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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征楠:法律价值的系统论格局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3-12 22:19  点击:867

一、引言

法律价值是极为传统的法理学问题。同时,它又是十分重要的论题,法律思想史上几乎所有重大的理论争论均直接或间接地与此相关。究其根本,这些争论与冲突产生的关键原因在于,诸如自由、秩序、公正、平等和效益等价值类型,无论是从其自身内涵的理论角度,还是从各民族与时代之侧重与偏好的经验角度,均难以寻获能够帮助我们将其中特定层级架构与位阶格局予以证成的普适性论据。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于从法律系统的运作结构这样一个功能主义的视角,为法律价值的分类、定性与整合,寻找某些具有技术化优势的论据,进而以此为基础构建法律价值的系统论格局。

二、法律价值的传统格局

(一)经典难题:法律价值的多元格局

在法学理论的历史上,法律价值常常被视为一个深奥而又充满争议的话题。这其中的缘由在于,有关法律价值的论断和选择,往往以某种深层的时代性、民族性甚至个体性价值立场为基础,而这些多元的价值立场又在逻辑上呈现出高度的同质性,由此催生出法律价值问题上极端相对主义的多元困境。简而言之,所谓法律价值,表现为人们试图在说服他人接受自身某个法律主张时所提出的正当化立场。如何找到某种逻辑性的角度及标准,以便把这些在逻辑上看似没有区别的正当化立场区分开,进而实现对此种被赋予正当化效用要求之立场本身的正当化?那些被视为正当的法律实践应当具有的价值,其自身在制度运行的结构中,分别占有何种地位,相互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在价值多元分化的当代转型社会,这是法律价值研究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法律价值的多元困境这一经典的法理学难题,也愈加迫切地寻求着理论回应。

(二)法律价值多元格局的认识论背景

综观思想史,不同的学派及其代表学者,往往对某种在法律上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的价值判断进而实践指令,应当从何种理由出发主张自身的正当性,存在着极大的分歧。在这个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等实践哲学分支学科均面临的共同问题上,哈贝马斯借助一个特定的逻辑模型对相关思想史展开深刻而细致的梳理和覆盖。他将实践理性的运用途径分为三种,分别是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这三个角度代表着法律获得价值认同的三种逻辑可能性,法律在主动或被动的正当性论证中所能够动用的三种论据。在法哲学、政治哲学抑或伦理学、道德哲学的研究领域中,相关经典学派或代表性学者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某一个其所偏好的角度来建构自身实践哲学的基础,进而形成深刻却难免片面的学说体系。这种理解上的分歧,构成了有关法律价值问题上传统难题的认识论基础。克服这种分歧,需要获得某种超越传统认识论的分析视角。这种视角必须具有充分的功能性,以便能够对上述实践理性内在层面上的价值分歧与理念抵牾进行中性化还原,从而获得据以客观地对这些价值理念展开区分的技术性理由。

三、系统论视野中的价值

(一)社会系统理论的原理基础

以鲜明的功能主义色彩为特征,系统论的观察方法能够为我们提供据以将不同类型的法律价值加以区分的客观标准与技术视角。

1.价值分化是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结果

人类社会的分化与整合依循由片段式分化到层级式分化再到功能式分化的线索。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构成社会整体的沟通单元,以所占有之社会职能的差异性为基准,被区分纳入相互之间不存在等级差别的功能性系统。伴随着各种社会集团分化标准的功能性转向,道德甚或宗教语义不再继续于全社会结构中扮演价值统帅的整体性角色,被分化为多种功能系统的现代社会不再享有统一价值取向据以生成的语义基础,而代之以由各系统独特二元代码所构成的多元视角交叠局面。

2.功能系统在现代社会中构建起具有高度形式性特征的交往秩序

以各自独有的二元代码为工具,各种功能系统均以自身特有的途径,发挥着化约复杂性的基本作用。据此,唯有化约复杂性代表着现代社会各种功能系统共有的基本功能,其发挥作用的途径表现为各自专有的二元代码对相关环境中的交往变量进行区分与整合,进而对独特类型的人际交往期待形成调控。

3.功能系统间的耦合关系使跨系统效益得以产生

特定功能系统与构成其运作背景的其他类型功能系统之间,形成互为对方之环境的结构耦合关系,表现为不同类型功能系统之间的交叉嵌入和相互渗透。这种关系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在耦合着的结构中,特定系统从由其他类型系统所构成的环境中获取维持自身运作的信息输入,即再生产的养料。其二,在结构耦合中,特定功能系统与由其他类型功能系统所构成的环境及背景之间,生成既保持闭合又潜在开放的关系。其三,在特定系统内部,随着功能分化格局的不断强化,将会催生出该系统与环境中其他类型功能系统之间的耦合产物。在自身结构得以维系的前提下,功能系统的环境效益正是体现在上述这些耦合产物或沟通媒介之上。

(二)价值的系统论属性:形式性、职能性、环境性

围绕有关价值论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从社会系统理论的方法论视角形成以下几方面更具针对性的认识,作为建构法律价值系统论格局的命题基础。

