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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祥:从个人选择到社会选择的理论扩展——评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对理性选择研究的理论贡献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7-27 09:26  点击: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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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 理性选择理论也同样为以霍曼斯、格兰诺维特和科尔曼为代表的当代社会学理性选择学派所接纳。后者沿用了“人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这一新古典经济学假设, 并试图以理性选择理论为基础, 从个体层面迈向制度、组织等社会层面, 只是理性选择的对象和范围已从经济利益、市场领域扩展到了地位、声望、社会制度、组织与网络。但以布劳为代表的社会学家认为, 社会学的中心任务不是解释个体行为, 而是解释社会环境的结构怎样影响人们的生活变迁, 以揭示个体如何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行为为任务的理性选择理论, 因关注的是个人选择而与社会学格格不入 (Blau, 1997) 。

其实, 理性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并非局限于个体行为, 以研究如何将个人偏好加总成社会选择为主题并由此得名的“社会选择理论", 就是一种关注集体或社会行为的理性选择理论。但社会选择理论从其创始人之一孔多赛的孔多赛效应开始, 就连续出现诸如奥尔森的集体行动困境、阿罗的社会选择不可能定理等关于社会选择自身困境的发现, 阿马蒂亚·森于1970年所提出的自由悖论, 更是以无可置辩的逻辑力量证明了基于理性选择理论的理性的社会选择的无法存在。这些一直以来对理性的社会选择能否存在的怀疑, 似乎应验了理性选择理论只能关注个人选择的断言。然而, 阿马蒂亚·森这位理性的社会选择的最大质疑者, 在他2002年出版的《理性与自由》 (Rationality and Freedom) 中, 却又以理性的社会选择的可能性探讨为契机, 在批判理性选择理论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观的同时, 通过引入价值理性、感性形式等因素转换了理性选择理论的传统范式, 使理性的社会选择真正成为可能。这一由个人选择向社会选择的理论拓展及其所带来的理性选择理论范式转换, 无疑是理性选择理论发展进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对于当代社会学如何面对新古典经济学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 也将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一、自由悖论与社会选择的可能

社会选择理论源自人们对所面临的各种利益的社会决策, 它作为一种系统方法形成于18世纪晚期的法国。J.C.博尔达和孔多塞侯爵等法国数学家为避免各种社会选择安排的武断, 致力于创立一个能够对其所有成员的偏好和利益给予了适当关注的理性的群体民主决策框架, 并以数学化的方法进行研究, 从而提出最初的社会选择理论。但随研究而来的却是发现在投票人偏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投票, 将会出现“循环大多数"的问题, 即根据多数选择会同时出现A优于B、 B优于C、C又优于A, 而导致多数规则无法达成一致的现象 (森, 2006:62) 。这一昭示出社会选择困境的投票悖论, 被称之为孔多塞效应。

奥尔森也发现了这种集体行动的困境。他指出, 由于集体收益具有公共性, 每个成员为增进集体收益所付成本与所获收益并不等同, 某些成员就会搭便车而不为集体利益去行动。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很少, 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 否则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 (奥尔森, 1996:2) 。

阿罗在20世纪开始重新关注群体决策所可能遇到的社会选择不一致问题, 发现:对于A、B、C三位候选人及甲、乙、丙三位选民, 甲对候选人的偏好顺序是A优于B优于C, 乙的偏好顺序是B优于C优于A, 丙的排列顺序是C优于A优于B。于是, 甲和丙都认为A优于B, 甲和乙都认为B优于C, 乙和丙都认为C胜于A。这样, 在实行多数决策的情况下, 就出现了A优于B、B优于C、C优于A这一循环投票之谜。这就是说, 无论通过什么方法加总个人偏好顺序以产生社会选择, 尽管社会选择所处的条件很自然, 总会存在一些个人偏好顺序, 使社会选择不一致。阿罗对其予以理论形式的表述:对于 (1) 帕累托效率, (2) 非独裁, (3) 独立性 (要求对任何备选方案的社会选择必须依赖于这些方案的偏好) , (4) 无限制域 (要求社会选择必须是一个完备排序, 具有充分的传递性, 并且对每个人的可感知的偏好集合都有效) , 没有社会选择能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这就是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森, 2006:64) 。

