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国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部署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六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其中包括“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决定》不仅提出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的任务要求,而且提出了法治建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战略部署,推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创新发展。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充分肯定了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显著成效,同时也指出了我国法学研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尽完善;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有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
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重大理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总结概括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主要内容是“十个坚持”。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指导教育工作,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教育的重要使命。为此,“要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这是党和国家从政治需要和国家战略角度对于教育工作提出的要求。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范式
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我们党长期以来重视法治建设的历史作了回顾,重点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法治建设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作了概括与总结;同时面向未来、面向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需要,就如何做好法治工作提出“十一个坚持”的要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十一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要义。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在学术研究和理论宣传中,形成了“三新”“六论”“三基本”“概论”等学理阐释范式。
(一)“三新”阐释范式
“三新”即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六论”阐释范式
“六论”即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六个方面的重要论述。
(三)“三基本”阐释范式
随着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逐步深化,有学者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容非常广泛,不限于“十一个坚持”,进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了更加凝练的体系化概括,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中创立的科学理论体系,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并且提出“三基本”的理论阐释范式。“三基本”范式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划分为三大理论板块,即关于法治的基本原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
(四)“概论”阐释范式
“概论”即马工程重点教材《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基于教材属性和学理阐释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推出“概论”范式,在体例上设置了“绪论+三编分论”的结构,体现了从总论到分论、从理论到实践、从本体到方法的内在逻辑。其中,绪论部分概括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背景、形成发展、鲜明特色、理论体系;第一编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全面论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世界意义等;第二编是全书的主体部分,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主要阐释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的科学内涵;第三编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方法”,主要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以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思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发展和安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重大关系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以上四种学理阐释范式,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建构提供了重要的学术创新资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属性和科学体系内涵。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理论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创立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需要应运而生的思想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如果结合法学学科体系的构成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着关于法和法治一般原理的创新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理论、新时代法治体系建设专门理论以及关于部门法治的理论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些丰富的思想内容,都属于“法治思想”,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中的法治理论体系。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和法治的一般原理的创新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注的重点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对于法和法治的一般原理,提出了若干创新理论。比如,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提出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制度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科学论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中关于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理论
习近平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主要围绕什么是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和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形成了理论体系。
第一,回答什么是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问题,形成了全面法治理论。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什么是依法治国?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二,回答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问题,形成了三个方面理论——即本质要求理论、美好需要理论和战略定位理论。
本质要求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开篇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美好需要理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过长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和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区别在于社会主要矛盾的不同,改革开放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改革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从当初人均GDP一百多美元到人均GDP超过一万美元,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的需要不仅包括物质文化需求,而且包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既有物质生活方面的,又有精神生活方面的,而且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增加了,这六个方面的需要都与法治有着内在联系。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国家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都要依靠法治来实现。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中对法治的需求超越了过去。要回应这些需求,就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
战略定位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为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抓住“四个关键”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其中,伴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实现,我们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第三,回答新时代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问题,形成了政治方向理论、工作布局理论、重点任务理论、重要保障理论、重大关系理论、规划引领理论等六大理论。
政治方向理论。习近平强调:“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
工作布局理论。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如何展开,是必须要回答的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三个方面进行科学布局,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众所周知,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整体谋划,又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过去我们讲实现四个现代化,农业、工业、国防、科技的现代化都主要是经济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第五个现代化,这是上层建筑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依托是法治,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依法治国的能力。“十一个坚持”中这三个坚持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理论。
重点任务理论。《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重要保障理论。法治建设能否搞好,是否建设了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法学教育是否培养出了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至关重要,同时,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也至关重要。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同时,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体系,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
