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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宴林张文显:《后现代方法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30 13:16  点击:10956
     一、解题:
    
     我们一直以为,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后现代主义之所以能很快引起世界瞩目,并逐渐成为声势浩大的世界性的泛文化思潮,而且在较短时间内从一个大众性话题转化成一个人文科学领域专家学者普遍关注的研究论题,其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其声势浩大,而在于其提供了一系列新颖的思维方法,一场学术范式和思维理论范式上的方法性哥白尼式革命。美国学者波林·罗斯诺指出:“后现代主义在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出现,不仅仅标志着另一种新颖的学术范式的诞生,更确切地说,一场崭新的全然不同的文化运动正在对我们如何体验和解释周围世界的问题进行广泛的重新思考。”⑴因而本文后现代方法从指称意义上讲不是指时间性、操作程序上可视的手段与方法——现代方法之后的具体有形的方法,而是一种哲学视角的方法论意义上的表征,一种新颖独特的方法模式,一种价值,一种精神体系.因为从原初意义上讲,后现代主义本质上就是一种精神,一套价值模式⑵,一种“重新发现能够给人类存在赋予意义的合理的精神基础”⑶。所谓“范式”既指“一种世界观,又指这种世界观所蕴含的用以指导我们生活的伦理观”⑷,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意味着传统法学研究范式所荷载的世界观、价值取向上的转向,即必须因应后现代社会发展而提出的挑战进行必要的价值取向、精神旨趣上的修正和完善,但绝不简单的放弃,恰恰相反,它们应当互相参照、融合,共同走向后现代。正如格里芬先生所言:“要想走向后现代,我们就必须去发展和培养现实地存在于或潜在于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王国中的实践和意识。”⑸
    
     二、后现代主要方法概览
    
     总的来说,后现代主义是在反思和反省现代性的后工业社会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困境中产生的,是对现代主义理论的撞击和兼容,反叛和承续,因而后现代主义在方法论上就表现为现代的反面,非中心的、消解、非同一性及反本质主义,反基础主义,多元论、解“元叙事”,冲破旧范式,不断地创新,非理性主义、不确定性,摒弃决定论……。从而完成在现代范式之外确立自身,并进行自我证成和自我创新的后现代转变。但这些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后现代方法论途径实现的:解构,语言学转向,系谱学方法。
    
     (一)解构
    
     “解构”作为一种后现代的分析方法,意为分解、消解、揭示各种等级结构,从中把意义发掘出来,并使之得到显现,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拆解一个文本以揭示它的内在矛盾和假定,使所有形而上学的本质性的观念“问题化”,从而摧毁所有建构之物,但绝不改善、修正或提出关于该文本的一个更好见解。也就是说,作为一种注重否定性批判的方法,“解构这种批评活动是把统一的东西重新还原成支离破碎的片断式部件。其情形犹如一个孩子把父亲的手表拆开,把它拆成毫无用处的零件,根本无法重新组装。”(希利斯·米勒话)
    
     遵循这样的理路,我们不难发现,解构主要是对“逻各斯中心论”的解构,刻意强调差异、矛盾和冲突,摒弃旧有的二元逻辑对同一、统一的迷恋,因而其考察的对象是文本的各个边缘而非文本的核心论题。按波林·罗斯诺的理解,“一个解构方法考察的是溢出文本之外的东西,未被命名的东西,被排除在外的东西和被遮蔽起来的东西。”⑹并以此肢解现代性的核心。
    
     遵循这样的理路,我们还可以发现,解构主义在方法论上崇尚一种相对主义,没有绝对统一的、一成不变的、权威的理性和逻辑,相反只存在多重等价的、不稳定的和任意的层系和前提。换言之,没有固定的结论,只有充满生机的思维方式。这样一种方法论上的相对主义意味着“某人被驱逐到一个‘无限的广延’境地,在那里他摆脱了被过分限定的研究项目上的智力方面的浅显,以及对它们的充满陈词滥调的捧场文章,即‘常规科学’”⑺。从而改变了人们对世界原有的、已成定势的认知范式和司空见惯、不言自喻的思维模式,促使人们重新理解和体验世界。
    
