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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3-02 21:34  点击:946

进入21世纪,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我国综合国力得到巨大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世情、国情发生深刻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世情、国情的变化,提出了一系列深刻的论断。“经过长期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①“新时代面临的主要矛盾已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②“当前中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③这三个历史性的论断,揭示了当前中国面临的世情、国情和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亟须转变治理方式,提升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站在人类文明发展的高度深刻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④,“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⑤

法治是关乎国之兴亡的大事,是人类思考公共生活和社会秩序的思想结晶。现代以来,法治成为一个国家治理水平达到高度文明的标志。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工作。2020年11月16-17日,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走向成熟。习近平法治思想立意高远,吸收了古今中外的法治文明成果,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世界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了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观念。相较于西方各国的法治观,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时兼顾法治的形式⑥和实质两方面要求,既注重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程序性等一般形式要求,又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公平正义等实质内涵,展现出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特征,是经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证立的法治观念。因此,深入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中归纳和提炼出具有一般理论属性的“法治观”,可以为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中国建设事业提供先进且科学的思想指引和理论武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⑦。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法治观的形成过程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与践行法治,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长期探索中形成的有益经验和智慧结晶。从初步总结到全面成熟,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这三个阶段也是习近平同志在不同时期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考与实践逐步深化和成熟的阶段。

(一)初步总结阶段

习近平同志十分重视法治建设,在担任党的总书记之前就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法治实践。早在1988-1990年担任中共福建省宁德地委书记期间,习近平同志就高度重视正风反腐工作,强调“要认真查处党内和干部中,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大案要案抓紧查证处理,要抓群众意见大,容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廉政制度建设”⑧。他非常注重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强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人大要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确保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⑨2002-2007年,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工作时高度重视浙江省的法治建设,推行“法治浙江”建设,领导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浙江省的基层法治工作;2006年4月26日,中共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作出《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在习近平同志的领导下,浙江省成为全国最早启动地方法治建设的地区之一。

担任党的总书记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开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征程。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努力实现的新要求⑩。党的十八大将法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之一,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1),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2),进一步凸显依法治国的重要性。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13)。“三推进”“三个一体化”“两个结合”的提出为依法治国指明了行动方向。经过长期的治理实践以及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法治观的轮廓初步明晰。

(二)系统集成阶段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5),这是我国首次具体且明确地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法律体系”相比,总目标中的“法治体系”虽然仅变动了一个字,但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有了实质发展。法治体系注重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囊括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除首次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外,还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首次宣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次深刻回答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问题、首次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和总体布局。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关乎全面依法治国全局的大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一次镌刻在党的中央全会的历史坐标上。”(16)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成立,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注入了不竭力量。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是最高监察机关。自此,我国的监察工作全程被纳入法治轨道,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顶层架构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成立、国家监察制度的完善,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法治观进入系统集成阶段。

(三)全面成熟与深化发展阶段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括为“十个坚持”。“十个坚持”涉及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体系化地展示了依法治国各项举措之间的逻辑关系,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日益成熟。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领导作用。

2020年11月16-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这次会议在“十个坚持”的基础上有所增删。第一,在表述上删去了之前的“第八,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第二,增加了“第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增加了“第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例如,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虽不再单独表述,但实际上已经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始终。增加的“第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明,法治不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增加的“第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表明,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参与国际治理需要法治,“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法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离不开法治(17)。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的“十一个坚持”,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成熟。从“十个坚持”到“十一个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法治观巍然大成,进入全面成熟与深化发展阶段。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及其特性

法治观是对法治基本问题的立场与观点,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洞察深刻、意涵丰富的法治观。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书斋里的作品,也不是理论与实践二元方法论下的教条产物,而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统一的思想结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既具有法治理论的一般性特征,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特征。基于这些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也是一种法治中国观、全面法治观、历史法治观、辩证法治观以及实践法治观,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是一种具有中国性、全面性、历史性、辩证性以及实践性等特性的法治观。

(一)法治中国观之中国性

任何普遍的原理都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证明自身,由此生成的思想和理论才真正具有生命力和真理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明确的前进方向和道路,需要深刻的理论作为指导,需要健全的法治体系作为基础,需要丰厚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扎根中国大地,服务中国人民,解决中国问题,指引中国未来。中国法治道路、中国法治理论、中国法治制度、中国法治文化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中国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最鲜明的特色、最生动的表达,不仅对中国有意义,对世界各国走现代化发展道路均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1.法治道路的中国性