阿罗在对不可能性结论进行证明的同时又提出了可能的补救方法。在最初的表述中, 阿罗本人讨论得最多的可能性是“域限制", 即排除特定个人偏好的结构, 从而可以满足阿罗的其余条件。而在其近来的论文中阿罗更关注的是通过人际效用比较, 将道德伦理信息引入福利经济学来避免不可能性 (森, 2006:312) 。阿马蒂亚·森对后者完全认同, 认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并没有错, 只是以决策信息缺乏为条件。他发现将甲的选择中A和B互换, 即甲-B A C、乙-B C A、丙-C A B, 则对于甲和乙B胜过C, 对于乙和丙C胜过A, 而对于甲和乙B也胜过A, 由此只有B获得大多数票而被选择, 投票循环所导致的不可能得以化解。进而, 阿马蒂亚·森提出价值限制理论:当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种选择不是最佳, 都同意某一项不是次佳, 或者都同意某一项不是最差时, 多数票者获胜的规则将能达成惟一的决定 (纪昀, 1999) 。

然而, 人际效用比较所带来的价值限制尽管避免了阿罗的不可能性结论, 却由于价值限制而使选择者的选择自由遭到侵害。从理性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前提来看, 就是与拥有选择自由的经济人相互矛盾。这一方面表明理性的社会选择仍然无法彻底实现, 一方面就为森的自由悖论埋下了伏笔。后者的通俗表述是:设社会选择在如下三个方案中作出:A先生阅读《查泰莱夫人的情人》, B先生阅读它, 或没有人阅读它。我们分别称此三个方案为a、b和c。拘谨的A先生最希望没有人阅读它, 其后他自己阅读它, 而最不希望那个易受影响的B先生看它, 即他认为c优于a和a优于b。好色的B先生希望至少他们之间能有一人阅读它, 并且他更希望A先生阅读它, 因为他想要A先生了解劳伦斯的文采。因此, 他认为a优于b和b优于c。如果要从A先生阅读它和没有人阅读它中作出选择, 自由主义观点就会认为社会偏好应反映A先生的偏好。因此, 社会会认为没有人阅读它要比让A先生阅读一本他认为是可怕的书要好。于是, c优于a, 相似地, 自由主义观点认为在B先生阅读它和无人阅读之间, 社会选择应反映B先生的偏好, 因而b优于c。据此, 社会认为B先生阅读它比无人阅读它要好, 而后者比A先生阅读它要好。然而, 甚至用弱的帕累托原则, B先生阅读它也要比A先生阅读它帕累托差。如果社会偏好尊重这个排列, 则a优于b。这样, 每个方案都可能认为比其他方案差。因此, 在此集合中没有最好的方案从而也就没有最优的选择 (森, 2004:84-85) 。

显然, 自由悖论无法通过人际比较得到解决。对此, 阿马蒂亚·森指出, 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存在于其他地方, 尤其是有必要理解这一点, 即一旦这两者处于可能的冲突之中 (自由悖论的要点就在于准确认识这一可能的冲突) , 其中的每个要求都必须被另一个要求的重要性所修正。对私人领域中的有效自由 (effective liberty) 的认可, 并不妨碍我们承认任何选择 (无论是否处于个人领域) 中帕累托一致性的重要性 (森, 2006:76) 。这就是说, 解决悖论的关键在于使所有成员都认同其中的一个更为重要, 因为一旦出现了这种认同, 就是在尊重个体自由基础上形成了一致的社会选择。进而, 阿马蒂亚·森指出, 这一不可能的满意解决方案必然包含对个人自由和总体欲望满足之间的合理优先性的评价, 此外还必须考虑与个人自己如何权衡这一问题相关的信息问题 (森, 2006:76) 。但这就与新古典经济学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发生了冲突, 后者在理性观上局限于囿于个体行为的工具理性, 在信息上局限于适合工具理性的效用信息, 既无法进行这种超越个体行为的优先性的评价, 更无法通过信息扩展进行更好的评价, 自由悖论的解决需要新的理性选择理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 阿马蒂亚·森以寻找理性的社会选择的可能性途径为契机, 从理性观和信息问题着手, 展开了新古典经济学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的范式转换。

