,并非由每个成员未经协调的各自行动所造成的,而是由一个统领的命令所造成的。
在此之上,哈耶克基于其特有的社会秩序分类逻辑,将道德、宗教、法律、语言、书写、货币、市场以及社会的整个秩序都认定为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所有这些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都归属于同一范畴的预设,显然是它们生成演化的过程极其相似,更具体地说,亦就是它们都不是因计划或设计而生成的,而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即第三范畴)。同时,哈耶克又明确指出,在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本身中,还存在着两种无论如何不能混淆的秩序类型:一是在进行调适和遵循规则的无数参与者之间形成的互动网络秩序(或称为行动结构),二是作为一种业已确立的规则或规范系统的秩序。
哈耶克就此指出,“个人行为的规则系统与从个人依据它们行事而产生的行动的秩序,并不是同一事情;这个问题一经得到陈述,就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即使这两种秩序在事实上经常被混淆”。因为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在回应它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或者说:“只有当个人所遵循的是那些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的规则的时候,个人对特定情势所作的应对才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如果他们所遵循的规则都是这样一些会产生秩序的规则,那么即使他们各自的行为之间只具有极为有限的相似性,也足以产生一种整体秩序”。也就是说,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在这里并不能够被化约成行为规则系统,由此,社会理论的任务之一就在于揭示那些只要得到遵循便会导向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及其赖以存续的常规性。?
另外,根据上述“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的两分框架,哈耶克形成了他的社会理论中的另一个重要命题,即社会行为规则系统“文化进化”的命题;而对这一核心命题的阐发,则为哈耶克在法律理论建构的过程中最终确立了著名的有关社会行为规则系统的“文化进化理论”。


 

四, 自生自发秩序观的支持理由


 

按哈耶克理论,自生自发秩序是与自由、人权、契约等自由主义的中心概念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而命令式的秩序则完全不能有这些观念的出现。但有一个问题我们无法逃避,即有些什么理由可以支持自生自发秩序?如果说,自生自发秩序乃是一种社会理想时,有那些理据来支持这种说法?提炼哈耶克的论证,其支持理由主要是以下要点:
1,在组织、人造的秩序中,所有具体的事件,诸如每个人的行为及所占的位置,都是根据发令者的安排所造成的结果,而命令式的秩序又是为了达到某一个最终目标而存在。因此,为了较有效地完成这个最终目标,发令者常常以全知、全能的地位自居,命令什么人该做什么,以及怎么做。可全知全能的人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人们不但无法像命令者所宣称的那样能够对所有的具体事件无所不知,即使是近旁的具体事件,对它的知识也不是那么充分。
为了面对这种对具体事件的无知,得采用规则形式,将具体的事件分类,使人类能够在不同的具体事件中得以有应付的能力。如果对具体事件能够无所不知,则规则就变成多余的东西。人类根据以往的经验,采用或建立起—些规则,使得他们能够应付看来似乎是杂乱的具体世界。就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规则都是抽象的,而命令却都是具体的。规则可以使我们节省许多精力。规则的订立,可以使一切变得更有效;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正是一个遵循规则的秩序。


 

2,每一个人对自己的知识、能力、欲望及要求所了解的程度,要比别人对他的了解的程度要高。这个命题虽然应用到有些人时是假的,但对大部分人而言,它是真的。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由于它是多元式的,因此,人们在其中可以充分地运用自己的知识来完成其目的。在计划经济中,计划者假定知道什么人有能力以及希望做什么事,因此,他的安排可以产生最高的效率。但是,这个想法与我们上述的那个经验假设是不相容的。对绝大部分的人而言,没有人比他自己更清楚他想要什么,以及他能做什么。在市场经济中,由于没有发号施令者,每个人按照自己的希望及才能去找适合他的工作,由于他对自己的了解经常比别人对他的了解要多,因此,他更能发挥自己的才能。


 

3,大家拥有一个共同的目标这种情形,在一个面对面的团体中可能存在。要在像现在这样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中找到一个大家共同的目标,有相当难度。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有自己的目标,之所以聚在一起建立一个社会,纯粹是由于在社会中我们能够更加有效地达到这个目标。在这个社会中,我们无法再用大家所共有的最终目标这种神话式的口号把大家团聚在一起。这种社会中如有公共的利益的,就是建立起一套更公正、更完美的规则,使人们可以在这个秩序中更有效地完成自己的目标。

4,一个组织、人造的秩序中,为了完成某些大家所拥有的最终目标,命令者用命令来决定每个人在该秩序中该做什么事以及占什么位置。在这样的一个秩序中,所有的决定权都握在命令者的手中,每个人没有权决定自己做什么以及占什么位置。在这样的秩序中,除了发令者之外,由于对自己没有决定权,大家都失去了自律Autonomy。为了完成最终的目标,发令者以全知全能的姿态以及命令的方式决定每个人应该做什么的时候,他事实上是把人当成工具在用。
在这样一个建构、组织的秩序中,把人当做工具并可以随意地操纵它,它的存在纯粹只是为了完成我们的目的,它自己没有任何目的。我们对于工具可以任意地支配而不犯负任何道德上的责任。
在自生自发秩序中每个人可以决定他要做什么,以及他希望达到什么目的,因此,他能够拥有自律。由于他自己有最后的决定权,别人也无法将他当做工具来任意操纵。当然,在市场这个秩序中,每个人事实上只把别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但是,由于最后决定权并非握在别人手中,人们可以预防或抗拒被别人当做工具。这个康德式的理据——我们永远不应该把人只当作工具,是自生自发秩序这个理论的道德理据。在哈耶克那里,人权、自由、契约、自由经济、最低限底的政府与自发秩序的理论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五, 自生自发秩序观的困惑


 

然而,自生自发秩序观也有其不尽完善之处,主要问题有几个:
1秩序的形成有许多方面的原因,尽管人的理性有局限,但制度建设确实很难统一所有人的意念和需求。即便是历史悠久的普通法和罗马法,也很难说是集中所有人的才智。对于自由、正义的理解,各人皆有不同。也就是说,那种秩序是自生自发秩序的判定标准较难量化。
2,这种理论把人性看得过于狭窄,忽视了人的自我实现动机对制度变迁、秩序形成的影响。哈耶克尽管认为人的行为受思想观念的引导,但都不是马斯洛所指的“自我实现”的全部内容Maslow。在我的阅读中,还没有看到哈耶克将这些动机同人的其他动机很好地统一起来,也没有将这些动机始终贯彻到理论逻辑之中。实际上,一个社会的精英人物对某种信念和理想的追求与实践(自我实现的一种表现),往往是推动该社会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力量,显然他忽略了这种力量。有意思的是哈耶克本人的思想事实上对社会秩序观的认识就有非常远大的影响。
3,自生自发秩序观把人性看得过于消极和被动,没有看到人性中自我反思和积极向上的力量,也就是忽视了人性中良知的力量。哈耶克在其理论中则完全未考虑人类的良知对行为、价值观和制度变迁的影响问题。然而,良知的力量蕴涵在每个人的心中,这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所依凭的终极力量。
4,在目前全球化背景下,社会的制度建设和人类行为准则已趋向规范化。不少强势团体如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的规则已对许多国家产生影响,并已影响到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应该说,在一些刻意安排、设计的制度面前,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余地是不大的,更不用说一般民众。从这个角度,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在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该如何评价自生自发秩序观!它是如何实现的!我们的制度生成,应用何种秩序观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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