道路问题关系依法治国的全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关键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18)。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不可能取得任何法治成就,也不可能将中国建成法治国家。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之中国性最为重要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中国的法治建设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要坚决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法治理论的中国性

中国古代先贤的一系列法律思想至今仍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例如,“为政以德”“明德慎罚”等优秀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通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和重新阐释,在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中重获新生。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成果,但是这种借鉴并非生搬硬套,而是经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改造后具有中国特征的中国化了的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和升华了我们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法治成果,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法治中国观。这一法治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

3.法治体系的中国性

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20)中国的治理模式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治理模式,中国的法治体系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体系视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其不是在借鉴传统及西方法律体系后的拼拼凑凑,也不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某些环节、某些方面的修修补补,而是在新时代、新形势下进行的中国化的系统全面升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推进法律规范体系完备、法治实施体系高效、法治监督体系严密、法治保障体系有力,坚持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方位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上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的主要内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4.法治文化的中国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始终秉持法治文化的中国性。在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西方有益法律文化,继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独特文化秉性的法治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2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具有丰富的法治文化内涵,具体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治信仰、法治知识、法治文艺、法治宣传、法治教育、法治环境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都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具有的浓厚文化色彩,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为指导是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好中国人的法治精神家园和法治文化根基的必由之路。

(二)全面法治观之全面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是一种全面法治观。这种全面性体现在法治观念统筹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大到诸如战略布局、总体布局及基本方略等顶层设计,小到具体的制度实践,都需要依照法治的要求进行规范和治理。

1.国家顶层设计的法治化

全面法治观首先体现为顶层设计的法治化。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形成了一个内在协调的整体,‘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其中之一,又对其他十三个‘坚持’起到支撑和保障作用”(22)。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纳入宪法。一方面,实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得到宪法保证;另一方面,落实完善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又是对宪法精神的落实。法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没有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其他三个“全面”难以落实。

2.全方位全体系的法治建设

全面法治观指导日常法治建设,包括主体、方式、领域、规范体系、人才培养、空间方面的法治实践。

一是法治建设主体的全面性。既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既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这个最大多数,调动人民群众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保证人民广泛参与,又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是法治建设方式的全面性。既注重法治体系建设,又注重法治能力建设;既重视依法立法,又重视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建设;既注重制度设计,又注重具体的法治实践;既重视法律的强制力和规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以德治国、以德治党。

三是法治建设领域的全面性。既坚持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生态领域法治的一体建设,注重解决上述领域的常态化治理难题,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等领域涌现的新问题。

四是法治建设规范体系的全面性。既注重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又注重完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既注重完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体系,又注重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社会规范、乡规民约,等等。

五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全面性。既重视法治人才的工作能力,坚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又注重法治人才的道德素养,加强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六是法治建设空间的全面性。既包括国内法治建设,又包括国际法治建设;既要依法治理物理空间,又要注重依法治理虚拟空间。

3.重大紧急状态的法治化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风险社会,全面依法治国不仅包括常规状态下的法治建设,对于因各种风险引发的重大紧急状态,同样需要法治化。例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党和国家作出的各项决策、发布的各种信息、推出的各类举措,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立法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依法行政打击妨碍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大紧急状态的法治化,保障社会在面临突发公共卫生危机和其他重大风险时,能够始终保持安定有序的状态,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获得法律的有效保障。

(三)历史法治观之历史性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水平得到极大地提高;另一方面,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还不平衡、不全面,发展水平有待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法治建设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由之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顺应历史发展规律,必须不断推进法治建设。

法治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23)“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24)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25)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是历史唯物主义在法律领域的运用,通过系统、具体、历史地分析中国社会运动及其发展规律,为在法治轨道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离开了党的领导,各项事业不可能成功。从党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就需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通过法治化增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保证党的先进性和革命性,更好地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从国情出发,习近平总书记适时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并将之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并提出,共同构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改革调整生产关系促进其与生产力相适应,改革调整上层建筑促进其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同时,在改革的整个过程中用好法治,把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努力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

良好的国际秩序可以促进中国和世界的发展,混乱的国际秩序则会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世界需要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中国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国际环境。从世情出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要求“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6)。

