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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立新规:法官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2-16 17:09  点击:4869
  “如果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关系非常密切,应主动提出回避。”“法官不得利用身份,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某调解方案。”这是浦东新区法院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所推出的整改措施。据了解,整改措施共33条,这在上海法院尚属首次。
  浦东新区法院院长潘福仁告诉记者,推出整改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法官言行,预防和避免因法官“不拘小节”而使案件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我们不仅要强调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还要追求形象公正,这样才能在群众心目中树立起司法权威。    
  浦东新区法院监察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如发现法官违反“33条”规定,随时可向该院监察室反映和投诉,有证据尽量予以提供。      
  他还表示,法院监察室一定会根据投诉开展调查。不论是情况属实与否,法院都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结论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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