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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管理方式合力提升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效能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11-15 15:13  点击:716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财政部近日印发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提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使用办法》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分为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三个类别,并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流程;提出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原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授权各部门进行审批。规定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予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使用管理权限。

构建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1年,国务院对外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据了解,此前财政部针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配置办法》);针对资产处置,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这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次针对资产使用,财政部又制定了《使用办法》,与《配置办法》和《处置办法》一起,共同构成完整覆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

据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意识逐步增强,资产使用管理不断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较低,不利于落实主体管理责任;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程序;新形势下需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和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在资产调剂共享和盘活利用中的功能作用。

“可以说,制定《使用办法》既是落实《条例》要求和完善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也是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现实需求。”该负责人说。

结合此次财政部出台的《使用办法》,不难看出,对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主要遵循的原则有三条:

坚持自用为主,物尽其用。根据《使用办法》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使用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强化收入管理,确保规范有序。为确保资产盘活合法合规、收入管理规范有序,更好落实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使用办法》规定,中央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关注房屋等重点资产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总量不断增加,资产规模呈现不断壮大趋势。其中涉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房屋、车辆资产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使用办法》予以回应,并作出详细规定。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如何使用管理,《使用办法》提出,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进行对外投资,由各部门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将所持科技成果许可或者对外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针对房屋、车辆等重点资产的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和公务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使用办法》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和除上述范围以外单位的办公用房由财政部会同各部门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机关服务中心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除上述范围以外单位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由财政部会同各部门管理。

《使用办法》强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严格控制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

《使用办法》强调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公务用车应当用于保障工作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者个人使用。

规范管理程序提升可操作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分析指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及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是否高效、管理体制是否严谨科学,关系国有资产能否保值增值,是我国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同时随着近年来政府“过紧日子”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工作迫在眉睫。

记者观察到,此次财政部出台的《使用办法》将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整合为一个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统一管理要求。遵循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明确财政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部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职责,并对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使用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完善管理方式,合力提升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效能。

我国现行财政制度中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授权不尽相同,为此《使用办法》统一了管理权限并加大了对各部门的授权力度,根据各部门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并与《处置办法》权限保持一致,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原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授权各部门进行审批。

此外,《使用办法》还在规范管理程序、提升可操作性方面下足功夫。比如《使用办法》明确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的管理要求和具体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流程;明确了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推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完善资产信息卡、规范核算入账、加强权属登记、定期盘点对账等基础管理工作,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更新相关资产信息,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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