(四)辩证法治观之辩证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坚持运用联系的思维看问题。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周围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的,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充分认识到法治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密切联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7)法治建设关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支撑。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坚持运用发展的思维看问题。发展的过程是渐进的,必须根据国情和实际与时俱进地发展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有计划地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工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2020年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2035年到21世纪中叶,我国要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28)。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坚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在中国制度建设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29)。既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的法治发展成效显著,有利条件不断增多,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反腐败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宪法的尊严得到普遍尊重;又要清醒地看到法治发展过程中许多困难、问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反腐败斗争需要长期坚持,科技、网络等领域的立法工作仍有待加强,中国走出去的道路仍面临国际秩序不安全、不稳定的挑战。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突出了法治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要分清法治工作的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聚焦法治关键环节,明确主攻方向。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30)。

(五)实践法治观之实践性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31)法律的科学性源于实践性,又在实践中检验其科学性,其不是空想的,是可以操作和执行的,是确定了的具体的实践准则。实践的重要性历来为我们党所重视。毛泽东同志曾说:“马克思这些老祖宗的书,必须读,他们的基本原理必须遵守,这是第一。但是,任何国家的共产党,任何国家的思想界,都要创造新的理论,写出新的著作,产生自己的理论家,来为当前的政治服务,单靠老祖宗是不行的。”(32)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正是因为实践,法律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过渡到“实然”状态。“今天,时代变化和我国发展的广度与深度远远超出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时的想象。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只有几十年实践、还处在初级阶段,事业越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就越多,也就越需要我们在实践上大胆探索、在理论上不断突破。”(33)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的实践性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是在实践中发展而来的。习近平同志在福建省工作时,推动了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率先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浙江省工作期间,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决策;在上海市工作期间,着力将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在担任党的总书记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和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列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14个基本方略之一。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注重有计划地推进法治实践。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2035年到21世纪中叶,要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强调在实践中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一是强调发挥党领导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二是强调发挥好政府的行政职能,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三是推动社会协同,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四是强调全民参与法治建设,依靠人民的力量推动法治实践。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要求用法律监督推动实践。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制度,紧抓“关键少数”、推行反腐败斗争等措施厉行监督,确保法治实践的顺利推进。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的逻辑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的一部分,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具体表现为三个层次: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二是理念之下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实事求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科学、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相协调等五项原则;三是在理念与原则指导下的部门法体系。

(一)法治观的核心理念:以人民为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始终不变的宗旨。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中,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贯彻如一的信念(34)。以人民为中心是统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全局的理念,具体包括五方面内容。

1.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35)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2.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坚强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法治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36)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需要落实到法律制度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把人民的切身利益作为立法的根本依循。

3.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要发挥人民法治建设的主人翁地位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法治建设的主人翁。不同于历史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中国共产党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史观,充分肯定了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37)充分依靠人民,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社会才能形成法治建设的合力。

4.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要把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作为法治工作的根本方法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之所欲,法之所系。“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天职”,“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38)通过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法治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5.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要将人民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法治工作最终评价标准和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9)“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使我们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40)法治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人民能否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关系到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衡量法治工作最根本的评价标准。只有在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指引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始终朝着人民满意的方向行进。

(二)法治观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政党代表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的繁荣富强离不开党在政治、组织、思想等方面全方位的领导。党作为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代表,对建设法治中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代表在实践中获得人民的授权,努力认知快速变化的社会并及时作出决断,通过制定或修改宪法,保证人民拥有一部适应现代生活变迁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不仅由党的性质决定,也是宪法的规定。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4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中党的领导原则,明晰了党与人民群众鱼水相融的关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才能把亿万人民动员和组织起来。

2.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人世界观的基石,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把握形势变化、因时因地制宜、不断取得革命、改革、发展胜利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走过的百年历程,是对实事求是原则的最好展示。1941年,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曾对实事求是作过经典阐述,“‘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42)。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明确指出:“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国具体实际出发,立足世情、国情、党情,践行实事求是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43)。在此基础上,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党和国家在现代法治国家转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和紧迫问题,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方法的产物,实事求是的法治原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的一部分。

3.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

“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44)法律与道德对于规范人的行为发挥着不同作用,法律强调对人的外在约束力,能够起到引导、教育、评价、惩罚之功能;道德发挥内在约束作用,能够引导人们进行自我调节。离开法律,违法行为得不到具备强制力的惩罚,社会秩序就无法维系;离开道德,法律将变成冰冷的工具。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唯有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才能实现良法善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作为基本原则,要求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45)。