     (二)语言学转向
    
     后现代方法论范式还诉诸于“语言学转向”的分析方法。所谓“语言学转向”,在本真意义上指原来仅被认为是传达“意识”、“观念”的媒体的“语言”,本身反而规定构成了“意识”、“观念”的内容,因而语言本身开始成为理论考察的对象,并被视为是所有理论的出发点,这样的认知范式和方法论渗透到整个人文科学便形成了具有整体效应的语言学转向。
    
     这种语言学转向可以追溯到结构主义语言学奠基人索绪尔,在他看来,凡是语言符号都是由能指和所指组成,前者是语言的物质表现形式部分,后者指称观念所载的价值部分,而语言是一种先于人的存在,因而人不再是意义的主宰,语言的意义是由语言符号之间的差异决定的,“在语言中只有差异,而没有绝对的意义”⑻,语言能指与所指的关系完全是人为随意的约定俗成的、任意的;另一后现代主义者德里达也认为,所指和能指之间并没有确定不变的界限,语言的意义是多种多样的,它只能在上下文的关系中显示出特定的、暂时的意义,既然如此,语言就无法担保确定的永恒的、单一的真理,真理的形式必然是零碎的,不连贯的和变化的。而所谓的真理就只不过是我们心甘情愿地接受语言引诱的产物;`这样,后现代主义者消解了真理的绝对性、普遍性,突出了语言意义的争论、冲突和差异,并把真理说成为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为某个知识团体内部的语言约定而已,而不存在“独立于话语的先验的规则(真理)”.⑼
    
     (三)系谱学策略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后现代分析方法是系谱学策略。系谱学策略是这样一种策略,借助这种策略,只要弄清了局部推论性话语,那些曾一度处于从属地位的知识就会得到解放并开始发挥作用。⑽它试图从一种微观角度去重新审视社会领域以便使人们发现推论的非连续性与分散性,否认理性、解放、进步等启蒙思想传统,因而它客观上导致了还原论式的社会分析和历史分析:知识在本质上是视角性的,因而对于一个异质的现实需要从多重视角去加以解释 ⑾,并尊重差异。
    
     从渊源上看,作为后现代思想大师的福柯的系谱学方法对后现代系谱学策略有决定性的影响。在福柯看来,客观化的理性形式及其真理与知识体系的形成过程,不是传统的现象学上先验地假定认知主体从事的理性逻辑的建构活动,而是作为历史性的偶然的力量相互较量的结果。因为“在任何社会中,话语即是权力”⑿,因而福柯的系谱学着重于考察破裂之物,中断之物、“局部的、不连贯的、不合格的、非法的知识,并反对关于某个统一的理论实体的各种声言,在他看来,那些声言打着构成一门科学及其对象的某种真知识和某种随意性观念的含义……而那个理论实体则会被认为是不断走向优化、层系化和有序化。”⒀通过这样的路径,福柯揭示、动摇、破坏了传统西方文明的神秘性、普遍性,从而使人们抛弃了对形而上学的信仰。
    
     福柯之后,美国著名后现代思想家霍伊发展了福柯的系谱学,形成了霍伊系谱学解释学。这是一种内在的批判方法,拒绝任何超验的视角和必然的一致性标准,向普遍必然性挑战,揭示和阐释认识的偶然性,在这个意义上说,霍伊的系谱学解释学是多元主义的解释学,让人们尊重差异,尊重多样性,“学会与偶然一起生活”(霍伊语)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简要结论:后现代系谱学方法通过关注边缘之物,被遗忘被排斥之物,旨在恢复“被总体化叙事所压制的自主话语,知识和声音”⒁,从而拒斥了统一的、总体化的理性主义神话,摧毁了已被接受的传统哲学终极性认同牢笼以及总体化话语的暴政,鼓励所有种类差异的扩散,为人们提供了观察现代复杂社会的新维度和新方法——多元的知识形式和微观的分析。
    