二、对新古典经济学理性观的批判

在《理性与自由》中, 阿马蒂亚·森首先将理性选择理论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观概括为三种类型——选择的内在一致性、自利最大化、一般最大化, 并逐一揭示了其各自的不当之处, 指出理性选择实际上存在着价值取向前提, 为构筑内含价值的理性观做出铺垫。

“选择的内在一致性"注重的是在不同情况下各种选择之间的关联, 它要求不同的可以利用的备选方案集之中的选择彼此相关, 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并完全从这些选择本身的含义来看待, 而无需任何外在的参数, 即将选择与选择进行比较, 而不是将选择与目标、价值、偏好或其他非选择变量进行比较。阿马蒂亚·森批评道, 一个人永远选择那些他最不重视并且是他最讨厌的东西, 这样做他仍然符合了一致性条件, 但很难说可以将他这种行为视作一种理性模式。因此, 内在一致性条件总体上并不足以成为理性的充分条件;同时, 它也无法成为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 因为某些恰当的动机集合明显违背了这方面文献所声称的内在一致性的规范公理条件。事实上, 这一解释路径从根本上就存在误区。如果不考虑到选择者的动机——他试图去实现的事物, 一致性的内涵就完全无法确定。而一旦考虑到动机关联, 就必须会涉及一个外在的参数 (外在于选择行为本身) , 这时一致性条件就不再是纯粹的选择的内在一致性了。此外, 阿马蒂亚·森还指出, 如果选择中的推理需要考虑比机械地跟从给定的完全排序更复杂的因素, 并有诸如遵循规则、决疑难题、信守承诺、使用元排序、预期兴趣改变、内生偏好等之类的特征时, 选择的内在属性也难以一致。实际上, 当将对应选择的条件视为纯粹内在于选择时, 首先就犯了一个概念上的错误, 因为选择总是与目标、价值、策略等因素相关联, 内在条件如果不涉及某些外在于选择的东西就无法被具体理解 (森, 2006:14-15) 。

“自利最大化"将理性选择理解为选择那些能够使个人私利最大化的方案, 这种解释由于包含了外在参数而显然优于“选择的内在一致性"。当代经济学主流通常把这一观点追溯至亚当·斯密的著作。阿马蒂亚·森指出, 亚当·斯密在探讨人类一般行为的动机时, 已经修正了他对某些行动领域中 (比如交换) 的自利所抱的信念。事实也是如此, 斯密在道德情操以及审慎关怀方面的论述对其他启蒙思想家包括康德和孔多塞影响甚深。在那些号称是他的追随者那里, 斯密被无端曲解为一个心胸狭窄的人了。这种自利最大化的理性观的功能在于将个人行为和所有与自利不兼容的价值和伦理内容分离开来, 而彻底简化了经济行为的模型构建。它不仅武断, 还将在经济学中造成严重的描述性和预测性问题。因为人们的许多行为显然并非自利而是符合合作的要求, 而这种自利的理性观为了解释合作等被道德或社会原则所规范的行为, 必须加入附加的结构以及特殊的假设以与最终的自利行为相联结, 才能在理性行为范围中为合作行为留下余地 (森, 2006:16) 。

在森看来, 这种理性选择具有了一种辩论术的性质, 它执著于发现隐藏的工具性, 而不承认直接的伦理。它否定了选择的某些重要动机和关怀, 这些动机和关怀被斯密归于普遍的道德情操, 被康德归于以绝对命令为形式的社会生活中的理性要求。它为了解释所有与自利的狭隘观点相背的逻辑, 将所有事物都塞进了一个更为广泛的自利观。实际上, 人们可以发现合作行为是有利的, 但就此并不能声称“有利"就是人们选择合作的惟一的或主要的理由 (森, 2006:21) 。自伊曼纽尔·康德和亚当·斯密直至约翰·罗尔斯的诸多理论家已经证明, 人们实际上有理由拥有更广泛的目标以及更具社会倾向的价值 (或者用斯密的话来说, 道德情操) 。阿马蒂亚·森指出:我们决不可因为这些社会倾向或价值缺乏理由 (即能够被某些暗含的复杂工具性关联证明有益于个人私利) , 就视其为非理性而置之于理性之外。在现实中, 具有不同制度形式的社会在一个广泛的行动领域里呈现出不同的行动价值的图景, 从腐败、商业伦理、工作动机、不扔废弃物的行为到支持社会凝聚或政治统一。此外, 主流价值也会随时间变化, 每个社会都经历过这种价值的变迁。那种排斥高尚的过于简单化的强烈伦理行为 (它为某些道德浪漫主义者所持) , 而代之以低浅的过于简单化的普遍自利性的观点, 与它所力图取代的对象一样, 不过是一种先入之见 (森, 2006:18) 。

