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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作品]读《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有感
Post:2004-01-06 19:08  View:3397

“小南湖”读书小组论文
“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首发作品


 

读《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有感
王 佳 慧


 

《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的作者是西方自由主义哲学家哈耶克,此文是哈耶克在建构和完善批判的和进化论的理性主义理论,并力图使这一理论 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在思维方式、语言表达方面所做的努力,它廓清了研究概念和研究术语的界线,厘清了与命令的秩序和非命令的秩序相对应的各组术语。
作者在开篇的总述中首先确定了理论背景,即任何社会的人,无论其是行动者还是学者,在人的活动的秩序中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无知。但正是这种无知才能克服个人知识的各种局限性,同时激励、培育已开放出的制度,因为每个人能够掌握的知识总是有限的,知识是分散在社会中每一个个体中的。然后作者简要地介绍了现有的社会秩序分类的研究状况,指出虽然有效运用意识的理性的条件和限度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已经取代了把所有制度都解释成人们为实现一个可预见的目的而刻意设计出来的产物的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但由于受早期思想模式的语言限制,研究使用的关键术语含混不清,导致知识讨论受到严重干扰,因此区分一些术语成为理论研究的必要。
文章主要以七组术语的辨析为纲:一、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二、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三、关于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的简要评论;四、意见与意志、价值与目的;五、规则支配的秩序与目的支配的秩序;六、偶合秩序与经济;七、有限民主与民主
作者在第一对术语中,首先确定他的理论基础:并非所有源于人之行动互动关系的秩序都是设计的结果。针对人们利用分散的知识所设计的社会秩序和独立于人的意志存在的秩序,提出了以内部秩序界定独立于人的意志、自生自发存在的秩序,以外部秩序界定人们刻意创造出来的能够由处于这一秩序之外的力量或机构组织安排的秩序。两种秩序的区别在于行动者个人的知识和目的是先由一种组织掌控再“有意识地”发挥作用而决定一种秩序,还是自生自发秩序中依自己需要而使用的行动者的知识和目的。前者,因传导到某一组织中的知识和目的有限,因此,发挥的知识和目的也是有限的。后者,知识和目的始终是以行动者的个体形式发挥作用,所以没有受到限制。
作者在第二对术语中阐明了形成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的过程中,各要素和个体遵循的相应的规则或规范。“内部规则”那些在它们所规定的客观情势中适用于无数未来事例和平等适用于所有的人的普遍的正义行为规则。这些普遍行为规则独立于个人的目的,它们能够导致一种抽象和独立的自生自发秩序或内部秩序。“外部规则”指称的是那种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目的的规则。这种组织规则是先确定一组符合于先定目的的秩序的规则,再将规则以职责或命令的形式分派给成员个体。作者指出,内部和外部规则的区别大体上相对应于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别。完成将抽象的术语向人们熟悉的术语的转换后,作者论述了私法的发展过程实质上是人们不断发现并实现存于人们心中的正义感和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的过程,而公法旨在创建一种能保护自生自发秩序和实施这一秩序赖以为基础的规则的上层结构。现在的占支配地位的观点是,公法对私法的逐渐渗透和取代乃是把一种自由的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改造成一种组织或外部秩序之过程的一个部分,而这一过程几乎“彻底摧毁了作为一种普遍行为规则的法律与作为指导政府在特定情势中如何行事的命令的法律之间的区别”。同时作者说明了正义在两种规则中的不同含义,进而阐述了只有内部秩序转化为外部秩序之后,所谓的“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才能具有真正的意义。
在第三对术语“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中,作者首先指出这对术语的区别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及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区别是完全不同的。其次指出阐明与未阐明某些规则并不能决定人们是否知道如何行事,“人们在不需要有能力用文字把某项规则陈述出来的情况下便有能力在他们行动的过程中遵循该项规则或辨识出其他人是否遵循了该项规则”。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形,是因为人们心中都有“正义感”。作者进一步论述了未阐明规则作为一种背景性基础对阐明的规则的支配作用,即“如果从阐明的规则中推论出的结论与从未阐明的规则中推导结论发生冲突,那么前者的结论就不会得到人们的承认”。