     三、另类的思索:法学研究范式的后现代转向
    
     如同每次哲学方法论上的变革都要给法学研究范式带来新的转向一样,后现代方法无一例外地正在或势必将对法学研究范式转向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法学研究范式也应积极回应这种变化与转型的需要,才能保持长久的繁荣。因为后现代社会是一个“以理性主义和启蒙精神之崩溃为特征的‘动乱时代’”。⒂已有的制度价值和生活方式正经历着一切灾难性变革。它需要以新的理念和理论去阐释和解读。因而“要想研究从(这种)‘旧世界’到‘新世界’的深层结构变迁,就需要引进一套‘新的参照体系和新的术语’”⒃,也即进行一场范式性转向与变革。法学研究范式也概不例外,否则极有可能持续出现目前上不去、下不来的卡壳和危机状态。关于这一点,一些学者数年前就曾断言,中国法理学研究正处于“上不去、下不来”的卡壳状态,上不去是说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和方法陈浅和单一,升华不上去;下不来是说法理学与日益丰富的社会法律实践和部门法学明显脱节,深入不下去。这种评断虽是针对法理学研究的,但这丝毫不影响我们此处的援引并伸展到更为广泛的整个法学研究范式领域,因为今天的法学研究范式正在证实着学者们数年前的远见和洞识——上不去、下不来,必须用新的话语和概念穿透、颠覆传统话语的中心化,摈弃现代认识论的假设,驳斥方法论的常规,抵制知识性的断言,模糊一切真理形式,并消解任何政策建议⒄,实现法学研究范式的后现代转向。
    
     (一)走出定性化思维,建构法学研究的解构范式
    
     所谓定性化思维是指将思维限定在一个普适性的唯一的标准或模式之中,并予以简单的遵从和服从。依这种思维模式看来,世界上存在着某种形而上的永恒的阐释和解读世界的思维逻辑或公式,除此之外的其他思维样式都是非正统和荒谬的,因而也不值得去关注和弘扬,相反应予以斥责和放弃。
    
     迄今为止,这种定式化思维构成并占据着现代知识的核心位置,因而导致现代知识总是呈现出这样的情况:“为使基础主义主张合法化而对元叙事的诉诸;作为合法化之必然后果的使非法化和排他;对同质化的认识律令和道德法律令的欲求。”⒅然而,理论和实践证明,这种定式化思维方式是不可能应付后现代社会变化了的问题情境:粗暴地否认了思维的多元空间和思维样式的多元性,使思维样式沦为僵死的教条,丧失了自我拓展的空间进而导致方法论上的陈旧与贫乏。与此同时,它还存在着这样的危险性——导致对社会极权逆来顺受的人格结构,阿尔多诺严正地指出“‘极力想证明真理具有一种超人类的,必须予以承认的客观性’,这种做法或许也同时助长了人们对某种超人类的社会权威,某个超级领袖的认可和屈从。”⒆正因有以上方法论弊端,后现代解构方法主张视角多元主义,克服定式化思维,建构多维学术范式无疑是所有学科范式转向的重要内容和方向。
    
     当然,这样一种范式转向仍然有自己的后现代逻辑,后现代主义解读世界是从一种非本质主义的视角出发,它以一种差异逻辑来重新思考和体验世界。而且,相对于现代本质主义逻辑来说,它还是一种颠覆逻辑,倾向于把理性、总体性共识、社会系统等概念视为本质上是压迫性的,并予以颠覆和拒斥。
    