重大关系理论。习近平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改革、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等重大关系。要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深刻认识改革与法治相伴而生、同步推进,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确保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规划引领理论。新时代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除了坚持正确方向、科学布局工作、抓住重点任务、强化重要保障、理清重大关系之外,还要通过规划来引领和推动法治建设。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就要求用规划来引领和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和部署。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以后,为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项工作,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该规划根据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战略规划和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从九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分别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实后盾;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紧紧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治体系建设的创新理论
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原创性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突出实践特征的内容。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包括:第一,关于科学立法的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新时代立法的三大原则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其中,科学立法是重点,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指导原则。第二,司法改革理论。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制是推动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公正司法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职业保障,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第三,法治工作队伍理论。法治工作队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法治工作队伍理论是对西方法律职业理论的超越。习近平提出的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主要是立法工作人员、执法法治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法律服务队伍(主要是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等)和法治人才培养队伍(主要是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其中重点是法治专门队伍。第四,党内法规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体系,前四个是国家法体系,第五个是党内法规体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建立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有机衔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结合的法治格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集中体现。第五,依法治军理论。习近平强军思想和法治思想深刻阐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战略地位、根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科学回答了新形势下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丰富发展了党的军事指导理论,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部门法治的理论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中,还有关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治建设的论述,形成了关于某一领域或者某一制度的理论。包括:第一,关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理论。比如关于规定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第二,关于编纂民法典的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以后,经过五年多的努力,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为基础,以新时代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为战略目标,以全面依法治国为理论标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现实任务,以法治为核心范畴和研究主题,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形成了具有全面科学性、鲜明时代性、突出实践性的法治理论体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需要说明的是,从现有的法学学科体系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广泛而深刻的理论体系,显然无法被现有的法学理论学科特别是法理学所涵盖,法理学研究“法是什么”或者“法应该是什么”这个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和基本理论问题;从实在法意义上讲,法或者法律不同于法治,法律问题也不同于法治问题。有法律未必有法治,有法治未必是良法善治。正如习近平所说:“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学学科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指导和引领着中国法学研究实现了从法律主题向法治主题的转换,蕴含着系统化的法治学理论,
(一)法治学是为满足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而产生的法学新兴学科
法治学是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美好生活的需要产生的。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法治学是在总结全面依法治国历史经验和规律的基础上产生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我们完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我们推进重要领域立法,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国家监察机构,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全民普法,深化依法治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纠正一批冤错案件,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我国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要原因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人民群众期望全面依法治国的民心民意,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理论上,我们能够科学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进行理论抽象和概括,形成专门的法治知识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反过来,专门的法治知识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又指导法治实践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这是法学研究的规律,也是创建法治学体系的客观原因。
法治学以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为学术研究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作出专门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任务,规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号召“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之后,党中央发布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当前,“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
学术研究必须要有问题意识,必须研究特定的矛盾和问题。没有问题意识,就不可能有学术创新,更不可能成就一个新的学科。创建一个新的学科,必须首先明确它研究的独特问题是什么。总体来看,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需要研究的特殊问题就是“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何以可能?”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已有的法治理论特别是具有较强话语权的西方自由民主法治理论,中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的。中国能否真正实现法治,能否全面建成法治国家,能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是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但是目前,包括法学理论学科在内的所有法学学科,都不是以这个基本问题作为直接研究对象的。而法治学研究法治及其发展规律,它的时代特征和历史任务就是以“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何以可能”作为基本学术问题展开研究,围绕良法善治的价值取向、精神内涵,法治中国的必然性、必要性、可能性、现实性、实效性、正义性、合理性等问题研究创建的新的知识理论体系。
人类法治发展历史表明,法律与法治有联系但是也有差别,有法律未必有法治,有法治未必是良法善治,不是什么法律都可以治国,也不是什么法律都可以治好国。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固有理论,回答不了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何以可能的问题,因而,应当进行专门研究,形成专门的知识体系,创建专门的学科。法治学就是在研究“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何以可能”这一学术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专门知识体系,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理论创新成果看,我国法治学理论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是我们创建法治学的理论基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法治学要研究的基本问题涉及法治中国的核心理念是什么?为什么要建设法治中国?法治中国的建设模式是什么?建设法治中国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可形成中国法治学的学科理论体系。法治学把法律放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以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等法治活动和法治秩序为研究内容,关注的是“完整”“动态”“立体”的法治体系,研究如何实现“良法善治”。我们认为,完整的法学研究既包括法律文本研究,也包括法律实践研究;既研究“法”,也研究“法治”,尤其是“良法善治”。而目前的法学研究总体上“重法轻治”“法多治少”甚至“有法无治”。现有的法学学科体系中,尚缺乏以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战略、法治规划、良法善治、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等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而创建法治学则有助于弥补法学体系的这一空缺。
(二)法治学是研究法治理论和实践特别是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应用学科
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法治学的研究范围包括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两个方面,但是,从时代性、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应重点研究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问题。其中,关于法治理论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治学基本原理问题研究。主要研究法治的历史渊源、文化基础、理论渊源和现实根据,重点研究关于“良法善治”的法治秩序原理,形成关于“法治是什么”的科学理论体系。主要方法是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为指导,运用历史考察方法、比较分析和实证方法等,把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治理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中的关于法治原理的内容进行“系统集成”,结合时代需要,提升为法治中国良法善治的基础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思想渊源、理论根据、历史发展、实践基础、理论特征、时代特点等,重点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科学方法、实践要求等。