第四对术语又由两组分析“意见”与“意志”、“价值”与“目的”构成,意志旨在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当这个特定目的达到以后,这项意志就随之消失了,而意见则是指一种赞同或反对某些种类行为的持久不变的意向。意志与目的相对应,而意见与价值相对应。作者进一步指出,意见作为对某一价值的相对持久的意向,是与为选定事情而采取行动的暂时性意向──情绪相区别的,它是以因果知识为背景的理性思考,是一个开放社会以共识为基础的和平秩序得以建立的前提,即为组织或安排社会秩序而采取的强制作为对于具体目的的意志,只能以该社会中成员在价值问题上的共同意见为限制,而这些共同意见通常表现为抽象的正义行为规则。
第五对术语“规则支配的秩序”与“目的支配的秩序”中,区分的关键在于“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在其中的地位如何。前者所说的是以一般性规则或内部规则为基础的内部秩序,公共利益只在于维持这种目的独立的秩序。后者指称的是以共同且已知的具体目的为基础的外部秩序,共同利益是“那些影响特定的人中群体的可预见的具体结果的总和构成的”。
第六对术语“偶合秩序”与“经济”区别的理论基础仍然是在一种整体性的秩序中全部知识都分散着由不同的个体所掌握,而不能由任何人全部获致。市场的内在规律激励着个体运用所掌握的独特知识以达到个体的目的,在此过程中,这种自生自发秩序的市场秩序即“偶合秩序”是没有特定的目的,也不能由某种已知的特定目的或标准加以判断的,它与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在很多方面有本质的区别。其中重要一点就是前者对生产出来产品的总量要大于利用已知手段生产出来的产品,分配份额也是由无法预见的情势决定的。
第七对术语“有限民主”与“民主”的区分是基于任何权力都要受到限制的理论。在这里同样出现了上面论述过的“意见”和“意志”问题,在文中,“有限民主”在一定程度上指所有的权力都以意见为基础,而意见只承认受到行动正义性限制的权力。“民主”这个术语仅仅指最高权力“应当由人民之多数或他们的代表来掌控,”即取决于特定多数人的意志,但对这种权力的权限问题却没有提到,因此“民主”一词中所指称的最高权力有可能是一种
在哈耶克以“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和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为中心的一系列重要命题中,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是自生自发秩序的理念,他认为:“所谓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主要依凭这样一种机制,即人们对某些行为规则的普遍遵守和个人对具体情势的调适。在上述七对术语中,内部秩序、内部规则、未阐明的规则、意见和价值、规则支配的秩序、偶合秩序、有限民主是一组性质相同的术语,它们旨在从不同方面表涉自生自发秩序这一不因人的计划和设计所生成的秩序,在此过程的中,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分散于各自的知识。而外部秩序、外部规则、阐明的规则、意志和目的、目的支配的秩序、经济和民主则从不同角度指称那种经由组织或安排,由人设计出来的秩序,在此过程中,分散的知识先由某种机构或权威集中,再根据先定的目的统筹运用和分配。术语的辨析分清了“自生自发”的秩序和由外部原因“控制”、“组织”或“安排”而生成的秩序。而开放社会的发展在本质上和内在需要上是与自生自发的秩序相辅相成的,由事先设计组织的秩序只能导致开放社会的末落和褪化。由此,作者得出社会理论研究的最终任务是构建这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或使已经存在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概念和术语是研究和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由于法律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将人的行动置于某些规范标准的支配之下,不对某一特定标准所适用于的行为种类加以划分就无法确立规范标准,所以法律与概念术语紧密相联。如果不使概念和术语精确、明晰,法律制度就不无法实现它的普遍性、权威性和调适性。然而,虽然我们可以认为概念和术语与主体所反映客体是相对应的关系,但我们语言的丰富程度和精确程度还不足以反映自然现象在种类上的无限性、自然要素的组合与变化、以及一个事物向另一个事物的逐渐演变过程,而这些演变则具有客观现实的特性。不管我们所使用的词语是多么详尽和繁杂,分类是多么的详细和具体,现实中始终会有一些为严格和明确的语言分类所无能为力的细微差异与不规则的情形。术语和概念虽然是人们认识和反映自然界的规律、建构和研究社会的秩序所产生的精神映象,但对现实所做的这种精神生产,往往是不精确、不全面的。因此,我们所使用的概念和术语总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为了使这种限制对实际行动的阻碍达到最小,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的厘清各概念、术语之间的差别,另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主观映象与客观实际之间总是无限趋近的,社会秩序和科学理论的完善就是一个使研究和建构不断符合客观规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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