     遵循这样的旨趣和逻辑,后现代范式转向就意味着:1.有多种关于事物的局部叙述和解释,它只相关于它自己的支持者,没有绝对的普适性的确定的现代标准,因而一个解释并不意味着比另一解释优与劣,简言之,其在方法上多元而非单一,在价值上相对而非绝对;2.蔑视宏观叙述、元理论的理性建构奢望和做法,认为世界上充满不确定性;3.人们之间对话与交流应当是平等、开放的,而非强制以及外在规定的限制,依靠的是彼此间理性、自由的论辩来征服人而非其他。
    
     如此说来,作为后现代范式转向的一部分的法学研究方式当然就意味着如下命题和要义:首先,法学研究范式必须超越概念法学的定式化思维范式。概念法学崇尚理性至上,理性万能,一切都在理性/非理性的二元对立评判中;重命题演绎,轻事实归纳,逻辑自足,逻辑至上成为一项普遍认可的原则。但事实却是,“把法学夸张到法的数学,归纳到逻辑推理(的概念法学)是一种谬误,是基于对法本质的误解”⒇。因而“自从启蒙运动的理想,即运用纯粹理性对概念进行分析就能达到对世界的认识被休谟的怀疑主义和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所动摇以来,科学对我们来说就再也不是理性科学而无非是经验科学了。”(21)超越概念法学,走出定式化思维,就意味着“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学家不能局限于法学的知识结构就法论法,而应当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学的问题,从而深入到法律现象的深层。”(22)
    
     其次,它还意味着法学研究方法论上的多元。定式化思维统治下的思维方式往往具有单一色彩,追求方法论上的绝对一致,事实证明,它扼杀了法学研究范式的生机和活力,滞阻了人们思维空间的拓展,客观效果往往是一叶障目,井底之蛙。走出定式化思维,意味着法学研究方法上的多元和研究视角的多重,进而促使法学研究新世纪的繁荣,毕竟:“制度可以修正,变更甚至废弃,但方法将永远存在”(23)。
    
     最后,它还意味着尊重差异,破解定式的牢笼。既然每一个解读都是对世界的局部叙述,每个人对于世界的体验和解读都能够以其本真的方式存在,无所谓优劣,无所谓层级,只相关于它自己的支持者,那么人们以参加者观点体验和解读世界就有其个人真理性,不必需求与某个预设的定式化真理相符合或依附,法学研究、法学争鸣也概莫例外——多向度多视角,反对严肃的说教,这就要求每个参加者多一份宽容和综合,少一份计较与固执,尊重解构性差异,促进学术繁荣。这个问题对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范式转向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因为我们总是不无遗憾的发现,长时间以来,由于受定势化思维的影响,法学研究和学术争鸣总循着预设的理路和指向的窠臼,漠视甚至无视社会情境、学术场境的差异关怀,而对这种理路和窠臼进行运用型的认同性辩护和实践,并满足于这种理路和窠臼的普遍性和深层挖掘,但从不作任何一种转换意识和方法论上的反思,因而学术争鸣总有些强词夺理的色彩,总站在自己的立场与假想的论争对手进行论争,并进行简单的二元对立的逻辑上的评判:真/假,理性/非理性,确定的/隐喻的……,从来没有真正了解异质声音,更别说理解,学术宽容与平等对话也无从谈起,因而学者们形象地指喻为是一种“聋子的对话”(24)。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学来说,必须打破这种认同性牢笼,尊重差异,学会与差异共存,这才是法学研究范式转向的方向与灵魂。
    
     (二)语言的游戏:法学研究范式的后现代语言学转向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一直将语言视作人类所支配的表达意志思想的工具,强调语言的语用学意义,语言只是为人类服务的人类工具箱中的一员,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并把这作为一个自明的共识与常理。然而后现代方法却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挑战,从而导致了声势浩大的“语言学转向”——强调语言的语义学分析及意义,,这样一种语言学转向对法学研究范式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使人们重新审视和考察语言,从而为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打破了传统法律王国的信念,消解了法学语言的话语神秘,从而解开了法律实践与其他各种实践的关系。在这样的范式之下,法律不再被看作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而是看做是人类的语言交流和解释,看作叙述和修饰,法律话语作为语言的一部分仍然是一种思想,文化传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25)。从而使法律转向整个社会生活,而不是如纯粹法学一样只研究与外在世界绝缘的真空中的法律。并成功地从新的认识论基础出发来重新理解法固有的问题或论题。
    
