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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信息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挑战和应对”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3-19 22:20  点击:656

2023年3月10日,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信息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挑战和应对”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大学法学院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主办,上海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等理论界、实务界的30余位嘉宾与会,就“信息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挑战和应对”的主题展开深入的分享和交流。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杰普教授主持。周杰普会长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她说在这个春暖花开的日子里,感谢上海大学为消法研究会提供学术探讨的支持。信息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消法研究会重任在肩,要履行好相关责任。期待各位嘉宾就信息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挑战与应对提出思考与见解,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夏咸军秘书长和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凤章教授致辞。

夏咸军秘书长谈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身处信息时代,如何更好地保消费者权益呢?研究会敏锐地捕捉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沿问题,组织深入探讨,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次生动具体的实践。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凤章教授在致辞中谈到,欢迎各位嘉宾在温馨的春日来到上海大学,感谢各位对上海大学法学院的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既关涉个人微观的权益保护,又衔接宏观的政策规制的部门法。信息时代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衍生出很多新问题。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年会的主题为“信息时代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问题与应对”,贴合实践,非常有意义。李凤章院长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

信息时代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单元由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张秀全教授主持。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就“信息时代的消费者”发表演讲。

郑少华教授首先阐述了信息时代消费者主权面临的挑战。在市场经济下,消费者主权非常重要,必须重视消费者主权的保障。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条件的社会是马克思所憧憬的社会。消费者主权,实际上是人的自由发展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人的自由发展,现在还受到很多的物质条件各方面的约束,但在消费者主权提出来以后,可以部分地满足人类一个自由的选择发展。

信息时代背景下,出现了消费者被控制的趋势。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算法控制(含算法歧视);2、隐私侵犯;3、政府与企业合谋;4、信息成为消费对象。郑少华教授指出,应当拓展消费者的法定概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可以考虑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的法定概念范畴,将“生活消费”转变为“以生活消费为主要目的”,并明确“服务”的内涵包括金融服务和信息服务。最后,郑少华教授强调信息时代消费者权利的变革。具体而言,信息时代突出强调以选择权和尊严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并强化组织权和监督权。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瑾煜舟律师就“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体验、企业经营模式的稳定与平衡”发表演讲。

杨律师从案例引入,指出某些企业因采取较高标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后,反而难以甚至拒绝向消费者提供与其消费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使得消费者反而因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而更难维护自身权益。杨律师指出,当前立法对消费者体验与企业经营都会有负面影响。就消费者而言,存在三方面的问题:1)需要点击同意大量内容,但对该等内容没有意愿去了解也无法理解相关内容在法律上的意义;2)拒绝信息追踪等功能后消费体验降低;3)普法宣传不到位,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逻辑等不熟悉。就企业经营而言,存在着:1)合规成本较大;2)因缺乏数据支撑导致创新能力等降低或受限;3)因合规调整后导致消费者消费体验等下降,导致自身业务范围缩小、业绩下降等经营问题。杨律师建议可从以下方面考虑对上述问题进行改进:1)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分类型分场景保护;2)将个人信息保护的尺度部分交由消费者自身决定,而非由法律一刀切强制决定;3)以细分行业、商业场景等为基础通过更明确、细节甚至是手把手的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开展合规工作,降低企业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成本与不确定性。。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任超教授就“数据信息收集和分析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发表演讲。

任超教授指出,数据信息可能涉及个人隐私,需要加以保护。但与此同时,在数据经济的时代,大数据的商业化利用会为消费者带来福利。数据信息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实质上来讲,其实是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保护与商业化利用之间的如何平衡的问题。任超教授就消费者数据信息收集和分析中引发的典型风险和法律适用困境进一步阐述。在收集和储存阶段,面临着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储存汇聚提高信息泄露风险的问题。在分析和利用阶段,存在不透明的数据共享机制、自动配置“个性化服务”、通过技术手段影响消费决策、价格歧视方面的问题。

