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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青洲: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2-02 23:23  点击:130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①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目的是解决国家治理的价值理性问题”②,司法裁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现国家治理价值,达到善治的重要途径之一。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2012年至2020年我国司法裁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全面运用于各类型案件的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率受到当事人的认同、受理法院的层级等因素的影响;在裁判中各级法院要加强以概括性运用和指向性运用、复合运用和单独运用的方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正确性宣示、补强说理和价值引领等作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制度建设。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于司法裁判的现状

2012年至2020年期间,我国法院在裁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不同层级的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数量呈现出较大差异,基层人民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数量最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数量依次递减。在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理由进行释法说理的同时,当事人也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辩理由。从案件类型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裁判中均运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数量样态

2012年至2020年期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我国各级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有6488份。从法院层级看,基层人民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有3465份;中级人民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有2769份。高级人民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有240份;最高人民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有14份。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趋势看,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推动下,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的案件数量将持续增长。

(二)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样态

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裁判的案件类型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全面运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类型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刑事案件72件、民事案件5884件、行政案件434件、执行案件81件、国家赔偿案件17件。刑事案件中所涉案由分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及其他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级案由的民事裁判均运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的案件数量由多到少依次进行排序,数量最多的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具体案由涉及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其次是物权纠纷,具体案由涉及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第三是人格权纠纷。第四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具体案由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第五是侵权责任纠纷。第六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具体案由涉及劳动纠纷、人事争议。第七是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具体案由涉及仲裁程序案件、执行异议之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监督权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第八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具体案由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险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合伙企业纠纷。第九是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具体案由涉及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第十是海事商事纠纷。在行政案件中,两类具体案由的裁判均运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案由。在执行案件中,三类案由的裁判运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是民事、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和其他案由。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案由的裁判均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讼理由和裁判理由的情况

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讼理由的文书有1800余份。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理由进行释法说理的文书有4600余份。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理由的文书数量明显高于当事人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讼理由的文书数量。可以看出,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院承担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当事人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讼理由,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率的影响因素多元回归分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于司法裁判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SPSS软件为分析工具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率的影响因素。本文提出三个理论假设,对三个可能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运用率变化的因素进行验证;第一,假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率变化与当事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有关;第二,假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率变化与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态度有关;第三,假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率变化与法院的不同层级有关。以上假设可以通过多元回归分析进行验证。首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讼理由的案件作为当事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数值,统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讼理由的案件比例。其次,统计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司法裁判的案例比例,以此作为法院态度的数值。最后,考虑到不同层级法院裁判的效力,将基层法院赋值1,中级法院赋值2,高级法院赋值3,最高法院赋值4,计算出年度加权平均值,以此作为不同层级法院的数值。将以上三组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产生如下模型:

在多元回归分析中,从理论上上述分析将得出三组模型,但是第三组模型所出的报表是“排除的系数”,即可认为该组变量对模型没有显著影响,可以推论法院的态度没有显著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运用率。在前两组模型中,模型1的解释性较低。因为在模型1中,包括三个变量,即法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持的态度、当事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法院的层级,调整后的R平方为,997,能够解释因变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运用率的99.7%,但是显著性大于0.05,未达到显著水平,不具有统计意义。而模型2,包括两个变量,即当事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法院的层级,调整后的R平方为.998,能够解释因变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率的99.8%,并且显著性小于0.05,达到显著水平,具有统计意义。由此统计结果分析发现,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率的显著因素是当事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法院的层级。

当事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可以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妥当性。“裁判理由的可接受性对提升裁判妥当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③当事人在诉讼中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候,可能不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对以往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类案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使得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的期待超过法院自身的态度。当事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也促使法院更加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运用。因此,法院必须确保类案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致性,进而统一法律适用,增强当事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的认同。

各级法院在裁判中积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上述分析表明,法院的层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具有显著影响。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数量多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数量。这主要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是案件裁判的主体,做出的裁判文书数量多,拥有更多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机会。④法院的态度尚未明显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应该进一步提高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普遍存在的价值观进行高度凝练的结果,具有极为深厚的价值认同基础。司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国家和社会的价值期望,而且缓释了其他社会因素试图影响司法的压力,保障了司法公正。特别是我国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⑤,实施好民法典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精神高度契合”⑥,各级法院应充分结合民法典,更加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规范紧密结合,进行“释法说理”,增强当事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

