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lin University
Home > content
教学活动
[首发作品]术语的重构与理论的建构—读《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有感
Post:2004-01-06 19:11  View:3481

“小南湖”读书小组论文
“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首发作品


 

术语的重构与理论的建构——读《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有感


 

资琳


 

  在《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一文中,哈耶克廓清了几对术语的区别。哈耶克认为这些术语的混淆是建构论唯理主义的产物,严重干扰了严肃知识的讨论。这几对术语分别是:1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2、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3、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4、意见与意志、价值与目的;5、规则支配的秩序与目的支配的秩序;6、偶合秩序与经济;7、有限民主与民主。

一、 几对术语间的勾连

我认为这几对术语并非简单的组合,而展现了哈耶克从社会理论到法律理论的雏形。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这对术语是哈耶克理论的基点,也是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核心。哈耶克对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的区分源于其对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反对。那么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分别是怎样形成的呢?这涉及到另两对术语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意见与意志、价值与目的;由于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旨在揭示内部秩序的形成过程,故下文对术语间勾连的分析仅以内部秩序的形成为分析对象,也就是分析内部秩序、内部规则、意见与价值这几个术语的关系。内部秩序也即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一种源于内部和内生的秩序,或者正如控制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它乃是一种自我调整或自我组织的系统。”内部规则“指那些在它们所规定的客观情势中适用于未来无数事例和平等适用于所有的人的普遍的正义行为规则,而不论个人在一特定情形中遵循此一规则所会导致的后果”。内部秩序是在内部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内部规则并不能自足形成内部秩序,还需要个人遵循这一规则的行为。哈耶克在此区分了规则系统与行动结构,行动结构是在进行调适和遵循规则的无数参与者之间形成的互动网络的秩序,规则系统是作为一种业已规则或规范系统的秩序。其中规则系统中的规则指内部规则。内部秩序的形成是规则系统与行动结构互动的结果,即“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乃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在回应它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或者说:“对特定情势的个别回应,将导致一个整体秩序,只要个人服从这样一些会产生秩序的规则。”而联接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的桥梁则是意见和价值。意见(是指那种对不同形式的行动或某些种类的行动是否具有可欲性的看法,而这种意见会促使人们根据特定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那种看法去赞同或不赞同他们的行为)是指一种赞同(或反对)某些种类行为的持久不变的意向。意见没有任何为那些持有这些意见的人所知道的目的,个人所持有的大多数有益的意见之所以为他们所信奉,并不是因为他们拥有已知的理由去信奉这些意见,而只是因为这些意见实是他们成长于其间的社会的传统而已。也就是说意见的形成是“无知”的产物。但并不是说意见中不含有目的,但其所旨在实现的是一般性目的,而非个别目的,这种一般性目的行为人并不知道,可以说这种目的是客观存在的,哈耶克称这种目的为价值。由于业已形成的规则系统的影响,个人持有了有关价值之意见,而这些意见又支配着个人的行为遵循这些业已形成的规则系统(内部规则),由此,意见和价值沟通了内部规则与遵循规则的行为。也可以说,意见也即无知是个人得以遵循内部规则的原因。当然,哈耶克就内部规则何以形成的解释我认为是苍白的。内部规则又可分为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规则支配的秩序与目的支配的秩序就相当于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一种“规则支配的秩序”相当于我们所说的那种完全以一般性规则或内部规则为基础的内部秩序,而一种“目的支配的秩序”则相当于那种旨在实现特定目的的外部秩序”。
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在经济发展中我在此处使用的经济与哈耶克在文中所使用的与偶合秩序相对应的经济一语含义不同的表现即为偶合秩序与经济。而哈耶克由社会理论通往法律理论特别是宪政理论的基石则是对有限民主与民主的区分。而勾连社会理论与法律理论的桥梁依然是意见与意志的区分。在哈耶克看来,民主最初表达的理想为:“这是一种由有关何者为正义的人民意见占据支配地位的理想,而不是一种由有关具体措施(亦即被那种暂时处于支配地位的有组织的利益联盟视作是可欲的具体措施)的人民意志的理想。” 为了防止现有的民主概念遮掩原初的民主含义,哈耶克用有限民主一词指民主的最初含义。有限民主下的代议机构的权力(立法机构)只在表达多数意见时才是至上的,而一旦这种权力沦为实现意志的工具,即实施某种具有特定目的的行政行为时,就不再具有权威性。而内部规则是多数意见的体现,也即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只有是对内部规则的阐释时,才具有效力,而如果颁布的是不具有内部规则性质的决议,就失去了意见的支持,从而成为不可欲的。这种区分,哈耶克认为是权力分立的前提。同时哈耶克也就通过意见把内部规则与有限民主勾连在一起,进而开启了他论述法律理论的道路。