“一般最大化"将理性选择理解为选择那些能够促进不限于个人私利最大化的方案, 按这种解释, 无论最大化的内容是什么, 都必然涉及某些外在于选择行动的诸如目标、目的或价值的事物, 而优于“选择的内在一致性"。应该说, 这种“一般最大化"非常宽容, 它并不排斥诸如利他主义或社会利益最大化之类的理智做法。但即便如此, 森指出:“一般最大化"作为理性和理性选择的概括, 仍存在局限性。局限之一是在标准的选择理论文献中, 最大化的规范通常定义得极其狭窄, 往往 (隐含地) 要求选择的排序的完备性从而有利于选择, 并要求偏好基于顶点结果, 而未考虑到过程 (因此也未考虑到综合结果) ;局限之二是最大化的实践必须依赖于个人所知道的信息。这样就涉及其他问题, 其中包括获取信息的成本, 事先预知将获得多少信息的困难——甚至是不可能性, 以及在决策的紧迫和迅速有效获知信息的限度的情况下, 采用某种或其他版本的有限理性的可行性 (森, 2006:26-27) 。

同时, 最大化行为的局限还在于它只不过是理性的必要条件, 而难以成为充分条件。由于理性不仅用于追求一个既定的目标和价值的集合, 也被用于省察这些目标和价值本身。最大化行为有时会由于某种具体内容而显得极其愚蠢、缺乏理性的估价。理性绝不可仅仅是一种追求既定、但却未经审查的目标和价值集合的工具性条件。设想一个人, 他正在用一把钝刀砍他的脚趾头。我们问他何以如此鲁莽, 他回答道, 去掉脚趾确实是他的目标, 因为这样他感觉不错。“那你是否考虑过如果没有了脚趾, 其后果会怎么样?"他回答道:“没有, 我还没考虑过, 我也不打算考虑这一问题, 因为去掉脚趾正是我所希望的;它是我的主要目标, 我认识到, 我是完全理性的, 因为我明智而系统地追求我的目标" (森, 2006:27) 。

三、新理性观的建构

在批判传统理性观之前, 阿马蒂亚·森已从形式层面对理性进行了定义, 将理性视为某种更一般的概念, 即使个人的选择服从于推理要求的需要。在指出新古典经济学理性观对价值理性的忽略之后, 森进一步从理性的内容层面, 建构了使社会选择成为可能所需的新理性观。

理性以作为主体的自我为存在基础, 理性的内容与自我紧密相系。阿马蒂亚·森首先指出了自我以之为基础的三种为人们所熟悉的方面。其一是“自我为中心的福利", 即个人的福利仅仅依赖他对自己的假设, 而不带有任何对他人的同情或反感, 更不存在任何对程序的考虑;其二是“自我福利的目标", 即个人的惟一目标是最大化自身福利;其三是“自我目标的选择", 即个人的选择基于对自己目标的追求。随后, 森指出:这三方面并未明确此人的目标是否直接包括了与他本人福利无关的对他人的考虑, 从而违背了自我福利的目标;或者是否此人的选择偏离了那种在任何情况下都追求自己目标的要求, 从而违背了自我目标的选择。而现实情况是个人福利并非一定以自我为中心, 个人目标也可以包括与最大化他本人福利无关的内容;个人在追求社会正义时也许并未因此而感觉更愉快或获益更多, 但他仍然决心追求这一价值目标, 只是因为他认为这是应该或必须的 (森, 2006:24) 。

