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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平: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0-28 22:29  点击:1476

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巧实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这是中央在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国际合作遭遇困扰、国际斗争愈加激烈的背景下,为了满足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战略需求,为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理论支撑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第一,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与国内法治相比,我国涉外法治的发展既不平衡,也不充分。突出表现在涉外立法的体系化还没有完成,涉外执法能力不强,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不高,国际法律服务水平还比较低。这种不平衡不充分导致我国涉外事务治理体系不完善、治理能力不强,加上国家安全面临诸多新情况,只有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才能解决我国全面依法治国领域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

第二,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应对中美战略竞争,切实维护我国核心利益的基础性工程。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部分国家奉行单边主义做法。美国将中国锁定为“战略竞争对手”,以各种单边主义政策限制和打压中国,对华发起贸易战、科技战、金融战、法律战,不仅严重损害中美关系,也对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大力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提升我国综合利用外交、法律的“巧实力”,在对外关系中开展伟大斗争,切实维护我国核心利益的基础性工程。

第三,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先导性工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制度型开放格局,需要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双循环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对标国际高水平开放标准,增强我国市场透明度与国际吸引力,形成双循环发展格局的先导性工程。

第四,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践行正确义利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必须摒弃过时的零和思维,不能只追求你少我多、损人利己,更不能搞你输我赢、一家通吃。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平衡才能义利双赢。大力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就是要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制度化、行动化,彰显我国的大国形象与责任担当,也是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制度性权力,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的战略性工程。

补齐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的短板

涉外法治工作既与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密切相关,又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环节,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补齐的短板很多。

第一,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是涉外法治的基础。我国既要加快制定单项涉外法律,如对外关系法、外国主权豁免法等,又要及时完善我国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既要重视促进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建设,对标国际标准构建外贸投资、外资审查管理、外国人入境居留管理等法律法规体系,又要有利于我国开展法律反制措施,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优先制定或完善应对外国非法制裁、不当限制的制度体系,有效维护我国海外机构、企业、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既要利用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又要善于利用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全方位促进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的协调衔接,更好地发挥我国法律法规在调整涉外法律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一是要提高涉外执法法治化水平,不断完善涉外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标准,细化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执法争议协调等措施,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二是要提升涉外司法工作效能,深化涉外司法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健全涉外民商事纠纷、涉外刑事案件审判制度,构建符合涉外法治建设规律的司法组织体系、程序体系。严格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遵循对等原则和国际惯例,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三是要激发涉法事务国际合作动能,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不断扩大国际执法合作范围,依托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完善我国司法协助规则,提高国际司法协助水平。

第三,提高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能力。回顾国际法在中国百余年的发展,中国对待国际法经历了学习、研究和运用等不同历史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寻求国家独立与民族解放,废除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一批仁人志士出国学习国际法,回国后终身传播国际法。1978年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国际法理论、制度在中国得到了持续的发展与进步。在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由此可见,新时代的中国不仅要运用国际法完善我国涉外立法、司法与执法,还要运用国际法维护我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这要求我们既要利用国际性司法机关和争端解决机构,更要利用我国司法机关和执法机构,还可利用外国的司法机关维护我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因此,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同成为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与主要问题之一。

第四,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通过塑造国际法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加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当前,美西方国家主张“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对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实用主义态度。中国坚定捍卫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治体系,积极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这种态势要求我们塑造国际法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提高国际关系法治化水平。一是要通过厘清对外关系法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明确国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实施模式,通过涉外法治建设,将我国平衡“国际主义”和“国家主义”、兼顾“人类共同价值”与“中国特色”的主张具体化,在国际社会彰显我国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的影响力与引领力。二是要利用技术和经济优势提升我国法对全球治理的贡献,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外空开发、网络治理、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涉外立法,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规则体系,引领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三是要积极参与深海、外空、网络、极地等战略新疆域的“建章立制”,尽快对深海空间、国际海域,外空军事利用、矿产资源开发、交通管理,网络空间主权、禁止使用武力,极地保护区、矿产资源利用等问题形成明确的中国实践与主张。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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