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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首发】刘雪斌:规则、自由和权利——对于哈耶克论文集的一种解读
Post:2004-03-01 23:41  View:4191

“小南湖”读书小组第二次讨论论文
“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首发作品


 

规则、自由和权利
——对于哈耶克论文集的一种解读
2003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刘雪斌


 

通过这一次的阅读,我对于哈耶克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两个概念:规则和自由进行了特别的关注,在面对现有的材料的局限性和对于哈耶克细微精深理论的一个片面阅读的基础上,我对于以下的两个问题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 有关规则的论述
毫无疑问在哈耶克的理论中规则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其中哈耶克强调了一般规则或者抽象规则。我现在就对于自己在阅读过程中有关规则不理解的几个问题谈一下。
(一) 抽象规则和特定情势的关系
在论文中哈耶克认为自由的最大价值就是可以使个人在自己的分立的知识基础上依据它们对于特定的情势进行应对,从而获得自我知识的最大化价值并且和其他人得以调适。这一点我并不否认,毕竟不同的个人掌握着不同的知识而且对于不同情势的处理是不同的,只有承认个人的这个应用独特知识的资格,社会才能真正获得发展。问题是,在哈耶克的眼中对于抽象规则的描述却使我发现,它和特定情势之间存在一种不太融洽的关系。哈耶克对于个人的行为这样说“指导个人行动的并不是个人在某个特定时刻继续或恢复整体所需要的条件的意识,而是抽象规则” 而且“只要个人在一般情况下能够依据该项规则行事即可。” 我现在先不说这种抽象规则到底是什么,因为这个规则的内容哈耶克一直没有进行详细的论述而仅仅是给出了它的特点就是“一般性的、抽象的且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 ,现在的问题是特定的情势实际上我认为在一个较为长的时间段上看应该是握拳能够把握的,毕竟我们还是存在理性能力的,要知道第一次一件事情发生我们可以各自应对,那么再第二次、第三次乃至于许多次的时候,我们就会在一种较为明确的规则约束下应对了。那么,这样的情况最少也会出现哈耶克所说的第二种规则的类型。实际上这样的情况是在一种比较封闭和信息不畅的情况下发生,而对于一个信息传播非常便利和发达的社会中,知识的生产和获得已经和以前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在进入发达的信息社会的现代每每强调特定情势以及借助抽象规则的应对会产生一种很古怪的感觉就是实际上这什么都没有说,仅仅是说“在面对问题时,你做你应该做的事情”。这个在有着浓厚的康德绝对律令色彩的抽象规则似乎已经和下达社会有些格格不入了。我觉得对于抽象规则的存在当然要承认,但是对于特定情势必须依据抽象规则而且往往是一种只能意会不可言传的规则却应该保留。
实际上我这里所要说明的就是恰恰是科技和现代通讯的发达对于哈耶克的知识论和抽象规则说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毕竟在现代已经和以前完全的不同,比如我没有相关的医学的知识但是我却可以在网络上获得,而这在以前却是不可想象的。当然,这个变化仅仅是局部的和微小的,但是不能否认它是一种不可遏止的趋势。
(二) 抽象规则:个人和国家同时依据是否可能?
我们可以对于个人依据抽象的正义规则有一定的理解,毕竟这种规则对于面对不同情势具有不同的知识的人来说还是能够通过一种无须思考就可以自然地去遵守和实施获得实现的,问题是哈耶克并没有仅仅停留在这一步上,他进而认为政府也要去遵守和实施抽象规则。对于这一点他这样说:“政府的强制性活动应当只限于实施普遍的正当行为规则,即使当政府通过运用由它专门掌握的那些特定资源向人们提供其他服务的时候,亦无例外。” 这样就很有意思了,因为我们知道在哈耶克看来,政府的本质是一个最大的组织,它的存在就是因为“自生自发的市场力量出于种种原因不会提供或不会充分提供某些特定的服务”, 这样我就觉得既然政府的存在价值就是提供某些特定的服务而不是什么抽象的和个人一样对于不同情势的应对,那么要求政府去实施一种一般性、抽象的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的规则是否真正有意义的。因为这种规则是由三种类型构成“事实上得到人们遵循但却从未被人们用文字加以表述的规则、那些在很久以前一直为人们在行动中所普遍遵循的现在已经形诸文字的准则、那些经由刻意引入并且以语句形式而存在的规则”。 对于第三种规则甚至第二种规则我觉得政府还是可以去遵循的,但是我觉得第一种规则被个人可以很好地去遵循但是对于政府来说去实在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为我认为在现在这样的复杂的社会中,要求政府去按照一种知道什么的知识去履行职能是几乎不可能的;它和个人是不一样,几乎无法去认同政府可以按照一种只可意会不能言传的规则对于资源进行治理。那样很可能会造成对于个人自由的极大的威胁。所以,我认为对于国家来说,应该遵循的还是明确的限制权力规则而不是一种抽象的规则。