4.科学、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46)可以说,越是发扬民主越有利于在法治建设中了解实际情况,提升立法和法治实践的科学性。越是提倡科学,越是能够得到人民的信服,吸引人民广泛参与,凝聚法治建设共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要求科学、民主、法治三者之间相互统一,在法治实践中不可割裂、不可偏废。立法工作应遵循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不同法律部门相互衔接、不得相互矛盾或冲突的立法方法和逻辑体系,此外,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深入开展调研和论证,拓宽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途径,使人民群众在法治的保护下参与国家治理的全过程。

5.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相协调的原则

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十一个坚持”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的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服务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47)当前,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困扰的世界旧秩序阻碍了中国和世界的发展,破坏了国际秩序的稳定,损害了国家间的团结。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离不开中国。协调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能够促进中国和世界的经济发展、深化各领域合作。“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48)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相协调的原则意味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社会重塑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

(三)法治观在具体部门法中的制度体现

1.根本法上的依宪执政法治体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居于整个法律体系的顶端,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宪法的精神具有内在一致性,依宪执政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内在一致性。“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49)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明确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一种复合辩证关系,党既在立法之上、又在执法之中。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宪法,是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因此,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2.立法法上的科学民主合法的立法体系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合法的立法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首先确立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作为立法体系的三项基本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50)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将依法立法并列为立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针对科学立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认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51)。在科学立法思想的指导下,以宪法为统帅,通过完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法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在内的规范,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通过立改废释并举,实现了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法治化,同时,新问题、新领域出现的制度空白也得到及时填补。针对民主立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认为,“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52)。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扩展征求意见的广度和深度,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立法要把是否顺应广大人民的意愿,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遵循,使法律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针对合法立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认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切实遵循不抵触原则,不违背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53)

3.行政法上的法治政府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在法治政府体系建设方面的首要贡献是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54)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55)。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56)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也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政府”体系的要求,具体包括行政权力、行政执法、行政决策、行政权力监督等方面的法治化。在行政权力上,“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57),“要强化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58);在行政执法上,“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59);在行政决策上,“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60);在行政权力监督上,“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61)。

4.法律监督上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尤其强调法律监督,无论是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还是反对公权力滥用、反腐败斗争都离不开对公权力的监督。“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62),而“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63)。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提出国家监察的法治体系建设。一是完善国家监察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6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监察权限、监察程序,明确监察范围和管辖;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促进监察制度与原有法律制度相协调。二是完善和健全国家监察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65)逐步健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等机制,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效贯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要求监督者要接受监督,“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纪依法”(66)。建立纪检监察权力的监督机制,既巩固作风建设成效,又能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确保监督者和被监督监察者的公权力的行使都在法治的轨道上。

5.国防和军队的法治体系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高度重视,他指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要强化全军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抓好军事法治建设重点任务落实”(67)。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构建了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实现了治军方式的根本性转变。2012年12月8日和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战区考察时强调:“要牢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必须保持严明的作风和铁的纪律,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68)2013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军委)决定对军队建立巡视制度、设置巡视机构、开展巡视工作。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写入全会决定,从此,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被纳入依法治国总体布局,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意志。2015年2月,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改革举措,对于全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17年5月,中央军委发布《军事立法工作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军事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立法权限、规划计划、立法起草、审批发布、备案审查、清理汇编等方面的根本要求和制度规范,为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军事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军事立法工作,保证了军事立法的质量。

6.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涉外法治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为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推动了国际秩序朝着更为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69)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要求建立完善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工作,强化涉外领域执法和司法,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中国的涉外机构、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出发,在法理上科学构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认真研究国际法规则,尊重以联合国为主体的国际法律秩序,构建科学可行的中国法域外适用体制机制;第三,正确处理国内法、国际法与涉外法律法规间的关系,在尊重国际基本法律准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国法在解决涉外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或多边的法律交流合作,建立全球性的法律服务网络和体系,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机结合的法治保障。

中国的法治实践是立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征程之中的伟大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性建构。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政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开辟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是理解和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逻辑结构的关键钥匙,是研究和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脉络体系的重要起点。

“奉法者强则国强”(70),“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71)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一套理性成熟、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法治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是一种具有中国性、全面性、历史性、辩证性、实践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观。伟大的时代孕育伟大的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是回应伟大时代的产物,是中国对世界法治思想宝库作出的伟大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观必将指导中国以及世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系统地展开,为新时代开辟新的道路。

来源:《新疆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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