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作为地方保护主义在民事审判、执行领域的延伸,“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引起了中外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在过去,学术界一般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归结为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对法院办案的干预。这种“权力干预型”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源自财政分权、行政发包形成的地方经营化以及“党管干部”体制下的晋升竞争(“政治锦标赛”
有别于上述两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近些年来,随着超大型民营企业的崛起,私营资本对地方法院司法裁判的影响越来越受关注。
为了检验“资本俘获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真伪,本文从定量与定性两个角度,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作出的、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或腾讯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的判决书展开实证分析。具体来说,本文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检索平台,对2018—2020年间南山法院作出的涉腾讯判决书进行全样本统计和分析,验证腾讯公司是否存在胜诉率畸高现象,并对定量研究的发现展开讨论;再选取两份被广为报道且公认构成“同案不同判”的判决书,进行“扩展个案”(extended case)方法研究,比较南山法院与其他地方法院在涉腾讯判决中的说理及结果的异同。
本文的研究发现,腾讯公司在南山法院的胜诉率较高,但没有媒体渲染得那么夸张。统计数据显示,采用不同的衡量指标,腾讯公司在南山法院作为原告和作为被告的胜诉率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且每年的表现并不稳定,在个案中的差别也很大。通过对关键个案判决书的文本分析,同样没有找到南山法院偏袒腾讯的确凿证据。概言之,无法证实“资本俘获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就此而言,以南山法院为例,中国地方法院的公正性大致值得信赖,民事司法改革正朝着更好而非更坏的方向发展。至于腾讯公司在南山法院取得高胜诉率并能赢得关键个案,可以从“法庭稀客(one-shotter)/法庭常客(repeat player)”的理论框架中得到有效解释。腾讯公司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极不对等,腾讯所拥有的资源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其不仅更容易胜诉,而且能在新颖、重大、带有行业政策性的关键个案中胜诉。“南山必胜客”现象中真正值得重视的,也许并非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而是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实质平等问题。
一、从统计数据看“南山必胜客”现象
2021年7月,笔者带领研究团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设置检索条件如下:其一,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其二,文书类型:判决书;其三,当事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四,公开类型:文书公开。检索结果显示,2018—2020年公布的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判决书共522份。经过初步筛选,可以发现不同案号的判决书高度雷同的现象。
在腾讯作为被告的案件中,经常出现原告将其作为确定管辖或者搜集证据的“工具人”的情况。具体而言,权利人发现公众号、微信号、视频号等用户账号存在侵犯知识产权、人格权等行为,但并不知道侵权人的所在地及身份。权利人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时,将腾讯与侵权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此举一则藉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表1 2018—2020年南山法院涉腾讯判决书数量统计表 导出到EXCEL
公布的判决书 | 扣除“串案” | 腾讯作为原告 | 腾讯作为被告 | |
2018年 | 329 | 294 | 16 | 278 |
2019年 | 103 | 88 | 9 | 79 |
2020年 | 90 | 53 | 8 | 45 |
总数 | 522 | 435 | 33 | 402 |
修正(含“全景”“上美”) | - | - | 33 | 276 |
再修正(不含“全景”“上美”) | - | - | 33 | 82 |
(一)“胜诉”的定义
