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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月:《马六甲法典》:理解古代东南亚法律文化的样本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5-29 23:11  点击:5533

在葡萄牙最著名的史诗《卢济塔尼亚人之歌》中,海妖塞壬(Siren)用天籁般的歌声,向水手深情讲述:“东方诞生的富饶的马六甲,整个太平洋地区丰富物产,都在这里集散,是闻名四海的尊贵商埠。”被歌声诱惑的水手问:“那里有什么法律、国君和风俗?”对于这一疑问,葡萄牙史诗里的海妖回答不出,因为,她对古代马六甲王朝的法度并不熟悉。海妖塞壬无法回答的问题,于我国学界而言也颇为陌生。想要理解包括马六甲王朝在内的古代东南亚海岛王国法律文化和政权组织,需求诸马来语本土史料,问题的答案便藏于一部16世纪的古代法典——《马六甲法典》(Undang-undang Melaka)。

《马六甲法典》是传统马来法律文化的结晶,最初颁布于马六甲王朝末期,影响了东南亚海岛诸王国的法律创制。葡萄牙的入侵使马六甲王朝灭国,但《马六甲法典》却生生不息,广为传播,被马来群岛上的吉打、北大年、柔佛、亚齐、文莱等王国采用和吸收。《马六甲法典》是马来传统法律文化发展成熟的成果,证明了当时马六甲王朝和诸多马来王朝已经有了基于本土法律的治理方式。

法典概貌《马六甲法典》具有抄本众多、题名繁复、来源多样等特点。流传至今的最早抄本成书时间为1676年,大多数抄本成书于19世纪,体现了这一时期西方殖民者对马来群岛诸王国本土法律搜集的兴趣和重视。以莱佛士爵士(Sir Stamford Raffles)为代表的殖民地官员、学者最早注意到马来法典的价值。他们搜集了大量法典抄本,作为殖民地立法的本土经验参考。现今名为《马六甲法典》的文本,实际上是马来古代法律条文的合集。法典抄本分布在英国、法国、德国、荷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图书馆中,新加坡学者廖裕芳(Liaw Yock Fang)将诸多抄本整理为现代马来语版本。

《马六甲法典》文本题名各异。有的抄本直接以《马六甲法典》为题名,但内容不仅限于法典本身最初的条文。与之对应,有的抄本虽然不以《马六甲法典》为题名,而是以《马六甲海法》《王国航行法》等为题名,但内容包含《马六甲法典》的全部或部分条文。后一种情况的抄本数量更多。抄本之间出现这种题名与内容互相交错涵盖现象的原因与《马六甲法典》的形成、周边王国对法典的接受与改造等因素有关。在研究《马六甲法典》时,不可仅根据抄本题名而忽略其他抄本。《马六甲法典》还有另一个十分常见的题名,即《法律守则》。纷繁杂乱的题名,侧面说明《马六甲法典》在马来群岛诸王国流传之广泛。

《马六甲法典》抄本来源多样、长短不一。早期抄本多从当地首领中搜集而来,这表明法典是基层统治者手头常被援引的实用法律守则,而非一部由宫廷颁布之后被束之高阁的法典。此外,马来诸王国的国王们也保持着对这部法典的热情,亚齐、彭亨等王国的苏丹都曾敕令抄写《马六甲法典》。各王国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传抄文本时进行增删处理。因此《马六甲法典》抄本有40条、66条和81条等版本,另有若干残本。大多数抄本为44条。法典由条文构成,内容并无现代法律部门的严格分野。但王权政治、民事生活、商业经济、犯罪刑罚这几个板块的内容,在法典浑然一体的条文中依然清晰可见——暗合了现代法律中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海法的划分,足见法典具有诸法合体的完整性。将这些板块组合在一起,便可窥见一幅马六甲王朝的全景图。

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法典成型在一些《马六甲法典》版本中,明确提及法典由马六甲王朝的末代苏丹·玛赫穆德·沙(Sultan Mahmud Syah)(1488—1511)在位时颁布。但是法典的产生往往并非一朝一代之功。马六甲王朝自1405年立国,到1511年被葡萄牙所灭国,国祚106年,数代国王都对法度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马六甲法文化最初奠基于马六甲王朝建立之时。马六甲在中国使臣到来之前,尚未正式立国。第一代国王拜里米苏拉(Parameswara)原是苏门答腊巨港的一位王子。后来拜里米苏拉意图独立建国,先后辗转多地,最后在马六甲立足,开始其统治。马六甲开国之君身世和建国过程奠定了王朝的文化属性,即马六甲王朝可视作苏门答腊马来三佛齐王朝的延续。因此,马六甲从立国之初便是一个马来王国,奠定了法律文化的底色。在马六甲王朝时期形成的法典尽管受到伊斯兰法、印度法等外来法的影响,依然未改变法典本身马来文化的属性。

在拜里米苏拉建国的过程中,布吉斯人(Bugis)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小股布吉斯人追随拜里米苏拉东奔西逃。布吉斯人又被称为海人(Orang Laut),是一个重要的航海民族。他们乘船出海捕鱼为生,有时候也做海盗。一直到西方殖民者到来,布吉斯人都大量存在,也曾协助马六甲抵抗葡萄牙的入侵。他们的航海习惯、海上规则影响了马六甲王朝的法制建设,他们的海洋文化融入《马六甲法典》中。

马六甲港口日益繁荣和发达使法度的创立变得越来越重要。马六甲第三代国王西哩麻哈剌(Sri Maharaja)创制了精致的宫廷礼仪与禁忌,还制定了四大主臣、八大辅臣和十六大次辅臣的行政组织制度。为了保证王权的至高无上,规定统治者是王国的首脑,他创制的对苏丹的尊称一直沿用至今。王朝末期,法度基本成型。第七代苏丹注重王国内部的法制和治理,命令宰相在十字路口和城中央建瞭望台,派人驻守;又规定凡拾获别人财物而不交还者,处以砍手之刑;无法寻回失主之物,必须送至瞭望台。因此,当时马六甲出现了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太平盛世景象。到了马六甲末代苏丹统治时期,马六甲延续了前朝的辉煌,港口贸易繁荣发展,王国法度有序,《马六甲法典》得以成文。王朝百余年的立法实践与传统习惯结合,最终形成了《马六甲法典》。

法典的地位与意义《马六甲法典》产生于世界史分期中古时代与近代交替之际,从横向的地域影响上看,法典的产生影响了其他东南亚海岛王国法典的制定;从纵向时间轴看,法典承袭印度思想体系,吸收伊斯兰教法,融合本土习惯法,影响了葡萄牙人、荷兰人等殖民者在马六甲等殖民地的立法,为东南亚法律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作为一种马来本土稀见史料文本,《马六甲法典》丰富了外国法律史资源,有助于揭示东南亚早期海岛国家的法律文明样态,串联起多种文明的对比和交流,具有多种文明认知、交融和互鉴的意义。16世纪以前的东南亚历史研究主要依靠中国古籍和西方殖民者的观察记录。以惯常的“朝贡体系”或“曼陀罗体系”等概念描述一个在东南亚海岛地区影响深远的区域文明,显得过于简单和笼统。将《马六甲法典》作为古代东南亚法律文化与社会制度研究的案例,可发现东南亚海岛国家的法律文明,复原容易被忽略的马六甲王朝历史与社会状况。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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