阿马蒂亚·森认为, 自我的这三方面所未能告诉人们的正是自我的第四个方面, 即个人的推理和自我省察发挥作用的地方。人不仅是能够享受其消费、体验并预期其福利、拥有目标的实体, 而且也是一个能够省察其价值和目标, 并根据这些价值和目标进行选择的实体 (森, 2006:25) 。人们会为道德关怀和社会理由所动或不为所动, 但却一直在通过这些思考来塑造着自己的价值观, 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修正自己的行动目标。森着重强调, 我们绝不能错误地认为这种对价值观的关怀并不属于理性。它的确存在于理性之中, 绝不可被幼稚地交给所谓的非理性。人们的行动拥有更多的理由和目标, 而不仅是无视他人的福利和无视过程的公平性来攫取自己的福利, 我们必须承认最大化实现个人目标之外的其他价值, 必须给同情、承诺或感激留下存在空间。理性包括用于理解和评价目标与价值的推理, 它还蕴藏着这些决定系统选择的目标与价值 (森, 2006:32) 。这就令人信服地将理性宽泛地理解为将个人的选择——行动、目标、价值和优先性——置于合理审查之下的方式, 指出理性在内涵上既包括工具理性又包括价值理性。

但这并非建构指向社会选择的新理性观的全部。理性在进行选择时需要某种尺度作为评价基础, 评价基础是理性的物化外壳, 直接关系到理性的落实。以往理性选择的评价基础是对应于工具理性的“效用", 难以适用于内涵工具与价值的新理性。阿马蒂亚·森指出, 理性选择的评价基础更应该是“自由", 而不是“效用"。因为自由的机会与某个人的价值相关, 自由可以包括个人的福利, 但同时又不限于个人的福利。那种在一部分经济学文献中相当普遍的认为一个人除了自己的福利之外并不能合理地估价任何事物的观点无法说明理性的范围。如果根据一个人所具有的获得自身有理由重视的事物的机会来解释自由的机会方面, 自由作为目标就已实质性地超越了个人的福利。这就从评价基础上摒弃了那种认为理性仅仅存在于明智地追求个人私利 (并排除任何其他内容) 之中的主张, 让选择的评价基础摆脱了工具理性的狭隘限制, 为价值理性的进入敞开了大门。

进而, 阿马蒂亚·森指出:对个人机会的适当估价并非就是最优的选择。一方面, 并不是所有的偏好都是完备的, 而且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 又给个人机会的适当估价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 自由的机会不仅是指一个人有机会做出自己的选择, 而不是由别人替他做出选择, 而且还指他有机会选择或发展自己希望拥有的偏好。由于针对偏好的偏好, 即元排序的存在, 个人在关于各种实际选择的偏好之上还可以有第二阶的偏好, 并对于第一阶偏好有着不同的组合, 如尽管我喜欢抽烟, 但我宁愿我不喜欢抽烟。从而, 个人可以超越给定的不确定性以及给定的概率分布, 并可以尝试着去改变他的偏好。元排序的存在改变了对于理性选择中机会或自由的静态估价, 造成了根据个人的实际偏好所做出的最优选择并不一定等同于根据他所希望拥有的偏好 (并努力实现其希望) 所做出的最优 (或最大化的) 选择。同时, 由于自我的自主性, 即使没有元排序存在, 个人也有可能会拒绝所给予他的最优选择, 也可以估价选择的行动 (森, 2006:13) 。无论是源于自我审查的元排序, 还是源于自我的自主性, 它们都源于自我审查, 它们的具体内容都是价值理性, 这就让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一道进入了选择的评价基础。

同时, 森指出:过程对于自由来说同样重要, 对机会的评价不能与对过程的考虑完全割裂。这两种不同的自由视角都存在着合理性, 我们所追求的机会不仅是达到某种顶点, 也包括达到顶点的具体方式, 对“综合结果"的评价中往往包括取得“顶点结果"所经历的过程。他举了一个例子:社会惯例要求个人不得取最后一只苹果, 因此只有当其他苹果还在的时候, 他才可能取那只苹果。对个人的选择行为的估价有可能不同于对顶点结果所给予他的估价 (如吃到主人“强迫塞给"他的最后一只苹果) (森, 2006:18) 。因而, 人们尽管可能对于某个选择的顶点结果的估价要高于其他选择的顶点结果, 但因为自身所愿意遵循的社会规则, 他无法做出这一选择, 而只能拒绝那种通过他无法接受的过程来实现的最优顶点结果的综合结果。就像一个人不仅希望赢得选举, 而且希望“公平"地赢得, 他追求的是一种包括了过程的综合性结果。