二、优化司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整体价值导向作用。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层面有具体的价值取向。从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分析,法院在裁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主要有概括性运用、指向性运用、单独运用和复合运用。根据法院裁判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话语是否有具体指向性,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方式分为概括性运用和指向性运用。根据法院裁判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结合其他说理论证资源,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方式分为复合运用和单独运用。法院应在全面坚持概括性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评价是非曲直”的同时,加强指向性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当事人的“行为评价和指引”,提升复合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一)概括性运用和指向性运用

概括性运用是指法院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理由,没有指向三个层面的具体价值,直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话语进行说理论证的方式。概括性运用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来用⑦,其优势在于法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话语对案件进行整体评价,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是非曲直的重要概念,发挥着正确引领作用。绝大多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都采用概括性运用的方式,如“陈德红申请阜南县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刑事赔偿案”概括性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当获得精神赔偿”。⑧“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概括性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认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⑨“李磊职务侵占案”概括性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认为“主播在获得高额打赏的同时并未提供合理的对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相符”。⑩

指向性运用是指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理由,指向三个层面的具体价值,进行说理论证的方式。这种方式更直接地体现了具体的价值要求,使得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价值导向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既增强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也增强了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如“李青翰、吴定涛荣誉权纠纷案”指向性运用“富强”价值,法院认为“英雄烈士为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作出了不朽的贡献,”应受法律保护。(11)“罗宇翔、林斯政名誉权纠纷案”指向性运用“文明”价值,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发朋友圈的用语“属不文明用语,有悖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陈习坤、陈耀平相邻关系纠纷案”指向性运用“和谐、友善”价值,法院认为原被告互为邻居,打架斗殴、相互诋毁对方,违背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3)“福建捷福集团有限公司、黄珍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指向性运用“自由”价值,法院认为“捷福公司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严重违背主体自由交易、市场自由流通的核心价值观”。(14)“邵某3诉邵俊国犯侵占罪案”指向性运用“诚信”价值,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侄女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15)“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欧东林及第三人衡阳市得阳鞋业有限公司工伤认定案”指向性运用“友善”价值,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送同事回宿舍休息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理念,应予倡导。(16)

(二)复合运用和单独运用

复合运用是指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判说理论证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美德、传统习惯、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商业道德等论证资源结合运用的方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美德、传统习惯结合运用进行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约占全剖文书总数的1/4。如“杜中梅与杜秋玲名誉权纠纷案”,法院针对被告的行为在说理论证中先是结合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出判断标准,然后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即发帖内容中使用了个别过激语言的行为进行价值评价。(1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价值、法律原则结合运用的裁判文书也较多。如“张于诉张香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在提出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后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其说服性,然后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进行法律分析,作出不支持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法律判断。(18)在复合运用中,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外部因素(如美德等)和法律规定结合运用。其中,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定结合运用的方式占多数,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要求。(19)而单独运用是指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判说理的论证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唯一的论证资源进行运用的方式。

三、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裁判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一方面关涉政治与法律、司法的关系;另一方面关涉价值与法律、司法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同构,是精神文明的实质载体。(2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21)制定法预设了一种相同的价值观(22),需要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运用价值观所内含的评价标准进行价值判断。(23)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官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进行释法说理提供了重要指引,起到了正确宣示裁判的作用。裁判文书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说理,提高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同。裁判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具有导向性,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结果引领了正确的社会价值方向。

(一)正确性宣示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与培育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司法机关政治自觉和政治正确的体现。“当下中国法官的职业意识中第一项就是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24),中国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植根在中国司法制度中。各级法院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依法进行裁判就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正确性宣示”是指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达自身援引法律规则进行裁判的正确性。裁判文书中通常使用的表述如“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照某某法的规定”或者“某行为违反了某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要求”等。如在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裁判指出,“本院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判决如下。”(25)在这起案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院适用具体法律规定提供了正确依据。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法院论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其行为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恪守诺言的诚信价值准则,故应该承担相应补偿责任”。(26)在此案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为法院对当事人具体行为进行评价提供了论证理由,还对法院依据民法具体规定作出的法律评价提供了直接支持。

(二)补强说理作用

“补强说理”是指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法院为了履行自身职能,在自觉说理论证不足的情况下,为追求“法律论证理由应当充分”的制度预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论证资源进行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起到了增强论证说理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维系中华民族精神的纽带,是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使裁判更容易被认同。

