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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水平: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学创新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6-01 22:08  点击:642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般法理学的理论意义       

要真正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引领作用,需要深入挖掘其在法学基础理论构建层面的普遍性意义,将其放在法理学发展的广阔空间和历史脉络中,明确其理论超越和学术定位;不仅要厘清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脉络中的地位,更要将其放在整个法理学发展的脉络中进行比较研究,探究其在学理上的独特性和创造性,把握其对中国当代法理学的独创性贡献,从而真正从学理上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的、新时代的法治建设指导思想的地位。       首先,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般法理学的理论意义,要仔细辨明其对近现代以来西方主流法理学的超越及其对当下中国的意义。其次,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般法理学的理论意义,还需要进一步明辨其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及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继承与发展。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西方法理学的学理性超越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从一开始就致力于从学理根源上与西方主流法理学思潮展开争鸣。部分西方主流法理学思潮随着西方国家的全球扩张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法学的主流话语体系,也对中国法学理论的建构产生不小影响,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在鲜明的理论现实性和政治针对性之上,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指导下,充分吸收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精髓,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在学理层面超越了上述西方法理学思潮所内含的三组二元对立,从而提高了中国法学理论的主体性,使其能够切实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出可以指导行动的理论指南。       

(一)打破了西方法理学中“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分离的范式。西方法理学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经历了自然法形式化的过程,不论是法律实证主义还是规范分析学派,都力求避免道德对制定法运行的介入与干扰,将法律与道德视为互相独立运行的封闭系统。在现代社会的治理实践中,也出现了越来越重视法律制度的管控,而忽略道德约束的法治和德治相互分离的倾向。基于对这种理论拟制的信奉,一段时期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采取国家法为中心的道路,使得“德治”的传统与现代“法治”的逻辑割裂开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突破了德治与法治泾渭分明的范式,并认可公共权力对道德价值的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正式明确了理解法治的多元主义视角,把一部分道德通过更加制度化的方式纳入法治体系的架构中,并特别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治理体系中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的关系。这种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观点是内在于中国的国家治理传统的,“礼法”并重、道德与法律相配合是中国在数千年的大国治理中保持相对稳定局面的根本原因。       

(二)打破了西方法理学在“事实”与“价值”分离基础上形成的价值中立论。部分西方法理学思潮试图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划定一条清晰的界限,避免实质理性对实定法造成影响,强调通过将形式正义从实质正义中剥离出来,把形式正义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追求。有的学者受上述西方法理学思潮的影响,将价值中立作为学科成熟的标志,主张在学术研究中排除价值考虑与实质主义考量,这导致法律成为了缺失价值内核的冰冷规范,无法在疑难案件、群体性事件和新兴领域案件中有效回应社会的正义价值诉求。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框架下,实现了对“事实”与“价值”二元对立的超越,让法治超越冰冷的形式理性,成为人民实现公平正义的真正保障。这与中国古代“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价值体系的建构思路相似。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的价值导向,使得法治对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的守护超越了工具性价值,进而具有了本体性的意义,也正是因为以具体的人民的诉求为本体,而不是以抽象的当事人的诉求为追求,才在政法体制中实现了价值与事实的互动而非分离。       三是打破了作为西方法理学基础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从宪法开始,其重点就放在限制公权力之上,而社会治理更多地依靠市场规律和社会团体,从而可能导致资本干预政治和控制社会的风险。随着西方民主理论在全球范围的扩张,这种国家和社会二分的原理被作为“普世价值”在全球推广,中国也有一些人受这一思潮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为地将个人、社会与国家对立起来,将公权力描绘成“必要的恶”。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处理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要义,强调国家、政府、社会相互依存、相互支撑。一方面,政府的治理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前提和人民利益的兜底性保障;另一方面,维系社会活力也是政府存在的基础;这些作为一个整体构成我们所说的“国家”,由此打破了国家机器与社会体系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国家机器与社会体系之间跨越的关键力量所在,这也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法治逻辑中,政治运作与社会治理统一于人民利益的维护,党的领导本身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现代法理学的学理性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面向新时代,构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是新时代中国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所作的理论创新,在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进行继承、丰富和拓展的基础上,以高度的中华文明的主体性自觉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进行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之真正用以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一)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根本性地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侧重于分析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工具性价值,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则鲜明地将“法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将“法治中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目标,这就使得“法治”不仅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统治的工具存在,而是自身具有了目的属性,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内涵。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强调法律最重要的特征或本质乃是阶级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阶级属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四个维度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在我国制度建设中的最直接体现就是作为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辅以执法检查、“人民至上”的司法路线、人民陪审员、信访制度、纪检体系、巡视巡察等具体制度保障,从而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固化到执法者的观念里,并直接约束其行为。“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使得党的领导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属性的保障。       

(三)充分吸收并创造性转化中国传统法治文明。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推进,中国法治传统中蕴含的独特治理理念和中华文明的主体性日益受到重视,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正式被确认为重要的文化资源。特别是,中华文明在数千年绵延不断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对塑造中国人民的价值观位序产生重要影响,不同于西方强调将“自由”作为价值核心,注重形式正义、注重个案正义、注重法律正义的法治,中国的法治注重“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更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法律正义与民众朴素正义观的兼顾,从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以多元主义视角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中国大国治理的复杂性,以多元主义的视角,将国家制定法以外的多元要素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中,不仅注重有形的法律和制度条文,还注重无形的政治和法律实践,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以系统的视角理解法治,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提供了综合的、整体性的理论框架。       

(五)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国际治理体系的认识。《共产党宣言》提出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想象是建立在阶级对立已经被彻底消灭的条件之上的,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当前国际治理体系新变化,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一方面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应对外部挑战,在对外斗争中“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参与国际治理,也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规则体系的制定中去,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的变革。       

四、作为法治现代化全新理论路径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法治现代化的全新理论路径,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将资本主义政治、社会理论的一些基础性概念与法治鲜明地区分开来,证明超越道德与法律相分离的拟制,超越事实与价值两分基础上的价值中立论前提,超越国家与社会泾渭分明的自由主义假设,现代法治不仅依然成立,而且更能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活实践证明,可以在国家自身政治逻辑中生发出独特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理论的再发展,也从普遍意义上为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一条全新的理论路径,超越现代西方法理学生发早期的历史哲学背景,是真正面向21世纪国家治理的思考。       因此,作为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发展出来的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而且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建构,乃至整个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理论范式。只有深刻体会其在法理学层面的突破,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学理上的引领价值,从而指导我们开展真正扎根中国大地的法学研究。

来源: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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