围绕裁判文书展开实证研究,首先遇到的一个理论难题是:如何定义裁判结果的胜负?如果不对“胜诉”作科学、合理的工具性定义,就无法对裁判结果进行统计并展开理论分析。例如,有媒体宣称“腾讯胜诉率深圳95%、北京54%”,“2018—2020年腾讯作为原告在南山区法院的胜诉率100%”。
在过往的研究中,学术界大致摸索总结出了以下三种界定方法:第一是“诉请支持法”。该种方法可以细分为“质”的支持与“量”的支持。其中,“质”的诉请支持指的是,在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至少一项核心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即视为原告胜诉。“量”的诉请支持即金额支持率(Winratio),指的是“法院判决金额/原告请求金额”的比率。第二是“上诉判断法”。看哪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将被上诉人视作胜诉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或者均提起上诉,只要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金额,就将原告视作胜诉方。
上述几种界定方法各有优劣。首先,“质”的诉请支持法直观明了,但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除了原告提出单一诉讼请求的案件外,在复数诉讼请求中,有时难以识别哪些是核心诉求,哪些是边缘诉求。另外,大多数诉讼请求都指向金额或可向金额转化的事项,就此而言,“量”的诉请支持法更具普遍性。其次,“量”的诉请支持法能够提供更加连续且细微的分析结果,
(二)“胜诉率”的统计与分析
先来看诉请金额支持率。在腾讯作为原告的33份判决书和腾讯作为被告的82份判决书中,南山法院对原告的诉请金额支持率如图1所示:
图1 2018—2020年南山法院涉腾讯判决书诉请金额支持率统计图 下载原图
若将诉请金额支持率大于20%视为原告胜诉,则腾讯作为原告的胜诉率为48.5%(16/33),作为被告的胜诉率(也即对方的诉请金额支持率≤20%)为96.3%(79/82)。如果将诉请金额支持率大于50%视为原告胜诉,则腾讯作为原告的胜诉率为18.2%(6/33),作为被告的胜诉率(也即对方的诉请金额支持率≤50%)为100%。由此可见,以诉请金额支持率作为衡量指标,腾讯作为被告的胜诉率极高,其作为原告的表现则难当“必胜客”之名。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结果具有迷惑性。一方面,腾讯之所以能持续、有效地阻击原告向其提起的诉讼请求,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样本均是自然人、中小企业作为原告向腾讯提起的小标的额诉讼。据统计,在82个腾讯作为被告的样本中,超过一半的诉请金额在5万元以下,且没有一件超过50万元。
再来看案件受理费承担率。在全部样本中,腾讯对案件受理费的承担率如图2所示:
图2 2018—2020年南山法院涉腾讯判决书中受理费承担率统计图 下载原图
有学者根据实证研究总结出的经验,主张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80%以上可视为原告全面胜诉,被告承担50%—80%可视为原告部分胜诉,而被告承担50%以下可视为被告胜诉。
由此可见,以案件受理费承担率作为指标,腾讯作为原告的胜诉率明显优于其作为被告的胜诉率。这与以诉请金额支持率作为指标的统计结果恰好相反。概言之,腾讯作为原告时,虽然诉请金额支持率不算很高,但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较少;腾讯作为被告时,虽然原告的诉请金额支持率降到较低水平,却承担了更多的案件受理费。显然,使用单一指标难以得出腾讯作为原告与作为被告的胜诉率均很高的结论。
(三)平均数、标准差的统计与分析
以上根据对样本的诉请金额支持率与案件受理费承担率的统计,按照一定标准计算腾讯公司的胜诉率。这一分析体现的是样本特征的归纳,但未体现样本集合的特征以及样本间的相互关系。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以下仍以诉请金额支持率、案件受理费承担率为指标,计算样本的算数平均数与标准差。算数平均数(均值)是数据集中趋势的量数,是指在一组数据中所有数据之和除以数据的个数的结果。 标准差测算的是样本数据的离散程度,反映个体数据与平均值之间的距离和总体数据围绕平均值波动的程度。对样本的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2018—2020年南山法院涉腾讯判决书中的诉请金额支持率与受理费承担率统计表 导出到EXCEL
样本数 | 诉请金额支持率 | 诉请金额支持率 | 受理费承担率 | 受理费承担率 | |
腾讯作为原告 | |||||
2018年 | 16 | 27.07 | 13.65 | 2.73 | 10.58 |
2019年 | 9 | 54.23 | 44.13 | 25.34 | 40.35 |
2020年 | 8 | 10.10 | 15.57 | 43.43 | 24.74 |
平均 | 30.36 | 30.67 | 18.77 | 30.51 | |
腾讯作为被告 | |||||
2018年 | 213 | 0.70 | 3.04 | 6.10 | 23.94 |
2019年 | 55 | 5.77 | 7.75 | 23.09 | 41.68 |
2020年 | 8 | 2.92 | 4.90 | 37.50 | 48.41 |
平均 | 1.77 | 4.89 | 10.40 | 30.40 | |