在过程对于自由同样重要的论述中, 我们看到了指向过程的价值理性与指向机会的工具理性相互配合的主张。不仅如此, 阿马蒂亚·森指出过程本身同样包括工具与价值两个方面, 不能仅仅根据自由过程所提供的个人福利来判断自由的过程方面, 评价自由过程的意义在于不能局限于个人对其自由过程的评价, 还应考虑权利和正义等社会关怀的过程。尽管个人的福利可能会在不同的程度上, 有赖于他对于过程是否公平的判断, 但他对于过程的总体估价并不必局限于过程所影响于他个人利益或福利的范围 (森, 2006:8) 。

四、理性选择中的感性因素

新理性观的建构, 尤其是价值理性的引入, 为理性的社会选择提供了评价优先性的基础。在此基础上, 阿马蒂亚·森又对“与个人自己如何进行这一评价相关的信息问题"进行了极具挑战性的阐释。由于新理性观的建构已同时将道德伦理等价值方面的信息引入了理性选择, 阿马蒂亚·森更关注的是将“感性"信息引入理性选择之中以解决如何进行更好的评价的问题。

理性作为意识, 在形式上表现为合理审查或推理, 理性选择是通过逻辑思维, 根据普遍性原则和一般规则, 在明确的推理活动下开展的选择行为, 将理性视为使个人的选择服从于推理要求的需要的阿马蒂亚·森的认识与此并无二致。感性作为人头脑中的意识活动, 以直接的感知、整体性的知觉、形象性的回忆等形式表征着具体的事物。而由感性意识支配的感性选择, 是基于模糊、被动、尚未进入逻辑思维层面的感性意识、介于无选择的本能与理性选择之间的选择行为。当然, 这种区别只是理想类型, 由于人的意识活动同时展开于理性和感性两个层面, 实际过程中选择行为必然同时涉及理性和感性, 脱离人们的感性意识形式的单纯由理性思维形式支配的选择并不存在。

关注感性的浪潮在经济学中时有涌动。受重视本能和习惯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 认为本能并不是完全盲目、被动、且也具有选择性的新机能主义心理学家詹姆斯的影响, 旧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凡伯伦、康芒斯对习惯、习俗和惯例给予高度重视, 认为它们是由非理性因素支配的行为所形成的制度, 其下的选择行为自然有关感性。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诺斯关注习惯、习俗等非正式制度, 其下的选择行为无疑是感性选择。哈耶克更是明确地指出人类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都不是由理性选择行为产生的, 而是在介于理性和本能之间的意识的支配下, 通过人们的自发行为形成的 (Hayek, 1973:40) , 并称这种自发的扩展秩序为感性秩序。但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 恰恰专注于理性形式而将感性形式排除在理性选择之外。在《理性与自由》中, 阿马蒂亚·森从实现社会选择可能性的角度将感性形式引入主流经济学传统的理性选择之中, 阐述了感性形式对理性评价的影响及理性评价对感性形式的处置态度, 改变了理性选择理论的面貌。

对感性形式的认同, 首先体现在阿马蒂亚·森关于理性选择行动的四种不同解释方式的论述中。第一种解释方式是声誉与间接效应, 即此人或许希望拥有体谅他人而不是精明的“抢椅子者"的名声, 并获益于将来;第二种解释方式是社会义务与道德命令, 即他或许认为抢夺最舒适的椅子、剥夺他人的机会是不合道德的, 而这类道德情操有可能或显或隐被此人所遵从;第三种解释方式是直接福利效应, 即此人的福利也许直接受选择过程影响 (比如说, 别人的看法——他并不愿意忍受冲向椅子时所遇到的异样眼神) , 而这要求福利的定义不仅仅考虑顶点结果, 还应考虑到过程及其效应等因素;第四种解释方式是遵循传统规则, 即他或许只不过是在遵循“体面行事" (作为有效的规范) 的传统规则, 而不是因考虑到什么直接福利效应、声誉效应或其他自觉意识到的伦理法则等。在阿马蒂亚·森看来, 第一种解释方式关注间接效应, 与新古典经济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最为吻合;后三种解释方式却不只考虑间接效应, 他们都与选择行动直接相关, 远非“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森, 2006:154) 。而我们从形式上看, 前两种解释方式不仅内涵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 也内含推理的可能, 可视为理性形式;但以直接福利效应、遵循传统规则为动机的后两种选择, 正是在模糊的、被动的、尚未进入逻辑思维层面的感性意识活动支配下, 以直接的感知、整体性的知觉、形象性的回忆表征着具体的事物的感性选择行为。对这四种不同解释方式, 阿马蒂亚·森还指出它们在现实中可能以几种混合的形式出现, 这实际就是认为人们的选择行为并非单纯由理性思维支配, 而是同时包含理性意识活动和感性意识活动。