依赖于机器分析的算法决策系统先发制人地“推断”个人的偏好、行为和生活方式,以便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信息服务。但利用大数据预测服务追求的利益可能并不符合客户利益,也阻断了客户获取其他内容的可能性。最后,任超教授就信息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的构建提出三方面的建议:1、明确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从主体角度来看,经营者应对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承担主要义务。无论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还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经营者都是最主要的义务主体。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各类立法中,着重通过规定经营者的信息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来保障消费者的信息权利。2、确认不同种类信息的保护规则。从客体角度来看,消费者信息权涉及不同类型的信息。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等。信息种类的不同使得信息权的保护原则、规则、方式等也会存在差异。由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多是通过各类数据体现的,所以应该切实加强对数据的治理,对经营者行使数据权利或数据权力的行为加以规制。3、完善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不仅要兼顾《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信息立法中的相关规范,也应统筹《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经济立法中的相关规范。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律师就“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与电商平台责任厘清——大数据杀熟第一案与“数据”“杀熟”无关”发表演讲。

刘春泉律师从被媒体热议的所谓“大数据杀熟第一案”引入,澄清该案二审生效判决并没有认定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指出大数据杀熟案件在司法审判中的困境。。刘律师指出,经济学上,价格歧视并不当然违法,价格歧视更中性的提法是差异定价,价格差异定价不一定是不合法的。其次,刘律师就电商平台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电商法第二章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根据该规定,电商平台具有与生产商、销售商同等但是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是中国《电子商务法》对世界电商立法的学术贡献。人民法院判断电商平台的权利义务,不应该脱离甚至回避上述规定。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方乐老师就“委托处理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发表演讲。首先,方乐老师对委托处理环节中的消费者信息风险进行阐述。

他认为,委托处理安排会加剧消费者的信息风险。一方面风险制造主体变得多。如,受托人违反约定(甲委托乙进行合理爬虫,但乙会意有误,错误爬取了不该爬取的内容),委托人非法处理(甲将非法取得的信息交予乙处理);又如,甲委托乙以超出消费者授权的方式来处理信息,以及外部攻击引发的信息泄露。另一方面,责任承担主体间相互推诿。信息处理者通常会主张损害系由他人造成而与自身无关。方老师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上述现象的立法应对与不足。具体包含:1、受托方义务的不明确。例如,协助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局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章?又如,信息安全义务的履行标准应达到何种程度?2、法律责任的分配不清晰。对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关于共同处理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未规定委托处理的责任承担规则;究竟是委托人抑或受托人承担侵权责任,抑或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理论上还存在争议。最后,方乐老师就委托处理中消费者信息保护机制的完善加以讨论。他指出三个完善的方向:1、实质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受托人”。以是否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为标准。譬如,如果已成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则需同意要件上满足三重授权要求。2、充实受托人的义务内容。例如,要求受托人也遵循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标准。3、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受托人间的责任分担。例如,委托人非法处理情形下,视受托人主观状态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或仅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受托人系过错归责原则。

评述嘉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孙斌法官就第三、四位主讲嘉宾的主题发言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孙法官表达了如下观点:

1、处理“大数据杀熟案”,应当站在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去考虑问题。首先要分析案由,这类大数据杀熟案件究竟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案由不同,可适用的法律会有很大差别。大数据杀熟案件既非合同纠纷,也非侵权纠纷,无法很好地安顿在普通民商法框架下,但置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框架下却十分妥适。

2、司法裁判中要认定大数据杀熟确实有难度。大数据杀熟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更严谨的提法,比如算法歧视、价格歧视,则面临构成要件、算法透明、最低限度的数据采集等司法认定难点,也缺乏第三方权威机构的鉴定。

3、“大数据杀熟”类的案件中,消费者个体的维权成本较高,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是较好的应对路径。

评述嘉宾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律师就第二、五位主讲嘉宾的主题发言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邓律师认为:

1、同意原则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如成本过高、同意原则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同意原则阻碍信息自由。

2、美国的《隐私权利法案》为完善“同意原则”提供了思路。其将同意原则变为两个原则:一个是“同意原则”,另一个是“场景一致原则”。在场景一致的情况下,不需要征求消费者同意,商家就有权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申言之,应当对对个人信息实施分类型、分场景的保护。

评述嘉宾复旦大学法学院葛江虬副教授就第一位主讲嘉宾的主题发言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葛老师认为:

