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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乙、顾梅:《论后果模式与法律遵循》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30 13:06  点击:6619
     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两部分组成,行为模式确定主体的权利或义务;后果模式对行为表示态度。后果模式又分为否定性后果和肯定性后果,否定性后果的设定增大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总和大于违法收益,而使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放弃该行为;肯定性后果的作用则正相反。法律正是通过改变经济人的成本——收益结构而引导经济人遵循法律的。目前,我国法律规则中因后果模式失当而没有有效改变经济人的收益结构而导致法律不被遵循的情形主要有法律责任设定失当、法律责任实现不足以及利益激励失当或缺乏等。
    
     一、法律责任设定失当
    
     (一)、法律责任设定的缺乏
     这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比较多见,其原因可能有二。其一,立法者过分估计了法律的强制力;其二,对某些行为设置法律责任存在技术上的困境。但无论怎样,法律责任的缺失使法律功能的发挥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二)、法律责任的非适度性
     如果责任过轻,那会导致经济人的违法成本过分小于违法收入,使经济人因违法行为而产生净收益,于是,使该法律规则被有效遵循的可能性降低;如果法律责任过重,导致经济人的违法成本远远超过违法收益,则法律被遵循的可能性也会减少。原因有二,其一,由于人的利益限度,法律责任改变人的成本也应该有限度;其二,过重的法律责任的设置使不遵循法律的人可能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后,使其后续的不遵循法律行为成为无成本而有收益的行为,从而激励其继续不遵循法律。
     (三)、法律责任的非对应性
     因为经济人的利益要求与各自所处环境的差别,同样的法律责任对不同的经济人的影响程度是有差别的,而使法律的功能的发挥有差异。如罚款对财产状况不同的人的影响是有差异的,西方国家侮辱刑的兴起也是基于法律责任对应性的考虑。
    
     二、法律责任实现失当
    
     (一)、法律责任的非必要性
     法律责任增加经济人的违法成本并促使其遵循法律的功能的实现还有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否则,法律责任给予经济人的行为成本只会是一种或然成本,而不被经济人纳入成本范围。
     (二)、法律责任的非及时性
     法律责任非及时性对法律不被遵循主要有两方面的影响。其一,降低法定的违法成本,如同资金存在时间价值一样,法律责任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二,法律责任的非及时实现会使违法者对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产生错误信息,从而降低预期非法成本,做出错误选择。
    
     三、利益激励缺乏或失当
    
     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禁恶,激励人作出单纯利他的行为,虽然不是法律的主要性格,但也并非与法律完全无关。例如,在我国,一些公民之所以不愿履行作证的义务,就是因为作证给他们带来了利益损失、安全威胁等,这就需要考虑相应的补偿。
    
     四、尾论
    
     后果模式的失当不能有效改变经济上的成本—收益结构,从而不能有效地引导经济人作出遵循法律的选择。所以,在立法时,应杜绝后果模式的缺失;设置法律责任时,应注重适度和对应;进行利益激励时,应力求足额补偿;在法律责任的实施过程中,应做到有效和及时。由此提高违法者的预期违法成本或法律遵循者的收益,从而引导经济人放弃不遵循法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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