     最早进行这样尝试的哈特在此基础上成功引导、创立了一场新的法学运动——新分析法学派,也叫语义分析法学派。哈特的标志性成就即“作为社会规则的法”以及著名的法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最能体现这种语言学转向,所谓作为“社会规则的法”是把法律理解为有关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则中的一种法,是一种社会结构,“就规则来说,有关的可能是:或者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即外在观点),或者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其行动指南的一个群体成员”(即内在观点),如果从语言学转向角度来理解,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说,哈特所说的“内在观点”是指将人们共有的“语言游戏”、“生活方式”的内在“准则”作为陈述的真理条件或正当化条件来运用的一种观察角度;另一方面,“外在观点”是指不具有共同“语言游戏”或“生活方式”而将人们的言行记述为一定“征兆”的观察角度。(26)
    
     哈特之后,受福柯等启发的P.古德瑞契对判决、法律史料进行了实证的语言分析研究——这就是有意识地依据“隔开一定距离”的观点,把法律理解为与经济、伦理、美学等相并列的一个语言空间、议论领域,并尝试从与其他语言领域的关系上来理解法律推理模式、法学特有的词汇体系等法律内部结构。(27)从而真正确定法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偶然性等多元主义法律的形象,而非其他,进而化解了法律话语的神秘。正因如此,理查德 .波斯纳指出:法律王国信念,已经死亡。(28)
    
     总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的社会里,“语言学转向”这样的范式转换在法学研究里将占据更加突出的地位,法学绝不能仅仅站在自己的立场由法律专业团体自问自答式的进行解说或辩解,必须借鉴多个学科领域的见解,横跨多个互不通约的论域和语言空间进行分析,因而,未来的法律讨论,是也必然是:“横跨互相不可通约的多个议论领域、多个语言游戏的争论”(中山龙一语)而非其他。
    
     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尽管语言学转向这样的研究范式早已为西方法学家所注重与强调,甚至引导出一场轰轰烈烈地语义分析法学派运动,然而我国学者却普遍关注不够,更别说运用这样的范式进行研究和考察,恰恰相反,多数学者却热衷于进行话语、观点的平移,习惯性地移植、搬用具体的命题、论点和概念,而不太注意语脉、语境的差异分析,尤其是当西方法学思潮强势登陆中国时,这样的话语平移更是慰为壮观,忽略中西差异,有意无意地进行认同性的解读或搬用,其结果是导致法律术语理论观点的误用、滥用,进而引起一系列的思想上的争论与混乱。因而法学争鸣也总出现“讨论夫妻关系却把小姨子扯进来”的笑话,也就见怪不怪了。
    
     究其原因,当与学者的学术素养的欠缺有关联,但更多的原因应该说是方法论上的缺陷——忽视了语义分析的语言学转向的研究范式。这就要求法学研究工作者必须在范式上进行语义分析的语言学转向,一方面,考察语言的语脉、语境及所负载的意义和包含的信息,另一方面,进行跨学科的多个语言论域的讨论,感受世界的多样性。毕竟“法学与其他学科存有一系列双边论题或多边论题,它需要与哲学、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行为科学等学科进行沟通、对话和合作。”(29)
    