第一,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美德、商业道德等法律外部因素结合运用,增强了法律评价的说理性。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博大精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丰富,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三个层面上两者均存在内在的契合点。(27)在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法院指出,“兄友弟恭系中华传统美德,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并针对原被告的行为在说理论证中先结合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判断标准,然后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进行价值评价,“希望双方能妥善处理因争夺遗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维系血肉亲情”。(28)在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为了论述承运人对于高龄老人应有的特殊注意义务,先指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是社会发展追求的终极目标,然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说理性,指出承运人应对高龄老人穷尽安全注意义务,保障其乘车安全。(29)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美德相结合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判断,为法院的论证提供了支持。商业道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重要作用,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制度不仅以法制为基础,更以良好的商业道德为制度根基。(30)在民事司法领域,尤其是经济纠纷案件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业道德结合运用进行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较多。如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指出“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取向后,进一步结合“诚信”作为商业道德的品质,再结合“诚信”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彰显“诚信”的重要性,最后指出当事人应该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增强了说理性。(31)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用守信守法诚实经营的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依据。(32)

第二,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定结合运用会增强法律评价的说理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定结合运用的作用有二:一是会增强法院运用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体行为或者诉讼请求作出法律评价的合理性;二是为法院对当事人具体行为或诉讼请求的评价会提供说理依据。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法院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说理性,指出“诚信是每一名公民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后,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办理双证、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后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进行法律分析,作出不支持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法律判断。(33)在此案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为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合理性依据,还为法院对当事人具体行为与诉讼请求的法律分析,提供了价值评价的依据,发挥了评价当事人具体行为与诉讼请求和提供法院适用法律正当性理由的功能。在一起返还原物的再审审查监督案件中,涉及“虚拟产权式商铺”无明确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审法院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原因作了分析后,以“亦符合我国法律所弘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增强了合理性论证,然后指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34)在此案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为再审法院对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的行为提供了价值评价依据。

(三)价值引领作用

“价值引领”是指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司法裁判所追求的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培育良好风气的目标,表达了国家对当事人和社会的一种期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功能较为集中地体现在裁判文书的“法官寄语”中。通常“法官寄语”的论述过程是法官在对诉讼双方的行为简要评价后,将传统典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价值结合,表达法院对案件的看法。有裁判文书的“法官寄语”写到,原被告两家既是亲属,又是邻居,双方关系“亲上加亲”,更应该做“与邻为伴”“与邻为善”的表率。对于解决相邻关系纠纷,古有“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化干戈为玉帛的“六尺巷”榜样故事,今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文明”“诚信”“友善”等的道德追求。法官看到原被告两家争执,置亲情感情于不顾,让人心疼,法官希望原被告两家都能在纠纷中“让他三尺又何妨”“家庭每一个人都共同地促进两家之间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努力实现两家之间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的稳定、和谐、友善”。(35)在以上述论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国家的价值期望,为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引领社会价值提供了正确方向。在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法官在对被告的行为作出法律评价之后,强调“这与我国优良传统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不符,也与当今全国大力倡导的文明、守法、和谐、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36)在此案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与优良传统结合展现国家和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37)“尊重司法结果的过程实质上是从主流价值观角度认识和评价司法结果的价值取向的过程”。(38)法院凭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具有的价值规范性与社会价值认同性在具体的裁判中增强了说服力,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发挥了价值引领作用。

在一些具有公共影响的案件裁判中,各级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作用,让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识。如“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法院判决阻拦者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法院认定医生为正当防卫;“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法院判定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让守法者为他人过错买单;“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法院判定自甘冒险者承担责任;“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法院判定追赶者无责,见义勇为者不用承担过重注意义务。以上案件的裁判中,法院较好地发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功能,向社会传递了正义的信念,为社会树立了价值标杆。

此外,法院要在裁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行价值引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部署。价值追求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灵魂,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基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含两重含义,即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法院在裁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诚实守信”是对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行价值引领的集中体现。法院要弘扬“言而有信”“有约必践”的合同精神;保护“货真价实”,严惩欺诈;让诚实守信者受到激励,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指出,“契约精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主体在缔约、履约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精神”,从上诉人的履约情况看,“既背离契约精神,又违反诚信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39)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这既是契约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主体缔约、履约过程中的体现,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40)在以上案件的裁判中,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其时代价值引领作用,缓解经济利益冲动带来的价值迷失困境,服务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来源:《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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