关于法治实践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法治体系的研究和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学研究。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重视立法学的研究。作为法治学组成部分的立法学,以建设“法治中国”和实现“良法善治”为历史使命,以制定良法促进善治的工作机制和立法活动为对象,以总结提炼制定良法促进善治的立法体制机制为研究目的。我国的立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研究重点放在对于立法制度的解释,性质和功能,属于立法法学。进入新时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背景下,立法学要扩大研究范围,一方面要研究国家制定良法促进善治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也要研究国家立法活动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确保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实施问题研究。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法治实施问题研究是在执法理论、司法理论、审判理论、普法理论的基础上,对于法治实施问题进行整体性的研究,目的在于促进良法的有效贯彻实施,推动“善治”的实现。主要研究法治实施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法治实施的条件、法治实施的环境、法治实施的效果评估、法治实施的救济机制等等。
法治监督问题研究。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法治监督问题研究主要研究法治监督的内在机理、法治监督体系的构成、法治监督的体制机制、法治监督的关键环节、法治监督的主要对象、法治监督的效果等,目的是完善和创新法治监督机制,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提升法治监督效能。法治监督理论研究的内容不限于监察学和监察法学。
法治保障问题研究。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法治的政治保障、技术保障、人才保障、干部队伍保障、财政保障等。法治保障问题研究要为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提供学科理论支持,对法治保障体系的内涵、要素、运行机制、保障措施、保障效果等问题进行研究。
党内法规学研究。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法治格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党内法规学主要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执政党的制度治党问题,其内容主要包括治党的方式方法及其历史演变,党内法规的概念、属性、规范特征、价值追求、运行机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等。
依法执政问题研究。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坚持依法执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之道历史经验、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科学总结。
依法治理问题研究。习近平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智慧法治问题研究。智慧法治问题主要是指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兴科学技术全面渗透和运用到立法、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的各个方面,融入法治体系的各个分支体系,对于提高法治运行的效能及其面临的局限性等问题。智慧法治是科技发展对于法治建设的有力推动,是提高法治效能的重要因素。研究智慧法治,必须系统关注和研究“未来法治”发展中的“未来法学”理论。
法治规划问题研究。通过法治建设规划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以后,习近平明确提出并且亲自部署制定法治建设规划。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做好全面依法治国的七项重点工作,其中第一项就是“研究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19年2月2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出“法治建设规划,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全局”。
(三)法治学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
法治不是法和治的简单相加,而是法律制度与国家制度、政治制度、治理体系、管理方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国家治理方式,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于法治问题的科学研究,不可能仅仅局限在法学领域,而必须依靠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治理理论等学科的共同参与。法治学与现有的以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的十个法学二级学科不同,它是研究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及其规律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是为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的应用学科,不是纯粹的理论法学,也不是简单的规范法学,而是交叉学科,是与政治学、社会学、治理理论以及信息科学、工程科学相互交叉的学科。由于法治学研究的法治问题离不开法律,所以,法治学并不是“交叉学科”门类之中的学科,它是法学学科体系之中的交叉学科。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的知识体系,包括法学研究活动创造知识体系和法学教育传授知识体系两个方面。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人才的模式,往往与法学研究形成的学科体系密切相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的法学研究学习苏联,认为国家与法是密切相关的,法学与政治学密不可分,政法关系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政法学科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政法院校的任务是培养政法人才。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才。即使到了党的十五大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学教育界仍然保持培养法律人才的观念,到十八大之前,提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提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新要求;同时,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战略全局,提出了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导我国法学教育在新时代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一)为全面依法治国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
2014年1月7日,在第一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提出建立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需要“坚持从源头抓起,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二)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机统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法学教育“全盘苏化”,主要推行的是政法机关的行业办学,培养政法“专才”。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对于法学教育的性质,学术界有精英教育还是大众化教育、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通才教育)等不同认识,当时主导性的观点认为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
长期以来,我们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强调培养法律专业能力,尤其重视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但在一个时期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导致所培养的一些法律人才出现了政治素质、职业伦理和个人品德的下滑现象。部分法律人把法律变成谋私的工具和手段,造成了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不少人具有相当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但为什么最后还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这恐怕与他(她)们接受的不完善、不全面、不适应法治中国建设要求的法学教育有关。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重视法律知识教育、轻视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修法不修德,结果导致部分法律人在工作中德不配位,在行使司法审判权力的进程中以权谋私。从这种意义上讲,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法学教育难辞其咎。实践中,之所以出现法官卖法、律师行贿这样的腐败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学教育没有培养好学生在利益、金钱、关系、权力、欲望的诱惑面前守住底线的素质。因此,习近平关于法学教育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思想,明确了新时代法学教育的性质,既不是一般的通识教育或者素质教育,也不是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而是高水平素质教育与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有机统一。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不可能通过一般的素质教育完成,德法兼修的“修”,意味着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教育是一个长期的养成教育、实践教育。换言之,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思想,超越了关于法学教育是单纯的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认识。“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的科学概念本身就意味着新时代法学教育应当是高水平素质教育与高质量法律职业教育的有机统一。这一思想要求我们推动法学院校的学生要当好“接班人”,法学院校要加快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又红又专的新时代法治人才”。
(三)德法兼修、明法笃行是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基本要求
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是教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新要求。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
(四)法学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习近平指出:“办好法学教育,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必须创新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他多次强调“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五)法治人才培养需要依靠“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强化实践教学
习近平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要养成良好法学素养,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长期以来,法治人才培养被视为单纯是高校的事情,法治实践部门很少参与到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来,法治实践部门也未明确其作为法治人才培养责任主体的角色。习近平关于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思想,明确要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习近平指出,“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着关于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论述,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新时代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六、结语
学术界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形成了“三新”“六论”“三基本”“概论”等阐释的理论范式。这些范式基本上是在现有的法学学科体系之中进行的理论体系化的构建,但是,并不能很好解决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学体系不尽完善,社会急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因而,历史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创建法治学,从学科体系创新角度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学理化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治的一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理论、新时代法治体系建设的专门理论以及关于部门法治的理论,形成了全面系统的法治理论体系,推动了法治学科体系和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建设。“法治学”范式是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的新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