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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活动
[首发作品]“小南湖”读书小组第一次活动发言记录
Post:2004-01-22 10:15  View:4302

“小南湖”读书小组论文
“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首发作品


 

“小南湖”读书小组第一次活动发言记录


 

阅读书目:哈耶克的《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
指导老师:邓正来教授
主 持 人:黄文艺老师
主报告人:周红阳
主评论人:刘小平、张琪
时  间:2004年1月1日
地  点:东荣大厦三楼“法律思想者”学园


 

周红阳:哈耶克为什么不是从正义出发而是从秩序出发来讨论社会问题呢?他的秩序是建立在一种知识观的基础上,那么这种知识观中的知识又是怎样的知识?由于哈耶克的秩序是政治上的秩序,那么这里面存在着的是什么样的权力?

刘小平:结合所提交的所有书评报告,可以看到,对于哈耶克本文的阅读和把握,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进路,一是针对本文展示的理论内涵及论述方式进行探讨,二是依托本文,对其所涉及的思想背景和理论前提进行了梳理和揭示,三是进一步地对反映并超出于本文中的整体的理论架构及其知识论基础进行评析。每一种考量都代表了对哈耶克思想进行阅读的一个层面,而每一层面的把握在我看来都是必不可少的。就周红阳的主报告来看,他归纳了两个问题:一是从知识论转变到秩序如何可能;二是从哲学层面转变到政治层面如何可能。


 

张琪:周红阳认为哈耶克在探讨其核心问题——即“行动者如何能够在无知的状况下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形成了某种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模糊的转变,也就是说从知识观过渡到秩序的确立是模糊的。他认为必须通过添加“权力”这一条件方可完成该种转变。但就哈耶克的理论体系来看,权力条件是不适宜的。为了能充分运用分散于个人的知识,适宜的条件应是一种知识协调机制,而非价值排序性的知识评判机制。哈耶克所言的社会行为规则就是立基于无知观的知识协调机制。


 

邓老师: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到知识的背景中去理解和把握知识。
1、两篇主评论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它们都认为周红阳同学的主报告没有在哈耶克这篇论文的框架内讨论问题,但是它们却都没有试图阐释他为什么能离开文本而将他自己的论题嫁接到哈耶克的框架上,即周红阳本人是如何完成他自己的那一“模糊的转变”的?这种转化是基于时尚,还是基于某些理据不得不完成这种转变?作为阅读者或评论者,必须清楚明白被评论的论者在每一个环节上的转换,以及导致这种转变的但该论者并未交代的原因。
2、两篇主评论都把自由问题给忽略了。哈耶克所做的就是从知识的角度回答人为什么要自由,他的贡献也正是在于从知识的角度来理解人的自由。当周红阳判断说哈耶克的内部秩序也是外部秩序时,评论人就可以从自由去考察这一判断中所存在的问题。
3、主评论人应该把报告人离题的地方明确指出来,并把论题拖回到讨论的文本中。这样做,可以使后面的讨论不会离开讨论的题域。


 

高国栋:谈谈读这篇文章对自己的一个最大的触动。哈耶克为什么能如此享有盛名?它的核心观点就是自生自发秩序好,但他不是单纯谈这种秩序就是好,而是谈为什么好,并且论证极有说服力。这是一个中心。至于两个基本点,一个在于他将自己融入到一个伟大的传统中,另一个在于哈耶克的文章是给同时代的知识人看的,所以他就用了言说对象能够听得懂的话去说。另外,哈耶克对政治语言的混淆所作的这种澄清工作使我想到了孙正聿老师的几句话,他说:“自波普的批判理性主义以来,包括库恩、拉卡托斯的历史主义,又把科学哲学的视野集中在科学知识增长问题上。他们认为,哲学作为认识论和方法论,主要的使命是研究知识的增长和思维方式的变革;而研究知识的增长,最好莫过于研究科学知识的增长;研究人类思维方式的变革,最好莫过于研究科学理论(科学问题、科学范式、科学研究纲领)的转换。因此,他们又把科学哲学归结为科学发展的逻辑。瓦托夫斯基则认为,科学哲学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建构科学理论的逻辑模型或历史模型,也不是提供科学研究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而是要批判性地反思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对科学理论的概念框架作出深层的哲学解释。”


 

