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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姝婷:爱比克泰德的法哲学观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5-29 23:11  点击:722

爱比克泰德是罗马帝政前期的思想家,也是斯多亚学派晚期的代表人物。他虽出身奴隶,但和罗马上层社会有着密切的思想交流,奥勒留皇帝十分推崇爱比克泰德的哲学和伦理思想。尽管爱比克泰德的哲学和伦理思想具有时代局限性,但其世界主义哲学观和伦理法思想为罗马民众践行美德、遵守法律、实现罗马政治社会稳定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爱比克泰德法哲学基本构成公元前100年,罗马进行雇佣兵制度改革,兵源的急需补充加速了奴隶解放,客观上促进了社会进步。然而也由此导致罗马共和逐步被军事独裁替代,共和国岌岌可危。虽然西塞罗曾在罗马共和晚期努力为未来的罗马进行过理论设计,希望继续依法而治,并且强调国家是属于人民的事业,但无济于事,城邦时期那种崇尚人伦、生活严谨的社会风气已被严重破坏,社会上下伦理衰败,物欲横流。如何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秩序,成为帝国前期元老院、皇帝和思想家们面临的重大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斯多亚学派得以复兴,爱比克泰德和奥勒留皇帝都成为晚期斯多亚学派的代表人物。作为下层社会出身的思想家,爱比克泰德深知遵守法律的前提是整个社会都要崇尚美德,他的世界主义人性哲学和伦理法思想得到了帝国的重视。

一方面,爱比克泰德认为,自然界是“整体性的存在”,一切都不可孤立存在,整个世界与个体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个体的自然是整个宇宙自然的一部分”。在爱比克泰德之前的希腊和罗马社会,关于人与世界关系的认知基本处于相对割裂状态,对宇宙和自然生命的探索没有真正统一。他在斯多亚学派前期世界主义观念基础上强调,整个世界是一个有生命的统一体。其哲学思想旨在强调人的自然平等,同时要求人要回归自然生活本身,注重个体真实的内心世界。他研究个体的“是”,为鼓励人们去追求自然权利和精神世界的安宁奠定了哲学基础。

另一方面,在将人纳入统一世界思考的基础上,爱比克泰德开始讨论生命宇宙的秩序问题。他强调自然规律的有序性和人依照理性过伦理美德生活的自然性。在爱比克泰德看来,神是“人类之父”,人们的行为和想法神都可以感知到,世界上的所有事情“神怎么安排它们就怎么发生”,神维系着整个世界良性运行。这里的神并非后来基督教思想中的神,而是基于自然哲学有生命的世界,实乃世界存在的客观规律,是宇宙世界理性的体现。人类和神一样,其灵魂“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同一的”,人们要做的就是按照自然规律有序生活。

人虽然是社会性动物,有着本能的原始欲望,难免受到外界物质等多方面诱惑,但爱比克泰德认为,人类拥有“和众神一样的理性和理解力”。即作为规律世界而言,人属于其中的一部分,人受制于规律,但又能认识规律,理解规律。他认为人自诞生起就具有神的理性,这种理性和理解能力由神赋予,使我们能够克制本能的各种欲望,在实践生活中具备选择和判断能力,主动追求至善的幸福生活。

爱比克泰德法哲学对罗马法制理论和实践的启示第一,为罗马奴隶解放提供了自然权利理论。爱比克泰德反对罗马兵制改革导致的社会不公平,但并不反对兵制改革引发的奴隶解放。相反,他还为奴隶解放提供了自然法理论,他不同意亚里士多德关于人先有平等然后才有自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指出:“人天生是政治动物。”而作为城邦政治的人只能是享有公民权的城邦公民,奴隶没有公民权,不配享有政治动物的城邦权利,在理论上不具备自由。爱比克泰德继承西塞罗先有自由后有平等的观点,并且予以发展。他认为,人既然是宇宙整体的一部分,就享有自然的权利,而自然的权利首先是享有规律“是”的自由权。受其影响,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指出,自然法是一切动物的法则,按照万民法,奴隶制被允许,但依据自然法,奴隶制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第二,为罗马实在法提供了自然法的价值标准。爱比克泰德继承和发展了斯多亚学派前期和中期的思想观点,认为人定法若不符合神所制定的法律,就是不公正的法律,而这个神制定的法律就是自然法,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才是正义的。这一点得到当时皇帝的认可。从古希腊后期的法律正义论到古罗马爱比克泰德时期法律自然正义论,经历了漫长时空发展,自然法成为实在法制定的价值标准和衡量标准,终于得以确立。在爱比克泰德看来,自然法不仅包括自然规律中的自然(physis)正义,还包括人们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习惯(nomos)正义。这为人们在生活中遵守法律提供了通俗的价值标准,有利于道德与法律在生活中的结合。

第三,推动了权利义务对等性观念在罗马的形成和发展。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后,社会动荡不安,如何恢复一个突破城邦界限的有序社会,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斯多亚主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适应奴隶主贵族建立统一的‘世界国家’,即实现帝国统治的需要,以强调社会义务而出现的理性主义和禁欲主义”。但是,城邦观念开始淡化的同时,泛希腊化时代的商业与生活交流,使得人的权利意识开始萌发。爱比克泰德敏锐地发现了这两种倾向,不仅强调“世界公民”的责任,还强调“世界公民”的权利,二者不能割裂。这一观念的提出,对罗马私法重商主义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因为,罗马的私法自治首先要求权利义务观念的对应和对等。

第四,使得罗马下层社会开始践行道德,遵守法律。伦理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美德,爱比克泰德称之为自然法,实际上就是伦理道德外化后形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爱比克泰德出身奴隶,代表下层社会人群,他的观念突破了亚里士多德城邦公民的伦理观念,包含着所有罗马人的伦理美德,既符合当时政治秩序的需求,也是当时统一万民法的需要。按照自古希腊到罗马的传统,拥有美德就是拥有正义,就是对法律的遵守。其与奥勒留皇帝都认为,“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善恶是在积极的活动中”,践行道德与遵守法律在社会观念上得到普遍遵守和应用,罗马下层社会也逐渐开始践行道德并遵守法律。这一观点的提出和践行,不仅对意大利半岛的罗马行省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被征服的罗马其他各行省遵守法律、转变生活风气起到了统一的推动作用。

爱比克泰德法哲学的历史价值爱比克泰德的思想历史久远,其历史价值值得关注。首先,治国理政要有理论设计。罗马帝国前期,世界主义国家观念已经产生,原来的城邦体制逐渐瓦解,对政治统治产生新要求,“一个大城邦,有一个总法规、一个法律”,全体公民都应该根据自然法规则行事,有着一定道德责任。这种以全民为守法主体且以道德来约束公民行为的治国理念,今天仍然有借鉴价值。其次,注重人格平等。爱比克泰德说过,理性可以“维持公平和公正”,他将对于正义的追求置于整个宇宙之中,人类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包括奴隶在内都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自然权利强调的实际是“所有情况下都是同一的”人格平等。最后,实行德法兼治。爱比克泰德强调德法兼治,为古罗马世界主义国家统一守法、推动社会秩序整体稳定提供了良策,得到皇帝的高度赞赏。爱比克泰德法哲学思想影响了罗马法以及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治理法治化视域下的阿昌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1BFX030)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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