(三) 规则功利主义下的进步观问题
我觉得哈耶克的进步观和他的规则观是非常密切的,在他看来“那种被称为规则的自然选择则是在由此产生的群体秩序所具有的功效是大还是小的基础上展开的”。 很有意思的是,他同时承认“同一种个人行为规则系统在某些情形中会产生某种特定的秩序,但是在另一些外部环境中却无法做到这一点” 。这就表明,按照哈耶克的理论,由于行为规则不是无条件地发挥作用,而是需要受到包括外部环境在内的很多因素的制约。这个时候,我们就只能通过规则是否导致了一个群体进而是民族的繁荣而不应该是仅仅看这是规则是什么。所以,就需要面对一个问题,如果地球上的所有国家在一开始就和现在一样的联系紧密和不断进行交流,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在哈耶克视野中的西方的自生自发的秩序的价值和扩展的必要性。但是,实际上我们必须承认在以前的文明中除去西方还有很多的其他的文明是繁荣和兴旺的,而它们也有着自己的文化传统和行为规则模式。这样,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既然“我们只能够在一种意见和价值的框架内来判断和修正我们所有的观点和信念。” 那么,是不是这就意味这现在的所有国家都去遵循哈耶克考察西方的传统以后的规则而不需要在考虑别的事情呢?毕竟现在西方的文明是最先进的。当然我不否认哈耶克也承认“意见和价值会逐渐地发生变化”,但是这些意见和价值仍然是“那种进化过程的一种给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对于中国这样的国家必须首先接受哈耶克所说的一种文化传统制约下的文明获得生存的可能然后才有对其改造的机会。只是这样的路径是不是中国必须走的,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她背后的抽象规则是不是应该先作为背景获得支持都值得考虑。需要提到的是,当我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对于哈耶克所说的那些成功的群体“只会把那些遵循它在传统上所承认的那些个人接纳为它的成员” 的说法非常的不安,因为一方面他承认个人独特性和价值另一方面却又强调群体接纳个体的时候的条件,进而可以想象群体对于不遵循这些规则的人以及群体会做什么呢/很可能就是西方殖民主义者对于殖民地所做的事情,我在一定程度上认为这是一个规则功利主义的必然结果。
二、 自由和权利
(一) 对于肯定性自由的审视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人的一种状态,“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加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 。可以说,哈耶克对于自由一直所关注的就是一种否定意义上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最大的威胁就来自于政府的权力对于个人自由空间的侵入和对于个人的强制。在这种意义上哈耶克是一种对于政府乃至多数人的暴政的关注者和警醒者。所以,在哈耶克那里也就自然地强调法治的意义和价值,并且通过比如不正义等多个否定性概念的阐述表达了自己所认为的对于自由的保障机制和规则。比如,“在政府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政府应当以正当的方式形势它的权力。”“除了在实施一项可以适用于无数未来之情势的一般性规则的时候,否则不得使用任何强制”。 不过,哈耶克在对于政府进行了论述以后也谈到了肯定性自由,尤其是作为其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却没有太多的说明,我现在要问的就是这些权利和自由是不是就能够通过法治获得当然的实现而无须多言呢?我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实际上很有趣的一个现象就是如果不论个人还是政府都严格地遵循抽象规则下的法治并且不去违反那些禁止性的规则,个人就获得了最大的自由吗?实际上不然,因为没有个人对于政府事物积极参与的这种自由有时候很可能并不是自由的最大的实现。因为我们不仅仅是这个自生自发的社会的一个不断针对特定情势进行选择的个体,也是一个实际上的政治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在所有的外来强制减少的同时,也需要个人对于共同体的关注和参与。而这些参与的权利是必须通过肯定地授权性规则进行规定的。