邓老师:1、哈耶克是在知识的层面上为自由申辩的,但这里的知识不意味着他的文章就是写给知识人看的,而是说自由的理据是知识,并不是什么超验的或形而上学的东西。2、对于某些理论,如混沌理论,并不是哈耶克从别人那里借鉴的,确切地说,使哈耶克为别人建构这样的理论开放了可能性。


 

朱振:哈耶克的体系是严密的,概念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我是从自由、规则、秩序展开讨论。哈耶克对自由是从知识这一可以实证的角度,而不是像以往那样从价值角度讨论的。在讨论规则之前,必须讨论一个前提:什么样的规则是可欲的?我总结了规则的三个性质:抽象性、一般性和公示性。人在服从抽象性规则的时候并不是在服从其他人的意志,他是自由的;规则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框架性规定,它是先在的。自由问题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及法律理论中起着主导作用, “自由的理念”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自由在性质上是否定性的;二是,真正的自由是个人自由;三是,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对于自由、规则、秩序三者之间的关系,我的总结如下:自由使秩序、法律获得了可欲性,同时也只有在由这些概念所建构的制度中,自由才能得以存在,自由只能存在于一般性规则中,自由与其它概念在精神实质上是内在一致的,而这一切都有一个共有的认识前提即人是“无知”的,而这种人性论是建立在知识论这一可得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的。


 

武红雨:从无知到秩序的过渡中必须添加一个要素,周红阳在其中添加了权力。但哈耶克的秩序不是一个结果,而是行为互动的过程。经济秩序并不是一个确定的结果,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交换正义。我的问题就是:如果认为秩序是一种过程,是人与规则的关系互动,那么个人行为互动和个人与规则的互动能否推动秩序的过程?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过程之善的价值何在?


 

邓老师:这是一个好问题。规则的过程是一个文化选择的问题。人不是处于真空中的人,而是关系中的人,他总会不断做出不同的选择,这种选择又会为外部的人所模仿,这些互动都会影响到规则的形成或进化过程。你的问题就是一个对进化论的问题。进化不允许任何人在外部为其设定一个目标,否则就不是内生的进化了。建议你读读哈耶克为《法律、立法与自由》撰写的那篇跋文:《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哈耶克在与波普尔通信时提出了一个他认为能够影响哲学整体的问题。人有否可能到其所在的过程之外去批判、评价这个过程?这里的关键在于这种进化过程之善会把人们引向何方?人能否脱离其所依赖的条件对其进行评判?如果没有可能,则只有认命了,这就是宿命论。如果有可能,就会引发另一个大问题,即唯理建构论的问题。哈耶克本人就此作了一些妥协,但他明确地说过人或人的理性是不可能离开其所在的过程或其存在赖以凭的各种环境而对其进行评价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他要去研究人的大脑、心智等问题了。建议你去看看他的《感觉的秩序》。


 

吴宁:我有两个问题:1、是这种语言支配了我们的思想方式,还是我们的思想方式决定了对语言的使用?2、哈耶克是以成对术语的形式提出问题的,那么这些术语间是什么关系?我理解他不是要建立二元对立,而是要建立一种协调。我的问题就是这种协调是否是可能的?如果可能,怎样实现?


 

邓老师:不要认为两个概念往那儿一放就认为是二元对立,对立不是那么简单。


 