     (三)消解暴政的本质:法学研究范式的系谱学转向
    
     前已述及,后现代主义还为人们提供了另一新的系谱学方法,即试图从一种微观角度重新审视社会领域,以便使我们发现推论的非连续性与分散性,而不是连续性或同一性,并且使我们抓住历史事件的真正的复杂性,从而拆解历史连续性的巨大锁链及其目的论的终极归宿,并历史地看待那些被视作具有恒常不变的普遍东西。(30)进而消解僵死的本质主义。因为,一切事物都是历史系谱的,有其起点,也有其终结,对深层、终极和统一的要求和追求都是徒劳的,也应该受到人们的质疑。
    
     这样一种后现代系谱学范式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也是革命性的,它拓展了法学研究领域和空间,改变了只关注中心化事物、普遍事物的法学研究范式,更为重要的是,它打破了法学研究范式的阶级性认同牢笼—— —种贴标签式的浅薄庸俗的阶级分析范式,消解了法学研究阶级范式的霸权性话语的合法性,使法学研究恢复了生机和活力。
    
     首先,它力图改变法学研究范式所厘定的阶级分析方法的思考和追求,至少它不满足于这种思考和追求,它还要探究黑暗的、未出场、不可言说之物,强调从世界的暗处敞开一片光明,恰是这样的方法才是澄明之源。长期以来,法学研究范式总纠缠于阶级和革命情结的范式类型中,阶级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的逻辑点和精神源头,并成为了分析研究的工具和理论探求的目标。然而,理论和实践却一再证明,这样的阶级范式往往使人们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它是一种典型的特权性的、唯我独尊式的认知和思维方式。其结果是,这种思维范式越来越霸道,越来越教条。真可谓“顺者昌,逆者亡”,限制了人们思维活动的空间,导致了人们创造力的衰败,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一种灾难式的人性摧残和思维方式的压制,是一种阶级本质的暴政,因而必须加以消解。所谓消解,是指我们的目标是,我们并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摒弃而是对那种超验的整齐划一的唯我独尊式的阶级性思维范式的否定,也即是,我们从来无意否定阶级思维范式本身,而旨在否定它的唯一性和究竟至极性,并以系谱学范式去透视它,展现出这种阶级和革命情结下所遮敝着的非阶级性或阶级性不强的本能、冲动、权力和历史的根源,最终使得构造了这种阶级情结的法学研究范式走向虚无。
    
     另外,寻绎这种系谱学转向,我们还可看到,这样一种法学研究范式,隐隐内蕴着这样一种范式转向:人文范式的升起、阶级范式的失落。也即这样的范式转换主要内容应该是,在人文世界里追问法学研究的价值旨趣,并进行澄明,告别“阶级的祛魅”,还法学研究的人文范式。这意味着放弃长期以来的纠缠于法学研究范式中的永恒的阶级本质观,不再强求由一种日常现象一定抽象出一个恒常不变的本质,也不再从一种抽象的本质形而上学思维中去理解法学研究。恰恰相反,应转而关注并恢复从人类整体活动的生活场境中去理解法学研究,强调从以往法学研究的暗处敞开一片光明,所以在思维方式上呈现出一种开放性的、非终极化的特征。它实质上是在一种社会复杂交往实践基础之上的法学研究范式,并由此祛除和消解了阶级本质论形而上学的研究范式,将本来属于法学研究的人文范式重新还给了法学研究,因而这也应该是法学研究范式系谱学透视和转向的基本思路。
     注解:
    
     ⑴⑹⑺⑼⒀⑿⒃(美) 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77、177、117-119、98页;
    
     ⑵王岳川:《后现代主义文化与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⑶⑷⑸(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 127、213、149页;
    
     ⑻⑽⑾⑿⒁⒂⒄⒅⒆(30)(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 25、25、61、46、74、8、216、299、299、60页;
    
     ⒃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⒇长谷川国雄:《世界名著便览》,天津编译中心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229页;
    
     (21)伽达默尔:《赞美理论——伽达默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9—50页;
    
     (22)(29)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2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第9页;
    
     (24)参见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
    
     (2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26)(27)(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范式的转换》,《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期;
    
     (28)郑强:《美国后现代法理学概观》,《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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