1.秩序是各种功能系统共有的形式性价值

不同类型的功能系统在当代社会统一的基本功能表现为,以自身二元代码为工具,对人际交往的复杂性展开基于特定角度的化约,进而发挥稳定现代社会期待结构的效用。这本身即将在社会关系的整合中带来形式性的秩序价值。

2.不同类型的功能系统分别具有独特的职能性价值

各种功能系统在运用二元代码对社会关系展开化约与整合的过程中,能够催生出以其代码特定内容构成为指向的实质性价值,反映了特定系统在功能分化社会形态中的独特使命,可谓之功能系统的职能性价值。

3.效益是各种功能系统共有的环境性价值

不同类型的功能系统与环境发生关系,分别以自身二元代码的形式结构与实质内容催生出共有的秩序价值及独特的职能性价值,亦得以衍生出其他类型功能系统层面上的附加效益,可谓之功能系统的环境性价值。

四、系统论视野中法律价值的三元结构

(一)法律价值的系统论还原

据上述,价值的系统论属性集中地体现为,在功能系统的运作结构中,各种类型的价值分别产生于系统与其运作背景之间发生关系的各个技术阶段。这些技术阶段依次催生出功能系统的形式性、职能性与环境性价值。在法律系统的特殊语境中,以此一般性模型为蓝本,能够实现对法律价值的系统论还原,构建其中的层级结构。首先,法律系统以自身合法/不法的二元代码为工具,对进入系统视野的具有相关性的社会行为进行分类和定性。其次,法律系统以自身纲要(即法律规则)的实质内容为工具和标准,在指引代码二值进行分派的同时,为在其纲要构成看来具有同等系统意义的社会行为赋予同等的法律效果,反之,则赋予具有差异性的效果。最后,法律系统上述两个步骤的运作产出,与其所处环境中的其他类型功能系统之间发生间接关系,催生出具有衍生性的附加效益。在系统论的语境中,法律价值即生成于法律系统上述三个运作环节之中,对接于三种具有独特性的逻辑阶段。这种将实质性价值立场与技术性系统环节展开对接的过程,即本文所谓的对法律价值的系统论还原。

(二)法律价值的层级结构:底线性、独特性、衍生性

1.秩序是法律系统的形式性底线价值

法律系统以系统内指引性纲要亦即法律规则的闭合性内容为标准,将合法/不法的二元代码分配给进入系统评测范围的案件事实,亦即系统输入,最终以代码二值及其相应的系统内损益(法律后果)作为系统输出。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法律系统的运作以获得公布实施的一般性、普适性和先在性的法律规则为系统纲要,闭合地聚焦于相关案件事实及社会行为与合法/不法之代码二值严格相关的对应属性,而对系统二值分配结果所引发的个案性社会效益保持漠然,因此对系统运作的机制和输出的可预测性形成了有效担保,进而催生出秩序价值。

2.公正是法律系统的职能性独特价值

按照查士丁尼的经典界定,公正是“给予每个人其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之愿望”,而法学则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关于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学”。对于以合法/不法之二元代码为工具参与社会整合的法律系统来讲,如果我们将秩序视为源于代码二值形式性分配过程的底线性价值,普适地产生于所有类型功能系统所共有的代码二值结构,而与指引代码二值分配的标准之内容构成无关。那么,公正价值的产生则依赖于指引代码二值进行分配的纲要,即法律规则的构成,能够合理地将那些直接相关的社会利益与系统内的损益相对接,进而编排成为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实现“给予每个人其应得的部分”。

3.效益是法律系统的环境性衍生价值

法律系统潜在可能的社会效益集中表现为,以法律规则为纲要指引,主宰着系统代码二值分派过程的案件审理程序,将会不可避免地对政治、经济甚至科学、教育等其他功能系统的运作产生影响。与秩序和公正两种价值均产生于法律系统自我指涉的运作环节不同,效益价值的衍生性体现在,它产生自基于系统自身角度无法预测的某种间接性、环境性外部利益。实现与效益价值相对接的环境性外部利益既非法律系统运作的目标,也不能直接成为系统的相关项,它只能通过与事先已在系统纲要中被确定下来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关联的方式,在系统运作的固有指涉中产生某种可期待性。

五、法律价值:从认识论到系统论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借助系统论的功能主义视角,为传统实践哲学认识论在法律价值问题上形成的极端多元立场,提供具有技术化优势的化约工具,进而在以司法裁判为代表的法律实践中,有效整合秩序、公正和效益等在传统实践哲学认知结构中具有同质性的法律价值。综合全文,笔者拟提炼出以下几点具有递进关系的结论,以构建法律价值的系统论格局。

首先,法律价值的多元困境源于有关实践理性之本质的传统认识论。其次,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功能系统具有形式性、职能性与环境性三种价值。再次,秩序、公正与效益分别代表着法律系统的形式性底线、职能性独特与环境性衍生价值。最后,法律价值的系统论格局,对法律系统的运作提出了方法论层面上的客观要求:其一,尊重秩序价值的底线性地位,避免代码紊乱;其二,突出公正价值的独特性地位,杜绝纲要置换;其三,明确效益价值的衍生性地位,警惕本末倒置

来源:《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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