资琳:我先谈谈自己对几对术语的理解。1、意见与价值是一种桥梁。哈耶克区分了行动规则与规则系统,而联接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的桥梁则是意见和价值。意见是指一种赞同(或反对)某些种类行为的持久不变的意向。个人所持有的大多数有益的意见之所以为他们所信奉,只是因为这些意见实是他们成长于其间的社会的传统而已。也就是说意见的形成是“无知”的产物。意见旨在实现的是一般性目的,而非个别目的,这种一般性目的行为人并不知道,可以说这种目的是客观存在的,哈耶克称这种目的为价值。由于业已形成的规则系统的影响,个人持有了有关价值之意见,而这些意见又支配着个人的行为遵循这些业已形成的规则系统(内部规则),由此,意见和价值沟通了内部规则与遵循规则的行为。也可以说,意见也即无知是个人得以遵循内部规则的原因。2、有限民主是对意见的反应。意志作用于立法形成的是政策,而意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使有关何者为正义的人民意见占据支配地位的理想正是有限民主的理想;有限民主下的代议机构的权力(立法机构)只在表达多数意见时才是至上的。对于立法与法律混淆的澄清正是依赖于民主与有限民主的区分。
我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是哈耶克所作的到底是对语言混淆的澄清还是对语言的重新建构?第二个是他的这几对术语的区分在客观上是否可能?例如在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的区分中,哈耶克把内部秩序界定为不具有特定目的的秩序,而外部秩序是具有特定目的的秩序,那么由具有特定目的的外部规则引发的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秩序属于何种秩序呢?又比如在意见与意志的区分中,哈耶克认为意见不具有特定的具体的目的,由意见所支配的个人也不知道其行为的目的,因而在此哈耶克把意见本身作为一种目的。而意志是具有特定目的的,在某种程度上意志也就成为了一种手段。目的与手段的区分可看作是哈耶克区分意见与意志的标准。但是,意见并非不具有目的,它具有的是一种抽象的共同的目的,意见支配的行为结构最终会也必须达到这种共同的目的,这又使意见具有了某种程度的手段的性质。同样,意志尽管在特定行为上作为手段而存在,而它无法成为共同目的的手段,相对与整体社会秩序而言,意志客观上也具有了目的的性质。因此,意见与意志也同样无法截然区分。


 

邓老师:就你提出的问题而言,你必须注意这样一个问题:你所使用的概念是否是在同一种意义上使用的。你这种理解很不错,因为只有这样,你才能深入到文本中去,才有可能领悟到更多的东西。


 

程龙:在中文中,“知”和“识”是否可以分开?“知”是一个事实上的判断,而“识”却是一个价值上的判断,是一种推论。当把英语的knowledge翻译成“知识”时,我们是否仅仅表达了一种含义?如果“知”和“识”之间真的存在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这是否就是哈耶克因果关系的知识?


 

邓老师:有什么充足的理由可以使你自己觉得“知”和“识”能够分开?而这一可能的区分对于哈耶克的理论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因此,你需要把这两点告诉我们。你说是吗?


 

王佳慧:我的问题是:自生自发秩序是对分散知识的运用和整合,那么这种整合将如何实现?如果不用现在这些“知”的整合,真能像哈耶克所说的可以自生自发出秩序来?


 

邓老师:当把“秩序”作拟人化的描述时,只需成为有意识的设计的东西。但哈耶克对于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的讨论是在告诉我们,以前那些不被我们承认的状态,其实也是一种秩序。


 

刘剑:我认为哈耶克的这七对观念不是处在一个层面上。


 

邓老师:需要提醒一下:不要对规则和秩序的问题做“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样的追问;这种发生学的问题不仅很难,需要有许多材料的支撑,最为重要的是,这样的追问并不有助益于我们对前述问题的理解。我们只是在分析的意义上对它们进行界分的。


 

黄文艺:我现在要谈的问题是:法学研究中的语言混淆。读了哈耶克的这篇文章,收获不仅在于获得了他的政治哲学框架,而且还有方法论上的启发。在法学领域,民主、法治、人权、宪政就是四个经常被混淆的概念。混淆主要表现在这四个概念之间的循环解释。比如说,有的人作出的下列判断:“法治的真谛在于人权”,“宪政就是民主+法治+人权。”这样做具有两个突出的危害:1、无法看到每一概念所代表事物的深刻差异,时间上这些事物之间往往是不可调和的;2、看不清不同概念所内含着的事物之间的真正关系。并不能把认为是好的东西就凑在一起;这四者之所以能凑在一起,不是因为它们是好东西,而是因为它们都有缺陷。


 

邓老师:我们知道人权是一个现代的概念,如果根据上一判断,莫非在现代之前,法治就无真谛了?做出这一判断的人大概没有读过认为“法治的基础或真谛在于义务”的论著。


 

总结:

黄文艺:对于经典存在两种不同的阅读方式,一种是批判性的阅读,一种是注释性的阅读。
此次讨论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提问的主题不够集中,在以后的讨论中应予以注意。


 

邓老师:1、希望你们在讨论时要抓住核心问题;2、希望你们能够读进去,不要飘在外面。3,下次阅读的文章是:《自由社会秩序的若干原则》、《关于行为规则系统之进化问题的若干评注》、《自生自发秩序与第三范畴》。以第一篇为主,后两篇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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