对感性形式的认同还体现在关于理性选择行动的现实存在状态的阐述中。在阿马蒂亚·森看来, 为了做到理性地选择而时刻不停地进行合理审查, 在现实中几乎是无法实施的。因而, 遵从理性所要求的合理审查的需要, 并不是要求人们在每次选择和每一个选择行动中都毫不含糊地进行这样的审查。在我们的日常选择中, 我们遵从先前学会的规则或者是运用根据过去经验而习得的直接理解力, 虽然它们往往需要再评价和修正。他还引用亚当·斯密的思想——对正确与错误的第一感绝不是推理的对象, 而是直接的知觉和感觉 (森, 2006:34) 。这种基于先前规则、过去经验的直接理解力或直接的知觉和感觉而进行的选择就是感性选择。

但感性选择并未被完全放任, 阿马蒂亚·森在并不十分恰当的“本能选择"的提法下, 指出感性选择要与理性选择结合, 尤其是要重视理性对感性的审查。即使是这些本能性的评价也必须依赖于——如果只是隐含地——我们对各种不同情况下的行动和结果的紧密联系的推理和理解。此外, 第一感也会根据批判性的检视而发生改变, 比如因果分析将证明某一特定的对象是获取其他物品的手段。关键在于, 对它进行审查, 本能选择能否在审查之后仍然保持下来 (森, 2006:34) 。

这种对感性的审查, 具体表现在对作为古典效用观支柱的精神反应的批判上。阿马蒂亚·森指出, 尽管贫困在任何一个层次上都不能与它所造成的痛苦分离开来, 但精神状态的延展性往往会遮蔽或混淆了贫困者被剥夺的限度。贫困者虽然能够在生活中获得某些快乐, 但绝不可因为其精神上的欢愉而将他视为非贫困。这种情况在处理性别不平等和传统不平等社会中对妇女的剥夺时尤其关键, 因为家庭生活的文化倾向于让受到不公待遇的人感受不到不公, 如妇女尽管总是比男性工作得更努力 (由于家庭劳作的辛苦) , 但她们的健康和营养方面往往被自己忽视。在这种情况下, 这类不平等和剥夺往往不能在精神量表上反映为不满和失意。因而, 要恰当地理解贫困与不平等, 必须关注真实的剥夺, 而不仅仅是对那种剥夺的精神反应 (森, 2006:74) 。根据阿马蒂亚·森的论述, 真实的剥夺即为以收入、商品束或资源为指标的剥夺, 这一标准具有物质性, 可以诉诸理性思考, 而源自家庭生活文化的精神反应可视为感性选择, 这显然是要以理性选择审查感性选择。

五、经济学与社会学的视界融合

价值理性、感性形式等因素的引入, 既满足了理性的社会选择的解决途径, 使理性的社会选择真正成为可能, 更在理论上转换了理性选择理论的传统范式。不仅如此, 阿马蒂亚·森的这种范式转换还同时拥有了跨学科的学术价值, 它实现了理性选择理论自身发展进程中经济学与社会学的视界融合。

经济学和社会学都有自己的选择行为理论。作为主流经济学核心内容的基于工具理性的理性选择理论就是经济学视野的选择行为理论, 经济学还由此向其他学科开展了大规模的拓展, 社会学中以霍曼斯、格兰诺维特和科尔曼为代表的理性选择学派的出现即源于此。相对于经济学, 社会学从古典到当代也一直有着具有自身特色的选择行为理论, 主要包括韦伯、马克思、帕累托和布迪厄的社会行动理论。