1、慎重考虑扩大消费者的范畴(消费者的概念)。实际上,拓展消费者的概念在以往的消费者保护法法研究当中,已经有很多学者考虑到了。可能以前我们主要关心的重点是,要不要拓展到法人、要不要拓展到一些特殊的主体。实际上对于金融消费者要不要纳入进来也一直有相关的研究。在这个问题上,葛老师持偏保守的态度。因为实际上我们要把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合范围当中来,本质上是想解决一个体系化适用的问题。这就像讨论消法要不要进民法典、要不要在民法典的合同编当中去规定一样的问题,它会解决一部分的体系性的问题,但是它会带来新的体系性的问题,会破坏它原有可能会具有的一些优势,比如灵活性。

2、消费者权利能不能成为民法侵权编保护的对象?郑少华校长提出的思路是变革消费者权利,调整或完善以选择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葛老师认同这种观点,但他认为,在消费者权利的问题上,有很多基础性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在认识消费者权利的时候,究竟认为它是一种民事权利,还是一种消费者的特别权利,甚至是郑校长用的消费者主权这样一个概念。在实践当中,对于消费者权利的性质的认识不同,会带来很多实践当中的问题。例如,消费者权利能不能够成为民法典侵权编所保护的对象?这些消费者权利到底是不是民法上的绝对权?如果不是绝对权,怎么能够用侵权法来保护?这里面可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论作业。

第二单元

信息时代的算法规制与消费者保护

第二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主持。

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主任袁新忠律师就“‘算法黑箱’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救济手段”发表演讲。

首先,袁律师通过“索尼案”、“快播案”引出算法本身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具有中立性,但是使用技术的人或方法并不中立。袁主任总结了互联网时代下六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算法黑箱”类型,并指出我国目前规制“算法黑箱”的法律有所欠缺且维权成本大。

其次,袁律师分别从平台角度、用户角度、监管角度分析了为何传统算法规制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干预到“算法黑箱”。

最后,袁律师提出对“算法黑箱”的法律规制应从结果导向模式转为风险预防模式,将“算法黑箱”更多地规制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相关平台必须兼顾算法伦理,同时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隐私意识。

上海政法学院陈洪杰教授就“网约车计价规则的算法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路径”发表演讲。陈教授通过个案揭示网约车计价中所存在的“算法黑箱”,以及消费者的维权路径问题。实践中通常存在网约车的预估价格和实际价格之间存在差价的现象,消费者基于信任一般都会接受价格浮动并直接支付费用。但实际上该差价可能包含一些其他本不该由消费者承担的费用,那么网约车计价中是否也存在着损害消费者权益“算法黑箱”?由于不知道差价产生的原因,这就造成了消费者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其权益受到了损害而自动放弃了维权的机会。最后,陈教授提出网约车计价规则应当有必要做出更进一步公开透明的算法规制,避免消费者权益因缺少维权的信息路径而受到损害。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厚忠律师就“企业算法推荐的合规管理”发表演讲。汪主任主要从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王主任罗列了我国涉及算法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对算法及相关概念进行了研究,从而提出能否对算法进行规制以及是否有必要对算法进行规制的问题。

其次,王主任通过列举相关典型案例介绍了在应用算法推荐过程中容易产生的争议,包括算法杀熟、算法歧视和算法茧房等问题。王主任指出,算法争议的相关案例中,侵权纠纷证明难度最大,欺诈次之,缔约过失责任最小。

最后,王主任认为,目前没有关于算法的专门法律,更多的时候是层级较低的个人信息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要遵循“告知——同意”的处理原则,以及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的把知情权、选择权和拒绝权赋予给消费者,从而避免一些合规风险。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闵炜律师就“算法规制的现状梳理与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发表演讲。

首先,闵律师讨论了什么是算法,举例推送类算法是将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分析拆解后,提取出不同的属性并归类赋予不同的权重,然后通过计算逻辑进行匹配,匹配完成后就可以将商品或者服务推送给相应的消费者的一种技术工具。

其次,闵律师具体介绍了五种不同种类的算法,包括生成合成类算法、个性化推送类算法、排序精选类算法、检索过滤类算法、调度决策类算法。对于算法的规制,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诚实信用、健全管理、公开透明、内容治理以及备案管理等原则或理念。闵律师对比了日本和我国的管理模式,提出我国应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

最后,闵律师总结了算法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个人信息保护与算法发展之间的矛盾、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算法共谋垄断协议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以及算法杀熟、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的问题。

评述嘉宾上海政法学院张骏教授表示在本次会议中,最大的惊喜就是感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的碰撞。