平均(不含“全 | 82 | 5.97 | 7.44 | 33.78 | 47.02 |
1.诉请金额支持率
首先,在腾讯作为原告的样本中,诉请金额支持率的平均数达到了30.36%。这接近前引学者提到的34%的平均值。可见作为原告的腾讯相对于被告在整体上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在2019年的9个样本中,诉请金额支持率平均数更是高达54.23%,这似乎可以说“南山必胜客”实至名归。但是,算数平均数容易受极端数据的影响。在2019年的样本中,恰好出现了多个以企业为被告的大标的额诉讼请求样本,南山法院几乎百分之百予以支持。而2019年的诉请金额支持率标准差也高达44.13%。这说明样本离散性大,相互间缺乏足够的共性。相反,在2020年的8个样本中,诉请金额支持率平均数仅10.10%,而标准差为15.57%,这说明南山法院的判决相对稳定,并没有满足腾讯的绝大部分诉请金额。这三年诉请金额支持率的标准差超过30%,表明诉请金额支持率忽高忽低比较常见。综合来看,难以从这组数据中得出腾讯作为原告得到了南山法院持续性、常态化偏袒或关照的结论。
其次,在腾讯作为被告的样本中,原告的诉请金额支持率的平均数为1.77%,再次修正后也仅为5.97%。其中,2018年该平均数甚至低至0.7%,而且标准差也小至4.89%,再次修正后仍只有7.44%。这意味着原告起诉腾讯请求金钱给付,平均只能获得6%左右的诉请金额支持率。这与腾讯作为原告时的诉请金额支持率(超过30%)形成了鲜明对比,且腾讯作为被告的表现更加稳定。可以说,外地中小企业、自然人要想在南山法院就金钱赔偿获得胜诉判决,的确相当困难。
2.案件受理费承担率
首先,在腾讯作为原告的样本中,腾讯平均只承担了18.77%的案件受理费,可视为大获全胜。从不同年份来看,2019年的诉请金额支持率超过二分之一(54.23%),承担了超过四分之一(25.34%)的案件受理费。2018年的诉请金额支持率只有四分之一(27.07%),案件受理费的承担率却只有2.73%。2020年的诉请金额支持率进一步降至十分之一(10.10%),案件受理费的承担率反而跃升至43.43%,可见这两个指标之间没有正相关关系。同时,不仅诉请金额支持率的标准差较大,案件受理费承担率的标准差同样较大(30.51%)。
其次,在腾讯作为被告的样本中,腾讯平均只承担10.40%的案件受理费,再次修正后上升至33.78%。从不同年份来看,2019年原告的诉请金额支持率为5.77%,作为被告的腾讯承担了23.09%的案件受理费;2020年原告的诉请金额支持率降至2.92%,按说腾讯作为被告的表现更加出色,但受理费承担率反而上升至37.50%。与此同时,虽然腾讯作为被告的应诉表现堪称优秀,但案件受理费的标准差并不低,修正后为30.40%,再次修正后高达47.02%。由此可见,尽管南山法院在大多数案件中对原告诉请金额的支持率很低,但经常要求作为被告的腾讯承担更大比例的案件受理费。
二、从关键个案看“南山必胜客”现象
显然,上文的定量研究具有局限性:除了样本数有限无法展开回归分析外,最主要的是所有样本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并非随机选取,与现实世界发生的纠纷、诉讼的“母集团”的关系不清楚,难以作出有效的统计学的推论(statistical inference)。
个案研究的目标不在于统计概括,不是追求“超越个案的概括”。这是因为,个体样本非由抽样产生,无法从样本中推论整体。但在扩展个案方法论下,个案的意义不在于个案与整体的关系,不在于样本的典型性与代表性,而在于其辅助理论建构的力量。
在此方法论的关照下,本文挑选一组用以对比的样本,即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判决书与南山法院“(2020)粤0305民初825号”判决书。前者因涉及微信读书App, 被媒体称为“微信读书案”;后者涉及微视App, 我们不妨称之为“微视案”。这两个案件均事关腾讯跨产品使用微信用户数据信息的方式、范围、限度等争点。众所周知,数据是蕴含着巨大潜力的新型生产要素。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培养数据要素”,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并列为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和社会生产创新要素之一。对腾讯这样的互联网头部企业来说,数据可谓是安身立命之本。从前述理论假设出发,如果资本已经“俘获”地方司法,那么腾讯有强烈的动机在此类案件中干预司法,获得南山法院超越法律的偏袒。事实上,媒体也将两份判决相提并论,以“微信读书案”的判决来反衬“微视案”的判决的不公。
本文将这两份判决书进行比较,并非武断之举。一方面,两个案件具有诸多共通之处,包括但不限于:其一,均是个人用户起诉腾讯;其二,案由均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其三,原告均诉称腾讯未经其明确授权,将其微信好友关系用于腾讯旗下的其他软件,侵犯其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另一方面,从表面上看,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在“微信读书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腾讯停止微信读书App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的行为,删除相关列表信息,解除原告与微信好友的互相关注,停止向微信好友展示原告读书信息,此外还需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微视案”中,南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于南山法院在“微信读书案”之后才对“微视案”作出一审判决,如果二者构成同案不同判,可以表明南山法院在关键个案中存在偏袒腾讯的行为。易言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意义上的“南山必胜客”不是空穴来风。