从选择方式上看, 韦伯把社会行动划分为四个理想类型——工具理性行为、价值理性行为、传统行为和情感行为。工具理性行为与价值理性行为遵循理性, 属于理性选择行动;传统行为和情感行为遵循传统和情感, 属于感性选择行动 (韦伯, 1997:56) 。马克思提出的“实践"是在现存的物质条件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中人们所进行的、受特定情感意志和理想信念所支配的感性的物质活动, 在作为意识活动的情感意志和理想信念中显然同时包含着感性与理性。帕累托要求人们在逻辑行为即理性行为之外也应该关注的以介于本能与理性之间的剩余物为基础的非逻辑行为 (帕累托, 2001:37) , 就是立足感性的选择行为。布迪厄提出实践中的“模糊逻辑", 认为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既非受制于本能, 也非完全合乎理性的逻辑, 而是被前理性的实践感所支配 (布迪厄, 1998:164) 。这种介于本能与理性之间以关系为基础的实践感, 就是感性因素的存在空间。而从理性自身内涵看, 韦伯把理性行动划分为两个理想类型——工具理性行为和价值理性行为, 并指出在现实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同时存在并共同发挥作用的, 这就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共置于理性之中, 并从此确定了选择理性的社会学特质。

因而, 社会学的选择行为理论从选择方式上看, 不独尊理性, 而是将理性与感性相结合;从理性内涵上看, 不独崇工具理性, 而是让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共存。阿马蒂亚·森在《理性与自由》中提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举的理性观, 倡导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并重的选择方式, 显然在理性选择理论领域展示出一幅生动的学科对话场景, 实现了经济学与社会学相互间的视界融合, 这既是对理性选择理论的学术贡献, 同时, 对当代社会学中以霍曼斯、格兰诺维特和科尔曼为代表的社会学理性选择学派的自我反思和发展也颇有益处。

霍曼斯关于小群体交换行为的研究, 将物质效用与非物质效用都作为利益纳入交换的框架之中, 假设人们在交往行为中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选择目标, 用成本与报酬、惩罚与强化等经济学概念来讨论交往过程中的问题 (波洛玛, 1989:47) , 关注的是双方的最大化选择, 实际上是把仅仅关注工具理性的经济学的理性人和理性选择的原则与方法引入了社会学。尽管格兰诺维特关于个人求职行为的研究揭示了具有异质性特点的社会网络关系力量, 但求职行为是一种涉及到人的各方面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选择行为, 需要更为复杂的计算分析和逻辑推论 (Granovetter, 1974) , 实质上是一种仅仅关注工具理性的理性选择行为。科尔曼在更广泛的领域上利用理性选择理论展开分析, 但他界定的理性行动的基本特征是目的性、合理性和效益最大化追求, 并明确指出这种来自经济学的行动概念同样是社会学理论的基础, 他坚持的仍然是追求效益最大化、崇尚工具理性的理性选择分析 (科尔曼, 1999:20) 。可见, 从霍曼斯、格兰诺维特到科尔曼不断发展的理性选择社会学理论, 作为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向其他学科扩张的产物, 并没有承继社会学的选择行为理论传统, 它们不仅偏离了理性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选择是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并重的社会学传统, 也与阿马蒂亚·森所带来的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新范式相悖。

因而, 社会学理性选择学派必须认真思考理性选择理论在自身发展中对最初的基本假定所做出的修正和调整, 尤其是应针对阿马蒂亚·森从经济学理论家的视角对社会学特色的选择行为理论的主张和倡导, 在反思中实现对自身的完善, 立足新理性选择理论发展新理性选择社会学。同时, 阿马蒂亚·森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相结合的观点, 还要求我们在关注理性选择理论的同时, 也对社会学自身的选择行为理论予以反思和发展。它提醒我们敝帚自珍, 对社会学自身的选择行为理论正源清流, 明确学科特色和理论谱系。它更将在社会学领域营造出“鲇鱼效应", 推动对选择中的价值理性尤其是感性因素的关注, 促进社会学选择行为理论取得更大的学术进步, 与理性选择理论的发展相得益彰。

来源:社会学研究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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