二、 语言混淆抑或重新建构

如上所述,哈耶克在文中所提出的几对经常被混淆的术语实际上勾勒出了他经由社会理论到法律理论的路线。他撰写此文时已经对法律、立法与自由的关系思索过若干年,也正是因为他认为一些关键术语的含混不清使得有关法律、立法与自由关系的讨论蒙受重大损害而无法明确表达其思想才撰写了此文。此时,哈耶克已经出版了《自由秩序原理》一书,已基本构建其社会理论,已经形成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及其相应的观念,但并没有使用这些术语。因而哈耶克在廓清这些术语时已经有了相应的前见,即认为并非所有源于人之互动关系的秩序都是设计的结果。这个前见的前提就是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以及任何个人或任何一些人都无法知道为某个其他人所知道的特定事情。哈耶克把这个前提作为历史事实,并没有论证。同时,哈耶克又认为历史事实并不是给定的,而只是我们经由努力才能加以重构的。所谓的历史事实实际上是一些解释模式或“理论”。既然哈耶克廓清术语的前提是重构的,那么哈耶克所称的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是一种历史事实吗?即使是,根据哈耶克的观点,也是重构的也就是说,哈耶克所认真区分的那些术语只是哈耶克重新建构的却依然套用原来的词语的概念而已,或者说哈耶克赋予了原来的概念以新的含义。

三、 术语的区分是否可能

尽管这些术语的廓清只是一种概念重构的过程,但其对于阐释或建构一种理论却是必需的。关键是,哈耶克所区分的这些术语在理论上真的能够截然分开吗?哈耶克自己是否又严格遵循了这些区分呢?例如在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的区分中,哈耶克把内部秩序界定为不具有特定目的的秩序,而外部秩序是具有特定目的的秩序,那么由具有特定目的的外部规则引发的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秩序属于何种秩序呢?而且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之间是互动的过程,原来是外部秩序的因素经过一段时间可能内化为内部秩序,这也导致了严格区分这两个术语的难度增大。在意见与意志的区分中,哈耶克认为意见不具有特定的具体的目的,由意见所支配的个人也不知道其行为的目的,因而在此哈耶克把意见本身作为一种目的。而意志是具有特定目的的,在某种程度上意志也就成为了一种手段。目的与手段的区分可看作是哈耶克区分意见与意志的标准。但是,意见并非不具有目的,它具有的是一种抽象的共同的目的,意见支配的行为结构最终会也必须达到这种共同的目的,这又使意见具有了某种程度的手段的性质。同样,意志尽管在特定行为上作为手段而存在,而它无法成为共同目的的手段,相对与整体社会秩序而言,意志客观上也具有了目的的性质。因此,意见与意志也同样无法截然区分。如上文所述,外部秩序与内部秩序的区分是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核心,而意见与意志的区分是哈耶克社会理论通向法律理论的桥梁,对这两对术语的严格区分的质疑自然动摇了其他术语严格区分的基础。所以哈耶克本人最后也无法遵循这些严格区分的术语而进行论述。正如他本人所承认的那样,“我颇感抱歉的是,我自己没有勇气以一贯之地使用我在先前所建议采用的其他一些新词,例如:cosmos, taxis, nomos, thesis, catallaxy和demarchy。然而,因此而在阐述中丧失的精确性,很可能会因它们易于理解而得到补偿。”
也许,《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一文给予我最大的启示就是:基于建构理论而进行的概念重构是否可能?



 

我要发言




 


 



College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ilin University © 2024 All right reserved.
Address:No. 2699, Qianjin Street, Changchun 130012, China. Zipcode:1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