作为对照样本,先来解读“微信读书案”的判决理由。该案法官在个人信息分层的框架下,引入“场景化模式”分析进路,而不拘泥于当事人对个人信息隐私期待的强烈程度,换言之,采取一种相对客观而非主观的立场。首先,判决承认微信好友关系属于个人信息,并将其归入既非私密信息也非一般信息的第三种类型,即“兼具防御性期待及积极利用期待的个人信息”。“此类信息的处理是否侵权,需要结合信息内容、处理场景、处理方式等,进行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的判断”。
媒体将“微信读书案”置于“微视案”的对立面,很可能是没有阅读判决书原文或没有厘清判决的说理逻辑,以结论倒推产生的曲解或误会。北京互联网法院之所以判决腾讯败诉,理由不在于腾讯侵犯了原告关于微信好友关系的隐私权,而是认为读书信息“一定程度上可以彰显一个人的兴趣、爱好、审美情趣、文化修养,可能勾勒刻画出一个人的人格侧面,而这些有关人们精神世界的信息组合恰恰是大量社会评价产生的基础。某些具体或一段时间的阅读信息或习惯,一旦可以形成对人格的刻画,既可能给人带来关注、肯定、赞赏,也可能给人带来困扰、不安、尴尬、甚至羞耻感等。在这个几乎各种生活轨迹均被记录并刻画的数字时代,用户应享有通过经营个人信息而自主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也应享有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行使的前提是用户清晰、明确地知晓此种自由”。
同时,腾讯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原告并获得原告的同意,就自动向原告微信好友中使用微信读书App的用户公开其读书信息,违反了法律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具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同时,法院认为“综合原告被公开的全部信息,不足以达到因阅读该两本书籍而形成对原告人格的刻画,进而可能对其人格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
进一步,我们梳理一下“微视案”的判决理由。首先,南山法院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认定微视App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一方面,“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但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
不难看出,就腾讯公司旗下的其他App使用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而言,虽然两个判决的论证思路相反(“微信读书案”先分析个人信息再分析隐私权,“微视案”则调换顺序),但无论是分析进路、依据、理由还是结论都大同小异。其一,“微视案”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场景化模式”概念,但同样结合信息内容、处理场景、处理方式等,进行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的判断。尽管“微信读书案”有较多的学理分析,富有法学的意味,但就个案判决尤其是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而言,既非必需,也容易引起争议。
至于二者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主要是因为两个法院对两款App的功能定位及使用微信好友关系对用户带来的影响存在不同认识。首先,“微信读书案”的法官认为,微信读书App“作为阅读应用,其显而易见能被用户理解的功能是阅读”,并未强调其社交功能。“微视案”的法官认为,“微视App是一款短视频社交类软件”,而社交是发生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往来、交流活动。微信好友是基于现实及网络社交产生的人际关系。腾讯跨产品使用微信好友关系,会因产品的功能属性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使用标准。其次,在不同App上将用户使用信息向其微信好友披露,会产生不同的用户画像后果。“微信读书案”的法官认为,某些具体或一段时间的阅读信息或习惯既可能给用户人格带来积极评价,也可能遭致负面评价,故用户对这些信息拥有自决权。腾讯应当清晰、明确地告知用户有选择建立或不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与之相对,“微视案”的法官未对用户的信息自决权展开分析,有所缺失,但隐含的意思应该是,用户既然选择使用一款短视频社交类软件,自然对其社交功能属性有合理的认识和预期。向用户的微信好友披露其发布、点赞的短视频以及关注的用户等信息,是网络社交的延伸,不会对用户画像造成严重损害,无需对用户的信息自决权给予额外保护。另外,微视App升级后更好地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删除权。因此,“微视案”的判决认定腾讯不侵犯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
