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孙康:从“法政史”到“政法史”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5-29 23:10  点击:1082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要求我们在近现代法律史研究中,必须更加凸显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政法事业的绝对领导地位,更好呈现这段艰辛而辉煌的历史。

法政史范式的片面视野与“政法”相对的“法政”一词兴起于近代日本。清末以来,曾有不少有识之士前往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学习,如孔昭绶、朱执信、汤化龙等。同时,中国国内法政教育事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例如1906年,山东巡抚杨士骧、提学使连甲筹议创设山东法政学堂。同年,从事新政的袁世凯认识到要实行立宪,需要一批受过专门新式教育的法政人才,因此在天津设置北洋法政学堂,系近代第一批官办新式法律学堂之一。颇值一提的是,中共革命先驱李大钊曾就学于此,他正是以该学堂为起点来深研政理、探求真理、走向革命。可以说,“法政”一词体现了清末上层建筑领域的时代巨变,它曾以全新事物的面貌与姿态冲击着中国的旧传统。

但是,就中国近现代的政治及法律史而言,其叙事模式绝不是单线的,而是复调的,不可能以“法政史”一言蔽之。1916年以前,李大钊也曾对英美法制产生兴趣,但在听闻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之后,即彻底认识到资产阶级法律制度背后的阶级剥削本质。所谓“法政史”的实质是资产阶级领导的政治法律变革的历史,它企图以法律统领政治或使法律优位于政治。这与中国近现代历史实践严重脱轨,不具备真实性与可行性,可谓一种历史空谈。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民党貌似中立地代表国家行使统治权,通过制定民法典、推行训政及地方自治等举措确立“法统”,借训政之名行专制之实,实行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瞿秋白曾将苏区法制状况与白区作了鲜明对比,“苏维埃运动,就是把全国的政权交给工农兵代表会议,从市区和村镇起,由当地的工人、农民、红军、其他不剥削别人劳动的人,不论男女,一概绝对平等的参加选举,选举出来的代表会议就是当地的政府,这些市区、村镇、城市、省份的各级苏维埃,再选出代表来,召集全中国苏维埃的代表大会,就是全国最高的主权机关,他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就是中央政府。……重新平均分配土地,没收外国资本家的一切企业,实行真正保护劳工的工厂法、劳动法——八小时工作制等等”,这深刻揭露了国民党所谓人权及“法统”的虚伪性。

政法史的丰富内涵从古籍看,“政法”一词出自东汉荀悦《汉纪·惠帝纪》的名句“其或犯逾之者,则绳以政法”,历史渊源深厚。我国古代讲求礼法并举,礼是一种社会规范,既是广义上的法,也是政治的象征。礼法结合,便是对古代政治与法律有机结合状态的高度概括,由此派生出法安天下、奉法强国、法顺民心、法为公器等一系列先进的政法理念。

我国当代的政法传统虽然由古代的礼法哲学、政刑范畴演化而来,但经过近代革命实践的洗礼后,具有深刻而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烙印。之所以将“政治”与“法律”并称,是因为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政治主张中,“法律之治”并不居于主体地位,法律无法摆脱政治的制约及影响。但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等要素同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党的早期领导人并没有忽视法律的重要作用。在中国近现代革命战争语境中,法律往往作为一种为政治服务的专政工具存在。中国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同时也赋予了党使用法律作为革命工具的权力。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革命政党,马克思主义深刻融入我国的政法传统之中。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共产党人对“政法”予以崭新诠释,如1926年萧楚女就指出了“政法”一词及其性质:“在近世代议制(德谟克拉西)之下,人类是分成两大阶级——资本家和劳动者。一切政法、宗教、艺术、科学、伦理学说、道德标准,均为资产阶级所垄断——政府、国会、法庭、警察、海陆军、学校、教会、新闻纸,都是他们用以压制劳动者及一切被压迫者的工具。”如果说法政的特征是以法领政,那么政法的特征就是以政统法,“政法”一词鲜明地体现了党的宗旨。作为中国近现代政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早期领导人的政法理论关注的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将法律问题置于社会问题之中予以考察,与其政治主张紧密相关,具有时代性、人民性、理论性、实践性、传承性及创造性等六大特性。爬梳这些政法理论可以发现,党的早期领导人立足我国传统与国情,主要就国家、社会与个人,权利与义务,本国与外国等诸多关系,进行政治与法律方面的研究阐发,留下了宝贵的思想理论资源,构成了中国近现代政法史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近现代政法史的发展脉络,按历史区间可大致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辛亥革命到中国共产党成立时(1911—1921年),第二阶段是党成立到国民大革命时期(1921—1927年)。这两段合起来看,早期领导人部分成员经历或者亲身参与过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国民大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留给后来者不少关于政法领域的所见、所知和所感。成立初期,党通过发动工、农、妇女运动以及国共第一次合作进行政治主张的宣传,在政治和法律的思想与制度方面曾有不少创新。第三阶段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年)。在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毛泽东同志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从1931年11月开始,先后颁布120多部法律法令,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此时的政法关系是从司法功能定位上适应革命战争需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人民宪法的雏形,其确立的原则被《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五四宪法”所承继。在白色恐怖区域,瞿秋白、蔡和森等人与国民党的论战也集中反映了早期领导人的政法思想。第四阶段和第五阶段分别是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1937—1946年)及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年)。在此期间,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不仅制定了一批法律法令,还创造出把群众路线和优良传统运用于审案工作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征可以被概括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它在1937年发生的“黄克功杀人案”的具体实践中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力地维护了边区法制,生动展示了党的法治形象。

正如习仲勋同志所指出的,“我们的司法方针是和政治任务配合的,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在革命斗争中,党的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格局逐渐形成,它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而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合法性的来源,立法与司法均须服务或服从于党为国家社会探寻的目标,尤其重视司法调解,强化司法治理功能,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是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赢得群众满意和拥护的本质原因。党领导下的政法思想、制度与工作等事业,共同型构了现当代政法史的主要内容,而人民正是政法史的叙事主体。

坚守法史研究的主阵地现代政法范畴和理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创建新政权、新法制的过程中逐步创立的,对中国近现代政法史的研究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以政统法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的重要法宝之一,反映了历史演变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从“法政史”到“政法史”的转向,不单纯是字序的调整,其背后体现的是历史书写的话语权问题,必须坚持和强调中国共产党对政法事业的绝对领导。尽管“法政”是中国近现代法律史研究的一条重要线索,但是所谓的法政史不应遮蔽党领导下的政法史的光芒。一方面,需要突出政法范式,保证“政”字在前,体现人民属性与党的初心使命;另一方面,可把“法政”作为学术研究的参照系,防止单向强调“政”对“法”的深刻影响,而忽视了“法”对“政”的规训功能,以彰显党领导政法事业走向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的探索进程。

在党从成立到领导建立新中国的光辉斗争历程中,政法其实是个颇值得展开的视角。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法理论与实践构成的政法史应当予以大力研究,以探寻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基因和思维源泉,这也是充分学习“四史”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历史自觉的应然要求。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