(二) 德性的缺失
这是和上面的问题密切相关的,由于在哈耶克那里,个人主要是市场中的人而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人,导致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情况就是我们很难在哈耶克那里看到有关公民的一些明确的论述,而是往往通过个人来表达。实际上,这样就显示了他的理论中由于把法治放在首位,而缺乏对于权利的论述的一种不良的后果。因为,对于个人来说,法治的价值当然是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但是法治却是一个不太好进入个人的道德价值和精神方面的东西。毕竟在哈耶克那里权利没有太多的地位,而没有强烈的权利观念的一个社会,在正当被法治取代以后,善也就是公民的自我价值追求和精神追求就显得极为薄弱。我们每天都在不断地面对不同地情势去进行选择,我们的个人知识都是分立的,我们的社会不应该有一个明确地价值序列,对于政府我们所要求的主要就是不去干涉我们的私域,这样的淡漠的社会中的人就不太追求过多的精神层面的东西,而是在生产中去发挥自我了。我确实不知道这样的社会所获得的扩展,是不是能够代表着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获得了完全的尊重。
(三) 权利的存在价值
这里所说的权利不是上面提到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而是主要指政府所必须关注的而且以肯定的方式提供给个人的权利。哈耶克反对政府对于生产的干预,他认为对于生产中的人来说“只要我们同意进行这种竞赛而且还从它的结果中获益,那么我们就负有道德义务去接受这种竞赛所导致的结果,即使这些结果对我们不利。” 而且我们看到哈耶克也同意“一个因接受生产机制而像现代社会一样富有的社会是没有理由不在生产之外为所有在生产中只享有低于某一特定标准之收入的人提供一种最低生活保障的。” 的确,人是必须进行竞争的,不论对生活资源还是生产资源进行竞争,这在现代社会更加重要。但是对于竞争,任何一个人都不仅要有市场中的个人知识的自由应用,也应该获得个人知识和进行应用的可能。“天赋能力方面的平等,需要以在完善和运用这些能力以及实现这些能力的手段方面的平等权利为前提,” 在一个社会中永远会有弱势个人所组成的各个群体存在,无论是他进入市场前还是在之后。当我们面对处于这种境域的人的时候,我们就会有一种发自内心的“同情和同感”。这种道德情感会使我们觉得对于他们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否则社会的流动就会停滞,社会分层现象就会越来越大,最终很可能造成社会结构无力承载而崩溃。所以,一旦社会需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把一个人真正地作为一个人或者是目的来对待,这就需要政府运用法律把去实施这个工作而不是“只能强制实施那些可以被平等适用于某一特定标准的禁止性规定(亦即我们所谓的抽象规则)”。实际上,这也是使个人能够获得分立的独特知识的前提,在现代这样的社会没有确认个人能够平等实现自我的相应法定权利、对于特定人群(比消费者的权利)的权利确定的差别保障权利制度,个人获得自我的知识是不可能的。现在有一种说法就是“知识改变命运”,其背后就隐含了一种要求平等地保护教育权实现的要求,如果从我对于哈耶克的阅读来看,这种说法似乎没有意义,因为人个人只要面对特定情势在抽象规则下应用自己的知识就行了,这种知识已经被给定。可惜的是,在实际上中这是很困难的。
当然,这里的权利还包括人和外部环境所存在的关系,这就是对于环境的保护以及一系列的环境权。主要的因为就是我在哈耶克的文章中所读到的基本上是在市场经济下的应对问题,其中突出的是人的存在,而没有看到或者基本上看不到对于环境的考量。想象一下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文和人类繁荣观,我就觉得不能不去在这里强调环境问题和环境权利的存在。要知道,如果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都没有了,还怎么应用各个的知识去进行选择?
所以,我想使人成为应用自己的知识的人的权利和环境权利这样两个可以说是肯定的权利或者自由还是要注意的。当然,这两权利和自由的存在同样要防止政府的侵犯和接受法治的保障。这一点上我认为完全同意哈耶克的观点。
由于这是在阅读的过程中的一些零星的想法,缺乏系统的思考而且被所阅读的文本所限制,很可能上面的一些看法都是莫名其妙的东西,希望大家原谅!



 

 
我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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