综上所述,在腾讯跨产品使用微信好友关系这一基本事实上,两份判决的法律观点没有实质差异,都认为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也不属于私密或敏感的个人信息。二者的判决结果不同,主要缘于法院认为两款App的功能定位不同,通过向使用App的微信好友披露使用信息给原告带来的用户画像影响有别,换言之,这一主要事实(adjudicative or material facts)存在实质性差异。就此而言,二者无法被涵摄进统一的法律规则下,不构成同案,因此也无需同判。
三、腾讯高胜诉率的理论阐释
基于上述定量与定性两个维度的分析,本文发现:一方面,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腾讯在南山法院均有不俗表现,取得了意料之中的高胜诉率。另一方面,无论是诉请金额支持率还是案件受理费承担率,腾讯并未得到南山法院持续、稳定的偏好,即使外地企业、自然人很难在南山法院取得对腾讯的较高诉请金额支持率,南山法院往往也判决腾讯承担更大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在关键个案的扩展分析中,也未发现“资本俘获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明显证据。在此意义上,“南山(法院)必胜客”可以说名不副实。
不过,必须承认的是,腾讯在大部分案件中都达到了起诉或应诉之目的,取得了很高的胜诉率。如果不是资本“俘获”地方司法,又该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对此,美国学者格兰特(Marc Galanter)的“法庭稀客/法庭常客”理论框架具有很强的解释力。格兰特教授在1974年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著名的“拥有资源的一方当事人更容易胜出”假说。
回到本文的分析样本,无论是定量分析还是定性分析,腾讯公司在南山法院面对的无一例外都是自然人、中小企业,双方的诉讼能力或拥有的影响诉讼结果的资源明显不对等。打个比方,一家豪门球队坐镇主场,在对阵中下游、低级别球队时连战连捷,如果没有发现裁判有徇私舞弊、偏袒保护行为,原因恐怕在于其雄厚的实力及双方的差距。腾讯公司完美匹配“法庭常客”概念,拥有对方当事人难以比拟的诉讼能力。
首先,为了有效防控法律风险,腾讯公司建立起了一支庞大的法务人员队伍,目前人数多达四五百人,其中大部分驻守在平台和产品研发的“第一线”,负责诉讼事务的团队则超过四十人。一方面,在向用户提供的各类协议中,腾讯法务人员精心拟定格式条款,降低或排除自身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在腾讯法务部中,可见不少前法官的身影。最典型的如原腾讯法务部负责人、现腾讯法务副总裁江波,他在2011年加入腾讯前曾担任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以“丁某一、李某等与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然,腾讯公司通过招揽离职法官从事法律风险防控及诉讼事务,为胜诉增加了砝码。首先,法官或法官助理在离职前,至少经手了一千多件案子(按年均三四百件,满五年计算),加上参加内部培训、交流,已经对某一领域的法律、司法解释有了专精把握,并对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指导案例、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及本省市典型案例等有了充分认识。其次,这些人员熟悉法官的办案思路和法院的审判流程,具有职业的经验、判断和洞察力,积累起“内行人”才拥有的隐形知识。例如,江波在加入腾讯后即参与、主导两起著名的“3Q大战”,并大获全胜。
此外,外部律师同样重要。经验丰富的律师会提供法院易采纳的证据资料,更好地满足法院的信息需求,从而影响法官的判断和决策,提高当事人的胜诉概率。相关研究发现,律师的诉讼经验、诉讼团队规模与法院的决策具有统计学上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其次,腾讯不仅更容易胜诉,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服务合同规则、市场竞争规则等的形成。与美国不同,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都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即使判决经遴选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指导性案例,也仅具有模棱两可的“参照”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腾讯“大法务”体系可分为法务综合部、法务平台部、知识产权部、合规交易部及腾讯研究院等不同部门。