张教授指出,陈洪杰教授以现身说法的方式,引出“算法黑箱”的现实问题,“算法黑箱”确实会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王厚忠主任和闵炜律师又进一步提出了算法杀熟、算法歧视、算法茧房问题。张教授表示现实中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尤其是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不少,但在诉讼中,原告的举证难度非常大,往往败诉的机率很高,这就要思考相关法律规定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张教授还谈到了本次会议反复提到的“大数据杀熟第一案”。他认为算法其实也是企业的一个生命线,它可能会关系到企业的商业模式,比如新客优惠这种经营模式对老顾客来说算不算的上是一种“杀熟”?所以不能绝对地说这种经营模式就对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或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评述嘉宾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秘书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认为本次会议安排非常合理,上半场侧重信息保护,下半场侧重算法规制。叶老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叶教授将信息保护和算法规制联系起来,认为没有信息就没有算法,因此必须思考信息保护的出发点。叶教授指出信息最大的价值在于合理使用,特别是在数字经济的时代下,信息的流通以及算法的运用其实极大地便利了消费者,因此必须平衡信息的保护和利用。

其次,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所以在实务中可能更多的需要靠司法部门去推动,需要法官对条文进行解释、适用,从而生成指导性案例。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算法规制的发展也需要靠司法实践去推动。

最后,叶教授认为无论是信息保护还是算法规制,社会的参与非常重要,可以考虑建立相对中立的社会监督机制,例如由专家组对信息利用和算法规制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管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这种监督机制不仅可以保证有效利用信息,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规避信息使用中的风险。此外,道德伦理规范对技术使用的引导作用也不容忽视。

评述嘉宾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副教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首先是算法规制的背景。目前算法作为一种信息科技跟商业紧密结合,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第一,通过收集个人信息精准推送不同价位商品或服务,即价格歧视。第二,可能会导致不同人群受到不同的待遇,需要考虑导致不同待遇的原因是否合理。第三,

企业可能会滥用消费者的认知偏差,借助较为精准的广告投放,诱发消费者形成一种比较固定的消费模式,即信息茧房。

其次是算法规制的目标。第一,重塑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平衡,要求信息的对称性的回归。目前消费者和经营者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明显存在地位上的悬殊,必须要实现实质上的平等。第二,从伦理性的角度来说,必须要维系消费者人格完整发展,避人格沦陷,保证消费者能够决定自己的消费模式以及生活模式。

再次是算法规制的路径。第一,个人信息搜集要达到最小化,这是一个基本原则。第二,要求算法规则透明,但同时需要注意协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之间的冲突。第三,在算法解释方面,应当尽可能以自然语言因解释而不是机器语言。此外,消费者的知情权、离线权与匿名权也是保护消费者的较为重要的工具和手段。

评述嘉宾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汪鸫副主任主要针对如下几点发表看法:

首先,汪主任提到一个热议的话题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如果说市场监管部门是对市场的一个基础性的监督管理,那么我们将迎来金融监管方面的升级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将力度更大,更有效率,更加体现高质量。由此可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有一般保护和专业保护之间的协同协作,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更强调对消费者加强非对称性保护,所以汪主任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非常必要、也非常期待相关立法工作早日提上议程。

其次,汪主任分享一个事例:保险客户的代理人经客户同意互加了微信好友,且下载了客户朋友圈内的照片,并将其定制成了卡片送给客户,但客户认为代理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根据这个事例,汪主任指出实践中,往往碰到在认定个人信息是否受到侵害方面,在如何处理好个人主观性与结果客观性之间的关系方面,比如上述事例中使用他人朋友圈内公开的照片是否构成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闭幕式

大会闭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张秀全教授作总结发言。

张教授指出,本次会议涉及面较为广泛、话题较为新颖,各位嘉宾的报告和发言都非常精彩、丰富,很有深度和高度,比如郑校长提出的消费者主权的概念非常新颖。张教授认为今天的商法已经处于或者正在进入金融法的时代,因此将生活消费扩张为以生活消费为主要目的是合乎时代潮流的,同时其中各位律师的发言也很有务实性,很好地体现出学者、律师以及法官之间的相互尊重以及良好互动,这是本次会议的一大成功之处。

最后,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杰普教授对上海市法学会的指导、上海大学法学院以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对与会嘉宾的分享和贡献、对所有与会的同仁表示敬意。

至此,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信息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挑战和应对”学术研讨会圆满闭幕。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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