腾讯公司在2007年成立中国首个互联网研究院,起初致力于实用技术研究,后逐渐改为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目前,腾讯研究院下设法律研究中心、产业与经济研究中心、社会研究中心、犯罪研究中心、安全研究中心、专利与创新研究中心、“互联网+”创新中心等机构,并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研究院网站上,针对法律研究的介绍是“腾讯研究院关注新科技、新文化给全球经济与社会治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活跃于全球网络治理研究的最前沿”,“覆盖平台治理、知识产权、数据隐私、竞争政策,与网络安全、内容监管、人工智能法律等各相关领域”。据称,2021年4月,腾讯公司战略升级,将“推动可持续社会价值创新”纳入公司核心战略,首期投入500亿元,在基础科学、教育创新、乡村振兴、FEW(食物、能源与水)、公众应急、养老科技和公益数字化等方面推动社会价值创新。
至少从2011年起,腾讯公司开始出资设立“互联网法律研究支持计划”,围绕互联网行业中的前沿和热点话题,定期推出研究课题,资助高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业内人士进行研究,分享腾讯公司多年积累的案例、资料和观点。
这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人类历史上的前沿科技大都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是创新、商业化、创造性混乱和制定规则。
相比之下,腾讯面对的对方当事人除了自然人便是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在“法庭常客/法庭稀客”的当事人结构中,腾讯公司获得高胜诉率既不出人意外,也合乎情理。一方面,腾讯通过格式协议等安排,将优势市场地位转化为优势法律地位。在诉讼中,腾讯通过更富经验的法务团队及外部律师的诉讼代理,将优势法律地位转化为优势诉讼地位。另一方面,腾讯在经历了创造性混乱阶段之后,已经蜕变为行业的巨无霸,有着塑造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竞争、财产权及人格权保护等规则的需求和抱负,并通过扩大资金投入来提高影响力和话语权。法官在新颖、重大、带有行业政策性的法律问题上更容易采纳符合腾讯利益的观点。当然,在我国当代的语境下,个案裁判不得与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相抵触。在一般情况下,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时,会征求腾讯这样的行业头部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产业政策与腾讯的利益相一致。但是,当打破行业垄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占据主流时,这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法官的裁判立场。在此时,腾讯所拥有的资源可能也难以阻止其在重大案件中的落败。这是在中国语境下适用“法庭常客/法庭稀客”理论框架的局限性所在。
结 语
本文的定量研究发现,腾讯公司在南山法院的胜诉率较高,但没有媒体渲染得那么夸张。根据本文对“胜诉”的定义,以诉请金额支持率作为衡量指标,腾讯作为原告的案件胜诉率为48.5%,作为被告的案件胜诉率为96.3%;以案件受理费承担率作为衡量指标,腾讯作为原告的案件胜诉率为90.9%,作为被告的案件胜诉率为64.7%。可见腾讯作为原告与作为被告时的案件胜诉率有较大出入,采用不同指标又会得到相反的统计结果。与此同时,统计样本的离散性较大,年度差别也很大,反映腾讯在南山法院并没有持续、稳定的高胜诉率表现。因此,将腾讯称为“南山(法院)必胜客”言过其实。而围绕关键个案展开的扩展分析,同样没有发现南山法院较之其他地方法院袒护腾讯的明显证据。就此而言,没有理由认为资本已经或正在“俘获”地方司法,形成“资本俘获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中国地方法院的公正性基本值得信赖,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引导民事司法朝着更好而非更坏的方向发展。出于商业竞争等目的,炒作“南山必胜客”及类似现象,进而污名化地方法院,可以休矣。
腾讯公司在南山法院胜诉率高,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一个是地域管辖及协议管辖制度,使大量涉腾讯诉讼向南山法院聚集,更加受人关注。另一个是腾讯公司在南山法院的诉讼基本上属于“法庭常客VS法庭稀客”,作为拥有更多资源、诉讼能力更强的一方,腾讯更容易胜出,赢下大多数诉讼且在关键个案中胜诉。腾讯不仅通过组建强大的法律团队、聘请优秀的律师团队,将资源禀赋转化为诉讼能力,而且策略性地将资源投入到互联网领域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的形成过程。
然而,现代诉讼模式建立在当事人平等原则基础之上。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实质不对等,能否将当事人对抗下形成的诉讼胜负结果视作正当,则要打上问号。这恐怕是“南山必胜客”及类似现象最值得重视和引发思考之处。至于如何看待超级私营资本与司法的关系,应当警惕掉入“资本崇拜/资本万恶”的两极思维陷阱。资本为了逐利有渗透、侵蚀、俘获司法的动机,但不能轻易对其进行有罪推定。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